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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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表二: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执法机构

备注

1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警告或者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政策法规科

                           

(2)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四)项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3)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

(一)项

(4)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

(二)项

(5)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6)警告;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7)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

(二)项

(8)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

(9)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10)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2

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1)警告或者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

(二)项

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处3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

(一)项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

(一)项

(3)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1款第

(一)项

(4)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

(5)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1款第

(一)项

(6)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第1款第

(二)项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项

(7)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项

(8)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

3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同上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4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或者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同上

5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污染防治科

 

6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同上

7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同上

8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同上

9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警告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同上

10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同上

11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同上

1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同上

1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同上

14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同上

15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同上

16

没有取得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同上

17

不按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

由发证机关吊销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上

18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同上

19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同上

20

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同上

 

21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同上

2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同上

 

23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同上

24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同上

25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同上

26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给予警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同上

27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同上

28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

同上

29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

同上

30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百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

(二)项

同上

31

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排放的

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

同上

32

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吊销许可证;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同上

33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同上

 

34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同上

 

35

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同上

36

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同上

37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

(一)调整严控废物处理工艺的;

(二)增加严控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迁建原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的;(四)处理严控废物超过许可年处理规模20%以上的,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同上

38

持证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申领本条规定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39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未于届满40日前按照规定重新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同上

40

将严控废物提供给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

三款

同上

41

伪造、变造、转让、转借、租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同上

4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同上

43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同上

44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同上

45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同上

46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同上

47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同上

48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

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同上

49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转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转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同上

50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同上

5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同上

52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53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同上

54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同上

55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同上

56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同上

57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同上

58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二)、(三)、(四)项、

同上

59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同上

60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同上

61

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

同上

62

63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同上

64

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同上

65

向农业环境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工业废水、废气、烟尘、粉尘和生活污水;向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油类、剧毒废液和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水;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车辆

罚款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

同上

66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垃圾排入水体

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六)项

同上

67

单位和个人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贮存、运输和不采取措施处置固体废弃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同上

68

向水域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同上

69

堆置和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同上

70

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

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2款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污染控制科

71

在环境中乱放或自行掩埋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自行焚烧放射性废物者

罚款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同上

72

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管理不严,引起环境污染或人员损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同上

73

破坏放射性废物库设施,乱拿放射性废物或废放射源者

同上

74

不按规定交纳废物贮(处)费者

同上

75

未经批准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的

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同上

76

不按规定存放放射性废物、丢失或擅自处置废放射源的

同上

77

未经批准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的

同上

78

不按规定送贮放射性废物的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同上

79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环境监察科

8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同上

81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同上

82

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罚款5千元至2万元;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至1千万元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建设项目投资额1千万元至1亿元的,罚款2万元至10万元;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罚款5万元至20万元。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同上

83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同上

84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同上

 

85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用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同上

86

87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同上

 

88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同上

89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同上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同上

90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可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2款

91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92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93

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

(二)项

同上

 

94

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

(二)项

同上

95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同上

96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同上

97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同上

98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

(二)项

同上

99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同上

100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同上

101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同上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2

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

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同上

103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同上

104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同上

105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同上

106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同上

107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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