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财务会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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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务会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xxxx银行财务会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

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与防范,保证xx银行的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制订的各项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结算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本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含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管人员(含机构营业室主任、会计主管)和一般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及方式:

处理原则

(一)本单位任何员工存在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

包括罚款、扣发工资

(二)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

包括通报批评,限期离岗、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四)以上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五条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单独适用罚款处理。

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代替。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1分)项者,每个问题处责任人罚款10元;

违反本办法规定(2分)项者,每个问题处责任人罚款30元;

违反本办法规定(3分)项者,每个问题处责任人罚款50元;

(二)对各业务部门进行分数考核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扣减该业务部门违规项目相应分数

(三)一次违规行为违反多项规定的,按照最高处罚标准执行。

(四)一般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或多次不改的,可视情况按2-5倍罚款。

仍不整改者向社主任办公会提请处理。

(五)明知违规问题,不制止、不举报、一经查实,按违规行为减半处罚知情人员。

第六条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部门员工存在违规问题的,相关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分别按照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档次的2倍、1.5倍予以处罚。

第八条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2-5倍从重处理:

(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章会计、出纳管理考核目标及惩处细则

一、会计内控与管理

第一十条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

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业务主管以及各业务岗位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制,有完善的工作制约与监督机制。

会计主管变动须经总行审批备案。

制订执行定期学习制度和内部考核制度。

对记帐等重要岗位实行岗位轮换制度。

会计人员调整、离岗,业务工作要交接,并设簿登记。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工作制约与监督机制,所有会计人员分工明确,均设簿登记,上岗人员与登记簿相符,不得擅自离岗;

(二)各岗位要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

(三)当日在岗人员必须认真登记会计出纳工作日记;

(四)会计主管由总行任命,变动须经总行审批备案;

(五)会计人员调离、离岗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在相关登记簿登记,调离需填写交接说明书。

(六)建立定期学习制度;

(七)建立业务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一)双人临柜、钱帐分管。

(二)换人复核或一人不能操作业务全过程,不得越权办理业务。

(三)章证押三分管,重要印章使用有登记,做到妥善保管,及时入库(柜、箱、屉)加锁保管。

(四)保险柜钥匙、密码双人分管。

(五)营业时间各网点不少于三人临柜。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

(一)现金业务,先收款后记帐或先记帐后付款。

(二)转帐凭证,先审查票据折角验印,记帐先借后贷。

(三)收妥入帐,严禁未达票据提前入帐。

(四)贷款凭证要先记收后记贷,不得以贷还贷。

(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和相关业务凭据的传送标准,签字授权,票据交换等重要凭证传递要登记票据交接登记簿;除有关业务方法另有规定外,各类凭证一律由银行内部传递。

第十三条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及业务公私章的管理。

(一)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要表外核算,专人专库管理,定期核对、记录。

(二)入库领发核算手续严密,登记记录完整规范,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准跳号。

连续编号重要凭证,作废不得撕毁,加盖“作废”戳记,剪号登记后,附订传票册后面。

(三)印证分管,公章私章按规定保管使用,业务公章设簿登记,空白凭证不得预盖印章。

(四)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凭证、使用印章。

第十四条严格会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会计主管和会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持会计证上岗。

会计主管任免和重要岗位会计人员变动须经总行培训或考核合格,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会计交接制度

(一)人员变动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登记相关登记簿,需要填写交接说明书的须填写交接说明书后办理工作交接。

(二)需要总行审批备案的岗位人员变动须报总行审批。

(三)机构撤并按规定办理各项撤并手续。

(四)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公章、有价单证等其他重要物品、事项交接必须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六条实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制度。

各部门主管会计负责人,按照制度规定定期检查帐务、查库,记录。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业务自查,针对自查情况,写出自查报告,报财会部。

二、会计核算与结算

第十七条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帐户,不得错用、违规使用会计科目、帐户。

第十八条记帐凭证方面。

(一)正确使用各种会计凭证,不得滥用、错用记帐凭证。

(二)记帐凭证要素齐全,填写正确,书写清楚,传递准确及时,手续严密。

(三)记帐凭证实行编、销号处理。

(四)各种帐务应及时入帐,及时盖章,及时分录,不得集中处理,结算存折帐折见面。

第十九条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帐簿。

(一)帐簿、帐卡设置齐全,使用正确。

(二)登记帐簿及时、清晰、完整、规范。

第二十条按规定编报各类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要真实、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签章齐全。

第二十一条帐表核对。

(一)按日轧帐,总分核对,余额表核对,库存现金、库存单证核对,年度银企核对,做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六相符。

(二)重视银企对帐、防范利用客户帐户、资金的违规行为,半年签发一次对帐单,对帐单回收率必须达70%以上。

第二十二条会计核算数据正确,手续完备。

(一)无现金收付差错,会计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

(二)错帐按规定正确冲正,并调整好积数、利息等帐务。

(三)非正常性业务挂帐、内部自制凭证,特别是各种暂付款挂帐业务,必须按照财务制度经总行审批后,由会计主管审核签章方可入帐。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利率、计息期限和方法,计收、计提、计付利息。

对计息积数、积数调整、利率档次调整等进行事前复核,不得错计、漏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按照支付结算制度中的规定正确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严格执行“三不准”;不得违反结算业务原则、办法办理业务。

(一)收到客户存款应及时入帐,不得以各种理由自行支配客户资金。

(二)严格遵守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三)按照核算手续办理结算业务,不得故意压票、退票、无理拒付。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帐户管理和现金管理制度。

(一)开销户登记簿和开户申请书内容一致,填写内容完整。

(二)基本、一般、专用、临时存款户开户手续完备。

(三)按人行有关规定提取现金,大额取现会计主管必须审核,执行双签制度。

(四)严禁公款私存。

(五)卖出支票实行控号处理,登记签章签字齐全。

(六)销户前须结清存贷款利息和收回重要空白凭证。

三、联行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联行内控制度管理

(一)联行经办人员经培训上岗,熟知联行制度,支付结算办法及《票据法》,遵守保密规定。

(二)联行实行专柜管理,经办人员变动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联行人员分工明确,岗位职责落实。

(四)实行印、押(压)、证三人分管,交接盖章登记。

(五)坚持定期进行帐务核对并作登记签字。

(六)会计主管人员按定期对帐、簿、卡进行全面检查,并在登记簿上登记。

(七)不得擅自扩大签票机构。

第二十七条联行业务核算

(一)按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正确汇总各类帐表,各科目余额根据对应关系核对相符。

(二)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查相关单证,签发解付汇票。

(三)签发解付汇票帐务处理规范,资金清算及时。

(四)未在银行开户的持票人提示付款,应查验身份证件。

解付个人汇票通过“应解汇款”户,不得直接转入储蓄户,审查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解付转帐汇票,严禁违规直接支取现金。

(五)查询查复及时

(六)来帐业务审核密押无误后,办理转帐。

(七)按规定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挂失止付手续。

(八)按联行制度规定程序进行汇票丧失等相关业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重要物品、空白重要凭证管理

(一)重要物品、空白重要凭证按规定由专人妥善保管,登记规范,交接清楚。

空白重要凭证帐簿实三相符。

(二)不得提前在空白汇票上加盖专用章。

(三)人员因故离岗,做到“人走章锁”、“人走机锁”

(四)印、押(压)、证营业终了入箱入柜保管。

第二十九条帐务资料打印齐全并按规定保管

(一)联行微机是否按规定时间开机、关机、发送、接收各项联行业务。

(二)营业终了,是否按规定打印各种联行业务清单登记帐簿。

(三)是否按规定打印查询查复书并登记。

(四)联行文件、通知妥善保管。

(五)各项业务清单、查询查复书专夹保管,装订入档。

汇票卡片专夹保管,定期装订备查。

第三十条其他违规行为

视情节轻重,每次扣违规责任人元

四、出纳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出纳内控管理。

(一)现金收付双人临柜、换人复核。

(二)现金先收款后记帐、先记帐后付款。

(三)帐款当日核对一致,日清日结,签章齐全。

(四)碰库,填写出入库单后入箱入库保管。

(五)做好有价单证保管登记。

第三十二条出纳业务管理。

(一)票币整点及时准确,做到笔笔清,内外清。

(二)现金支票叫号付款

(三)长短款要按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处理。

(四)不得以白条或实物抵库。

(五)不得出现空库或溢库。

(六)认真做好残破币兑换服务。

(七)不得参与假币倒换,防止假币流入流出。

第三十三条库款和现金运送管理。

(一)双人押运、双人管库,钥匙密码分管。

(二)库内整洁,不得旋转未成捆钞券和其他非保管品。

(三)管库员责任心强,顶班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坚持查库制度,并作查库记录。

(五)款项交接、箱包交接设簿登记,按规定签章签字。

第三十四条其他方面。

(一)营业前要检查并放置好各种安全设施。

(二)工作现场要整齐有序,员工进出营业室要及时锁门。

(三)出纳设备专人管理并做好维护。

五、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会计凭证、帐表、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完整、齐全,按照要求,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要按年限、分种类、登记管理。

调阅要符合规定手续。

管理人员调动要办理交接。

第三章储蓄业务人员违规惩戒细则

第三十七条有价单证管理

(一)有价单证指定专人保管,视同现金管理

(二)有价单证使用前不得加盖业务专用章

(三)有价单证帐簿实三相符

第三十八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

(一)表外科目核算

(二)设簿登记,逐份销号

(三)帐簿实相符

(四)空白重要凭证不得提前加盖业务章

(五)按规定领入、保管。

(六)作废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切角,装订在当日传票后

(七)营业终了,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业务公章入库(保险柜)保管

第三十九条储蓄核算方面

(一)双人临柜,钱帐、印证分管

(二)总分、帐款、帐证(折)相符

(三)执行储蓄实名制有关规定

(四)严格遵守印章保管使用规定,人在章在,人离章锁

(五)按规定帐务管理,帐务资料妥善保管

(六)印章加盖清晰合规

(七)按规定并帐

第四十条储蓄现金管理

(一)严禁白条抵库、不合规凭证抵库

(二)遵守人行大额现金提取规定

第四十一条挂失、托收、提前支取

(一)对挂失人、提前支取人的有效证件,按规定进行审查记载;

(二)按规定受理挂失业务,登记挂失登记簿,相关资料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严格遵守各项安全保卫规定

七、微机操作管理

第四十四条遵守各项微机操作规定

第四十五条操作员口令(密码)由本人掌握,严禁设置使用通用操作员代码或使用他人操作员代码进行业务操作,及时更换操作员口令(密码)。

第四十六条帐务资料打印齐全及时装订、归档。

第四十七条对打印作废的帐表、帐簿应立即销毁,不得随意丢弃,以免造成泄密或其他后果。

第四十八条无业务或操作员临时离岗应将操作员退出,将计算机回复到初始状态。

第四十九条抹帐、特殊权限操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联行、票据交换等计算机资料按规定备份和保管。

八、其他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于违规行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区别情况进行其他处罚,造成损失的应按规定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初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开除处分。

再次违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开除处分。

连续三次违规,限期调离会计岗位,给予通报批评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应视情况按照正常罚款的2-5倍进行加重处罚,导致案件、事故,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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