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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咸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一:

XX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

  GF-XX-0172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

  目录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六章房屋登记

  第七章物业管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现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以上(含)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

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

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备案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备案机构】【房屋登记机构】为。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单元层号。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实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预售)

  GF-XX-0171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

  说明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录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以上(含

  )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

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

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来自:

校园生活:

咸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售后包租: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篇三:

区分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意义

  作者:

刘康军发布时间:

XX-12-1611:

00:

26

  【案件索引】(XX)秦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咸阳市人。

  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系原告高某某妻子。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4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珠泉路玉珠楼新村13号楼3单元2层西户,系原告李某某父亲。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建强,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咸阳瑞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玉泉北三巷。

  法定代表人吴瑞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莹,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某、李某某诉称,XX年6月25日被告同意以内部优惠价出售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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