完整版《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与释义深度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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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与释义深度解析
《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与释义深度解析
一、一致行动协议要点分析
(1)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
(2)该部分股东持股数额
(3)签署一致行动的目的
(4)一致行动意思表示及矛盾解决方式
无论是主板上市还是新三板企业挂牌,均需要详细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明确控制
权的稳定性。
对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清晰的公司,在披露认定上述问题时较为简单。
对于股
权结构相对分散,或没有绝对较高持股的情形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稳定性便产生界定
困难。
在实践中,为项目操作需要或为取得公司控制权、决策权的需要,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人,从而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高效、治理机构的稳定。
在实践中,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公司股东还可通过签订一
致行动协议,结成一致行动人,共同成为公司的控制人,或者通过签署委托协议,委托某一
股东行使其他股东的权利。
一致行动协议也是用来确认公司的控制权及核查控制权稳定性的因素。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规定: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
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
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一般包括四个基本点:
(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
(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
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
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采取一致行动,主要旨在明确、稳定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在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将会存在如下要点信息:
(1)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
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不一定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如果其他小股东为保证对公司的
影响力,同样也可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如江海股份002484,该公司IPO前,公司股东香港
亿威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6,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其他47名境内自然人(中方股东)股东合计持有6,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
但根据该公司披露信息,公司由香港亿威和中方股东共同控制,而非香港亿威单独控制。
其具体原因就是中方47名自然人股东其中46名自然人已签署《委托协议书》,授权公司股东、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提案权、
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
这样公司形成了2大表决主体,即香港亿威与陈卫东代
表的自然人股东。
相似案例欧萨咨询(430319)
(2)该部分股东持股数额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因此在确认一致行动协议是要明确各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数额。
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
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一般情况的一致行动协议均采用此种认定方式。
如星奥股份
(430574)案例,杨亚中、李明勇、陈斌3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4%、
33%、33%,均对公司形成重大影响;但任何一人凭借其股权均无法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选举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决定性影响。
正是因为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采取一致行动协议明确公司控制权问题。
(3)签署一致行动的目的
实践操作中,部分《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如星奥股份(430574);也存在部分第二大、第三大股东为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如欧萨咨询(430319),该公司股东国淳创投持有公司30.71%股份,王
小兵持有公司25.93%股份,张朝一持有公司25.93%股份,伍波持有公司6.22%股份,夏志玲持有公司6.22%股份,国际创投持有公司5.00%股份。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国淳创投,但股东王小兵与张朝一签有《一致行动协议》,因此将其二人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一致行动意思表示及矛盾解决方式
一致行动旨在约定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提案、表决等行为保持一致行动,换言之,一致行动人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前达成一致的表决意见。
因此,在一致行动
协议中应该明确一致表决意见形成的方式。
具体的约定方式多种多样,但矛盾解决方式要切
实可行且避免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
如江海股份(002484),公司46名自然人股东授权公司股东、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权,在行使上述权利时,47名自然人股东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后由董事长陈卫东先生按照统
一表决意见(占所有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总数50%以上的股东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如不
能形成50%以上的统一意见,则股东意见中支持比例最高的表决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
新三板一致行动案例还可参照:
科硕科技430571;方林科技430432;长合信息
430407;励图科技430398;伯朗特430394
二、《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
(1)
“一致行动”的目的
(2)
“一致行动”
的内容
(3)
“一致行动”
的延伸
(4)
“一致行动”
的期限
(5)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6)
争议的解决
(7)
管辖的法律
甲方: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丙方:
(身份证号码:
)
丁方:
(身份证号码:
)
以上合称为“各方”
鉴于:
(1)甲方为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占%的股份;乙方为公司的
股东,占%的股份;丙方为公司的股东,占%的股份;丁方为公司的股东,占%
的股份。
(2)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各方拟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控制公司。
为此,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采取“一致行动”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1、“一致行动”的目的
各方将保证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各方在公
司中的控制地位。
2、“一致行动”的内容
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保持的“一致行动”指,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举手表
决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行使下列职权时保持一致:
(1)共同提案;
(2)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共同投票表决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7)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在各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另一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
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10)共同行使在股东大会中的其它职权。
3、"一致行动”的延伸
(1)若各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按照方的意向进行表决;
(2)各方承诺,如其将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该等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代替出让方重新签署本协议作为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之
;
(3)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作出的前述承诺(任何一条),必须按照其他守约方的要求
将其全部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其他守约方中的一方、两方或多方,其他守约方也可共同要求
将其全部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指定的第三方。
4、“一致行动”的期限
自2016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5、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自各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
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
(2)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上述变更和解除均不得损害各方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6、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出现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给四川省绵阳仲裁委
员会按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绵阳解决。
7、管辖的法律
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中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
与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页]
签署各方: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丙方:
(签字)
丁方:
(签字)
签署日期:
2016年
月日
签署地点:
三、一致行动人经典案例
(1)新开源
(2)网宿科技
(3)联信永益
(4)中元华电
(1)新开源
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王东虎(持股26.59%)、杨海江(持股12.93%)、王坚强(持
股12.93%)等三人合计持有发行人等三人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一直超过51%,为发行人
的共同控制人。
2009年4月26日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请发行人根据《<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一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说明并披露认定王东虎、杨海江、
王坚强等三人为发行人共同控制人的理由和依据。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的理解和适用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下称“《适用意见》”)
第二条之规定,认定王东虎、杨海江、王坚强等三人为发行人共同控制人。
《适用意见》
第二条规定:
“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
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自新开源有限于2003年3月设立至今,发
行人股东王东虎、杨海江、王坚强三人共同间接或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均超过51%,拥
有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权超过51%,能够控制和支配新开源有限股东会或发行人股东
大会。
三人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策中一致行动,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提出任何议案及对股
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前,均先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经核查新开源有限设
立以来的历次股东会会议资料,以及发行人于2009年4月创立至今的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该三人在新开源有限和新开源股份的历次股东大会决议中的表决意见一致。
王东虎、杨
海江、王坚强三人通过一致行动,得以支配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策。
自新开源有限于
2003年3月设立至今,王东虎、杨海江、王坚强均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其中杨海江一直担任董事长。
三人在董事会决策中一致行动,向董事会提出任何议案或对董事会的任何议案进
行表决前,均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经核查新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