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泽电力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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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泽电力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docx

漳泽电力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制度

编号

ZZDL-11-16

版本

起草人

补充

修编

部门

经理

部门

会签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签发

日期

下次评

审日期

2009

张国宏

原建军

王志军

杨学锋

文生元

谷大可

2009.11

2010.05

2010

张国宏

王志军

杨学锋

文生元

文生元

2010.10

2012.01

对部分文字进行了精简。

解释

部门

安全生产与科技环保部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安全生产与科技环保部环境保护管理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环境保护监督的管理职能,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好率和投运率,促进机组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代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3职责

3.1安全生产与科技环保部

3.1.1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是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的职能部门。

3.1.2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本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3.1.3负责对各单位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3.1.4负责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工作

3.1.5负责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3.2各单位

3.2.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执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和规定。

3.2.2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网络,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监督考核实施细则,严格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事件发生。

3.2.3负责对本单位环境保护监督服务合同内容组织审查和批准。

3.2.4负责编制、修订环境保护监督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并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检修规程及管理制度进行及时修订。

3.2.5按照环境保护监督有关要求,填报环境保护监督报表并进行分析。

3.3环境保护监督服务单位

3.3.1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各类报告和报表,并执行《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

3.3.2按照合同要求承担委托单位环保技术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3.3.3负责组织委托单位环保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4管理内容和程序

4.1环境保护监督网络的建立与完善

4.1.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网络,监督网络成员包含但不限于发电公司(厂)、区域所属各单位等。

4.1.2环境保护监督网络应在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工作。

每年2月底前按规定修订和审核年度技术监督服务合同(环保部分)的内容、具体实施环境保护监督计划。

4.1.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将环境保护监督年度计划细化分解为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并积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网活动。

4.2环境保护监督的内容

4.2.1燃料及原材料的技术监督

4.2.1.1对每批入厂(入炉)煤的硫份、灰份等进行监督。

4.2.1.2对燃油的质量进行定期监督,有效防止有危害的杂质成份对设备损害和环境污染。

4.2.1.3对煤场扬尘进行监督。

4.2.1.4定期监督清理油库污油坑、变压器底油槽等的废油。

4.2.2环境保护设施的技术监督

4.2.2.1废水处理设施

(1)废水处理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运行检修规程和相关运行检修记录。

(2)冲灰水系统应正常运行,控制灰水比在设计范围内,采用有效的防垢措施。

(3)化学酸碱废水应进行充分中和处理,pH值达标后排放或回用。

(4)含油污水处理设备应正常运行,将厂内各种含油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

(5)含煤废水处理设施应正常运行,含煤废水经处理合格后排放或回用。

(6)脱硫废水经处理合格后排放或回用。

(7)化学清洗、停炉保护及设备冲洗水等临时性排水均应得到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8)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转,保证处理率达到设计要求,并达标排放或回用。

(9)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的投运率、废水排放达标率、各排口计量设施进行监督。

4.2.2.2除尘器

(1)除尘器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和运行记录。

(2)除尘器应按照《电除尘器施工工艺导则》(SDJ-1988)和《燃煤电厂电除尘器》(DL/T514-1993)及厂家说明进行安装。

(3)电除尘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监督应按照《燃煤电厂电除尘器运行维护导则》(DL461-2004)执行。

(4)袋式除尘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相关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及厂家说明进行安装。

(5)新建除尘器、改造工程完工及机组大修后2个月内,按《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GB/T13931-2002)或《袋式除尘器性能测定方法》(GB/T12138-1989)的规定进行除尘器性能验收试验。

性能试验未达到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应安排停机进行处理。

(6)对除尘器出口烟道在线监测粉尘浓度进行监督,并作为月度环保指标分析数据上报公司安全生产与科技环保部。

4.2.2.3脱硫脱硝设施

(1)脱硫、脱硝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运行检修记录等。

(2)脱硫、脱硝设施大修前后应对脱硫、脱硝效率进行性能对比监测。

大修后1个月内,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未达到排放标准时,在消除缺陷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排放标准。

(3)对脱硫石膏的品质以及综合利用、贮存应跟踪监督。

(4)脱硫、脱硝设施必须与主机保持同步运行,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运脱硫设施。

(5)对脱硫、脱硝出口烟道在线监测污染物浓度及相关参数进行监督,并作为月度环保指标分析数据上报公司安全生产与科技环保部。

4.2.2.4噪声治理设施

(1)厂区主要噪声源均要安装噪声治理设施,并符合有关规定,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2)定期对设备的消音隔声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和试用,保证其正常性能。

4.2.2.5贮灰场及综合利用设施

(1)贮灰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做到不垮坝、不跑灰,外排水达标排放,灰场扬尘不造成二次污染。

已经停运的灰场应进行覆土、表面固化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扬尘措施进行处理。

(2)干除灰系统应正常投运,并保持良好运转。

(3)暂时不能利用的脱硫石膏应在贮灰场内远离坝体处单独堆置。

4.2.2.6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控设备、采样装置和数据传输设备

(1)应正常投运,并有使用维护制度和运行、检修记录。

(2)因故障停运,应及时消除缺陷,并有故障原因、停运时间、启动时间等详细记录和分析,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与科技环保部和环保部门。

4.2.3污染物排放的技术监督

4.2.3.1废水

(1)采样点的设置:

排污申报的废水采样点为外排废水排放口。

废水处理设施考核采样点为厂内各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2)采样监测方法及监测项目和频率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2烟气

火电厂烟气排放的监督工作应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以及《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等有关要求进行。

(1)烟气监测周期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

每年对所有锅炉的烟气排放进行一次测试,有大修的机组应在大修前后对除尘器性能进行对比测试,并编制大修环境保护监督报告。

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烟气量、烟尘排放浓度、烟尘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氮氧化物排放量和除尘器出口空气过剩系数等。

(2)烟气监测期间锅炉燃用煤种和运行工况需维持稳定,锅炉负荷按《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1991)执行。

4.2.3.3噪声

按照《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进行厂界噪声的监测工作。

4.2.3.4灰渣、脱硫石膏等废弃物

(1)对灰渣、脱硫石膏等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进行监督。

(2)其他废弃物的监督参照《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废弃物品处理管理制度》执行。

4.2.4电力建设项目的前期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保护监督

电力建设项目的前期和基建环境保护监督,应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要求开展工作。

4.2.4.1在电力建设的前期工作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环保部分)》及《火电发电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做好前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

4.2.4.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运行。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

未达标项目要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4.2.4.3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与科技环保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科技环保信息部。

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2.4.4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参加验收。

4.2.4.5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4.2.4.6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国家和地方环保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2.5风力发电企业环境保护监督

风力发电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4.2.6电磁辐射污染的监督

各单位应密切关注企业电磁辐射污染情况,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相关政策。

4.3环境保护监督技术管理和报表

4.3.1应建立环保技术监督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收集各种原始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4.3.1.1国家、行业、地方关于环保的法令、法规、标准及要求。

4.3.1.2各类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与检修规程、考核与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监督的考核实施细则及专业技术培训制度。

4.3.1.3各类环境保护监督数据资料和报表及水平衡系统图。

4.3.1.4环保试验室具有安全操作制度、监测质量保证制度、仪器设备和药品的检定使用保管制度等。

4.3.1.5环保职能部门应具备下列各专业图:

除尘系统流程图、灰场地形图、全厂水系统流程图、全厂污水处理系统图、厂界噪声测点布置图等。

4.3.2各单位按时向公司安全生产与科技环保部上报以下报告、报表及总结。

4.3.2.1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度环境保护监督指标;

4.3.2.2每季(半年)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上季(半年)的季(半年)报表;

4.3.2.3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年度电力环境统计年报和地方统计年报;

4.3.2.4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上报上半年、上一年度环保技术监督总结;

4.3.3所有环境保护监督数据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妥善保存,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不得外泄。

4.4环境保护监督的控制程序

4.4.1根据《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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