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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伤鉴定标准与赔偿标准

新疆2019年工伤鉴定标准与赔偿标准

新疆工伤认定范围包括什么?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新疆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什么?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

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能够获得的赔偿项目有:

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能够获得的赔偿项目有:

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新疆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能够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相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实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理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五、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能够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能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

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

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实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能够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六、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为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能够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七、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对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八、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水平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绝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九、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十、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水平鉴定委员会确认,能够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二、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新疆工伤保险年龄限制是怎么回事?

  工伤保险和其它保险是有区别的,而工伤保险年龄限制也不多,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人员,到企业务工,就能够投保工伤保险了。

它不但是一个补偿性的保险,更主要的是对投保人的伤残和死亡过程都能实行保障。

工伤保险不但对被保险人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工资、死亡丧葬费、直系亲属生活待遇等有包装,同时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实行免费,还提供护理费用、转业培训等保障。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人是用人单位,理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理应参加工伤保险,但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三类:

  一是各类企业。

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种形式的企业,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二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指雇用学徒或帮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此类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已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除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新疆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相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为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因为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水平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水平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新疆工伤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1、伤者居民身份证或死者居民身份证。

  2、伤者或死者家属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的:

  

(1)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需要向劳动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随身携带律师证备验;

  

(2)委托其他人代理的,需要向劳动局提交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3、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者的个人自然信息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水准等基本情况。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因为机动车引事故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6)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理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7)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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