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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温州市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使用文本须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劳动者一方推举协商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工会应将集体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占一定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

8、本集体合同为参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9、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

邮编:

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

邮编:

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经济类型: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集体联营□其它联营□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地驻温办事机构□其他

行业划分: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制造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金融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建筑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其他

现有职工总数:

人,劳务派遣工人

协商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工会或职工代表名称):

甲方首席代表姓名:

________乙方首席代表姓名:

________

首席代表职务:

____________首席代表职务: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

代表人数:

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数: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甲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甲方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方和职工应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

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职工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甲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提前1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方案应包括甲方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的主要原因、听取工会(全体职工)意见、被裁减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经济补偿落实情况等内容和相关资料。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九条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

经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

甲方利润总额增长%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甲方利润下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下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但最多不超过%;),其中:

一线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经营管理层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

第十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2、岗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3、岗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第十一条 本单位对从事下列岗位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津(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

2、岗位名称,津(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

3、岗位名称,津(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

第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伤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元/月(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三条 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第十四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十五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或现金)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六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甲方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七条 甲方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除职工工资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甲方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在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为月(季、年)。

第二十二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三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应该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

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五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九条 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条 甲方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及晋升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安排夜班工作和从事禁忌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甲方确定女职工休假期间的月工资为元(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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