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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造价与成本控制论文

 

论工程造价与成本控制

摘要

造价管理它是以降低成本为宗旨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

成本管理是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企业管理进而演变成企业竞争力的手段,本文就建筑施工企业的造价管理与成本控制发表几点看法。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是工程变更的两种表现形式。

设计变更是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所以内容责任都少有争议。

所以在这里我们针对争议比较突出的工程签证作为着手点重点研究。

工程签证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两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合意行为,通常办理签证的情形很多,包括延期开工、延误工期、调整价款、设计变更、程量增加确认等等。

现阶段在我国,承包人通常低价中标承接工程项目,在建筑行业竞争愈加激烈的今天,工程利润越来越低。

承包人必须坚持“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策略,应该运用签证来降低风险、实现盈利,通过增加索赔项并办理好签证来提高工程总价款。

关键词:

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

成本控制

 

Studyonthecostandcostcontrol

Abstract

Costmanagementisacomprehensivemanagementworkwiththepurposeofreducingcost.Costmanagementistheconstructionenterprisemanagement,enterprisemanagementandthenevolvedintothecompetitivenessofenterprisesmeans.Inthispaper,constructionenterprisecostmanagementandcostcontrolpublishedfromseveralpointsofview.DesignchangeandengineeringvisaistwoformsofEngineeringchange.Designchangeisdesignedtomodifytheoriginaldesigndrawings,sothecontentofresponsibilityarelesscontroversial.Soherewecomparethecontroversyforoutstandingengineeringaskeytostudyvisa.

Visaprojectistheconstructionunitandconstructionunitforthetwosidestoreachconsensusofundesirablebehavior,usuallyvisasituationmany,includingdelayedstartdelayperiod,priceadjustment,changethedesign,processconfirmationandsoon.Atthepresentstageinourcountry,thecontractorusuallylowbidtoundertaketheproject,intheconstructionindustryisincreasinglyfiercecompetitiontoday,projectprofitandislower.TheContractorshalladheretothe"lowbid,diligencevisa,highclaimsfor"strategy,shouldusevisatoreducetheriskandachieveprofitability,throughincreasesinclaimsandapplyforthevisatoimprovethetotalprojectprice

Keywords:

constructionenterprises;projectcostmanagement;costcontrol

 

第一章、绪论

谈到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不少人便习惯地想到是工程预结算,即工程造价人员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取费用,或在施工结束后根据《施工合同书》、竣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现场签证单等结算资料编制竣工结算.这些固然是必要的,但我们要看到,当工程造价人员编制工程概预算或竣工结算时,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都已经是确定了的,而施工是以按图施工为原则,工程造价人员所做的工作只是计算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变化以及防止高估冒算.建设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决策是否存在失误,设计方案在技术上是否可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进行优化,这些工程造价人员无能为。

也就是说,工程造价人员的工作只是事后算账,只能被动地反映设计和施工所花的费。

因此,如何降低建设项目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成为众所关注的焦点。

不管对于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来说,工程签证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工程结算的重要凭证之一,是造价控制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然而,正是这样一种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都认为驾轻就熟的做法,却在不同的人眼里,有不同的理解。

工程签证这种旧体制下的产物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完善,在实施过程中争议颇多,影响了发承包人权利义务的平等。

如何界定签证,签证主体有怎样的权限,不符合签证程序会有怎样的后果,签证是否一定有效?

这些争议,是需要研究和解决的。

现代工程是由工程合同运作的,在整个工程合同体系当中,施工合同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

而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施工合同的主体,双方权利义务间的平衡体系构建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于营造和谐的建筑市场,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建效率都有重大的意义。

把握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基础在于把握对价关系。

对价指的是权利、义务间所固有的互为条件的关系,合同当事人中某方的权利构成相对方的义务。

 

第二章、本论

2.1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现状

2.1.1重视不同建设阶段影响。

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投资决策阶段。

仅注重施工,轻视决策和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多被忽视,而往往是把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放在工程的施工阶段。

这样做尽管也能取得一定效果,但实际上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其主要原因是:

(1)在投资决策方面对科研不够重视,相应的投入不足;

(2)对建设各阶段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认识不够深。

根据国外不同建设阶段影响投资程度的研究结果,占工程项目建设周期1/4的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阶段是影响项目投资最大的阶段,不同建设阶段影响投资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

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建设单位(发包人或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人或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6.1条规定“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当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第4.6.6条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这两个条款都明确了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签证。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处理措施的工程签证。

这类签证通常也难以下发,因为实际施工中往往只注重结果,对于过程的技术处理在合同中往往没有具体说明,所以难以分辨该种技术处理到底是施工过程的必须有的措施还是特殊措施。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的工程签证。

这类签证和第二点基本一致,把它单独提出来是因为除了第二点说的原因以为它还有自己独立于其它内同的分歧点。

这类签证往往存在反复拆建的问题在计量中需要留心注意。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自然条件发生变化造成的地基处理的额外费用等工程签证。

这类签证由于建设单位往往以现场施工单位已亲自踏勘为由,这部分风险归为施工单位的自担风险,所以这一部分往往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以签证。

发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另外委托给施工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的签证。

这部分签证也是在合同中没有说明在计价计量是会产生分歧。

通过工程签证内容的得以证实。

质量成本各方面因素。

经过综合考虑质量成本各方面因素,使工程项目的质量既符合工程标准要求,又具有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在施工过程中,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利用规范允许的正负偏差,节约材料的使用量,降低项目费用。

同时控制返工率,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各级质量自检人员要把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自检和管理工作真正贯彻到整个过程中,采取切实的防范措施,消除质量通病,做到工程一次成型,一次合格,杜绝返工现象的发生,避免造成因不必要的人、财、物等大量的投入导致加大工程费用的现象。

2.1.2施工合同签订中的重要性

在签订合同中不严谨、不规范我国目前普遍存在合同意识淡薄、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不断的状况.其主要原因是:

(1)施工合同类型选择中建设施工合同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想“一次包死”,选择固定价格合同,而往往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各种变化,而这些变化施工单位是难以接受的。

(2)由于合同条款内容不真实、不完备、不具体、不明确,引起纠。

当前,一些缺乏合同意识和不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认为合同条款太多、烦琐,从而造成条款缺款少项、不完备;一些合同虽然条款比较齐全,但内容只作原则性约定,不具体、不明。

(3)缺乏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过于简单,极易出现合同纠,违约责任如何约定,直接反映出该合同的质量如何,也直接反映该合同可以顺利进行的可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支付依据。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建设单位(发包人或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人或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6.1条规定“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当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第4.6.6条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这两个条款都明确了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设置的职权。

主要有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项目经理职务,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职权范围。

因此参建各方负责人的姓名、职权范围都应在合同中明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上述人员或职权范围发生变化,均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各方,不得因此改变或否决变化前的签证意见。

《建设工程价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前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这里关键是分清范围和责任,指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或归咎于发包人责任而增加的费用。

所以其重要性是不可轻视的。

2.1.3设计变更,施工签证随意、不规范对施工的影响。

施工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施工签证、隐蔽工程签证。

施工单位采取低价中标的策略,在施工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施工签证、隐蔽工程签证等方面大做文章.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

不合理的签证纠正非常困难,特别是手续完备的签证、隐蔽工程签证等,更是难以纠。

这直接使工程投资增加.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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