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持有人员一定要知道的年检和继续教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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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持有人员一定要知道的年检和继续教育

会计从业资格证持有人员一定要知道的年检和继续教育

最近很多考生朋友们都在注重继续教育、证书年检以及继续教育抵扣学分的相关事宜。

小编搜集了些会计从业证年检制度以及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政策,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定参考。

  问:

2016会计继续教育结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

2016会计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各地有所不同,绝绝大部分是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具体请登陆当地财政局官网查看各地具体继续教育政策。

一般逾期未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话,2017年是能够补学习的,不过报名费可能会比较高一些。

建议尽量提前完成2016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否则可能会对会计证换证、会计职称报名有一定影响。

此外,当年取得的会计证,一般是从下年开始继续教育的,即:

2016年取得的会计证,一般从2017年开始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即可。

  问:

哪里能够了解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答:

能够通过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网站了解。

一般在当地的财政官网都有报名入口,登录当地财政局官网即可报名继续教育。

  问:

持非所在城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能够参加所在城市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吗?

  答:

不能够。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持证人应参加证书管辖地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问:

是否参加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出手续或调入?

  答:

只有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才能办理调出、调入手续。

  问:

2013年拿到会计证,现在是2016年了,但是一直没参加继续教育,补学继续教育要如何报名?

  答:

学员取得会计证后每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2013年取得的会计证要补学2014-2016年度继续教育,其他同理。

可到当地财政局指定的学校补学。

(具体要求请以当地财政局公布为准)

  问:

会计证年检和会计证继续教育到底怎么回事?

  答:

会计证年检就是会计管理部门即财政局对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登记。

  会计继续教育是指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的相关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检查登记的周期内完成会计人员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所以,年检会计证主要是检查会计人员有没有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暂时分不清楚概念的人员能够把二者当成一回事。

  问:

该从哪年开始会计继续教育?

  答:

按照规定,会计人员应该从发证之日起的“第二年“参加继续教育,发证当年不需要继续教育。

举个栗子:

我的会计证上的发证日期是2014年12月1日,我该什么时候继续教育呢?

答案是从业2015年开始参加2015年度的继续教育,到了2016年再参加2016年度的继续教育。

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问:

忘记了上次年检怎么办?

  答:

因为有部分刚考证的学员,不太懂会计证年检政策,还有一部分因为各种原因致使忘记会计证年检,怎么办呢?

比如:

某同学的会计证是2013年发的,错过了2015年上半年的会计证年检,也不知道要继续教育,该怎么补救呢?

准确的做法是先把2014年度继续教育补上,然后再参加2015和2016年的继续教育,最后在2017年上半年一起补参加年检!

上期有没年检的,不补前面的继续教育是通不过检查的!

  问:

该怎么参加继续教育啊?

  答:

现阶段,财政局认可的会计继续教育形式现在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接受会计类培训机构培训,发的财政、人社厅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一种是参加财政局认可的网上教育学习,学习合格后从网上打印继续教育合格证。

  问:

会计类在校大学生会计证,是否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答:

会计类专业的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和毕业当年无需实行继续教育,毕业时去财政局办理审核手续,不然没有继续教育记录。

  此后每年则需在规定时间内实行继续教育。

具体时间请留意当地财政局。

(能够致电当地财政局实行咨询,比较保险)

  年检:

  翻看你的会计证,上面有有效期,在有效期之前去地方财政局办理即可。

如果你的会计证没有有效期,请咨询你们当地财政局,有可能你那里取消年检了。

对于取消年检的地方,要注重一下财政局的网站,遇到换证、资格延续的时候财政局会发通知。

  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理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继续教育的形式多样,会计人员能够自愿选择参加不同的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附: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18号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水平,适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相关内容实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

2013年8月27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理应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动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理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水平,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

  

(二)突出重点,提升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升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增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持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升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理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展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理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理应遵循教育、考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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