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治史讲义.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415845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47.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国法治史讲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外国法治史讲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外国法治史讲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外国法治史讲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外国法治史讲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外国法治史讲义.docx

《外国法治史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国法治史讲义.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外国法治史讲义.docx

外国法治史讲义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

本部分包括四章,这几章内容比较简单,在题目中一般都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

第一款楔形文字法(插入图片一、图片二

(本脚本黑色的字标题加粗或变色)

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

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

(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2、《汉穆拉比法典》:

性质:

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注:

与《乌尔纳姆法典》相区别)

法典的结构:

序言、本文和结语:

有一半的条文是有关财产(6-126条,法典共282条)

主要内容和特点:

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

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

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3、(名词解释)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其他法典:

《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注意这些法典名字的辨别,与后面日尔曼法典及其他法典的名字相区别)(2005年单选;2003年单选)

[例]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

(D)

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纳姆法典》

第二款古代印度法律制度(插入图片三、四)

1、婆罗门教法的表现形式:

吠陀经、法经和法典

2、佛教法的渊源:

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其中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是最早的佛教文献,包括《律藏》(管理僧侣的规章和日常戒律)、《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论藏》(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2003年单选)

3、古代印度法律的特点:

印度宗教繁多,法律结构体系复杂;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互为补充;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整套的种姓制度;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

4、《摩奴法典》:

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

5、种姓制度:

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

它包括四个种姓:

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

(注意:

种姓制度是印度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其中每一个种姓都可以出一个选择题,此制度本身是很好的名词解释。

2003年单选,2004年单选,2005年单选)

[例]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    D )(2004年)

A.吠舍    B.婆罗门    C.首陀罗   D.刹帝利

第三款古代希腊的法律制度(插入图片五、六、七)

1、古代希腊的法律制度的特点:

始终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希腊的法律制度,长期处于分立状态;成文法出现的比较早,各个城邦进行了法律的编纂,但是不能和后来的罗马法相比;希腊与埃及等周边国家保持经济文化交往,吸收了他们法律中的精华部分;希腊法律在法律技术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缺少对法律的理论方面的研究,没有形成法学家集团;希腊化时代的殖民城邦都适用希腊的法律。

2、雅典改革的历史演变:

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阿菲埃尔特改革——伯里克利改革

(1)梭伦改革:

颁布解负令,按财产多寡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设立四百人会议和陪审法院。

(2)克里斯提尼改革:

重新以地域标准划分局民住区,全雅典分为10个选区;“贝壳放逐法”是在这一时期实行的。

(3)阿菲埃尔特改革:

进行了立法改革;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

(4)伯里克利改革:

以抽签的方式选择陪审员;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3、希腊民主制度评价:

雅典公民的范围狭小;公民参加公职虽然有津贴,但是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公职人员虽然是选举产生的,但是有一些诸如财产方面的限制和要求;民众大会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统治阶级往往通过各种手段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2004年论述)

[例1]按雅典“宪法”,陪审法院成员产生的方式是(    B )(2004年)

A.民众大会投票选举       B.抽签

C.五百人会议任命        D.公民轮流担任

第四款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1、法典:

《十二表法》《狄奥多西法典》《国法大全》

2、罗马法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是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提出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

3、人法制度:

(1)自然人:

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

法人:

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

(2)婚姻家庭制度:

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

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

4、物法制度:

(1)物和物权:

罗马法中的物包括无体物,这方面的内容可以参照民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记忆

(2)继承制度:

继承的两种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查士丁尼时代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处于第一位的是直系卑亲属

(3)债权制度:

债的概念,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給付的法锁。

要式契约:

订立契约时有严格的形式,语言和动作,否则无效,买卖契约属于此类。

要物契约指要求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主要有借贷和寄托。

准契约:

没有订立契约,也没有侵权行为,但是与契约有同样的效果,主要有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

准私犯:

类似私犯,而在各种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如,法官的渎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自屋内向公共道路投弃物品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阳台、屋檐悬挂物品,足以危及行人安全,船舶、旅店对旅客所致的损害。

[例1]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   A )(2004年)

A.文书契约         B.单务契约C.信托契约         D.准契约

5、诉讼法:

诉讼形式的分类:

法定诉讼(共和国初期颇为盛行)、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6、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的法律制度,维护了罗马奴隶社会私有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得以实现。

(1)对古代的影响:

①对罗马历史的影响,适应了罗马社会生活条件和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比较发达,可以说是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辞确切,产生的许多重要原则对后世影响很大。

②对罗马统治地区的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对近现代法律的影响:

主要是对民法的影响,对大陆法系的形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3)小结

7、《狄奥多西法典》是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国法大全》又名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它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

概述:

指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关于中世纪的解释)。

1、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西欧主要是日尔曼法律制度、教会法、商法的发展和罗马法的复兴,公元9至11世纪是西欧法律制度最分散的时期。

公元13世纪以后,地方习惯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天主教教会以《格拉奇教令集》编纂为主要标志,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1532年的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颁布的《加洛林那法典》是中央集权君主制时期法律发展的典型;北欧地区最著名的法典是裘特法典。

2、东欧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斯拉夫人的法律。

3、东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中华法系、伊斯兰法、印度法和日本法。

第一款日尔曼法

1、日尔曼法:

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

2、法兰克帝国分裂的时期:

公元843年法兰克帝国分裂为三个国家。

3、蛮族法典主要有:

西哥特王国《尤列克法典》、法兰克的《撒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东哥特王国《狄奥多理法典》、肯特王国《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王国《伊尼法典》、北欧的《裘特法典》。

其中,《撒利克法典》是最有代表性的法典。

4、在罗马法和日尔曼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日尔曼法。

日尔曼王国对罗马法进行了编纂,影响最大的是公元5世纪末6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5、日尔曼法的特点:

团体本位的法律;属人主义的法律;具体的法律;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世俗的法律。

日尔曼法的影响:

对西欧法律制度的影响和近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注意:

恩格斯称“英国法”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尔曼法)

6、日尔曼法的所有权制度:

特恩权和采邑权,是调整国王和贵族之间,以及大小贵族之间关系的制度,特恩权制度下贵族有很大的权力,而采邑制大大限制了贵族的特权,他们要向国王尽很大的义务。

7、债权制度:

订立土地转让契约的法定形式,公开为意思表示和象征性交付。

债权制度的特点:

不发达,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8、婚姻家庭与继承:

买卖婚是正常的婚姻形式。

实行家长制。

只实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没有发展起来。

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原则。

动产首先由子女继承,无子女由父母继承;不动产的自由农民份地只能有儿子继承,无子交回马尔克公社。

9、侵权行为:

后期直接复仇被赎罪金代替。

10、日尔曼王国审判机关的基本特点是普通审判职能由民众大会行使。

民众大会是原始社会时期的最高权力机关。

查理大帝时期进行了司法改革,完全免除自由人出席大会的义务。

日尔曼诉讼制度的两个明显特点:

实行自诉制度,但是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

第二款中世纪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一、罗马法的复兴

1、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

1136年德意志皇帝罗退尔二世在南意大利战争中攻陷阿马尔非城时,从战利品中发现了《学说汇纂》的原稿,之后掀起了罗马法复兴的高潮。

2、罗马法复兴的标志是:

波伦亚大学研究罗马法律。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主要是对罗马法律进行注释,所以称为注释法学派,创始人是伊纳留,被称为“法律之光”。

罗马法复兴的高潮:

评论法学派兴起。

评论法学派主要是将罗马法和中世纪西欧的社会实践的结合,这也是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

3、在罗马法复兴的前期,意大利是中心,而在后期,法国是罗马法复兴的中心。

[例1].十六世纪以后在全欧洲处于罗马法研究领导地位的国家是(    B )

A.意大利    B.法国    C.英国    D.德国

4、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世俗法学蓬勃发展起来;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二、城市法和商法

1、城市法:

法律渊源,特许状,被称为“人民宪章”,是市民自由的“保护神”;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和惯例。

2、基本内容:

市民身份,城市机关的组织,行会组织和所有权、债权方面。

3、商法的性质:

商法是一种特别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于10——12世纪,但调整商人关系和商业行为的法规却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古代。

商法是在自治城市中形成的,它是一种习惯法。

4、商法的发展时期:

(1)共同商法时期:

法典,意大利阿马尔菲城的阿马尔菲法典编纂于10世纪,《康梭拉多海商法》是西班牙巴塞罗那城编纂的,编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小学作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