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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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JGJ48-2014
备案号J1839-201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thestorebuildings
2014-06-12发布2014-12-0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storebuildings
JGJ48-2014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
执行日期:
2014年12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4年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storebuildings
JGJ48-2014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环球印刷(北京)有限公司印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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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48-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1、4.2.12、4.3.3、7.3.14、7.3.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19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12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与疏散;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将适用范围定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的商店建筑设计;2.修改和补充了建筑设计部分的有关内容。
增加了家居建材商店的规定;3.增加了术语、
建筑布局、室内环境等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9号,邮编:
430071)。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俞红涂正纯马友才熊江
林莉杨允戴志中刘彦君
武晓勇马海纯严林木陈志新
王永平
本规范主要审杳人:
顾均余吉辉翁皓江刚
叶大法郑小梅赵世明符培勇
王金元杜毅威张璋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2建筑布局
3.3步行商业街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2营业区
4.3仓储区
4.4辅助区
5.防火与疏散
5.1防火
5.2疏散
6.建筑设计
6.1一般规定
6.2室内材料
6.3保温隔热
6.4室内声环境
7.建筑设备
6.1给水排水
6.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3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使商店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等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的建筑设计。
1.0.3商店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零售业态的需求,在商品展示的同时,为顾客提供安全和良好的购物环境,为销售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工作环境。
1.0.4商店建筑的规模应按单项建筑内的商店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商店建筑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总建筑面积
<5000㎡
5000㎡~20000㎡
>20000㎡
1.0.5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商店建筑thestorebuilding
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
2.0.2零售业retailbusiness
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为主的行业。
2.0.3零售业态retailforms
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
2.0.4购物中心shoppingcenter,shoppingmall
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
2.0.5百货商场departmentstore
在一个建筑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商店。
2.0.6超级市场supermarket
采用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为主,向顾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主要目的的零售商店。
2.0.7菜市场foodmarket,vegetablemarket
销售蔬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所或建筑。
2.0.8专业店specialtystore
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提供适当服务的零售商品。
2.0.9步行商业街commercialpedestrianstreet
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休闲等活动而设置的步行街道。
2.0.10无性别公共卫生间nonsexualpublictoelets
为解决特殊人员如厕不便而设置的公共卫生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1.1商店建筑宜根据城市整体商业布局及不同零售业态选择基地位置,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3.1.2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3.1.3对于易产生污染的商店建筑,其基地选址应有利于污染的处理或排放。
3.1.4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商品的商店建筑不应位于人员密集场所附件,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1.5商店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1.6大型商店建筑的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宜小于基地周长的1/6,并宜有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3.1.7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内的雨水应有组织排放,且雨水排放不得对相邻地块的建筑及绿化产生影响。
3.2建筑布局
3.2.1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人员集散场地,且场地的面积和尺度应根据零售业态、人数及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
3.2.2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设置专用运输通道,且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其宽度不应小于4m,宜为7m。
运输道路设在地面时,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
3.2.3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设置垃圾收集处、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处等服务性场地。
当设在地面上时,其位置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和消防扑救,不应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并应采取适当的视线遮蔽措施。
3.2.4商店建筑基地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2.5大型商店建筑应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停车位。
在建筑物内设置停车库时,应同时设置地面临时停车位。
3.2.6商店建筑基地内车辆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停车位的数量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当设置2个或2个以上车辆出入口时,车辆出入口不宜设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3.2.7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进行基地内的环境景观设计及建筑夜景照明设计。
3.3步行商业街
3.3.1步行商业街内应设置限制车辆通行的措施,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3.3.2将现有城市道路改建为步行商业街时,应保证周边的城市道路交通畅通。
3.3.3步行商业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现有街道改造的步行商业街,其街道最窄处不宜小于6m;
2新建步行商业街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通道;
3车辆限行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
4当有顶棚的步行商业街上空设有悬挂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顶棚和悬挂物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且应采取确保安全的构造措施。
3.3.4步行商业街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库),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有便捷的联系。
3.3.5步行商业街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3.3.6步行商业街应进行后勤货运的流线设计,并不应与主要顾客人流混合或交叉。
3.3.7步行商业街应配备公用配套设施,并应满足环保及景观要求。
4基地和总平面
4.1一般规定
4.1.1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三部分。
商店建筑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得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
4.1.2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的建筑面积应根据零售业态、商品种类和销售形式等进行分配,并应能根据需要进行取舍或合并。
4.1.3商店建筑外部的招牌、广告灯附着物应与建筑物之间牢固结合,且凸出的招牌、广告的设置除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外,还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且不得妨碍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环境卫生等。
4.1.4商店建筑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橱窗的平台高度宜至少比室内和室外地面高0.20m;
2橱窗应满足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3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可不采暖,其内壁应采取保温构造,外表面应采取防雾构造。
4.1.5商店建筑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防盗要求的门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外门窗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防雨、遮阳、保温等措施;
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4.1.6商店建筑的公共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宽度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表4.1.6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宽度
楼梯类别
梯段最小净宽(m)
踏步最小宽度(m)
踏步最大宽度(m)
营业区的公共楼梯
1.40
0.28
0.16
专用疏散楼梯
1.20
0.26
0.17
室外楼梯
1.40
0.30
0.15
2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
3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的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11mm;栏杆高度及承受水平荷载的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
4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店建筑的中庭应提高栏杆的高度,当采用玻璃栏杆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
4.1.7大型和中型商店的营业区宜设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多层商店宜设置货梯或提升机。
4.1.8商店建筑内设置的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扶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不应超过12°;
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3m范围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兼作他用;
3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以防对人员造成伤害。
4.1.9商店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4.1.10商店建筑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1.11商店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楼)地板面积的1/20。
4.1.12商店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4.2营业区
4.2.1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分柜、分区或分层,且顾客密集的销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的区域;
2营业厅内的柱网尺寸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零售业态和建筑结构选型等进行确定,应便于商品展示盒柜台、货架布置,并应具有灵活性。
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应设有均匀的出入口。
4.2.2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通道在柜台或货架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2.20
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或货架之间
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7.50m
2.20
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7.50m
另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为7.50~15.00m
3.00
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为7.50~15.00m
3.70
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大于15.00m
4.00
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上下两个楼梯宽度之和再加1.00m
柜台或货架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4.00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
1当通道内设有陈列物时,通道最小宽度应增加该陈列物的宽度;
2无柜台营业厅的通道最小净宽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的规定基础上酌减,减小量不要大于20%;
3菜市场营业厅的通道最小净宽宜在本表的规定基础上再增加20%。
4.2.3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营业厅的净高
通风方式
自然通风
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
空气调节系统
单面开窗
前面敞开
前后开窗
最大进深与净高比
2:
1
2.5:
1
4:
1
5:
1
--
最小净高(m)
3.20
3.20
3.50
3.50
3.00
注:
1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度季节通风量不小于20m³/(h·人),并且有人工照明的面积不超过50m²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2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4.2.4营业厅内或近旁宜设置附加空间或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服装区宜设试衣间;
2宜设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场地;
3销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的营业厅设试音室,且面积不应小于2m²。
4.2.5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内宜按商品的种类分开设置自选场地;
2厅前应设置顾客物品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的盛器堆放位置及出厅收款位等,且面积之和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3应根据营业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处按每100人设收款台1个(含0.60m宽的顾客通过口);
4面积超过1000m²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4.2.6自选营业厅的面积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当采用购物车时,应按1.70m²/人计。
4.2.7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7的规定,并应按自选营业厅的设计容纳人数对疏散用的通道宽度进行复核。
兼作疏散的通道宜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出口。
表4.2.7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不采用购物车
采用购物车
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
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
1.60
1.80
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
2.20
2.40
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
2.80
3.00
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
通道长度小于15m
2.40
3.00
通道长度不小于15m
3.00
3.60
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
3.80
4.20
注:
当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可选择性进行调整。
4.2.8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综合性建筑,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饮食、文娱等部分的建筑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9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店铺的作业运输通道宜另设;
2商铺内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至距通道边线不小于0.50m的位置;
3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10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
表4.2.10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通道名称
最小净宽度(m)
通道两侧设置商铺
通道一侧设置商铺
主要通道
4.00,且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0
3.00,且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5
次要通道
3.00
2.00
内部作业通道
1.80
--
注:
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算。
4.2.11大型和中型商店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
4.2.12大型和中型商店内连续排列的商铺的隔墙、吊顶等装修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建筑设计对建筑构件及配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并不得随意增加荷载。
4.2.13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为顾客设置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且面积宜按营业厅面积的1.00%~1.40%计;
2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卫生间,并宜设服务问讯台。
4.2.14供顾客使用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前室,且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营业厅、电梯厅、顾客休息厅或休息区等主要公共空间;
2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3中型以上的商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小型商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厕位;
4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且卫生间内宜配置污水池;
5当每个厕所大便器数量为3具以上时,应至少设置1具坐式大便器;
6大型商店宜独立设置无性别公共卫生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7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4.2.15仓储式商店营业厅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机械设备的提升高度要求。
货柜的布置形式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机械设备移动货物时对操作空间的要求。
4.2.16菜市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菜市场内设置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让宽度;
2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
3菜市场内净高应满足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沟内阴角应做成弧形。
4.2.17大型和中型书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宜按书籍文种、科目等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书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区域;
2营业厅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区域;
3设有较大的语音、声像售区时,宜提供试听设备或设试听、试看室;
4当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
5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册/m²~500册/m²计;书库底层人口宜设置汽车卸货平台。
4.2.18中药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部分附设门诊时,面积可按每一名医师10m²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且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m²;
2饮片、药膏、加工场和熬药间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和防火标准的规定。
4.2.19西医药店营业厅设计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分区、分柜设置。
4.2.20家居建材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层宜设置汽车卸货平台和货物堆场,并应设置停车场;
2应根据所售商品的种类和商品展示的需要,进行平面分区;
3楼梯宽度和货梯选型应便于大件商品搬运;
4商品陈列盒展示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和防火标准的规定。
4.3仓储区
4.3.1商店建筑应根据规模、零售业态和需要等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卸货区和商品出入库及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
储存库房可分为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
4.3.2储存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建的储存库房或设在建筑内的储存库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2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的相关销售区,并宜设置货运电梯。
4.3.3食品类商店仓储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商品的不同保存条件,应分设库房或在库房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各用房的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不得采用有毒和容易发生化学反应的涂料。
4.3.4中药店的仓储区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对温湿度和防霉变等的不同要求,分设库房。
4.3.5西医药店的仓储区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种类分设的库房;对无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且室温不应大于30℃。
4.3.6储存库房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的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货架或堆垛间的通道净宽度
通道位置
净宽度(m)
货架或堆垛与墙面间的通风通道
>0.30
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
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
0.70~1.25
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
可通行轻便手推车
1.50~1.80
电瓶车通道(单车道)
>2.50
注:
1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
2储存库房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置不小于6m×6m的回车场地。
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