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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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广佛环线城际轨道项目佛山西至广州南段监理站
环保监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日期:
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佛环城际轨道项目监理站
目录
一、编制依据1
二、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及技术、质量标准1
1、工程概况1
2、工程特点2
3、主要技术质量标准2
三、监理工作范围及重点2
四、监理控制流程3
五、监理工作控制要点、目标及手段3
1、控制目标3
2、控制要点及手段3
六、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5
1、控制措施5
2、控制方法9
七、环保工作制度10
一、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3、设计文件关于环保要求;
4、国家、铁道部、地方政府环保、水保要求;
5、项目管理机构环保、水保要求、会议纪要;
6、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二、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及技术、质量标准
1、工程概况
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南站段项目线路正线长度35.001km
(DK0+970.139~DK36+200),其中佛山市境内31.101km,广州市境内3.9km。
全线地下段落长18.238km,高架段落长14.228km,路基段落长2.535km。
高架段落和地下段落总长32.466km,占线路总长的92.76%。
东平新城站广佛江珠线需与本项目同步实施工程,地下段落正线左线长3.265km,右线长3.370km。
广州南站佛莞线需与本项目同步实施工程,地下段落正线长1.195km。
另设综合检修基地一处,从北滘站引出,综合检修基地出入段线路长1.1km。
全线新设车站5个,其中地下站3个(东平新城、陈村和广州南站),高架站2个(张槎和北滘),平均站间距7.32km,最大站间距为佛山西站至张槎站10.848km,最小站间距为陈村站至广州南站4.505km。
全线2处下穿铁路,分别是:
广茂铁路、武广高铁;下穿高等级公路5处,分别是:
桂丹路(S113)、佛开高速、佛山大道(G325)、白陈公路(S112)、广珠西线高速、广明高速;上跨高等级公路1处,即佛山一环(S82);高架跨越的主要水域4处,分别是:
东平水道、吉利涌、上水河、潭州水道;下穿的主要水道3处,分别是:
佛山水道、英雄河、陈村水道。
2、工程特点
本项目的工程特点是:
本项目的隧道、桥梁所占比例大,占92.76%;重点及控制工程多;隧道穿越佛山城区及武广高铁,地下水丰富,地质条件复杂,不良地质区段长,沉降控制难度大;明挖隧道段线路长,阻断交通时间长,施工安全风险高;地下站规模大;跨越东平水道、吉利涌、潭州水道三处河流的桥梁复杂。
3、主要技术质量标准
项目
佛山西至广州南城际轨道
铁路等级
Ⅰ级
正线数目
双线
限制坡度
30‰
旅客列车最高行车速度
200km/h
运输组织模式
城际轨道
最小曲线半径
一般2200m,困难2000m
牵引种类
电力
机车类型
CRH6城际动车组
轨道
正线60kg/m,跨区间无缝线路,无砟轨道
行车指挥系统
调度集中
列车运行控制方式
采用CTCS-2+ATO自动控制系统
三、监理工作范围及重点
本标段环保监控重点主要有沙堤隧道、东平水道特大桥、东平1号隧道、陈村2号隧道、东平新车站、广州南站等。
四、监理控制流程
建立项目环境保护监理机构
1、组织环境保护监理交底会和有关协调会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环境保护方案
3、审核工程材料、设备的环境性能指标
4、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编制环境保护监理规划
编制单项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
1、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承包合同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2、现场检查、监督并发布各项指令、文件及协调管理
3、结合环境监测数据,及时调整环保监控力度
4、编写工作纪录、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总结等。
按照实施细则进行环境保护监理
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环境保护监理资料和报告
编制环境保护监理报告书,参与工程竣工及环境保护验收
五、监理工作控制要点、目标及手段
1、控制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施工作业的标准作业,不断收集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状况信息,分析、处理、反馈及存储相关信息,实现现场施工规范化,保持自然、人文环境和谐、生态。
另一方面,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确保“三同时”的实施,通过不断努力,文明施工,使工程在环保、水保的基础上,实现工程一站一景,把工程建设成为一跳绿色、环保的亮丽风景线。
2、控制要点及手段
2.1设计图要求控制临时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1)施工单位修建临时施工道路、征地或租用土地要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办理相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手续。
(2)修建过程中对树木的砍伐,要办理相关手续。
(3)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施工完成后必须予以恢复。
(4)临时便道的修建,如对地表水系造成影响,施工中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对原来的地表水系要予以恢复。
(5)施工弃碴不得弃入当地河、湖中,不得影响现有地表水系,应集中在指定弃碴场地。
2.2水上施工作业环境保护措施的检查
(1)水上施工作业方案必须符合环保的要求。
(2)水上钻孔作业不得向河、湖中,也不得向岸边弃碴,应集中用船运至指定弃碴区域。
(3)筑岛施工或修建临时堤坝,必须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批准,筑岛或修建临时堤坝不应引起水流大的改变,防止一侧冲刷,另一侧淤积。
(4)采用泥浆护壁钻孔施工,应有专门的造浆船,废弃泥浆不得向河、湖中倾倒,应采取相应措施集中到指定地点弃放。
(5)严禁向江中倾倒建筑垃圾。
2.3取土场,弃土场的使用和恢复
(1)施工中取土及弃碴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的位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办好相关的征地手续。
(2)检查取、弃土场便道扬尘对环境影响的控制措施。
(3)施工取土场及弃碴场应建立良好的防排水系统,弃碴场挡护结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施工结束后,应根据周边地貌特点,对取土场予以恢复,在取土场及弃碴场周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表绿化。
2.4施工污水排放的处理
(1)隧道施工中,污水不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洞外地表,也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2)施工营区的生活污水,必须建立适当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3)施工营区的环境保护
(4)施工营地要进行适当绿化,以便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放置运至当地的垃圾处理点,不得随意丢弃。
(6)施工营区要有专人进行卫生清扫,搞好环境卫生。
(7)施工现场周围水系的保护
(8)施工中应尽量保护当地水系,如有破坏,应采取工程措施予以恢复,防止地表水土流失或造成堵塞,排泄不畅。
(9)施工影响区的恢复
(10)施工结束后,应按照原地貌特点,进行土地复耕,地貌恢复并进行绿化,清除一切施工垃圾。
硬化的地面、地表临时建筑予以凿除。
5、混凝土拌和站的环境保护
(1)污水处理:
施工中的污水、设备清洗污水要经处理才可排放,并应建立排水系统。
(2)原材料堆放,要符合规定。
(3)混凝土搅拌机要适当封闭,防止扬尘污染。
六、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
1、控制措施
1.1空气污染源
1)施工用各类机动车辆等利用油燃料为动力的机械和发电设备(如打桩机、空压机、挖掘机等)的烟气,烟尘排放,应经机动车辆尾气监测,符合排放标准(当地)或安装除尘装置经检验合格符合排放标准(当地)方可使用;
2)隧道开挖,路基开挖和取土场开挖需放炮的,应严格控制药量,实施松动爆破,减小烟尘扬起量。
3)喷射混凝土应严格控制风压和水压,避免压力过大带来的过度溅出形成的混凝土尘影响洞内工作环境和洞外空气环境.
4)清理隧道前应喷洒水,减少装运过程的灰尘。
5)瓦斯定期检测,一旦发现洞内有瓦斯气体,即需设自动监测设备连续监测,并保证掌子面3m3/人的通风量。
6)久旱的天气情况下,隧道口周围的植物需定期喷水,维持其正常生长。
7)运输车辆限速行驶,装载物不易过满,易引起扬尘的路段通过清扫洒水等措施将扬尘降到最低点,杜绝因装料过满行驶途中泄漏带来的尘污染;检查水泥运输的装卸设备,不允许因此带来的水泥泄漏而引起的尘污染。
8)电焊的现场操作地应相对宽敞,利于电焊废气扩散;工程附属构件的护栏和其他各结构物的防护和防水材料宜采用性能好的环保型涂料和胶,在离居民区集中地较近的场地施工时,在不良的天气(静风或低压)条件下需设置风扇,以利挥发物较快扩散。
1.2水污染源
1)工地施工人员生活废水不得随意排入或倒入就近地面水体,必须经临时水池或水坑集中,自然生化处理后排出或渗入地下。
2)设备冲洗水有石油类物质,严禁随意排入地面水体,应该简单砂滤或粗粒土过滤后进入临时沉淀池,待油污降解后达排放标准方可排出。
3)隧道渗出水、墩基坑积水、淤泥析出水和施工场地周边排水沟主要影响物为泥沙,经沉淀池处理后,清水可直接排入地面水,但沉淀池必须定期清理,维持其足够的容量。
4)钻孔桩泥浆中含有水泥,沉清池的清水应经测试在PH≤8.5时方可排放,否则需经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桥墩水下施工应严格遵守施工规范要求,使对水体的油污和泥沙污染减少到最小程度。
5)水下施工通常都选择在枯水期为水下作业期,此时水的稀释能力弱,故尽量缩短施工时间是减少污染的好办法。
施工前需制定严密的施工方案和最短的施工时间,完工后即时恢复河床底部的平顺,并检查河床可能带来的水流的扰动,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
1.3噪声源
1)运输车、打桩机、空压机、风钻等施工机械,当同时作业于同一施工场地时,声能叠加会给环境带来较大影响,故需合理安排,交叉进行。
2)设备必须正常维护,保养,避免因机械设备破损和超正常运转带来的噪声,当噪声达或超声环境最大场界时需即时调整施工方案。
3)夜间在居民较集中区域和白天声敏感点施工应有临时防范措施。
4)施工放炮必须严格掌握规范规定的施药量,避免过大的高空声响影响生物生存环境。
5)汽车禁用汽喇叭。
1.4水土流失
1)隧道开挖后清表不得超出界限,并即时防护,洞口仰面和两侧防护到位,截水天沟按施工规范要求并使水沟延到两侧山体坡脚后引到与隧道排水沟汇合后的沉淀池,洞内及时防护避免沙土随渗水流出。
2)施工场地拓、挖和料场堆放即时防护,应遵先防护后使用原则,并设置适当的排入沟,排水沟应有边坡防护措施。
3)路堤清表与两侧水沟同时进行,填筑碾压到位,路拱明显,边坡脚即时清理,路堑清表与截水天沟同步进行,截水沟需一次挖到山坡底脚;坡度大时需设消力坎或池,并用不易水蚀的石质料防护。
4)路堑开挖按同一水平层进行,同一水平层随挖掘进度设临时水沟,保持文明的施工现场和良好的疏水系统。
5)排水沟进入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就近地面水体,堑坡和堤坡及时护砌。
6)桥涵基础开挖的临时堆放需有防护措施,严禁乱堆乱放,钻孔泥浆设专门的沉淀池,浓缩后的泥质弃土需有稳妥的去向。
7)弃、取土场应慎重选址,使用前先做好防护和疏水工程;弃土的堆放需推平,层层压实,使用完毕及时复耕和复植,并做好围护和渗水工程,外表景观效果力求与环境协调。
取土场使用前做好排水,严禁超挖清表,不可用填料需及时防护,堆放有序,使用完毕严格按设计要求恢复地貌、复植,并塑造良好的与环境协调的地貌景观或旅游景观。
8)改移道路和便道,严格遵守与地方达成的协议,做好相应的水保措施工程。
道路按施工规范要求,便道使用结束需恢复地貌,并达复耕、复植要求。
9)因工程项目使用当地湖塘并需要还湖蓄水的项目外工程,亦需做好边坡防护和弃土安置,不得敷衍塞职,并与其他当地水利工程有效连接,体现造福于民的工程理念。
1.5生态环境
1)生物保护是施工中必须遵守的施工行为,施工中严禁乱挖、乱砍。
2)严禁施工人员猎杀和有意惊吓各类野生动物和乱采挖各类野生植物,特别是国家和地方保护的物种,一经发现严厉处置。
3)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之本,本着国家个人利益兼顾,发展地方经济的原则,征用耕地、山地和居民房屋动迁,需做到人性化,合法、合理,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4)工程项目对线路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施工过程中尽管采取多种措施尽力减小影响,仍与原生态环境有差距,工期过程和后期对沿线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新的生态环境的塑造是施工中的重要部分,特别是植被的恢复与塑造。
5)工程将在统一的宏观效果的思想指导下,根据总体设计效果逐步完成个体的局部工程,若发现个别不协调的工程现象,及时变更设计,努力打造一个完善和谐生态铁路环境工程,任何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做主不经变更设计自行施工。
6)不经报验的生态工程,视为无效工程;工程项目在有人文景观区域施工,或景观原址影响工程施工者,一律审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含地方)研究同意后,依方案要求,不得私自施工,否则按有关纪律条例处罚,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1.6环保治理
治理方案必须具有合理性,可行性,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处理工艺可采用的设备和原材料必须是正确的、恰当的、价格合理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业的施工技术人员施工,施工过程中从原材料,施工主要环节都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经检质量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结束需经运行调试,直至达设计标准。
2、控制方法
2.1巡视与指令
(1)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了解各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状况。
对重点工序或重点施工地段,进行检查,了解环保进展。
(2)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指令施工单位改正,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3)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项目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2.2主要措施
(1)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工程主体同步验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不达标工程不予验收。
(2)经济措施:
工程量清单中技术措施费列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费用,如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达不到要求,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费用不予计价支付。
(3)报告:
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不重视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单位,及时向业主或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3指令文件:
监理工程师通过签发指令文件(通知单、备忘录、停工令等)指出各种环境问题,提请施工单位注意与整改;
2.4例会制度和报告制度等;
七、环保工作制度
监理站进驻工作现场后,应配备专业环保监理工程师并及时安排进场,编写“环保监理细则”,积极开展对当地现场环境的调查工作。
专业环保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内容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
在交底会议上,对环保的工作要求进行交底。
专业环保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建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体系,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督其运行情况。
监理站应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现场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
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进行整改。
对不认真进行整改的,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发“工程暂停令”进行停工整改。
对有特殊要求的工地,配合有关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噪音等进行检测,不达标的监督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