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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论文

 

学生姓名:

陈喆卉考籍号:

911410200561

专业年级:

题目:

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

指导教师:

  

(姓名)(专业技术职务)

评阅教师:

  

(姓名)(专业技术职务)

2011年 3 月

目录

目录1

摘要2

关键词2

一、从经济法角度认识WT03

二、概述加入WT0之前的中国经济法3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3

(二)经济法的概念4

(三)经济法的特征4

三、加入WT0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5

(一)从关税的的角度看加入WT0对我国税法的影响5

(二)加入WT0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影响6

(三)加入WT0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6

四、结束语8

参考文献8

致谢9

摘要

“WTO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对国际经济进行规范的国际经济组织,它是在原先的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简称)的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

WT0也是以贸易白由化为基本的宗旨。

WT0主要的作用是限制各成员国和政府的作用而通过市场的作用来促进成员国的经济的发展。

作为国际经济组织的WT0存在着许多的不足,这是我们在即将加入这个体系时应当注意的。

加入WT0对我国而言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它对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促进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关键词:

经济法;WTO;税法;公司法;合同法;

 

加入WT0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0)的成员。

这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是我国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体现。

在中国加入WT0前后,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们就WT0规则与相关法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发表了一批论著。

其中,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就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的关系进行的研究取得了不小成绩,但是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还存在着意见分歧。

例如:

对于认为WT0规则是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有机结合的观点,应该怎样评析?

WT0规则是不是一部《国际行政法典》?

能不能说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是“从属关系”?

可否认为WT0规则是经济法的渊源?

认为我国加入WT()前23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加入WTO后“不堪一击”的观点是否符合实际?

如何看待WTO规则是我国经济法立法的依据这一论断?

对于这些问题以及有关的基本问题,亟待深入探讨,以便逐步取得共识。

据此,本文着重就WT0的特征和WTO规则的法律属性、WT0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加入WT0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等问题进行论述,以利于全面认识和正确实施WTO规则,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一、从经济法角度认识WT0

加入wT0,意味着我们已经将自己放到了国际社会的大市场当中。

市场经济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的过程。

这个过程是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来实现的,因此,我认为研究WTO的问题,应当正确认识它的法律特征。

WT0是政府间、也包括具有独立关税地位的地区间的国际经贸组织。

它的宗旨是促进公平、公开、公正的自由旧际贸易,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多边贸易体系。

基本内容和涉及的主要领域,应当说主要是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投资、知识产。

WT0作为国际法律规范,为了维护成员的权利,多数成员履行义务,确立了争端解决机制。

当成员就贸易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这实际上是法律范畴的程序保障机制,相当于我们国内的诉讼法律机制,只有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WT0机制的特征,才能把握它的本质,增强对WT0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并运用好这个机制,生存和发展。

二、加入WTO前的中国经济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垄断组织的出现及垄断组织对经济的垄断,加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受到很大影响,国家必须放弃原来的“自由放任”原则,承担起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等职能,于是在20世纪初,就诞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

法国另一名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这部法律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直接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开始。

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

1919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煤炭经济法》,1923年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经济法规。

德国经济法的实践与理论对世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的影响,首先是日本全面借鉴德国的经验,随后,欧洲其他国家也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

原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很重视经济立法,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步了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

但随着东欧形势剧变,法律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我国以土地法和劳动法为核心,辅之以其他经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济立法的基础上,开始制定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法。

尤其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工作重点转移,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经济立法得到迅速发展。

我国逐步制定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破产法、商标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经济法的概念

对于经济法概念如何定义,国内外理论界争论较大。

西方国家的学者特别是对经济法理论颇有研究的德、日学者中,大多数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秩序法、经济干预法,属于公法范围;但也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属于社会法性质。

根据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内在要求,我们可以对经济法作如下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和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除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

1、经济性:

经济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是直接反映经济基础、调整经济关系,因而它不仅要对各种经济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必须直接体现、反映和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

2、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规范的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若干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对内经济法律规范,又包括对外经济法律规范。

其次,在调整主体上,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法人主体,也包括自然人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还包括各种不同身份的个人。

再次,在调整范围上,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

三、加入WT0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

我国经济法包括企业法、税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会计法、审计法等,本章将从税法、破产法和合同法等三方面阐述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

(一)从关税的的角度看加入WT0对我国税法的影响

海关税收制度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关税收不仅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而且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

完善海关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确保海关税收应收尽收,对改善我国宏观经济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国际规范要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关税收征管,是我国海关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

1、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

(1)关税在中央财政中依然起着重要的支柱作用。

但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时期,关税水平还处于较高阶段,国民经济发展对关税还有比较强的依赖性,近期甚至相当长的时问内关税的财政作用仍比较明显。

(2)关税对宏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处于重要阶段,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二是经济发展正处于新的增长时期;三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我国经济加快了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关税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结构和消费布局,为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具潜力的发展空间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

(3)我国海关税收征管面临复杂的形势。

进入21世纪后,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国际性投资、生产、销售、研发等跨国经营活动的开展,促进了一体化国际市场的逐渐形成,以价格瞒骗为特征的偷逃关税现象,在我国则更显普遍和突出。

“洗单”、“洗货”和“洗公司”相结合,成交价格人为分割、境外垄断“成交价格”、操纵进口申报价格等情况,使海关税收离应收尽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海关税收征管面临着十分复杂和严峻的形势。

[2]

2、目前我国海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海关税收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已经构成了海关税收征管的法律体系主体框架,但是目前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和完善仍显滞后,尚不能很好地适应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要求。

(2)反价格瞒骗机制实际收效不大。

我国海关目前反价格瞒骗主要还是依靠现场估价来实现。

由于海关一方面受到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的WT0海关估价协议的约束,发现当事人有明显低瞒报价格的嫌疑时,不能直接估价,必须先进行价格磋商,另一方面,海关还面对着企业要求快速通关的压力,因此,对于低瞒报价格案件,海关取证难、查处难,一般只要当事人同意调高价格补税,海关便不再追究,而这种做法又被外界指责为议价征税。

(3)海关原产地管理工作开展困难。

原产地管理是当前海关面临的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基础工作。

特别是CEPA、东盟、曼协等贸易协定的实施,给海关原产地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目前海关原产地执法管理受立法不完善、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反欺诈信息渠道和技术手段欠缺、机构设置不健全以及基层关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多种因素影响,对原产地的认定和相关税收风险防范[作仍处在不断探索的起步阶段。

总的来说,加入WT0后,涉外纳税主体增多,这会使现有的纳税结构出现重大变化。

加入WT0后,税法的改变将会使征税对象发生变化。

比如说,在现有的税法体系是以流转税为主体,但以后所得税将成为第一大税。

而在同一税种内比例也会发化,税率将呈一个多元化的趋势。

税率是一个国家赋税轻重的尺度,加入WT0后,认为税率将从总体上进行调整。

如关税税率将降低,而所得税率将上升。

在关税里面,我国的劣势产业应实行WTO所允许的最高税率,而对优势产业应实行低税率。

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减免税的标准将逐渐统一,而地区型的优惠政策也将向结构型的优惠政策转变。

而涉外纳税主体也应由普惠制转向特惠制。

(二)加入WTO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制定颁布与次年正式实行的。

作为改革开放后第一部关于企业市场破产推出的法律制度,对当时的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经过十余年的法律实践,由于这部破产法的固有缺陷,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与全球化对企业破产制度的要求。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破产法》:

1、私法之精神:

破产法在性质上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当然应该始终如一的渗透意思自治的理念。

2、制度之科学:

新《破产法》改变了原来法院主导的破产启动制度,规定了更为明确的破产申请人范围和破产申请条件;引进了世界上先进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扩大了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加入了与破产清算平行的重整与和解程序;明确了一系列法律权责分配;进一步增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设计之切实:

新《破产法》在制度设计上,把所有经济实体一视同仁,被没有有关国有企业的一些特殊规定。

最大限度的引进国外破产法领域的新近制度,并根据中国国情做了适当调整。

总言之,自中国加入WTO以来,我国原有的《破产法》已不再适用。

而新的《破产法》让我们看到了就像新《公司法》带来的曙光,其必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里在市场经济推出领域带来更多的理好消息。

(三)加入WT0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新中国历史上条款最多的一部法律,共428条,内容非常丰富。

自从加入WT0以后,我国又从市场经济角度对合同法作了相应的修改。

内容如丰富,短时间把它作一个冷静客观的评价,指出其成功与不足,仅仪凭本人之水平,实在是有难度的。

现本人就部分内容,结合WT0做一些简单的评价。

1、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是在立法方案中明文规定的。

下面就本人了解到的内容阐述几点观点:

(1)新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

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法律追求的目标。

我们的合同法应当既追求经济效率,又追求社会正义。

所谓经济效率,拿我们习惯的话说就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赚钱;所谓社会公正,是在整个社会不同的阶层、人群之间要大体上做到平衡,在一个合同关系当中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要大体平衡。

(2)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的教科书都说,法律就是行为规则。

合同法首先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规则。

但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是裁判规则,亦即法官裁判合同案件时的裁判规则。

这就要求这个裁判规则要有可操作性,要求每一个规则、每一个条文要尽可能的有具体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适用范围,这样法官在裁判时才有所遵循,最终能够保障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裁判同样的案件能够得到同样的判决结果,维护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2、合同法的成功

合同法可以说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本人认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法反映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和完善。

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把整个国家建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在这个大市场上当事人签订合同,这就要求交易规则(合同法就是交易规则)必须是统一的,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裁判的公正和统一,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3、合同法实现了现代化

自加入WT0以来,我国的相关经济法做了很大的调整。

特别是合同法。

这些发展表现在精神实质上,更加强调实质正义、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等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人们的权益。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弹性更大,他首先对当事人之问的利害关系进行权衡,看合同双方的经济状况、合同订立的背景、社会环境,尽量谋求一个利害关系上公平的判决,最后作出的判决应当是公平的、合理的、适当的。

这种情况下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平等、形式上的正义。

本世纪以来,特别是加入WTO,整个民法思想、合同法思想都发生了变化,对于实质的定义、实质的公平更为关注。

一1法官裁判案件时,首先要考虑消费者、劳动者,由于他们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在法律觇则上就要给予他们特殊的照顾、特殊的保护。

在裁判案件的时候,法官的灵活性要大一点,不再是机械地抠条文,而要看双方的利害关系、具体环境,最后达剑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法律上也规定了很多弹性条款,给予裁判上很多灵活的方法。

我们的合同法是在本世纪木制定的,必须在具体的制度体现这些先进的法律思想,以实行法律的现代化。

 

结束语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意味着我们将自己完完全全地放到了世界大市场之中,只有按照WTO规则校准自己,才能从中获益。

市场经济“是民主与法制的经济”,它不是市场主体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的过程。

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来实现的。

与计划经济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权力关系和经济权利关系是统一的复合关系体。

如果将经济活动主体看作是国民经济的“细胞”,经济法就是要激发它们的活力,为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经济法则把这些“细胞”组织起来,使之按照国民经济运行的要求有规律、有秩序地进行自主经济活动。

总之,在功能上。

经济法着重于创设一种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无形之手”(市场机制)运作的法律保障;而经济法着重于从外部维持这种市场秩序,引导市场避免走向盲区,是“国家之手”(政府干预)在经济领域运作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一版

[21加入WTO后的中国:

对策与选择辛鸣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3]经济法概论贵立义林清高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

[4]WTO与中国经济法律事务莫童著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5]经济法原理问题董延林著中国方止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6]合同法于利明房绍绅王轶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1月第1版

[7]合同法学刘晓霞著兰州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日期:

2006—3~1

[8]方正Apabi数字图f5馆http:

//210.32.33.207/dlib/List.asp

[9]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http:

//lsg.cnki.net

[10]CNKI系列数据库http:

//c48.cnki.Fiet

 

致谢

当论文接近尾声的时候,我很难寻到这几个月来来久久期盼的轻松之感。

我依稀地感到了毕业临近脚步,心中充满了无限留恋和感激。

我要感谢几年中所有接触过的老师,是他们的教育和关心使我从一个惜懂少年渐渐长大成熟起来。

尤其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

老师对待学术严谨认真,对待学生关怀备至。

在论文写作的几个月中,老师在选题、开题、大纲确定、研究设计、数据收集和论文撰写每个步骤中都给予我大量的指导和支持。

他的教导让我明白了脚踏实地的治学态度对于从事研究工作的重要性,更让我领悟到明确的发展方向对于个人发展的指导作用,这些也将影响我今后的人生。

感谢帮助我的所有同学,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又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论文的顺利完成。

最后,我还要感谢我的父母,感谢他们二十多年来的养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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