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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瓦斯治理规定解读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解读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7年11月6日)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大决策部署,尤其是对影响煤矿安全重中之重的瓦斯治理工作极为关注,相继制定出台并实施了多项瓦斯治理利用的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煤矿瓦斯等重特大事故。

2005年2月23日,国务院召开了第81次常务会议,明确了瓦斯集中整治的“七项措施”;成立了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各部门通力协作,采取综合措施,下决心治理煤矿瓦斯事故;组织全国煤矿技术专家组对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进行了技术“会诊”,开展了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等。

2005年5-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五位副委员长带队,检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情况,通过检查,指出瓦斯事故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小煤矿为事故多发的重灾领域,提出了“坚决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违法生产小煤矿两个攻坚战”,“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和“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两大目标,为国务院所确定。

200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部联合在淮南召开了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部联合在山西晋城召开了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现场会;2007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重庆召开了全国瓦斯先抽后采经验交流会;2007年9月,国家煤矿安监局在合肥召开了部分地区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工作座谈会等,研讨、交流、总结、部署瓦斯治理利用各项工作。

与此同时,国家相继出台了10项瓦斯治理利用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标准和意见,有力地推动了瓦斯治理利用工作。

就我省而言,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作,特别是2003年淮北矿业集团芦岭煤矿“5.1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以后,更是把瓦斯治理摆在煤矿安全生产重中之重的位置加以部署;省委、省政府领导尤其是黄海嵩副省长多次深入煤矿企业进行检查指导、调研瓦斯治理利用情况。

全省各煤矿企业特别是四大矿业集团在瓦斯治理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瓦斯治理利用的相关政策措施,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安徽省“十一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划、瓦斯治理与利用考核办法、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等多项政策措施和制度,《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皖经煤炭〔2007〕198号,2007年8月21日下发)(以下简称《规定》)就是其中之一。

安徽是全国煤矿瓦斯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

为了制定好《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要求和省政府的安排,省经委、安徽煤监局等部门组织人员历时两年对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利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后拟定了初稿,在反复征求企业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在征得省政府同意后,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至全省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

《规定》符合国家关于瓦斯治理利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切合安徽煤矿面临瓦斯灾害的实际,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瓦斯治理利用各项工作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瓦斯治理利用各项政策、规定,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瓦斯治理技术和现场管理的迫切需要。

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统一思想,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一、《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出台《规定》是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煤矿企业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需要。

安徽省煤矿灾害程度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生产矛盾复杂,威胁煤矿安全的因素众多。

制定出台《规定》,是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时度势,从安徽煤炭工业稳定健康、长治久安的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和体现。

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需要。

国家制定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可能针对某个地区的情况作出特别细致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有待于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而《规定》正是依据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总体要求,结合全省具体情况制定的,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具体化。

出台《规定》是转变思想观念、寻求瓦斯治理技术突破、强化现场管理、真正落实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的需要。

《规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比较,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只有不断寻求现场管理和技术上的突破,实现瓦斯治理由“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由“生产过程治理”向“超前治理”、由“管理措施型”向“技术工程型”转变,突出源头治本、重点治突措施,切实把执行《规定》作为治理瓦斯灾害的现实需求,才能实现瓦斯治理真正意义上的突破。

二、《规定》制定的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各项政策、措施、办法和规定,特别是督促各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控制各类瓦斯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结合我省煤矿瓦斯灾害实际,在总结瓦斯治理利用的经验做法、吸取瓦斯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围绕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明确了落实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同时,为便于企业内部操作和监管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对有关法规未作进一步明确的条款进行明确细化,确保瓦斯治理利用工作取得成效。

三、《规定》制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原国家局令第21号)、《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局令第22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和《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草案)》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等规定。

四、《规定》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六章、三十五条。

主要侧重于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

第一章:

总则,共三条。

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监察规定》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提出了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组织保障措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共十六条。

主要提出瓦斯治理的机构人员队伍、瓦斯治理规划方案资金、瓦斯地质基础工作、瓦斯检查制度建立落实、瓦斯排放制度等技术要求和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章:

先抽后采,共六条。

主要对瓦斯抽采系统建立条件、保护层开采及要求、瓦斯抽采工程及设计计划的编制、抽采指标及抽采能力考核、抽采半径的测定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

监测监控,共五条。

主要是依据安徽煤矿开采实际,为加强监测监控,对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联网、传感器的安装地点及断电范围、监控报表的管理和新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设标准等进行要求。

第五章:

以风定产,共二条。

主要对矿井通风系统的完善、可靠、防灾抗灾能力的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核定及保证矿井、采区、工作面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措施上作出规定。

第六章:

罚则,共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具体规定。

五、有关规定、文件的简称

1.《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简称《国有煤矿指导意见》

2.《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简称《小煤矿指导意见》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简称《细则》

4.《煤矿安全规程》---简称《规程》

5.《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原国家局21号令)---简称《原国家局21号令》

6.《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抽采指导意见》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简称《安全监控规范》

8.《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简称《抽采指标》

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6号令)---简称《原国家局6号令》

10.《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简称《国务院446号令》

附件: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照

附件: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照

序号

瓦斯治理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或解读

1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控制各类瓦斯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制订的目的与主要依据。

随着我省煤矿生产向高强度、集约化方向发展以及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煤矿的瓦斯危害日益加剧,瓦斯问题严重威胁安全,制约生产,根据多年来我省煤矿企业瓦斯治理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达到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使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实现安全发展的目的.

2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各类煤矿。

适用范围。

3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瓦斯防治的设计、措施的审批及处理,国有重点煤矿由矿业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其他煤矿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技术管理的审批权限。

充分考虑到工作实际,既能严格把关,又能便于执行,同时,进一步落实地方监管责任。

4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原国家局21号令》第2条第一款:

国有煤矿(包括国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以下统称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5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瓦斯抽采、瓦斯管理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原国家局21号令》第2条第二款: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抽采指导意见》: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瓦斯先抽后采的各项规定,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证投入。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有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6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明确总工程师在决策层中的职责地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体系的作用。

《原国家局21号令》第2条第二款:

煤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

五、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十五)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对各矿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要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

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

采、掘、机、运、通、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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