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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安全工作重点学习材料

国务院安委会第四综合督察组

对郑煤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卷

姓名:

职务:

手机号:

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

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措施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二、煤矿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内容是什么?

答: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三、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什么?

答:

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四、河南省政府提出“省外出事故、省内受教育”,安监总局提出“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

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1、请你将2012年以来,全国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时间、地点(省名)类别、死亡人数等情况作一简答?

答:

(1)2012年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48人死亡;

(2)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吉矿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6人,4月1日通化矿业公司再次派人到八宝煤矿井下处理灾后火区,再次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7人死亡,两次共死亡53人。

2、请你将近十年来,郑煤集团所属煤矿发生的一次死亡上百人的事故时间、地点(矿名)、类别、死亡人数等情况作一简要回答?

答:

2004年10月20日22点40分左右,大平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事故,造成148人死亡。

五、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答: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六、煤矿“一通三防”内容是指什么?

答:

“一通”指矿井通风,“三防”指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火灾。

七、什么叫矿井瓦斯?

瓦斯爆炸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

矿井瓦斯是指矿井中以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的总称。

瓦斯爆炸的基本条件是:

(1)一定的瓦斯浓度:

5-16%;

(2)一定的引火温度:

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650-7500C;(3)足够的氧气浓度:

不低于12%。

八、煤矿发生事故要按照哪些原则展开调查?

答:

“四不放过”原则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九、打非治违的内容是什么?

答:

是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简称。

具体解释为:

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治理违规、违章操作。

十、针对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大检查。

请问,这次大检查的时间和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

时间是2013年6月至9月底;总体要求是: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国务院第446号令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十五条检查内容

安监总煤办〔2013〕71号

1.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国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3〕6号)的组织实施情况。

是否制定并实施宣贯《七条规定》的工作方案;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落实《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并将《七条规定》细化列表等。

2.矿井生产布局情况。

采掘工作面数量、开采顺序以及采煤方法工艺、支护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

3.矿井通风系统情况。

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采掘作业地点风量、风速是否符合要求;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规定。

4.瓦斯治理情况。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区域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

是否建设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制度并做到抽采达标;瓦斯超限是否按规定停电、撤人和查处;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5.矿井防灭火情况。

是否按规定鉴定煤层自然发火等级,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综合防灭火措施。

6.水害防治情况。

防治水制度及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矿井及周边老空区积水是否查清;井田内废弃井筒是否治理;探放水是否落实“三专”制度;雨季“三防”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7.冲击地压防治情况。

是否按规定判明矿井有无冲击地压危险;是否合理安排生产布局与开采强度,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8.机电设备管理情况。

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完善可靠;矿井供电是否安全可靠,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是否按规定建设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9.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按照等级进行登记上报;重大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到位。

 

10.应急管理情况。

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设备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培训演练。

11.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是否按规定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教育;煤矿矿长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是否依法签订煤矿劳动用工合同。

12.在建煤矿情况。

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施工队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改扩建煤矿、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按设计施工,有无擅自组织生产行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是否符合规定。

13.停产整顿煤矿情况。

是否按规定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并及时上报;入井人员是否在规定区域从事相关整改作业;是否真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小煤矿关闭整顿情况。

是否分解落实了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闭整顿目标任务;是否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今年已实施关闭矿井的进展情况。

15.地方各级政府、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真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定期研究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附件三

河南省煤矿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规定的

四项检查督查内容

豫安委办〔2013〕33号

1.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国家及我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煤矿领域“打非治违”,强化煤矿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2.各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

3.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情况;超能力组织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整改情况及复产验收情况。

4.各地、各企业是否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近期全省煤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13〕72号)要求,对存在所列9种情形之一的煤矿实施停产整顿情况

附件四

关于切实加强近期全省煤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检查内容)

豫政办明电〔2013〕72号

   

(一)各类煤矿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不齐全的;

     2.60万吨/年(含6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开采的;

     3.60万吨/年以上规模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开采时,未开采保护层或未采取穿层钻孔预抽瓦斯并实现抽采达标的;

     4.受冲击地压威胁矿井在冲击地压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的;

     5.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或未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号)要求核减产能的;

     6.井下监测监控、通信联络、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不完善以及至2013年6月30日紧急避险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7.兼并重组煤矿未实现“三真、三到位”以及未通过正式复工复产验收的;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技术或工艺的;

     9.存在其他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二)危险化学品检查排查重点为: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附件五

关于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规定

检查内容

国办发明电〔2012〕10号

 

(一)十三条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煤矿领域的十条非法违法行为

1、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

2、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

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4、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

6、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

7、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

8、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

9、“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

10、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二、煤矿关闭整顿等治本攻坚“七条举措”

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要明确目标任务并落实到每个地区、每个县乡和每个煤矿,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把不符合标准条件的煤矿关实关死。

同时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技术改造,深化煤矿整顿关闭。

二要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完善安全准入标准,严把进口、提高门槛,特别是对地质条件复杂、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区,现有技术条件难以做到安全开采的,要以安全为前提,严格限定标准,防止拆大建小、前关后建。

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要大力推动省及以下开展区域性普查,特别复杂灾害要由国家层面组织开展。

要利用物探等方面的高新技术,同时借鉴其他领域的先进技术装备,全面详细勘查所面临的瓦斯、地压、水害、火灾等灾害分布及治理状况,健全专业队伍,研究制定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进一步深化瓦斯抽采利用,切实抓好目标、任务、标准、重点项目、资金投入、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的落实,促进瓦斯有序高效开发。

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要摸清当前煤矿的“三化”程度和水平,选准主攻方向,结合有关地区创造的经验,区分不同区域、不同井型和不同条件煤矿,明确达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从根本上增强煤矿的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10年23号文件规定,义无反顾抓好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系统建设应用。

要坚持实事求是、因矿制宜,确保实用管用。

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要结合国家级、区域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抓紧完善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特别是水害多发地区要配备一定抽水能力的水泵、管线等,关键时刻快用快抽;同时要加强救援信息化建设,提高救援队伍素质,增强快速反应、现场处置、高效救援能力。

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要认真分析吸取一些煤矿事故所暴露出的深刻教训,与相关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外来工、外包工的用工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矿工技能素质,严禁新招工人不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未掌握基本防范技能就下井。

1、“打非治违”活动中的“四个一律”

一是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

二是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三是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四是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2、“六个一批”、

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中提到“六个一批”:

关闭一批煤矿、处罚一批煤矿、停产整顿一批煤矿、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案例、宣传一批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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