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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租车保险讲义

PP租车通过P2P租车责任险为所有租客会员提供百万元保障

保险承保商:

  

PP租车保险凭证(模板)

租赁合同编号

11xxxxxxxx

被保险人

爱车汇会员有效租期内指定驾驶员

保险人

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险承保商

指定驾驶人

王五(身份证号110xxxxxxxxxxxxx19)

被保险区域

全国范围(可跨区域赔付)

赔偿限额

租期内事故赔偿限额总共100万,其中包括:

租用车辆投保实际价值或50万人民币,以低者为准

其他责任赔偿限额50万人民币

租用车辆

车牌号京A1****5

发动机号xxxxxx3421412

免赔额

盗抢全损租用车辆实际价值的20%

其他损失15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15%,高者为准(损失金额为租期内事故金额总和)

车辆租金

例如:

租金100元

保险费

租金100元*15%=15元25岁以上且两年驾龄以上的保费租金的15%

租金100元*25%=25元25岁以下或两年驾龄以下的保费为租金的25%

最低保费10元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

争议处理方式

当车主和租客之间发生纠纷时,平台首先按照平台规则进行调解。

当纠纷调解无效时,车主和租客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备注

1.本保单定损范围,仅限于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之内,不涵盖附加险赔付范围。

2.保障期内发生任何损失后,需拍摄第一现场照片,并在24小时内通知PP租车平台,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中的指定驾驶人在保障凭证列明的区域范围及保险期间内,因使用租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本保险合同保险凭证中列明的租用车辆视为第三者财产。

针对此项第三者财产的责任范围如下:

(1)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使用租用车辆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租用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车辆维修费用,赔付金额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低者:

租用车辆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时的实际价值或50万元人民币。

如租用车辆的实际价值超过50万元人民币,无论是否全损,本保险单均按照50万元人民币与租用车辆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

o①碰撞,无论事故责任方是否为被保险人;

o②火灾;

o③遭到恶意损坏或破坏;

o④暴雨、雷击、洪水或其他水灾在内的不可抗力损坏;

o⑤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如果:

o①保险人判定租用车辆受损程度严重,导致维修成本过高或维修后无法安全行驶;

o②或租用车辆丢失;

保险人将按租用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

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保留受损租用车辆并获得受损租用车辆残值,并要求受益人签署根据转移车辆所有权的要求需要签署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表格。

保险人有权自行选择残值代理商或受损车辆收购商。

∙(3)因第三方对租用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受益人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受益人及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受益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4)玻璃险,即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只有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天窗单独破损免赔30%。

挡风玻璃或其他玻璃嵌板(包括车窗与天窗)刮伤而进行的更换或维修费用不在保险人的赔付范围内。

∙(5)如果因本保险合同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车辆损坏或损失情况导致租用车辆无法行驶,保险人将赔付将车辆托运至离损坏发生地最近的维修厂所需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对此项目的最高赔付金额为800元人民币。

3、其他第三者责任的赔偿范围

机动车辆第三者保险将承担50万元人民币的赔付责任,其中包括所有费用(含诉讼费和交强险赔付费用)

(1)人身伤害或死亡————第三者人身伤害或死亡

如果被保险人在使用租用车辆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伤亡,被保险人因此类事故而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均在本保险合同保险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在上下租用车辆时造成的第三者伤亡引起的法定赔偿责任也在本保险合同保险保障范围内。

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关于具体保险合同项下同意赔付的利益、费用和支出的全部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产生的、或以其名义产生的全部其他费用与开支。

(2)他人财产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

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将承担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赔偿限额内的赔付责任,其中包括所有费用(含诉讼费):

o①被保险人在使用租用车辆过程中,由于碰撞导致他人财产受损;

o②租用车辆乘客在上下车时造成他人财产受损。

以下财产灭失或损失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

o①车内或车上的任何物品,无论物主是谁;

o②被保险人在使用租用车辆时,因发生任何事故而致受损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

∙(3)诉讼费————刑事诉讼费

如果发生的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或重伤,且在本保险合同保险保障范围内,保险人可完全自行决定安排代理律师,并/或支付全额或部分的合理诉讼费与/或开支,以便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或代理,以应对向被保险人提起的任何刑事诉讼。

如果被保险人决定自行委派律师进行辩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须事先就全部诉讼费及/或开支达成一致。

如果保险人同意支付此类诉讼费与/或开支,保险人将告知投保人具体的援助范围。

保险人对此项责任的最高赔付为15000人民币。

如果被保险人被指控或被判定为鲁莽驾驶、危险驾驶、因鲁莽或危险驾驶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谋杀等罪名,则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的诉讼费与/或开支不在本保险合同赔付责任范围内。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返还之前已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名义下支付的诉讼费及/或开支。

4、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上述1和2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每次事故:

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

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

除外责任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租用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车主及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车主及被保险人存在欺骗行为、恶意行为、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等造成的损失;

(2)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租用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5)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租用车辆或者遗弃租用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6)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o①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o②驾驶的租用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o③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租用车辆;

o④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o⑤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o⑥非保障凭证上列明的指定驾驶人使用租用车辆;

o⑦驾驶人在保单生效前3年内被吊销或终止过驾照

o⑧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2)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3)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4)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5)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6)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7)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8)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在以下情况下驾驶租用车辆造成租用车辆损失及其他第三者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租用车辆不适于上路时;

(2)租用车辆的车况不适宜上路时;

∙(3)驾驶在任何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机动车辆行驶的地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飞机跑道、火车轨道等,或限高、限重区域;

∙(4)租用车辆超载、超重时;

∙(5)驾驶在不适于该租用车辆行驶的路况范围;

∙(6)用于违法犯罪目的;

∙(7)用于任何有偿商业用途;

∙(8)因车主未及时进行年检或汽车保养致使租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9)轮胎损坏造成的租用车辆的损失。

租用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2)易耗品的损坏、磨损、折旧以及轮胎、轮毂的单独损失;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7)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8)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9)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10)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1)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其同车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租用车辆上除车辆标准配置外的车主财产。

∙(3)被保险人在使用租用车辆时自身及车上乘客的人身伤亡;

∙(4)发生保险事故时,导致租用车辆新增设备和装饰损失;

∙(5)被保险人在使用租用车辆时,因发生任何事故而致受损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资料、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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