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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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总公司《关于企事业单位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XX公司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机构,对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有效发挥监督检查、警示预防、决策支持等作用,实现巡察工作常态化、全覆盖。
第三条遵循总公司党组关于集中精力真巡视、深入查找真问题、加大力度真整改、确保巡视真见效和摸实底、凭实据、讲实话、报实情、促实改“四真五实”总体要求,深入开展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四条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察领导小组)。
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分管党建和组织人事的党委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内控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巡察领导小组组长为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巡察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纪委书记负责。
巡察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有关决议、决定,总公司党组决策部署和公司党委决定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公司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察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内控管理中心以及抽调骨干力量组成。
第八条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及落实运行工作;
(二)向巡察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对公司党委、巡察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督导落实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
巡察组向巡察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其他职位。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察人员为调剂人员组成,工资关系、工作岗位不变。
第十一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依规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巡察纪律,严守巡察秘密;
(四)熟悉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服从工作安排,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建立巡察人才库,组长、副组长从在职优秀处级干部和处级后备干部中选拔,成员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内控等专业骨干及处级后备干部中抽调。
巡察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党委巡察组的巡察范围是:
所属单位、机关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需要可适当扩大到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监督内容包括:
(一)坚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1.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情况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3.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二)党的领导方面:
1.重点发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及总公司党组、公司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
2.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
3.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基层改革发展稳定,给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
4.团结、领导、动员、教育员工群众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三)党的建设方面:
1.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到位,党的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领导班子不团结,协调配合不够,违规决策、软弱涣散;
2.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
3.选人用人工作导向不正确,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四)全面从严治党方面:
1.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监督执纪问责宽松软;
2.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
3.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问题。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
1.重点发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禁而未绝;
2.“雁过拔毛”、“小官巨贪”,特别是利用中石油平台为本人及亲属谋取私利等违反党的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3.推诿扯皮不作为、违反政策乱作为、谋取私利妄作为、侵害群众利益胡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六)公司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机关部门、所属二级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六条巡察工作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常规巡察原则上每3年对公司管理的领导班子巡察一次。
对各单位巡察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两个月以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专项巡察根据公司及巡察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八)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所属单位了解情况;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二)公司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公司党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二十条巡察期间,经巡察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公司纪委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巡察前的准备工作:
(一)巡察办按照党委和巡察领导小组对巡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拟定年度巡察工作方案。
(二)巡察办组织对巡察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工作启动会议同步安排,采取集中学习、辅导讲座、座谈讨论、经验交流等办法实施。
(三)巡察组听取纪委、人事、审计、内控等部门对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介绍,收集被巡察单位有关材料(班子名册及分工、班子建设情况、审计情况、信访情况、稳定情况等),并进行综合分析。
(四)巡察组制定对被巡察单位的巡察方案,出巡前报巡察办审查备案。
(五)巡察办起草《巡察告知》,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察告知》送达被巡察单位,并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六)巡察办起草巡察见面会通稿,发至巡察组。
第二十二条巡察组工作程序及方法:
(一)召开主要领导见面会。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召开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见面会。
通报巡察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
(二)发布巡察公告。
被巡察单位通过会议传达、网站公告等方式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工作安排以及与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电话、邮箱、接待地点)等有关情况。
(三)召开巡察动员会。
动员会由被巡察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师和巡察组成员参加。
被巡察单位基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动员会主要议程:
1.巡察组长通报巡察计划安排、重点巡察内容,巡察方式及工作纪律,提出工作要求等。
2.被巡察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作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汇报。
必要时,巡察组可就有关问题听取专题汇报。
3.巡察办成员讲话,对被巡察单位和巡察组提出要求。
4.巡察组副组长组织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
(四)列席有关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委会、党政领导班子联系会、行政办公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巡察组列席上述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五)开展个别谈话。
围绕巡察重点内容,了解和掌握客观真实的情况。
1.谈话人员范围:
领导班子成员、机关职能部门正职干部、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退休老同志、员工群众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
2.个别谈话时,巡察组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应有谈话记录。
(六)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根据实际需要,有准备、有针对性地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多方面了解情况。
(七)走访调查。
深入生产一线,倾听基层群众的反映,注重了解员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八)受理信访举报。
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对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巡察办做进一步处理。
来信、来电、来访应逐一登记和记录。
接待来访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九)调阅与收集材料。
以查阅近两年来的资料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前追溯。
注重查阅与完成巡察任务有关的文件和领导讲话、工作部署、会议记录、信访举报材料、规章制度以及其他需要查阅的有关资料。
(十)民主测评。
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在动员会上进行)。
(十一)专业协助。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在报巡察办同意后,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十二)深入了解。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十三)填写清单。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时填写“巡察发现问题及线索清单”和“巡察意见清单”,巡察结束后报巡察办。
(十四)发现和确认问题线索。
填写《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移交表》,经巡察组组长签字确认,及时上报巡察办。
第二十三条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巡察报告要求:
1.完整、规范。
包括:
标题、巡察组名称、巡察工作量、被巡察单位基本情况与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巡察意见与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