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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路前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严

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使建设项目的确定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

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投

资效益显著,确保公路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交通部关于公路基本建设前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黑龙江省公

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部分资金投入和省、地自筹资金

安排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县道及特大型桥梁新建和改建

公路建设项目.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省交通厅实行统一管

理,分级负责。

(一)国家部分资金投入和省、地自筹资金安排的国道主干

线、国道,省道及独立的特大型桥梁新建和改建公路建设项目,

由省交通厅或省交通厅责成有关单位负责管理;县及县以下公路

工程基本建设项。

目,由市(行署)或县(市)交通局负责管理。

(二)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特许经营权转让

建设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应按前

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建设程序

第四条各级负责的前期工作,必须按交通部颁发的基本建

设程序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公路发展规划,五年计划和公路发展的实际需要,

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批复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编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编

报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丈件,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5)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小型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交叉,适当合并或减免一些程序。

第三章前期工作计划的管理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储备项目,前期计

划的下达必须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第七条凡由省交通厅负责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

省交通厅负责下达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一)省交通厅计划部门根据《黑龙江省三十年公路网规划》

进行编制五年的和年度的预可研、工可研前期工作计划,委托有

关部门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组

织评审,上报工作。

(二)省交通厅工程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工可研报告和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计划,委托有关部门编制初步设计和施上图设

计,并负责组织评审、上报工作.

第八条凡由各市(行署)或县(市)交通局自行下达的年

度前期计划,经省公路局批复后组织实施,并上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九条凡需上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各阶段前期工作,按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章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必要

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能性进行综合论证的工作,

是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项目立项、决

策的主要依据.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其研究重点、工作

阶段和工作深度可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所有的

大中型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的小型项

目,也要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寸行性研究工作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

必须由获得相应等级的公路工中型项目,高等级公路及技术

复杂的独立大桥、500米以上隧道工程项目,须由持有交通部颁

发的甲级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必须符合部颁《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否则审

批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工程可行,仕研究的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之

差,应控制在上下浮动10%以内.若超出10%的浮动范围,应重

新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可补充报告,重新报批可行性报

告或可研补充报告。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由省交通厅计划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并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报批。

第五章勘察设计

第十五条伞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

和施工图设计。

对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可采用一

阶段施工图设计。

技术上复杂又缺乏经验的建设项目,必要时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阶段设计。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依据,通过实地测量,调查和必要的试验,论证确定公路建设

项目的路线。

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及其他构造物设

计方案,计算各项工程数量、人工、主要材料、机具设备数量,

初步拟定施工方案,编制设计概算。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

件编制的,它是把初步设计中确定的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根据

工程建设需要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通过详细计算和安排,绘

制出施工图纸,并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十八条省交通厅负责的项目的视察工作,分别由省交通厅

或省交通厅责成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并邀请当地政府及交通部门

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组成视察组,对路线进行全面视察。

地市县负责的项目的视察工作由地市县交通局组织,省公路

局及有关部门派人参加视察工作。

视察后应形成视察报告或纪要,对路线方案、技术等级、标

准、规定及各方面的意见及勘测时应注意事项等,需形成一致性

意见,以便勘测时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大、中型工程项目,测量时由委托单位组织有关

部门进行中间检查。

外业工作结束后,设计单位要进行全面的自

检验收后,向委托单位提交请验报告。

设计委托单位组织有关部

门,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外业成果进行全面的验收和质量W《6,

方可进行内业设计.地方性小型项目可直接进行设计审查。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符

合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丈件编制办法》,否则审批单

位不予审查

第六章前期工作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批由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一步一步进行。

由省交通厅委托的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

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由省交通厅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提出咨询意见,组织省内专家对预可研、工可

研、初步设计等阶段设计文件进行汇审,提出审查意见;文件件编

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后,省交通厅

有关部门将设计丈件,初审意见报上级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由省交通厅责成有关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委托单位对设计

文件初审后,报省交通厅有关部门,按以上程序进行审批,

由地市交通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地市交通局对设计丈件初审

后,报省交通厅有关部门,按以上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于初步设计、概算批准两年后才实施的项目,

需由原初审部门向原设计审批机关申报复审,并按复审意见认真

修订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及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前期工作委托单位质量责任:

委托单位应将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单位,提供合理的设计周期、勘察设计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由于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以及未提供主要的资料造成返工、

停工、修改设计或重做设计,应按实际发生工作量增付或另行增

加设计费。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法人代表,应对其所编制的设计丈件的质

量负责.并按工程项目大小设置项目总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对

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要不断强

化测设手段,提高设计丈件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质量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及公路技术标准、规范、

规程、定额等规定。

2、深入调查研究,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合理地采用

技术指标、结构型式,经过技术经济详细地比较,提出最佳的设

计方案。

3,结合工程的地质情况,积极采用通过国家鉴定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保证质量。

4、设计文件完整、准确,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1)设计丈件的编制内容、深度要符合交通部《公路基本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设计丈件图表示例》

的要求.

(2)符合国家统一制图标准及有关规定。

(3)设计丈件齐全(包括批准丈件、各种协议书、拆迁、

占地。

公铁协作等各种协议书及占地平面图。

水丈计算书和计算

机的相关软件提供的结构计算结果及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所规定的

内容)。

(4)各种图表及工程量准确无误。

5、对开始实施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负责设计交底,并选

派业务熟练,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工地,及时

解决设计问题;否则委托单位将扣减2%一5%设计费。

6,设计质量检查评定工作分自检和验收两个阶段。

自检由

承担设计项目的设计单位自行组织,设计自检评定工作是设计全

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质量经过自检后,填写《设计质量初

验评定书》向委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委托单位主持,

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评定,讦定柝准见《黑龙江省

公路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7、对进行招投标实施的工程项目,受委托单位或招标单位

的委托和要求,由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上作,同时

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章勘察设计奖罚

第;十六条以设计单位承担的独立勘察设计项目作为奖罚

对象,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地质勘探等项

业务。

第;十七条独立的勘察设计项目,经实验检验,达到下列

条件后可予奖励.

1、设计中采用的新工艺、材料和建筑结构技术先进、造型

美观、因地制宜、方案合理。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省内

先进水平。

2、经优秀设计评选,达到省级及省级以上优秀设计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独立的勘察设计项目,经实践检验,凡出现由

于设计单位责任事故,错、漏、碰、缺现象较多,造成勘察设计

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深度满足不了施工要求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

事故,视情况给予设计单位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奖罚形式和标准

1、奖励

(1)颁发优秀勘察设计证书。

(2)对直接参加优秀设计的主要设计人员和工作成绩突出

的人员,将成绩转入本人所在单位,建议作为考核与晋升依据。

(3)颁发一次性奖金,金额为该项勘测设计费的百分之一,

一次性奖金应按各类人员贡献大小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2、罚则

(1)勘察设计单位容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

揽设计任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

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在设计中产生较大的错、碰、漏、缺项目,不合理的

追加工程造价,人为的造成返工或延误工期等,委托单位可扣减

设计单位的2%—-10%勘察设计费;对于囚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

程重大事故者,勘察设计单位除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

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当的赔偿金。

第三十条勘察设计评审工作由省交通厅有关部门负责,组

织省内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

第九章勘察设计合同

第三十一条委托单位根据委托的内容及对工程测设验收时认

定的工作量与测设单位签定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承包合同应

与设计时间、质量挂钩,做到优质优价。

勘察设计承包合同中应

包括“由于设计单位责任,未按合同要求提供设计文件而影响前

期计划的要扣罚设计费”的条款,合同应按国家经济合同统一文

本格式签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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