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汽车类专业课程《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设计教案《交强险承保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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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汽车类专业课程《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设计教案《交强险承保实务》

授课题目:

交强险承保实务

课时安排

学时2

周次

课序

第11次课

教学目的及要求:

了解汽车交强险的承保要求,熟悉交强险的承保流程,熟悉核保工作;应掌握交强险的合同变更要求及终止条件。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重点:

交强险的承保流程,核保工作;交强险的合同变更要求及终止条件;

难点:

交强险的承保流程,核保工作;交强险的合同变更要求及终止条件。

教学方法:

在本次课的教学中以案例的教学及学生实践为主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采用现场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教学过程设计

利用教具保险单进行指导引出交强险承保的有关工作内容。

一、说明和告知

1.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1)向投保人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主要包括:

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责任免除事项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

(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3)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4)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5)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6)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投保人应提供的告知资料。

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投保人按各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①投保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应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2)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

①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③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

④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另外,投保人还应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交强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二、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1.填写要求

(1)对于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的业务,车辆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均未发生变更的,投保单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即可;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2)对于新保或从其他承保公司转保过来的业务,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投保机动车以往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须提供)。

2.号牌号码的录入

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他任何符号。

投保时还未上牌的新车,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录入,没有要求的,不作统一规定,允许为空。

核发正式号牌后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同时,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附贴于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保险期间的起期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1)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2)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

(3)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

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后须单独出具保险单或交强险定额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

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代替。

除摩托车、拖拉机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单。

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业务留存联(第一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或检验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

内置型保险标志可不加盖业务章,便携式保险标志必须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

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

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保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四、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

1.合同解除规定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2.可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投保人须持车辆新入户地区的交强险保单、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办理原保单的退保手续,且退保时间须在新交强险保单起保日后。

除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外,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应要求投保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新车因质量问题或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投保人放弃购买车辆或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投保人能提供产品质量缺陷证明、销售商退车证明或交管部门的不予上户证明的,保险人可在收回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标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3.交强险保险单的批改

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1)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

(2)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3)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小结,保单的填写及相应工作的准备内容。

讨论、作业和思考题:

交强险与商业险承保流程的异同。

授课题目:

商业险承保实务

课时安排

学时2

周次

课序

第12次课

教学目的及要求:

了解汽车商业险的承保要求,熟悉商业险的承保流程,熟悉核保工作;应掌握商业险的合同变更要求及终止条件。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重点:

商业险的承保流程,核保工作;商业险的合同变更要求及终止条件;

难点:

商业险的承保流程,核保工作;商业险的合同变更要求及终止条件。

教学方法:

在本次课的教学中以案例的教学及学生实践为主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采用现场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教学过程设计

利用教具保险单进行指导引出商业险承保的有关工作内容。

一、商业车险承保流程

(1)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2)协助投保人计算保险费、制定保险方案。

(3)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5)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验车、验证,确保保险标的真实性。

(6)将投保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复核后提交核保人员核保(超权限或特殊业务要提交上级核保申请)。

(7)核保人员根据公司核保规定,确定是否承保,并将核保意见反馈给承保公司,核保通过后,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收取保费、出具保险单,需要送单的由送单人员递送保险单及相关单证。

(8)核保后需要调整部分项目承保的,核保人员应及时通知业务人员与投保人协商,投保人同意按核保人提出的承保条件投保的,由投保人重新填写投保单或由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修改业务系统中的投保单信息,形成新的投保单,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重新提交核保人员核保。

(9)核保未通过时,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必须在投保单上签署“无法按此条件承保”,并告知投保人核保意见。

(10)承保完成后,保单归档。

二、投保单填写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的要件之一。

表5-3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投保单。

(一)填写基本要求

(1)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的水笔或钢笔真实、准确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2)投保单上不允许进行任何人为修改,如确为客户填写失误的,必须由投保人在修改处重新签章确认,如修改超过两处,必须请投保人重新填写投保单。

(3)各种涉及风险要素的车辆信息须填写齐全,如“行驶证车主”“厂牌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初次登记年月”这类关键的信息的准确性。

(4)客户信息的填写,必须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联系人相关信息填写完整,信息真实。

(5)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资料。

(二)投保单填写规范

1.投保人信息

(1)投保人名称/姓名:

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个人姓名(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投保人名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

(2)投保机动车数:

填写该投保人本次投保的所有机动车的辆数,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联系人姓名:

填写投保经办人的姓名。

(4)固定电话:

填写投保经办人的固定电话号码;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填写其常用联系电话。

(5)移动电话:

填写投保经办人的手机号码。

(6)投保人住所:

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7)邮政编码:

填写投保人住所的邮政编码。

2.被保险人信息

(1)被保险人(自然人)姓名:

填写个人姓名(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2)身份证号码:

根据被保险人身份证如实填写。

被保险人无《居民身份证》时,如被保险人为军官、外国籍人员,应在投保单特别约定栏内注明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名称、证件号码及被保险人性别、年龄。

(3)被保险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主要包括:

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根据公章填写其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

(4)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由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该代码为9位数字字母码。

(5)联系人姓名:

为便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时取得联系,填写被保险人指定的联系人姓名。

(6)联系电话:

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指定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7)被保险人地址/被保险人住址:

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精确至门牌号码。

(8)邮政编码:

填写被保险人住所的邮政编码。

3.投保车辆信息

(1)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

被保险人与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相同时,选择“所有”;被保险人与车主不相符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或“管理”。

如:

租赁车辆的承租人投保所租赁车辆,被保险人也为承租人时,其投保车辆车主为租赁公司,此时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应选择使用。

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公司的车辆统一投保并交付保费时,投保车辆的车主为其下属公司,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则应选择“管理”。

(2)车主:

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为“所有”时,本项可省略不填写;被保险人不是车主时,需填写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名称或姓名。

(3)号牌号码:

填写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按照《车牌号规范录入格式一览表》填写。

对于未上牌照的新车车辆可暂填写发动机后6位代码,取得牌照后,批改为正式牌照号。

(4)号牌底色:

根据投保车辆号牌的底色,在“蓝、黑、黄、白、白蓝、其他颜色”五种颜色中选择一种,不可多选。

“二零零二”式号牌为白色间蓝的底色应选“白蓝”。

(5)厂牌型号:

投保车辆的厂牌名称和车辆型号,应与其《机动车行驶证》一致,并在“整车数据库”中查询与之相对应的车辆型号。

《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厂牌型号不详细的,或“整车数据库”中不存在的车型,应在厂牌型号后注明具体型号。

进口车按商品检验单、国产车按合格证填写,应尽量写出具体配置说明,特别是同一型号多种配置。

(6)发动机号:

是机动车辆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

此栏应根据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完整。

(7)VIN码/车架号:

VIN码即车辆识别代号。

VIN码是表明车辆身份的代码。

VIN码由17位字符(包括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俗称十七位码。

有VIN码的车辆必须填写VIN码。

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千克载货汽车的VIN码一般应位于仪表板上;也可能固定在车辆门铰链柱、门锁柱或与门锁柱接合的门边之一的柱子上,接近于驾驶人员座位的地方;大型客车、货车则可能在整车底盘等地方。

车架号是机动车辆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

此栏应根据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

无VIN码的车辆必须填写车架号。

(8)核定载客:

按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填写。

(9)核定载质量:

按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填写,单位:

千克(kg)。

(10)排量/功率:

排量是指发动机各个气缸活塞从上止点移至下止点之间的工作容积总和。

排量的单位为升(L)或毫升(ML或CC),在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升(L)填写,换算公式为:

1000ML=1L,1000CC=1L。

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填写0.125L。

拖拉机填写功率,功率的单位一般为千瓦(kW)或马力(HP),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千瓦(kW)填写,换算公式为1HP=0.75kW。

(11)初次登记日期:

填写投保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初次登记的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填写。

(12)已使用年限:

指车辆自上路行驶到保险期间起期时已使用的年数。

不足一年的不计算。

例:

某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8年5月,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10年4月20日,按1年计算;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10年5月5日,按2年计算。

(13)已行驶里程:

填写投保车辆自出厂到投保单填写日的实际已行驶的总里程。

一般情况填写车辆里程表显示的总里程数;如果车辆里程表有损坏或进行过调整、更换,其里程表上显示的总里程数与实际已行驶里程数不符的,应填写车辆实际已行驶里程数,但需将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在特别约定中注明。

(14)车身颜色:

按照投保车辆车身颜色的主色系在“黑、白、红、灰、蓝、黄、绿、紫、粉、棕”这10种颜色中归类选择一种颜色;多颜色车辆,应选择面积较大的一种颜色;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按照登记证书中的“车身颜色”栏目填写。

如实在无法归入上述色系中,才可选择“其他颜色”。

(15)车辆种类:

根据车辆种类选择。

(16)使用性质:

根据车辆的具体使用情况选择其中一项,如果兼有两种使用性质的车辆,按照费率高的性质选择。

(17)行驶区域:

根据双方约定选择,只能选择一项。

4.指定驾驶员

根据双方约定选择,只能选择一项。

如选择约定驾驶员,需根据约定驾驶员行驶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5.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的起期必须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的次日零时之后。

例:

某投保人2010年1月1日提出投保申请,保险期限为一年,要求起期日为次日,保险期限填写为:

2010年1月2日零时至2011年1月1日二十四时止;再如,某投保人2010年1月1日提出投保申请,保险期限为一年,要求起期日为10日后,保险期限则填写为:

2010年1月12日零时至2011年1月11日二十四时止。

6.投保险种和保费

商业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做为主险,可单独承保。

按照商业主险与附加险关系,确定附加险承保的合规性。

如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指定修理厂特约条款、机动车出入境特约条款;在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等。

根据承保条件,依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使用说明及费率标准,合理确定费率系数,并计算保险费总额。

7.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内容应严格按照规范约定用语录入,如:

(1)本车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比例赔付。

(2)本保险单项下所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为1人时,专指驾驶员。

(3)本车如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进口车要求按国产玻璃承保时:

本车按国产玻璃收费,出险时按国产玻璃赔付。

(5)新增加设备需列明:

新增设备详见《新增设备明细表》

(6)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改变,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7)保险车辆为贷款购买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不得中途退保。

(8)本保单车辆损失险不足额投保,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偿。

8.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约定一种方式,当本保险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必须要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9.签名/盖章

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所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和投保人义务、保险人义务)明白理解后须在“投保人签名/盖章”处签名或盖章。

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字;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必须加盖公章,投保人签章必须与投保人名称一致。

严禁业务人员代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字。

10.业务初审

查验人员要写明验车或验证情况,并签名。

业务来源要分类,业务员要签字,复核人签发意见并签名。

三、录入投保单

投保单审核完毕后,由录入人员负责按照客户填写的投保单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信誉良好且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签单资格的代理机构,经培训、考核可授权其负责投保单录入工作。

1.投保人、被保险人

录入时采用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须在被保险人代码库中选择被保险人代码。

如代码库中无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代码,可根据相关要求增加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代码。

2.号牌号码

除字母和数字外,不得录入点、横、空格等符号。

牌照中所含的字母一律大写。

暂未上牌的车辆填写发动机的后6位数字或字母。

3.发动机号

次栏目为必填栏目。

须按行驶证载明的录入,不得截取部分号码代替。

4.保险起期

保险期间的起期不得提前于投保单录入日期。

四、核保

(一)核保工作流程

1.出单点复核

负责投保单的初步审核,核对投保单录入内容弄个与投保单填写内容是否一致。

同意按照投保单项目承保时,在投保单“复核意见”栏签字。

2.核保

支公司出单员录入投保单,经复核后提交核保部门。

核保部门按以下形式进行核保:

(1)属于核保权限内业务:

①符合自动核保条件的业务,由业务处理系统自动核保后生成保险单,出单点可收取保险费、出具保单。

②不符合自动核保条件的业务,由核保员按照授权进行审核,核保通过时,生成保险单,出单点可收取保费、出具保单。

③须修改或调整的,将核保意见反馈给承保公司业务人员,由出单点业务人员负责与投保人协商调整后,重新填写投保单,修改录入信息再次提交。

④核保不通过时,应签署拒保意见。

拒绝承保的,出单点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必须在投保单上签署“无法按此条件承保”。

(2)超出核保权限或特殊的业务,提出机动车核保(授权)申请送上级核保。

(3)接到上级回复的核保意见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承保公司联系,确保出单时效。

(二)核保基本内容

(1)投保要素是否齐全。

(2)被保险人的性质确定、选择的条款种类、费率是否正确。

(3)险种组合、各险种的保险金额(限额)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4)新车购置价确定是否准确。

(5)折旧率是否符合规定,实际价值是否确定合理。

(6)续保保费调整、单车风险修正系数、车队费率浮动系数等是否计算准确。

(7)短期保险时是否按照规定采用短期费率。

五、收取保险费、出具保险单证

核保通过后,由业务人员或远程出单点代理人员负责收取保险费、缮制保险单(证)。

1.出具保险单(证)

经核保人员签署同意意见、收取保险费后,即可出具保险单

商业险保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

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

制单完毕后,制单人应在制单处签章,并在保险单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除定额保险单外,《机动车保险证》一车一证,应通过业务处理系统打印。

在缮制好保险单后,须将承保险种对应的所有保险条款附贴在保险单正本后,并统一加盖骑缝章。

经认证复核无误后,与保险证、保险费发票等单证一并装好教给投保人,并请其认真查收。

2.单证的清分与归档

业务人员应对投保单、保险单、保费收据、保险证等进行清分归类。

清分给投保人的单证有:

保险单正本及条款、保费发票(保户留存联)、保险证、有特别约定清单、新增设备明细表时需同时提供。

财会部门留存归档的单证有:

保险单副本(财务留存联)、保险费发票(财务留存联)。

业务部门留存归档的单证有:

保险单副本(业务留存联)、投保单、保险费发票(业务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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