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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归属问题探析

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归属问题探析

 

学生姓名

刘艺

院系名称

法学院

专业名称

法学

班级

2011级3班

学号

2011020328

指导教师

罗玉尧

完成时间

2015年2月27日

 

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归属问题探析

法学专业

学生姓名:

刘艺指导老师:

罗玉尧

摘要:

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导致财产形式的增加,作为无形财产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无疑也影响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将知识产权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理论上和现实上的重要意义,法律将其规定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无疑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但是我国现有立法对此的规定仍然不够详尽细致,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更加复杂的社会现象。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依法处理知识产权收益已经成为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且夫妻对知识产权所产生收益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设置合理的夫妻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制度,无论是对夫妻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收益归属

Onintellectualpropertyownershipoftheproceedsofmaritalpropertysystem

Abstract:

Thecontinuousdevelopmentofthesocietyleadtotheincreaseofthepropertyform,asanimportantpartofintangibleproperty,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ffectedthescopeofthejointpropertyoffamilyundoubtedly.Intellectualpropertyincomeintothejointpropertyofhusbandandwifehasimportantsignificanceoftheoryandreality,thelawtoitsprovisionsforstatutoryjointpropertyofhusbandandwifeisanimportantprogressoflegislationinChinaundoubtedly,butChina'sexistinglegislationstipulationisnotverydetailed,morecomplexsocialphenomenoncannotsolvethesocialtransitionbringseffectively.Withthegrowingimporta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accordancewiththelawofintellectualpropertyincomehasbecomeanimportantissueinlifeofhusbandandwifeandtheincomegeneratedby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directlyrelatedtobothhusbandandwifeinthefamilystatusandfamilystability,relatingtosocialstabilityandeconomic.Therefore,settingareasonablereturnownershipsystem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ofmaritalpropertysystem,havingveryimportantpracticalsignificanceinindividual,familyorsocial.

Keywords:

jointpropertyofacoupleintellectualpropertyownership

 

 

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归属问题探析

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导致财产形式的增加,作为无形财产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无疑也影响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知识产权收益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也被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革,知识产权收益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是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运行机制,夫妻双方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属依据自愿原则进行自由地分配即约定财产制,由于采用自愿原则,则约定财产制在现实中产生问题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本文主要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视角下对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进行探讨和研究。

我国《婚姻法》通过了几次修正后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较之前有重大的进步。

现行《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归属问题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七、第十八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二条中。

虽然立法已经给出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形式上过于简单,内容也不够详尽细致。

因此,在知识产权的市场经济地位凸显的今天,如何在立法上深化、细化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自身脑力劳动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专属权利,具体地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技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自身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我国民法理论曾在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将知识产权称为“智力成果权”。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在《民法通则》中首次将“intellectualproperty”译为“知识产权”。

日本学者曾将知识产权称作“无产权”。

实践中,知识产权出现了多种不一样的称谓,例如无形财产权、无体财产权、非物质财产权、符号财产权、准物权、创造性劳动权、形式财产权、信息产权等。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无疑是新兴的、愈发被人重视的一种私权,但从各国的立法现状来看知识产权都是存在一定期限的,即存在法律限制。

因为人们的智慧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性,与社会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关系密切。

法律虽然也承认知识产权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当知识产权被任何个人或单位长期垄断,将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多有限制。

例如在法律权利的期限上有特殊的限制,这是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大不相同的地方。

(二)知识产权收益的定义

如果把知识产权权利本身比作一泓清泉,那么知识产权收益则是源源不断流出的泉水。

通俗来说,知识产权收益则是知识产权被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转换成的金钱或者一定的货币表现形式。

一篇文章发表后得到的稿酬、一项专利运用于工业生产后所赚取的利润都是属于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当然不止前文提到的简单的表现形式,其实,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认知水平、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在这个知识越来越值钱的时代,知识产权收益的表现形式已多种多样,且更倾向于人们自由、真实的意思表达。

权利人取得知识产权,则相应取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其收益主要包括财产性收益和非财产性收益。

其中财产性收益是财产权的体现,非财产性收益是人身权的体现,本文主要探讨知识产权收益中财产性收益如何在夫妻之间进行设置与分配。

由此可见,在知识产权收益表现形式愈加多样化的今天,收益分配的合理合法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我国婚姻法将知识产权收益纳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其现实的重要意义。

二、知识产权收益作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后将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私人财产合并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夫妻根据共同共有的规定对双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夫妻关系终止时进行共有财产分割的一种制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

中国目前的婚姻法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将被视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将知识产权收益纳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知识产权收益作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论依据

1.配偶贡献论

配偶贡献论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我们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属于充满了“异域风情“的舶来品。

配偶贡献,是指在夫妻之间的婚姻家庭生活中,配偶一方为了使另一方能专心致志其工作而对另一方财产的获得所付出的时间、金钱、劳务、精力等,包括但不限制于家务劳动。

通俗地来讲,配偶贡献就是指配偶一方对于整个家庭的付出,从而使得另一方获得某种收益的价值。

知识产权作为以权利人自身知识为重要基础而取得的权利,它的取得需要权利人配偶一方更多时间以及精力的付出,配偶贡献论的提出给辛苦于家庭的夫妻弱势一方提出了一个理论性的保障。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进行资产分割时要综合考虑丈夫和妻子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取得所作出的贡献,其中包括以付出家务劳动所做的贡献;英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时还应当考虑到夫妻双方或一方以照料与管理住宅或者家庭的方式对家庭财产的获得所作出的贡献;香港法律规定,法官裁决夫妻共同资产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双方各自为家庭的利益而做出的奉献,包括因为照顾家庭或照料家人而作出的时间、精力上的贡献。

因此基于配偶贡献论将知识产权收益作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充足的理论依据。

2.期待权理论

期待权,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

发展中的权利、附条件的权利、将来的权利等都是不同学者对期待权的不同称谓。

期待权是指预期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通俗一点说,就是还没有真正获得的权利,是基于一定的情况下而使得权利人有理由认为将来此种利益可以得以实现的权利。

在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中,当事人即享有条件得以实现或者期限到来则某种权利能够实现的期待权。

既得权则是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是与期待权相对应的一个权利。

对此,本文认为,期待权是与既得权相对应的一组法律权利,则其当然符合权利的构成要件。

虽然其权利最终能否得以圆满地实现不得而知,但是当条件得以实现时,期待权即可转化为既得权。

我们知道男女双方在正常情况下是以爱情为基础从而走到婚姻的殿堂,当婚姻关系缔结之时,配偶一方就有期待配偶另一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以后所取得的财产归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期待权。

可见,在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理论中引入期待权的理论是尤为重要的。

(二)知识产权收益作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现实基础

1.知识产权的双重定性

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其所取得的知识产权而言,不仅享有专属的人身权,还享有财产权。

当财产权得以现实的实现时,产生的收益则可以进行金钱的量化。

当收益的取得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则理所当然的被视为婚后所得财产,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因此将知识产权收益纳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显然是符合共同财产制的本质要求的。

2.基于我国国情

我国当前处在发展中国家阶段,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依旧不高,共同财产制可以使得双方将有限的财产发挥出最大的价值,从而提高家庭生活水平,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的。

另外,许多女性或者少数的男性在婚后就将生活重心倾向家庭,使自己的职业发展受到影响,但他们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是值得肯定的。

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互相扶持、同甘共苦,反映在家庭生活中则主要是财产的共有与共同处分,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一方在婚后所得归于双方共有,即使一方收入很低,对方其他财产的获得也应当视为双方共同努力的成果。

因为,一方财产收入的取得往往和另一方对整个家庭的付出不可分割。

因而将知识产权收益作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利于保护夫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促进社会和谐、家庭幸福。

3.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单单规范着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规范着夫妻各自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般而言,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会推定夫妻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其与配偶一方发生的债务关系都是有夫妻共同财产来作为担保财产的。

同时,在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作出处分时,另一方也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对抗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

从保护交易、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将知识产权收益作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三、我国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立法现状

“财产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或一个人与其他很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反映的则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关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问题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中。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解释

(二)第十二条则进一步明确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知识产权收益的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已经现实取得或者已经确定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将夫妻一方个人资产在婚后产生的财产性收益,除去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部分也纳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调整范围。

我国在夫妻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立法上的规定符合知识产权权利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以及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党的婚姻政策及立法意图、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要求。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这样的规定无疑产生了非常巨大的积极影响。

但在肯定我国夫妻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立法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存在的不足。

如何建立更加健全的夫妻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归属制度,是新时代背景向立法和司法提出的新问题。

四、我国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立法过于抽象、概括且不具有操作性

1.现有立法违背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属于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个人行为,均衡民事活动中各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主要要求。

(1)配偶一方并未实际参与知识产权的取得

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出现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知识产权,但其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的具体时间处在夫妻一方和另一方配偶婚后。

此时若引用《解释二》第十二条则有利于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缔结婚姻的配偶一方,但是其配偶一方实际上并未参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这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也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

(2)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债权人对其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处理。

但非负债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往往没有将自己的财产划分得太过清楚,一旦发生债权人主张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时,没有负债的配偶一方往往很难对外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此项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的债务。

此时债权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也绝不会主动证明其与债务人有特殊约定。

法律此时虽然很有效地保护了交易的安全、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却没有注重保护未负债一方的利益。

2.现有立法对收益分配规定不明确

前文所述几条法律构成了立法上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收益归属问题的主要内容。

其中对于知识产权收益的规定显然是过于粗略、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形估计不足。

例如《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将知识产权的收益纳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对于知识产权收益取得的时间、取得的形式等具体问题没有加以规定,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收益的表现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概括性、粗线条的规定必然不能满足解决社会问题的需要。

3.立法上对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规定存在漏洞

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归属制度中只有进入机制,没有明确可行的退出机制。

在夫妻就其一方的知识产权收益没有明确约定如何分配的情况下,自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缺少由夫妻共同财产制转换为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制度设计,忽视了对另一方配偶在特殊情况下的利益保护。

(二)司法实践中没有对相关案例的处断保持统一

每个法官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官的价值判断。

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特殊职业群体,一个国家实现司法审判权好坏的程度,直接决定着这个国家司法公信力水平的高低和公平正义能实现与否。

但是每个法官的办案水平有高有低,判案时的价值选择也不尽相同,且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相同的案例在不同的法官手中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但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由此可见,尽管我国对于夫妻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归属问题的立法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伟大成果,但是我们也应该结合不断变幻的社会生活对我们的立法进行不断地修改与完善。

五、完善夫妻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立法建议

(一)对现有立法进行更新或者修改

1.进行利益分配时以公平原则为指导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如果在婚前取得知识产权,但在婚后获得知识产权收益,此时若无特殊约定,则这部分知识产权收益当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无疑是不公平的。

且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闪婚、闪离,当他们的婚姻关系涉及到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时,运用现有法律进行分配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方无疑是极大的不公。

因此希望立法机关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知识产权收益的立法上充分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例如婚姻关系持续五年,知识产权收益则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人配偶一方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做出的贡献(例如配偶婚前为了使得权利人认真工作,付出了一定的时间、精力或者劳务,此时知识产权产权收益可以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期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2.结合最新实际情况对法律加以完善、细化

法律固然是解决纠纷的良好途径,但是现实生活中知法、懂法的人只是少数,法律条文更是枯燥难懂。

婚姻法对于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规定只简单地将知识产权收益纳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因此希望立法机关可以将知识产权收益的产生位于婚姻关系的不同阶段可能产生的不同结论进行更加细化地规定,使得法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二)对相关漏洞进行补充

1.加入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退出机制

(1)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退出机制的概念和意义

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各自财产归属而使得双方财产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法定地归为共有后,在特殊情况下归为共有的财产分散为各自所有的制度即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退出机制。

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退出机制,当非因离婚而产生分割财产的情形时,继续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可能对夫妻一方或者其家人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因此,在社会生活急剧变革的今天,在夫妻财产制中加入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退出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制退出机制的适用情形

夫妻共同财产制对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更应当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退出机制适用的情形。

否则将对家庭、社会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在此,本人认为应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首先,当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下知识产权收益行为的;其次,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用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收益来医治,另一方不同意的。

当上述两种情况出现时,法律应当给予非过错一方法律救济的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2.出台相关的细则、司法解释

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夫妻之间的分割时,需要明确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产生的时间、知识产权收益产生的时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界点。

从现有法律上来看,对此的规定存在于解释

(二)第十二条,即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知识产权而现实取得或者已经确定可以获得的财产性利益。

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已经给出了对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知识产权收益”的解释。

但是本人认为此条司法解释仍然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概念,例如什么样的收益属于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是指婚前权利人可以明确取得,但是实际取得位于婚后呢还是婚后权利人可以明确取得但实际收益处于离婚后呢?

因此,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尽快出台相关的细则或者司法解释给出一个更为细致,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3.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处理规则

《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时,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

立法者虽然已经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释明,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有可能出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勾结从而损害债务人配偶权益的情形。

同时,在法院审理案件夫妻财产分割案件时,经常有涉及夫妻一方债务处理的问题,但是由于和案件有关的事实难以查清、法律又缺乏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导致这一问题成为案件的焦点。

此时,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三)削弱法官得自由裁量权,使司法保持一致

由于我国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加之立法上的欠缺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近年来,在新兴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属案件中也出现了大量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对削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同案同判,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点解决办法。

1.立法机关制定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

在对于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立法上,立法机关应该制定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使得即使是不同的法官判案也能够有一套统一的行之有效的行为准则加以约束,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2.制定相应的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下的产物,它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指导性案例是针对具体的案件作出的,意在为将来出现的相似案件提供法律指导,是具有一定的事实上的拘束力的判决、裁定。

在我国司法水平的差别对法制统一产生冲击、知识产权收益作为新兴财产方式的时代背景下,笔者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制定专门的关于夫妻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分配的指导案例,当法官不知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有具体的案例加以参考。

3.引入“法官说理”制度

说理,即讲道理、不蛮横。

理由是法律的灵魂,法律的权威即来源于说理。

法官作为和平解决纠纷的重要中介,如何将“纸上的法律”转换为解决纠纷的办法是法官的重要使命。

知识产权作为新兴的财产权还没有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当夫妻因为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与分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时,法官通过说理论证将判决得出的原因向当事人释明无疑能够增加判决结果的说服力,增强司法的权威性。

因此希望法官判案时引入“法官说理”制度。

沿着这一解决方法走下去,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将更加谨慎、一丝不苟的甄别案情。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规范,司法就能有效的保持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

通过撰写这篇论文,我了解到知识产权收益作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我国立法对此的规定以及其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在分析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时,提出了本人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对我国关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知识产权收益归属制度立法和司法的进步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1]周萍,《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第9页

[2]申卫星,《期待权研究导论》,《清华法学》,2002年00期

[3]吴培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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