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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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

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原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大力推进我省教师培养培训一体化建设,构建开放灵活的山东教师教育体系,规范教师教育管理,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和《山东省“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我省教师培养培训一体化建设,构建开放灵活的山东教师教育体系,规范教师教育管理,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是指以综合培养本、专科层次高素质小学、幼儿园教师为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2+3”或五年一贯制专科层次和“2+4”本科层次培养模式的高等师范教育。

第二条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是指以综合培养本、专科层次高素质小学、幼儿园教师为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五年一贯制专科层次和“3+4”本科层次培养模式的高等师范教育。

第三条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全科综合培养;根据全省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规模控制、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第三条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综合培养;根据全省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规模控制、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第二章办学主体

第二章办学主体

第四条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由省教育厅确定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举办。

第四条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由省教育厅确定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及其它具备师范类专业办学条件的高校举办。

第三章专业设置

第三章专业设置

第五条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会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教师队伍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在现有的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的师范类专业中提出专业设置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会同相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教师队伍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在现有的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的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中提出专业设置意见,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六条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本科层次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科层次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第六条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层次分为本科、专科。

第七条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三年本专业年招生规模不低于40人;

(2)专业专任教师中具有正高级职称者1人以上,副高级职称2人以上,生师比不高于18:

1;(3)本专业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不低于5000元,具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心理实验室、微格教室等,开设学前教育专业还需具备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钢琴(电钢琴)教室、琴房、舞蹈房、教学法实验室等教学设施。

第七条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三年本专业年招生规模不低于40人;

(2)本科层次专业专任教师中具有正高级职称者1人以上,专科层次专业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职称者2人以上,生师比不高于18:

1;(3)本专业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不低于5000元,具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心理实验室、微格教室等。

开设学前教育专业还需具备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钢琴(电钢琴)教室、琴房、舞蹈房、教学法实验室等教学设施。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开设备案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申请开设专业的学校,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在下一年度开设专业的书面报告送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逾期报送者,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八条首次举办或重新申请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开设都需申报,申报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申请学校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开设专业书面报告送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逾期报送者,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九条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开设专业,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计划;

(2)开设专业的主要依据及论证材料;(3)专业设置申报表(见附件);(4)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5)开设专业的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6)开设专业的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7)教师教育基地共建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8)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学校向省教育厅首次或重新申请开设专业,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

(2)开设专业的主要依据及论证材料;(3)专业设置申报表(见附件);(4)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5)开设专业的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6)开设专业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7)相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8)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申报的开设专业进行现场考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需备案的开设专业进行评议,确定备案的开设专业名单。

第十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申报的开设专业进行现场考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拟开设的专业进行评议,确定开设专业名单。

第五章招生考试

第五章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会同合作共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分专业招生计划建议,于当年1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抄送师范教育处。

第十一条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学校会同相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分专业招生计划建议,于当年1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抄送教师工作处。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需求以及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的专业培养能力、办学条件下达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需求以及学校的专业培养能力、办学条件下达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市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填报升学志愿前将本市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招生计划在本机关和学校门户网站及当地其他公共媒体发布,向社会和考生说明招生政策,与高中段考试同时填报志愿。

第十三条市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填报升学志愿前,将本市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招生计划在本机关和学校门户网站及当地其他公共媒体发布,向社会和考生说明招生政策,与高中段考试同时填报志愿。

第十四条报考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考生应为当年应届初中毕业生,须参加市当年普通高中段招生考试,提前录取,单独划线,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具体录取线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参加师范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必须通过面试,面试工作由招生学校进行,主要考察普通话、表达能力、心理测试等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

第十四条报考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考生应为当年应届初中毕业生,须参加市当年普通高中段招生考试,提前录取,单独划线,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

具体录取线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参加师范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必须通过面试,面试工作由招生学校进行,主要考察普通话、表达能力、心理测试等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

第十五条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各市招生部门进行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各市招生部门进行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培养采取“2+4”培养模式,实行定向招生。

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的学生,前2年学期期满修业合格者,可参加当年全省春季高考,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招生规模确定录取分数线,符合录取条件者可升入对口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本科层次学习4年。

第十六条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培养采取“3+4”培养模式,实行定向招生。

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的学生,前3年期满修业合格者,可参加当年全省春季高考,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招生规模确定录取分数线,综合考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符合录取条件者可升入对口的学校本科层次学习4年。

第六章学籍管理

第六章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入学后前2年由招生学校通过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升入本科学习者,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参加了春季高考未能升入本科层次者,可进入“2+3”五年制专科段进行培养。

第十七条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入学后,前3年由招生学校通过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升入本科学习者,按《高等学校学生学历学籍电子注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参加了春季高考未能升入本科层次者,可进入五年一贯制专科段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培养采取“2+3”或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

前2年由招生学校通过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2年期满经学校测试合格,升入专科层次学习3年,由招生学校提供学籍名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转段规定审核办理录取手续。

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录取新生名册抄省教育厅学生处、师范教育处,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培养采取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

前3年由招生学校通过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3年期满,转入专科层次学习2年,由招生学校提供学籍名册,省教育厅学生处按转段规定审核办理,按《高等学校学生学历学籍电子注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学生,中职教育阶段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资助和免学费政策;进入高等教育阶段,享受普通高等学校在助学贷款、学生生活补贴等方面相同的政策。

五年制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毕业生具有继续接受本科以上教育的资格。

第十九条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学生,中职教育阶段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资助和免学费政策;进入高等教育阶段,享受普通高等学校在助学贷款、学生生活补贴等方面相同的政策。

五年一贯制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毕业生具有继续接受本科以上教育的资格。

第七章教育教学

第七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省教育厅负责制订初中起点高等教育师范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指导方案,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按照综合培养制订培养方案,建立并不断完善“通识教育+学科教育+教师教育”有机结合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

第二十条省教育厅负责制订初中起点高等教育师范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指导方案,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学校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按照综合培养模式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建立符合国家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适应岗位需求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

第二十一条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注重师德养成教育,强化教育见习、模拟教学、教育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

其中,教育见习、实习不少于一个学期。

教育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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