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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店禁带酒水的一些看法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则

中央电大法学系(函授)毕业论文

 

题目对“酒店禁带酒水”的一些看法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精神

专业法学

姓名许翠荣

学号:

061180014

指导老师郭

 

年月日

引论:

现实生活中,也许我们每个人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去某某酒店消费时,看到酒店店堂上挂着“谢绝自带酒水”的招牌,或当你带着酒水进酒店时,服务员对你说:

“我们酒店谢绝外带酒水”,如果你真的自带酒水进店进行了消费,还可能会遇到酒店加收“开瓶费”或其它费用情况,对于这种现象,酒店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进行了几年的论战,各说各的理,一方(大多站在经营者的立场)认为,以“禁带酒水”牌方式明示其所附加的交易条件,是饭店向消费者提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这个条件,可以不在此消费;如果消费者愿意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并无欺诈或强迫消费,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酒店设置的告示,其实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无效的“格式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而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看,他更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条款。

根据消法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这些条款保护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也恰恰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基本精神。

下面我就依此种现象来浅述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基本精神。

主要包括立法宗旨和立法基本原则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制定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根本目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立法宗旨: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注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主要是因为现代消费者问题的恶化使得消费者保护立法成为必然。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消费者在面临日新月异的商品时陷入了茫然,消费者很难了解产品的性能、结构和功能。

其次,为了追逐经经济利益,各市场竞争主体不惜以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不断涌现,屡见不鲜。

再次,现代销售方式和销售层次的多元化使得消费在遭受侵害时寻求救济变得困难,消费者难以在众多的中间商中确认最终的责任主体。

因此,当消费者受到各种权益侵害时,急需一种具有强制力和有效的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运而生了,他的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主要精神体现。

在此案例中,针对这一发生现实生活中的经常现象,不同的法律部门给予了不同的解释,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如《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9条:

"饭店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只要将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方式以及附加的交易条件等,在经营场所以足够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了标明,其实质上就达到了“明码标价”的要求,这就是说,如果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则经营者并未违反《价格法》。

这些法规条文以行业管理者或者价格管理者的身份阐释这一现象,认为它是合理的,其实也无可厚非,但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来看,他违背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合理的,因此才有了文中开头引用的消法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了这些法律武器,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就有据可依有法可依了,所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成立就是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成立的,这是其宗旨体现,也是其精神体现。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消费者权益与社会经济秩序息息相关。

然而众多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激化了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进而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局面。

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秩序,减少纠纷,缓和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进而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此外,制定本法还可以明确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加强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预防、和惩处,为强化国家对市场的宏观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在本案例中,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经常就禁带酒水一事产生矛盾,有的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给社会安定和经济次序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在消法没有出现前,当双方出现矛盾时,相关执法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更没有站在消费者立场上的法律法规,造成许多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更助长了部分酒店经营者的一些霸道行为,扰乱了餐饮业公正公平的经济秩序,直到消法的出现,才改观了一些局面.平衡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不平等地位。

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法的宗旨是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最终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一方面,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程序,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密码相关。

如果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消费者的地位稳固,则可以刺激消费者的合理增长,对生产也能起到推动作用。

如果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制约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明确市场交易的原则,提高市场的效率和公正性,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终目的是要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一部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贯彻始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线索,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消费者保护的整个立法过程中,体现在消费者保护法的各具体规定上。

它既是立法的指导原则,也是守法、司法的准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1、自愿原则。

是指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中,双方均能充分自主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一方不得对另一方施以强迫,也不允许第三者从中干预。

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交易关系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任何采用欺诈、强迫、胁迫等手段进行的交易都有应归于无效。

自愿原则给予了消费者一方充分的自由,这种主要主要表现在: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进行某种交易或不进行某种交易。

即交易的进行由消费的意志决定,生产经营者无权干涉。

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交易行为的对象和相对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平等原则:

平等就是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双方均能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其中包括1、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平等协商,双方均有平等的发言权和选择权,不得强买强卖。

2、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必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既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又平等地受到法律约束,任何一方都没有免除法律责任的特权。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就是公道合理,即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大致相当。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的客观存在,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正是为了避免双方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它可以概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平交易是双方协作完成的,即双方都以诚实可信的态度对待双方。

第二,交易行为是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的。

所谓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不得有强制性或者歧视性规定,同时商品的质量,价格,计量单位必须是真实合理的。

第三,交易的结果是可以达到消费者预期的目的的,即消费者在公平交易的过程中付出的得到了等价的回报。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在商品交易活动过程中,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双方应以诚相待,信守承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弄虚作假、恶意欺诈,也不得故意规避双方约定的和法律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它与公平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

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应坦诚相待,诚而不欺,讲究信用。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承诺等必须真实、合理和兑现。

消费者也须诚心购买,不得为其他目的假意磋商,无理取闹。

第二经营者和消费者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双方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来履行义务。

一是告知义务,即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告知对方,二是协作照顾义务,既经营者在从事交易的过程中应当互相忠诚,彼此照顾。

三是保护义务,既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对方的人生、财产安全。

在本例中,酒店经营者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首先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自愿原则。

经营者剥夺了消费者的自愿选择商品的权利,每个消费者都有自己的消费习惯和特点,有的可能喜欢这个牌子的酒,有的可能喜欢那个牌子的,有的想买低价位的,有的想喝自己酿的。

而酒店里的酒不可能什么牌子的、什么价位的都有,如果非要消费者买店里的酒,实质上违背了消费者意愿,剥夺了消费者的自愿选择商品的权利。

可能造成顾客的不愉快甚至矛盾。

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伤害。

其次,他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平等、公平原则。

为什么酒店经营者不让顾客自带酒水,熟悉内情的人都知道,酒水“宰客”是饭店的一大“特色”,餐馆出售的酒与饮料价格通常比外面超市高出50%以上,顾客自带酒水等于断了经营者的生财之路,。

所以,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入餐馆的做法,是经营者站在强势地位上对消费者行使的不平等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他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童叟无欺的诚信原则是经商之本,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寥寥无几了。

从此例中可以看出,之所以顾客要从外面带酒水,是因为酒店里的酒水太贵,经营者太黑心了,如果酒店里的酒水和外面买差不多,我相信大多数消费者也不愿意那么麻烦多此一举。

我们呼唤诚信,商家们更要紧紧抓住诚信两字,让消费者踏踏实实、舒舒服服地消费。

(二)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定: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是由消费者在市场中天然弱势地位所决定的。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生活需要全面对市场产生依赖,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不平衡的社会关系,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从经济力量、知识水平、自力救济能力方面均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

这是因为:

第一,消费者是分散的单个个人,他们为各自不同的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市场交易,他们彼此之间没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基础和实际需要,因而是无组织的。

而生产经营者往往是为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结成的团体和住址,他们有共同的目标和驱动力,因而人员众多,实力强大。

甚至有的企业由于本身努力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在市场上占据了支配地位,垄断了某类商品的专营权。

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这种力量上的极大悬殊使得生产经营者极易滥用其对消费者的优势,从而使消费者丧失自由选择权,。

而且在受到侵害后,消费者也可能因为实力不济而与无法与生产经营者抗衡,造成消费者寻求救济的困难。

第二,现代消费品日益复杂化和现代营销方式日益多样化使消费者远远赶不上生产经营者的步伐,而只能通过生产者所提供的信息、广告、标志、标签等来了解商品信息,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极大。

第三,一宗交易对于生产经营者也许是九牛一毛,但对于消费者却可能关乎全家的安全和健康。

可见,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实属必要。

这一原则还说明,对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的主体有两个:

一是国家;二是社会。

国家是政治权力的集中代表,其代表的是来自上面的官方力量。

社会是民众的代表,其代表的是来自下而后民间力量。

国家与社会共同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正是表明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从上至下、从官方到民间的全面保护原则。

在本例中,“禁带酒水”的酒店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广泛存在,就因为其所谓的“行业惯例”,在酒店经营行业“禁带酒水”是一个行业惯例,并且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如此,“行业惯例”的现象,有其行业特征和历史传统性,大多是因为同行经营者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或垄断市场而联合,采取一致行为而慢慢形成的,它对保护一个行业来说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许多地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发展,消费者的自我选择及认识能力不断增强,对行业惯惯例的现象越来越说“不”,但是仅仅依靠分散的个人去和整个行业抗争,往往起不到什么作用。

这时,就必须依靠国家或社会来制定法律,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前段时间,中国烹饪协会发表了酒店“酒店禁带酒水”及收取“开瓶费”合理后,立刻就遭到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四地消费者协会的联合抵制,发表了联合声明,联合声明认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是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此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联合声明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反暴利法》和《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联合定价限制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号召消费者“抵制有关行业的价格联盟”。

许多网民也力挺这几地消协的声明,纷纷发表意见。

使得前几年热闹讨论过的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话题再掀波澜。

由此可见,国家和社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力量,对消费者应给予特别保护。

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一味地强调经济的优先发展而把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对消费者利益予以漠视,虽然可能带来暂时的表面繁荣,却最终会锓蚀整个社会的交易道德基础,打破各方的权利义务平衡,进而会最终限制一国经济发展的水平。

但是,强调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并非要将其推向极端。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首要掌握一个度,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一国的消费水平决定于一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也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经济越发达,对消费者的保护也应越完善。

由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综上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体现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些立法宗旨和原则体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髓所在。

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精神,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平等互利,和谐共赢。

目前,我们正在努力建设和谐社会,认真领悟和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们的工作和学习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现在起,不管是正在发展前进的经营者,还是作为普通的消费者,都应该好好学习贯彻消费者管理法,严格按法中的规章办事,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努力扩大生产。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为创建和谐社会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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