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百新都商场经营管理合约1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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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百新都商场经营管理合约1023

上海乐百新都百货有限公司

商场经营管理合同

商场经营管理方:

上海乐百新都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商铺承租方/联销合作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是相应《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上订立的。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双方在经营管理和开展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位置

1.商场经营管理合同生效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月天。

2.乙方经营的场所为南京西路1856号乐百新都第层,商铺编号为,建筑面积为(详见租赁/联销合同平面图,面积仅为参考)。

二、各项费用

1.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元/㎡/天的物业管理费,即人民币元/月,每个月一付。

以开幕日正式起算.

2.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管理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

),作为售后服务及经营管理处理,合同终止后甲方在三个月内将余额无息退还乙方。

3.乙方的营业额计算以当月的自然月截止日,应于次月五日前由双方对帐完毕,相应款项由之后的20天内由甲方返回给乙方,如乙方对甲方有拖欠款项,包括对甲方代乙方所支付代垫款或相应罚款、赔偿,甲方有权从上述货款中扣除。

4.每月甲方按该商铺之独立记录表(电表、水表、煤气、电话等)的费用清单提供给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清单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

相关单价按照当时市价标准收取(如该记录表是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的,则由乙方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5.乙方营业人员必须具备营业人员资格如健康证、上岗证等,且应于到职前向商场管理部门申请办识别证。

当事人需备齐一寸彩照二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并缴纳人民币贰拾元整,遗失识别证补办每张贰拾元整。

6.营业时间内商铺营业人员一律穿着商场规定的统一制服(除经商场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以外),制服费用由厂商自行承担。

7.凡需在商铺内张贴POP海报,均应使用商场统一制式POP纸张,统一规范制作以维护商场整体形象,具体制作费用另见“POP费用表”。

8.乙方进场装修前须向甲方缴纳施工保证金叁仟元整/户,装修完毕验收后无息退还。

9.所有商品价格标示必须使用甲方统一标价签并经过甲方核准,具体标签费用成本另行计算。

三、商场管理

1.商场营业时间为AM10:

00-PM22:

00。

各商铺营业人员须在开始营业前半小时进入商场,不得以任何借口暂停、中断营业,不得无故延后或提早结束营业,否则将按照商场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详见违规事项处罚细则)

2.本商场任何区域不得存放依易燃物、易爆物、恶臭物、动物、宠物或其他危险性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散发特别异味或污染环境之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抛各种杂物、禁止吸烟(有危害本商场公共安全之物品),本商场内商铺的垃圾应储存在垃圾袋中于每日营业结束后置放于指定点。

3.乙方不得利用其承租空间储存不符合商铺经营范围的物品、设备或器具。

4.本商场公共区域内不得堆置私人物品及货品、亦不得在未经商场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之前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如有发现劝告无效后即予没收或拆除,造成商场或其他商铺损失者将予以全额赔偿。

5.乙方不得对商场或其他商铺构成损害或妨碍,不得于商场出入口或公共走道揽客或散发传单,不得利用播放设备高声造势促销,影响公共环境及其他商铺的经营。

6.严禁小贩或推销员进入本商场贩卖物品,商场管理部门对有以上行为的人员,一概予强制驱离。

7.乙方应自行针对其货品或增加之设备妥善保管,营业时段发生之物品损失等由商铺承租方负责。

非营业时段乙方需保管好物品并上锁,甲方警卫负责巡视,以保障乙方财产安全。

8.乙方所使用的水、电、空调费用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

并不得私自拉管拉线,直线电话、传真、网络通信或其他经商场部门同意加装的设备所产生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除商场管理部门允许外,商铺必须使用本商场的购物袋,否则将予以罚款.

10.本商场禁止拍照、摄像,如各商铺需要拍照摄像者,须向商场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过同意后在商场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行拍照摄影。

11.为维护商场经营安全及秩序,乙方应遵守各项安全管理条例,发现各项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商场管理部门,不得因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或其他行为影响商场的正常营运,如有违反商场管理部门将有权要求改正、罚款、停止营业或终止合同,乙方另应负但赔偿损害与法律责任。

1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之执法监督检查。

13.营业款的收取:

乙方每笔销售商品的货款应一律送交甲方的收银台总收,不得漏缴或短缴,如经查实有以上行为,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取消其设柜资格,并作乙方违约罚没相关押金、管理保证金。

四、人员管理

1.乙方营业人员由商铺经营者自行聘用,有关的聘用、工作时间、劳动保险及社会福利事项应依照政府劳动法令及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如有违反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营业人员离职、调职须及时上交识别证,若因该商户未及时收回而导致商场或其他商铺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完全的赔偿与法律责任。

3.员工识别证不得转借,遗失须立即报告商场管理部门,发现上列事项除照章罚款外,如因此而导致商场或其他商铺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完全的赔偿与法律责任。

4.乙方营业人员上岗时须佩带识别证,仪容仪表要自然大方,应无条件遵守商场管理公约,服从商场管理人员的指导,如因商铺营业人员违反公约引发的损失、罚款,应由乙方承担,对于严重违规的商铺营业人员,商场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上岗并立即将其逐出商场。

5.商场营业时间内乙方营业人员应文明用语,态度热诚,禁止于商铺内吐痰、吸烟、饮酒、用餐、喝水、吃零食、乱丢垃圾、使用明火、大声喧哗、追逐打闹、扎堆聊天、游戏娱乐,亦不得与消费者、商场管理人员、其他商铺人员发生争执、言语辱骂、斗殴事件。

五、经营管理

1.乙方的经营范围必须遵守国家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营业执照及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合法经营,严重违法者应负法律责任。

2.乙方在本商场销售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关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后,方可在本商场内销售,并将所销售商品的名称及相关资料列表交商场备案。

3.乙方销售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应按照规定标准及时予以退换,如因此造成顾客及商场名誉和人生财产损失的,由商铺承租方即乙方全权负责。

4.乙方销售的商品上必须注明该商品生产商的厂名、厂址、产地及用料,标有外文的商品须另附中文说明。

如未注明或标示不符的,商场有权扣留该部分商品,待查明真实来源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处理。

5.乙方如销售进口商品的,应将海关报关单、进口商品检验单、商品销售许可证等交至商场后方可销售。

代理销售的商品应将相关代理销售协议及商品说明的复印件交至商场后方可销售。

当商品代理权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该商品的销售并通知商场有关情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商铺承租方全权承担。

6.乙方所售商品或服务均以明码标示。

标价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价格规定执行(七表一章)。

商品陈列应充分反映本经营特色和经营范围,要求陈列整齐美观,按照规格、型号或特殊设计分类摆放。

7.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无侵犯他人商标、著作、名称、肖像、代理专利及其他权益事项。

8.乙方所售商品或服务如属于『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应按规定承担责任与义务。

如引起客户投诉,乙方在自行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同意全权交由甲方管理部门处理并无条件同意处理结果。

9.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消费者发票凭证并依法纳税。

10.如乙方未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客户投诉、争议或相关部门处罚的,由商铺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

为维护商场经营管理秩序,商场管理方有权协助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管理保证金扣抵),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包含相应租赁联销合同)结束合作关系,乙方须无条件退还经营场地,且并不免除其违法经营及造成商场损失的法律责任。

六、广告促销管理

1.为增进商品销售,提升商铺形象,乙方应配合商场所举办的各类促销活动(包括展览、宣传、广告、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但如涉及节日、假日、店庆等大型促销活动,商场给予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给予促销活动的费用或实际商品支持。

2.乙方负责人、实际经营者、销售员不得参加商场所举办的各项促销活动或收取因活动所获的任何利益(赠品、赠券、现金或其他形式),如经发现则依收受物品的价格的五十倍罚款。

3.乙方如举办各类活动需使用公共资源或空间,应于活动前一周向商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举办,并统一申请使用商场各类标准海报。

4.乙方所售商品的广告、宣传、商品介绍、标示,必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令的规定,真实可靠。

5.乙方不得派人于商场出入口或公共走道散发传单及广告品。

6.乙方在其承租范围以外,未经商场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不得任意悬挂、张贴广告物,如有违反规定经书面通知柒日内未自行拆除者,商场管理部门将强制拆除,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该商铺支付。

7.全商场的任何户外墙面和窗户的广告、灯箱均由商场负责统一管理,如有特别需要乙方则以书面的形式提前壹个月申请。

8.乙方宣传海报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有损商场或其他商铺形象

七、施工申请及装修规定:

1.为协调商场整体布局,未经商场管理部门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装修。

2.乙方经同意后进行装修,应于施工前七日将图纸及施工申请表送交商场管理部门审批,由商场管理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及人员、材料设备出入相关证明。

3.乙方保证于施工期间,遵守施工管理规定及商场管理部门所要求的事项,并自行办理保险事项,因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其一切费用除用保证金扣抵外,不足部分应由该违规商铺及其经营者负担。

4.本商场正式营业后的装修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每天PM:

22:

00-次日AM:

08:

00(本施工时间将视物业规定的时间调整)施工完成应立即将施工周边区域环境回复原状,并向商场管理部门请求确认。

5.乙方在商场内装修、改动或增减任何设施,需要事先书面报告商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商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6.未经商场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更改、移动任何消防设施。

7.乙方的装修设计及使用材料应符合国家及政府法令规定。

8.不得阻挡商场的消防通道、消防门、紧急出口消火栓等设施。

八、商场货物出入规定:

1.商铺货物装卸进出应由理货通道出入,不得影响商场正常营运,依照商场管理部门规定的出入路线,使用指定运输工具运载,以免损坏电梯及地面,请勿使用铁轮车在地面拖拉货物,并不得使用客梯及手扶梯。

2.货物进出区域堵塞时,货物装卸应依照保安人员指挥,依次进出以保障商场运营为主。

3.运送大型设备、设施时,商铺必须派人员在场监督管理搬运货物,因运输不当造成本商场设备、设施损坏及人身伤害的,本商场将向有关商铺追究责任及赔偿。

九、各项设施,设备使用规定

1.所有电器、电线的使用安装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营业时间结束后应巡视所有设备、线路并关闭之。

2.商场管理部门依交接清单,为乙方提供电源插座、电话插孔、照明等基本设备,以上设施商铺均应爱护使用,不得私自加装,若有损坏,按照损坏程度,由商场负责赔偿。

3.商场公共水电、空调、电梯、卫生等各项设备由商场管理部门统一开启,维护保养,以上设施商铺均应照章操作,爱护使用,如有缺陷故障应通知商场管理部门处置,乙方不得自行对该项设施进行维修,如因商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擅自维修,将按损坏程度,由负责赔偿。

十、违规事项处罚细则:

商场管理部门将公平公正对于违规事实进行劝阻、处罚及索赔,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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