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农创新与技能8学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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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农创新与技能8学分实施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本科生创新与技能8学分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我校大学生的素质教育,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的创新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关规定,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进一步落实人才培养方案中创新学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在学校组织的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校园文化、体育(比赛、竞赛)、大学生社团、学科竞赛及素质教育报告等活动中,积极参与、开拓进取、取得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一定量的创新与技能学分。

第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课堂内完成必修课、选修课、实践环节学分外,还必须取得8个以上(含8个)创新与技能学分(至少应从3类活动中得分),方准予毕业。

第三条教务处、团委、宣传部、科研处、学生处、体育部、各学院(系)、各开放实验室及教学实验中心等,为给予创新与技能8学分的授权单位,各单位对学生创新与技能学分的给予由团委汇总后统一给予认证登记。

第四条创新与技能8学分给予的范围包括:

1、科技创新活动

2、学科竞赛

3、社会实践活动

4、校园文化活动

5、体育活动及竞赛

6、行业证书

7、宣传报道

8、素质教育报告会

9、其它方面

第二章创新与技能8学分的标准

第五条科技创新活动认定学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学科竞赛认定学分标准

1、学科竞赛包括学校(国家、省部级)组织的各项学科竞赛,如高等数学、数学建模、大学物理、英语竞赛、电子设计、外语水平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基础课程的竞赛。

若要增加新的学科竞赛,必须由相应开课的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2、只有教务处、团委有权组织在校本科学生参加国家级、省部级以及校级学科竞赛。

其他单位组织校级学科竞赛应征得教务处的同意,并在报教务处备案,获得委托举办权后,方能组织学科竞赛。

3、在一个学年中,一名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所得创新与技能学分可以累加。

若一次竞赛的成绩获得多次奖励,按可得到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4、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的评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由学校组织参加国家、省部级各类学科比赛的选定参赛人员,完成集训任务并代表学校参赛者,每人分别记4、3个学分。

(2)获省部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每人每项分别计6、5、4学分。

(3)获国家级奖励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每人每项分别计8、7、6学分。

(4)获校级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每项分别计4、3、2学分,获鼓励奖每人计1学分。

第七条社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标准(见附件2)

第八条校园文化活动学分认定标准(见附件3)

第九条体育活动及竞赛学分认定标准

1、体育活动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校运动队训练;体育比赛主要是指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参加国家、省市级体育的竞赛。

2、只有体育部、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有权组织在校本科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比赛及参加国家级、省部级体育比赛。

3、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及比赛的评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学校各类运动员训练每学年可给予1—3学分。

训练次数达到学年要求训练次数的90%,计3学分;达到学年要求训练次数的85%,计2学分;达到学年要求训练次数的80%,计1学分。

(2)经所在院(系)选定参加学校田径运动会、篮球赛、排球赛、棋类等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并完成任务者,每人给予0.5学分,获竞赛前八名者,分别给予4.0、3.5、3.0、2.5、2.0、1.5、1.0、0.5学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3)凡由学校选定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田径运动会和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者,每人给予2.0学分,获竞赛前八名者,分别给予6.0、5.5、5.0、4.5、4.0、3.5、3.0、2.5个学分。

同一次比赛,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4)凡破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及以上级别纪录者,均计8学分;破省或省大学生纪录为7学分;破校纪录为6学分;达到健将等级标准的,计8学分。

第十条技能培训学分认定标准

参加诸如汽车驾驶、ISO9000、ISO14000内审员等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或国家级注册水平(资格)培训经考核获取相关资格证书者,每个证书认定2个学分。

第十一条媒体宣传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标准

1、在国家级报纸、杂志发表文章第1、2、3作者,分别认定4、3、2学分

2、在省级报纸、杂志发表文章第1、2、3作者,分别认定3、2、1学分

3、在校报发表文章第1、2作者,分别认定0.5、0.2学分

第十二条参加素质教育报告会每场次记0.2学分

第十三条其它方面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标准

1、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优秀者(85分以上),记1个学分;口语考试取得B证书记1个学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优秀者(85分以上),记2个学分,成绩合格者,记1个学分;

3、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八级考试,成绩优秀者(85分以上),记2个学分,成绩合格者,记1个学分;

4、参加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者,记1个学分;

5、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专业软件水平考试,获初级资格证书者,记1个学分;获中级资格证书者,记2个学分;获高级资格证书者,记4个学分;

6、未列入本细则校级以上奖项,参考相关奖项等级给予相应学分。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组织机构

创新与技能8学分的给定由教务处、团委、宣传部、科研处、学生处、体育部、各学院(系)等单位组织申报、认定,团委审核后给予学生,并记录登记。

第十五条实施流程

新生进校后,各学院根据学生名册在团委领取创新与技能学分登记卡并统一保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凭获奖证书和组织单位提供参加本办法中规定相应活动项目的学生名单(附相应获奖等级),由各学院评审组审核确定后,报校团委每学期统一登记、记录一次。

第十六条成绩管理

每学期末,团委将统一进行创新与技能学分登记;学生毕业时,团委会同教务处统一审核学生创新与技能8学分的获得情况,按照要求达到或超过8个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并随学生成绩归档。

达不到8学分的学生不允许毕业。

第十七条各新增加的授予创新与技能8学分的项目须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此办法最终解释权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务处、团委。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级起执行。

附件1: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与技能8学分

科技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鼓励本科生参加各种科技创新活动,培养本科生创新创业意识,提高其创新、创业能力,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与技能8学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活动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主持或参与的科学研究、科技发明、科技制作、调查报告等。

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除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外,还应获得相当的创新与技能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内容包括:

参加国际级、国家级(以国家名义、部、委联办)、省(部、委)级、校级科技竞赛,组织校内科技活动,参加科技类展示会、交流会,主持或参加学校许可的科研项目、调查报告,发表学术论文等。

第四条参加各类学术科技活动并获奖者,经认定后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国家级:

最高奖级授予8学分,各奖级按1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5学分;

2、省部级:

最高奖级授予6学分,各奖级按0.5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2学分;

3、校级:

最高奖级授予4学分,各奖级按0.5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1学分。

第五条参加各类学术科技活动未获奖者,经认定后记1个学分:

第六条参加科学研究并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论文发表以正式刊物为准)者,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被SCI,EI,SSCI收录论文,每篇记8学分,作者排名认前5名;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授予4学分,其后根据作者排名按0.5学分顺次递减;

3、公开出版刊物(含增刊)发表学术文章,每篇授予2学分。

第七条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并取得鉴定成果、获得奖励者,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通过教育或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学术科研成果,按鉴定水平记以下学分:

鉴定为国际领先的记8学分;鉴定为国际先进的记6学分;鉴定为国内领先的记5学分;鉴定为国内先进的记4学分;鉴定为省内领先的记3学分,鉴定为省内先进的记2学分。

2、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选中获得奖励者,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国家级奖授予8学分;

2)省部级奖级授予6学分;

3)厅级:

最高奖级授予4学分,各奖级按0.5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2学分;

4)校级:

最高奖级授予2学分,各奖级按0.5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1学分。

第八条参加科学研究、发明创新、技术开发并获得专利授权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申请发明专利成功者,每项授予8学分;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授予5学分;申请成功者每项记3学分;

3、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授予3学分;申请成功者每项记2学分。

第九条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层次上获奖按最高级别记相应学分,不重复记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重复时应按两项认定的高学分授予。

第十条我校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会员,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科技类素质拓展活动,经认定后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参加校团委、科协组织实施的小课题研究科研训练计划,所主持项目通过校团委验收者,每项记1学分;

2、参加校内各种科学报告会或开放性学术活动,并按照学校标准格式向校团委提交学术活动记录的,每次记0.5学分,最高累计记2学分;

第十一条经检查发现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者当年申报资格及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务处、团委。

附件2: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与技能8学分

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在我校建立起内容覆盖课堂教学、创新与技能活动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体系,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本科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在校本科生利用课余时间深入社会,开展以社会调查、科技服务、义务支教、公益活动、志愿者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投身地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建设等的实践活动。

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除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外,还应获得不低于8个创新与技能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 社会实践创新与技能学分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认定:

1、青年志愿者活动(院村挂钩、科技支农、文化下乡、义务支教、一帮一等);

2、暑期社会实践;

3、综合专业实习运用于实践教学之外的实践活动;

4、技能培训;

5、其他方面。

第四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

1、参加国家级青年志愿者活动或获国家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者,记8学分;

2、参加省部级青年志愿者活动、获省部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者,记5学分;

3、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青年志愿者“院村挂钩”活动。

如:

科技支农、文艺汇演、咨询辅导、公益劳动等并完成社会实践报告者,每次记0.5学分,每学期最多不得超过3学分,获校级表彰每次2学分,获院(系)级表彰每次记0.5学分;

4、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有关社会实践论文者,每篇记3学分;在其它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社会实践论文者,每篇记2学分;

5、每学年在寒、暑假校社会实践报告或论文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作品的作者分别记2分、1.5分和1分。

第五条暑期社会实践:

6、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并上交实践报告者记0.8分;内容,活动意义,活动影响,记1-3分。

7、积极参加由学校集中组织的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表现突出的每次记3分,表现一般的每次记2分;

第六条 综合专业实习运用于实践教学之外的实践活动:

8、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综合专业实习并运用所学知识主动实践,提高自身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者每次记1分;

9、在课外短期从事本专业领域的社会实践,提交科技论文或调查报告,经指导教师审核,院(系)认定者每次记1学分;

第七条 社会实践创新与技能学分的评定,由校团委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各学院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1)校级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由校团委组织评定,并根据获奖情况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计相应的学分;

(2)院级社会实践活动由各团工委组织评定,并根据获奖情况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计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 社会实践创新与技能学分在校团委的审批认可后再进行登记,以便年度统计和毕业时进行审查。

第九条 为使社会实践活动创新与技能学分建设促进校风学风建设,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新生入校时,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本细则,使学生明确创新与技能社会实践学分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便在本科学习阶段遵照执行。

第一十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教务处。

附件3: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与技能8学分

校园文化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我校大学生的综合人文素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文化活动,提升我校校园文化品位,加强我校校园文化活动的第二课堂作用,特制定我校本科生创新与技能8学分校园文化活动评分细则。

第二条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校学生会、各学院团工委、各学院学生分会,大学生艺术团及在校团委正式注册的各类学生社团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种报告、演讲、征文、辩论、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及其他课外文化活动的参与者、获奖者均可获得本细则所规定的加分。

第三条校园文化活动所涉及的创新与技能8学分根据活动的层次、规模及效果,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加分:

1、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征文、辩论、演讲、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文化竞赛活动者,按以下规定申请学分:

(1)一等奖获得者记6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二等奖获得者记5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三等奖获得者记4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优秀奖获得者记3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5)凡参与活动者记2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征文、辩论、演讲、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文化竞赛活动者,按以下规定申请学分:

(1)一等奖获得者记5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二等奖获得者记4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三等奖获得者记3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优秀奖获得者记2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5)凡参与活动者记1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参加由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主办的校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校园文化竞赛活动者,按以下规定申请学分:

(1)一等奖获得者记3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二等奖获得者记2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三等奖获得者记1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凡报名参与活动,并表现积极者记0.5学分。

4、凡参与不同层次的各项演出性、汇报性等活动者,按以下规定申请学分:

参与校级演出性、汇报性等活动者依据表现情况记1—2学分。

参与院级演出性、汇报性等活动者依据表现情况记0.1—1学分。

参与学院分会各部、大学生艺术团各队、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组织的演出汇报等活动者依据表现情况记0.1—0.5学分

5、受学校委派及其他部门委派参加文化交流活动,能够展现我校学子风采者,可酌情申请1—2学分。

第四条校大学生艺术团的团员及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凡坚持参加本团队的排练演出,根据在艺术团及社团中的表现,经综合考评后成绩优异者每学年记2学分,合格者记1学分;

第五条校园文化活动创新与技能学分的评定,分别由以下组织进行审核认定:

(1)校级及校级以上的文化竞赛活动由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学生会组织评定,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相对应的学分;

(2)院级文化竞赛活动由各学院学生会、团工委组织评定,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学分;

(3)受学校委派及其他部门委派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申请学分者,经校团委、委派部门认可即可;

(4)校大学生艺术团的团员及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会员由艺术团及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评分资格认定,由校团委进行审核。

第六条校园文化活动评分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在校团委、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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