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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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xx煤矿
水灾隐患排查治理
制
度
一、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建立完善我矿水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水灾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贵州省关于建立煤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和黔南州关于水灾事故隐患排查和责任落实的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矿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矿主要负责人对矿井水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矿井水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证水灾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到位,督促检查水灾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副矿长、科室、班队负责人为分管范围内的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水灾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
各施工队、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水灾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位职工对本岗位的水灾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灾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矿级领导报告或直接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报。
三、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及安全科负责对查出的水灾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水灾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水灾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水灾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负责对重大水灾事故隐患报告者奖励资金发放的审查和登记。
四、矿其他各职能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水灾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
五、财务科负责提供水灾事故隐患报告者奖励资金和水灾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六、技术科负责编制水灾隐患整改方案及措施。
七、水灾事故隐患类型
1、水灾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水灾事故隐患,是指违反防治水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水灾防治管理制度规定的,或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水灾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水灾事故隐患的分类
水灾事故隐患分为一般水灾事故隐患和重大水灾事故隐患。
(1)一般水灾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水灾隐患。
(2)重大水灾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水灾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水灾隐患。
八、水灾隐患排查方式:
水灾隐患排查方式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
1、定期排查的方式为:
(1)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定期水灾隐患排查活动。
我矿规定在每月的上旬进行。
(2)科室、施工队每旬组织1次水灾隐患排查。
由各科室和施工队负责人组织。
(3)班组每班组织1次水灾隐患的排查。
由当班班组长组织。
2、不定期排查的方式为:
(1)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抽查。
(2)矿井自身组织的不定期排查,包括带班矿长和其他管理人员下井督查、以及职工进行的不定期自查等。
九、工作程序
1、组织机构
矿井成立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分管副矿长和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水灾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防水办,主要负责开展日常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水灾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水灾隐患的排查
各分管副矿长、科室、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排查时间、内容,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水灾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水灾隐患进行整改。
(2)水灾隐患的报告
①发现水灾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职工向各自的施工队长、班组长汇报;各施工队长、班组长向安全科汇报,安全科向各分管副矿长汇报;各分管副矿长向矿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长汇报;也可越级汇报。
安全科对各类水灾隐患进行分类登记。
②报告形式
A、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汇报。
B、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水灾隐患发生的地点﹑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的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科,一份自己留底备查。
C、各科室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水灾事故隐患,要同时报告安全科进行登记备案。
3、水灾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1)各分管副矿长、科室、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发现或接到职工的水灾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制定出书面整改方案及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各部门能够立即整改的水灾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整改的,通知相关部门协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向安全科汇报,安全科根据水灾隐患的等级通知相关职能部门限期整改到位,并对水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于重大水灾事故隐患,由安全科提交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组长组织制定水灾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整改工作。
在水灾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水灾事故隐患整改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安全科应进行监督,并由水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验收,同时上报公司和上级安监部门复查。
4、档案建立
安全科应对查出的各类水灾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水灾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水灾事故隐患登记及销案台帐档案。
5、奖惩
(1)水灾隐患排查及整改的数量和质量,将作为年终安全考评的重要依据。
(2)根据水灾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水灾隐患报告者进行50-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科申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3)各分管副矿长、科室和施工队负责人,对职工上报的水灾事故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一旦发现,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
(4)对发现的水灾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也未上报或水灾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而又发生水灾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将按照《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将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水灾隐患报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水灾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
一、水灾隐患登记建档
1、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排查出的水灾隐患,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进行登记;科室、施工队排查出的水灾隐患,由各科室科长和各施工队长进行登记;班组排查出的水灾隐患由当班班组长负责登记。
2、各科室、施工队、班组对每次排查出的水灾隐患,均报矿安全科进行统计。
3、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及安全科,应根据水灾隐患存在的部位及可能涉及到的区域范围,研究制定出整改方案及措施,下达水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按照定整改资金,定整改责任人,定预案、定限期进行整改。
二、水灾隐患排查治理的监控
1、对查出的一般性水灾隐患经整改后,根据水灾隐患的种类或属性,由分管副矿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安全科进行销案。
2、对排查出的重大水灾事故隐患,必须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及措施,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按“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
3、在重大水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专门的监督、监控措施,制定出应急预案,必须停产进行整改。
整改结束后,经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再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在重大水灾隐患排除之前,应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设置好警戒,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未排除不生产的“三不生产”原则。
三、水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1、对不按水灾隐患整改方案及措施的要求进行整改的,要从重追究整改责任人的责任。
2、各分管副矿长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排查出的水灾事故隐患。
3、对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应做到:
矿长亲自抓,分管副矿长重点抓,安全科长全面抓,施工队、班组长直接抓,职工协助抓的管理机制,及时排查和治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水灾事故隐患,将水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水灾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一、班组发现的水灾隐患,由当班班组长向所在的施工队长报告。
二、施工队发现的水灾隐患,由发现水灾隐患的施工队长向矿安全科和防水办报告。
三、科室发现的水灾隐患,由各科室负责人向各分管副矿长进行报告。
四、各分管副矿长发现的水灾隐患,由各分管副矿长向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报告。
五、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来矿检查时发现的水灾隐患,由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及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并制定应急预案后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案。
六、若发现重大水灾隐患,必须向公司报告,由公司组织有关人员监督整改。
七、根据规定,每季度向县、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林东煤监分局报送矿井季度水灾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四、水灾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每位职工均有排查、治理水灾事故隐患的权力和义务,并积极主动地配合矿方搞好水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对当班排查出的水灾隐患,应主动向当班班长或带班矿长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汇报,决不可隐瞒。
2、对报告后未及时治理的水灾隐患,职工有权向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自己信任的矿领导或其他管理人员举报,或者越级上报。
3、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举报必须进行核实,对举报有功人员要进行奖励,同时要对举报人员保密。
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一般水灾隐患,经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一次给予举报人员20~100元的奖励;
(2)对于较大水灾隐患,经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一次性给予举报人100~300元奖励;
(3)对于重大水灾隐患,经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查证属实后,一次性给予举报人300~500元的奖励。
(4)对于特大水灾事故隐患,经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查证属实后,一次性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
4、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者,一经核实,矿必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辞退,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查处。
5、本制度所指水灾隐患种类,是指可能导致水灾事故发生的危害程度划分的。
五、水灾事故隐患等级管理制度
水灾事故隐患等级分为一般水灾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水灾隐患;)和重大水灾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水灾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水灾隐患)。
为切实抓好水灾事故隐患等级管理工作,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水灾隐患分级
根据查出的水灾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对其进行分级,一般分为一、二、三三级。
一级:
整改技术难度大、投资大的水灾隐患,属矿级负责整改;
二级:
整改技术难度不大,施工队可以整改的水灾隐患,由施工队负责整改。
三级:
班组能及时处理和整改的水灾隐患。
二、一般水灾事故隐患的管理:
1、三级水灾隐患由发现人直接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组织进行整改。
班组长不能处理的二级水灾隐患,应及时向所在的施工队长或分管科室的负责人报告,并由施工队长或分管科室的负责人落实整改。
2、对于施工队在检查时发现的二、三级水灾隐患,应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整改;不能及时治理的一级水灾隐患,应及时向带班矿长或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由带班矿长或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整改。
3、对于短时间内不能及时整改的水灾隐患,应提交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予以研究,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4、无论发现的水灾隐患是否会造成后果,在水灾隐患没有处理好前,必须停止作业,并设专人监控,待处理好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重大水灾事故隐患
对于排查时发现的重大水灾事故隐患,应经矿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后,由矿水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重大水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