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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概论

 

一、請問亞當絲女士(JaneAddams)與湯恩比館(ToynbeeHull)的關係為何?

湯恩比館的工作取向對亞當絲女士的社會服務生涯產生了什麼影響?

亞當絲女士的社會服務經驗對後世社會工作專業的啟示為何?

解答:

(一)「湯恩比館」是由巴涅特(Barnett)牧師於1884年在英國倫敦所創建,其目的在解決工業化與都市化之後產生的新興社會問題,特別是貧窮問題。

該組織認為讓受過高等教育的知識分子與貧民一路生活,不僅有助於舒緩社會的階級差距,實現政治上的民主與平等,更能使窮人有受教及享受文化生活的機會。

另外,一起生活可加深知識分子對貧窮問題的了解,更能促成貧窮問題的合理解決。

(二)珍.亞當斯(JaneAddams)女士受到湯恩比館工作理念的啟發,於1889年在美國芝加哥創立「赫爾館」,湯恩比館的工作取向能够3Rs來涵括,即

Research以研究來支持行動

Residence與窮人一起生活以了解問題的真相

Reform社會重建

亞當絲女士的服務也承襲此一工作取向,強調透過實地的社會研究來了解與解決社會問題,並透過社區及社會大眾的力量來一起解決問題,赫爾館的設立不但對芝加哥市民的生活改善有重大貢獻,也成為美國最闻名的社會服務中心及當代社會工作的先驅。

(三)亞當絲女士的社會服務經驗對後世社會工作,特別是社會救助工作提供了下列四個新觀點:

1.對貧窮問題改採環境歸因。

2.窮人不再被視為社會的負擔,而是社會不正義下的犧牲者。

3.解決貧窮問題不能只依托宗教與慈善的力量,而必須實地了解問題,並動員當地居民的力量。

4.將公共救濟帶向「科學化的研究」、組織化及計畫取向。

二、請先分別為「社會個案工作」與「社會團體工作」各下必然義,然後,據以相較並說明社會團體工作的特性。

解答:

社會個案工作及團體工作的定義及比較如下:

一、定義

(一)社會個案工作

1.社會個案工作者和案主之間維持著面對面或是一對一的專業關係,用專業知識及技术協助失調的個人從事至少三方面的改變:

(1)改善環境、

(2)調適社會關係、(3)促進人格發展。

2.社會工作者以一對一的方式,協助個人或家庭,尋找有效之途徑,以解決他們本身無法處理的問題。

3.社會個案工作是一種藝術,它運用了人際關係之科學化的知識和技术,欲以激發個人的才能及社區的資源,使案主與其周遭環境產生更佳適應性。

(二)團體工作

1.社會團體工作是一種教育的過程,通常由各種志願結合團體,在團體工作員的協助下實施.其目的是在團體中透過對個人人格的認識,以促進個人人格成長,和為了達成一起目的,而促成團體成員間合作合作的集體行動,以創造團體的情境。

2.社會團體工作是社會工作三大方式之一,是以一小群人為單位施以專業服務或治療的方式,亦有稱之為“社會集體工作”或“社會群體工作”,現在統稱為“社會團體工作”。

3.社會團體工作是社會工作的一種方式,其功能特別放在幫助團體中個人上,它的目標是創造團體生活品質,根據它所服務團體的需要而有不同的目標。

二、比較(含團體工作特性說明)

1.個案工作較視弗洛依德的心理學及個人心理的改革;團體工作則重視社會學和杜威的教育學,強調整個社會的改革。

2.個案工作有較完備而深切的方式及理論基礎、發展的時間較長久,團體工作則方式較少,理論較少,仍在持續發展中。

3.個案工作的服務對象較少,所花的時間則很長,而團體工作在客觀運用上服務對象較多,花費時間則較經濟。

4.個案工作的案主所得的幫助常來自工作者一人,而團體工作的案主除團體工作者外,另可從其他成員獲得幫助。

5.個案工作者的角色多為個案治理者,團體工作者的角色多為方案設計者、活動執行者。

總之,團體工作其特性特別放在幫助團體中個人上,藉由團體活動或方案的進行,及運用團體動技术提昇團體生活品質,人際關係的改變。

並根據它所服務團體的需要不同而設定不同的目標。

 

一、社會救助允為經濟平安之最後一道防線,惟我國現行社會救助方法是不是能適度扮演此一角色,卻有所爭議。

請問:

現行社會救助的要紧爭議是什麼?

應如何修正?

解答:

社會救助(SocialAssistance)是社會平安制度中舒緩貧窮的制度之一,目的在提供經濟弱勢國民最大体的經濟平安保障。

在屬性上屬於「選擇式服務」,受助者的資格需經「財力調查」,其財源完全由政府租稅支應,屬於非納費方案。

從濟貧法原則以降,到貝佛里奇保告書,確定了社會救助是福利國家最後防線的角色。

但是各國對於國家介入貧窮的標準要求不一,且實際之福利內涵也通常不一致,以我國而言,現行之爭議與修正之趨向,分述如下:

(一)救助對象的問題與试探

1.最低生活費用

最低生活的費用界定即所謂的貧窮線(povertyline),新修訂的社會救助法當中提到「最低生活費用,由省(市)政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佈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消費支出60﹪訂定」實際運作有下列問題:

問題

建議

未考慮到地域之間的差異(例:

除台北市和高雄市外,台灣省是採齊一的標準)

最低生活費用的訂定考慮到地域的差異

未考量人口中的特殊需求(例:

社會救助法第12條規定:

a.年滿65歲、b.懷胎滿6個月、c.領有身障手冊期領取的現金給付增加20﹪至40﹪)

不同的人口應有不同的考量。

建議社會救助的對象完全以其資源及需求為考量,當資源不足時就是受助對象。

最低生活費用判準的意義降低(標準不一致,低收入對象-非分類原則;兒、少、殘、老-分類救助)

擴大社會救助的人口群可採雙元體制

a.以低收入人口群為範圍

b.以特定事故為主體

2.扶養責任: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社救法第五條)包括:

(1)直系血親。

(2)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

(3)同一戶籍或一起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4)綜合所得稅納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問題

建議

子女奉養責任甚難確實執行。

子女分戶之後很難查定;另外合併計算會造成服務的困難,合併後便不符合資格。

將直系血親修正為以核心家庭為單位,減少因現行三代相互扶助責任的問題。

兒子與女兒在扶養責任上之不公平。

社會救助法規定女兒已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始可免列計,但是為了行政的方便,出嫁女兒均未納入計算,此舉對兒子不公平。

將第2條「或」字改成「且」,將同一戶籍且共同生活者始考量;第3條寬減額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建議廢除執行其他之困擾。

離婚婦女與父母同住申報問題?

成年身障者無工作能力與父母合併申報,其他兄弟是否應納入計算?

政府扶助優先,事後追償

政府基於生存權的考量,先補助再向扶養義務者追償。

3.工作能力人口的認定

社救法施行細則第9條-工作能力人口與無工作能力人口之的認定

問題

建議

子法踰越母法之嫌:

社救法施行細則第9條是在解釋社救法第15條,但母法並無法源授權子法認定。

取消

執行認定之諸多困擾:

例如身障致無工作能力可免列入工作能力人口,實際上只要持有殘冊均列入。

取消

形成雙重箝制:

社救法第15條已規定後者的處罰不需在訂細則加以解釋。

取消

4.所得的認定

問題

建議

所得的認定為財力調查的基礎,須有完整的租稅資料,以往為每年四月,太晚!

現行財力調查改為10月,建議先採行現況為依據,再採取事後查證的方式。

為防止短報,參考主計處編訂各行各業薪資準之認定,因地區不同會出現薪資不同,會出現高估及低估之情形!

主計處編訂各行各業薪資準之認定,可以依地區之不同採加權的方式。

薪資採全額計算會阻礙工作誘因!

訂定所得稅免納入計算之金額。

 

5.動產的規定

問題

建議

存款是否應納入計算引起的問題?

存款應有上限

社救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家庭總收入之財產總額超過一定金額者,不予以補助」。

規定一定金額內免納稅

6.不動產的規定

問題

建議

申請者有土地卻在偏遠地區、有價值卻無法處理;祖產不能變更等?

不動產總值不能高於一定標準

低收入居住地為高價位值得商確?

政府應照顧民眾,對於不能變更之祖產擁有一定之權利

(二)救助給付的問題與试探

社會救助法第1條規定:

「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蒙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

1.在安貧的部份-前者

問題

建議

給付之間呈現不公平:

不同類別不同給付,同一類別給付採均等給付,二者給付差異甚大。

例如:

低收2、3款與1款相差甚大。

給付計算應採差額給付方式

現金與實物給付之間缺乏連結,會出現低收入戶寧願申領給付而不願工作之福利依賴之情形

將現金與實物給付二者設計為互補

給付的充足性再項目之間不一致:

例如老人多兒童少。

給付應有充足性。

2.在脫貧的部份-後者

問題

建議

就業服務難以推動,參與職訓意願不高

積極給予自立誘因

社工人力不足

強化社工專業服務

無財產形成方案

給予脫貧緩衝期

(三)救助行政的問題與试探

1.中央與地址的職權

問題

建議

地方政府財源困難

中央政府規定共同的給付項目及給付水準-可分全國一致性與因地制宜兩個部分

中央對政府的補助經費沒有一定比例

社會救助財源應有明確之規定-應依地方財政與低收入戶人口的多寡分級給予不同的補助

2.執行部門的分工與配合

問題

建議

業務分散缺乏統合

地方政府應設置單獨主管社會救助業務單位

各部門缺乏良好的協調合作之關係

社政單位與其他部門應有協調與合作的機制

政府與民間之關係尚未建立

政府與民間資源的整合

3.調查行政作業

問題

建議

初查未能確實

社會救助調查回歸社政系統

社工人力的不足

行政裁量應有一定的標準

無完整申訴的流程

建立公正客觀的申訴制度

(四)社會救助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摘要:

1.明確規範低收入戶之定義,並規定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符合資產調查規定者,始具資格。

(修正條文第四條)

2.酌修家庭之應計算人口範圍,並將依法不得在臺工作之外國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無工作收入而未一起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未一起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等三類家庭人口,排除於應計算人口範圍之列。

(修正條文第五條)

3.家庭總收入計算之範圍包括「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其他收入」三項。

(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4.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不列入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計算。

(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自立脫貧,得擬訂方案運用民間資源或自行辦理。

參與方案之低收入戶於方案執行期間,有關其資格之保有予以彈性放寬。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6.配合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之施行,酌修相關條文,並將本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移列修正。

(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三、第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

7.考量本法修正後所增經費尚需與地址政府精算協調,又為利進行相關宣導作業,爰規定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二、最近几年來我國社會政策與立法的執行,當以公設民營、委託外包等政府與民間組織合作的方式辦理,其優、缺點為何?

請先討論我國實務工作上比較常見的福利公設民營或委託外包的類型,再以最近几年來國內的實施經驗,分別從政府、受委託者、案主與家人的角度加以分析。

解答:

在經濟全世界化一體化,以資訊為主體之事經濟為本的社會當下,國家一方面要提升經濟競爭力來因應世界各國之競爭,一方面又要迅速回應民眾多元與適切的服務需求。

可是在政府舉債高築、不斷擴大赤字的當下,回應民眾需求的方式不能不採取分散化、私有化與社會伙伴關係等福利多元主義的理念來因應,相對應的顯現出政府在服務供給上的能力與角色之不足。

社會福利民營化變成為一劑良方,而工社民營、委託外包或用者付費的方式即是政府改革之施政主軸,以下就針對題目的要求先敘述優缺點、現況探討並針對此趨勢對各部門之影響簡述如後!

(一)民營化的優點等與缺點

為了有效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其要紧策略包括以下七項:

1.一起生產,尋找伙伴一起提供方式,如公設民營。

2.委託外包,即政府將部份貨品或服務委請民間辦理。

3.撤離方式由民間接手。

4.抵用券制度。

5.利用者付費。

6.相對補助方式。

7.解除管制,政府儘量減少對民間參與社會福利供給的限制。

甲、民營化的優點

1.能够縮小公共部門的擴張,降低福利國家的財政危機、經濟危機、科層危機及合法性危機。

2.增加行政與預算的彈性,擴大整體的與多元的服務供給。

3.生產本钱低廉,符合本钱效益。

4.服務提供更具效率及效能。

5.解決資源不夠或分派不均的問題。

6.借重私人機構的專業能力,提升整體的服務專業及面向。

7.增加服務利用者選擇的自由與機會

8.提高案主的自助動機

乙、缺點(6C)

1.競爭(competition)不足:

由於社會福利為不完全競爭市場,消費者經常為弱勢,因市場資訊不足,自由選擇能力自然低落,因此透過竟增來達效率最正确化是有限的。

2.榨取(creaming):

民營化後會產生一些錦上添花多餘的服務內容;再者,則是剝削與排擠無能力的購買者(窮人的支付能力、殘障者接近服務的程度、低社經地位的表達能力私有化的犧牲者)

3.貪污(corruption):

民營化可能造成官商勾結,圖利少數人,也可能以慈善包裝逃漏稅之嫌。

4.本钱(cost)問題:

民營化可能降低服務本钱,但有些委託機構會巧扬名目爭取經費,故整體本钱不見得會降低。

5.操纵(control)能力不足:

民營化之後,只有政府與消費者能監控服務的過程與結果。

民代監督能力與範圍逐漸低下,消費者因資訊不足或薄弱而不知或不敢監督民營機構,再者政府也欠缺監督的技術與經驗。

6.社區(community)疏離:

社會服務的提供由政府轉向私人,人們與國家的關係逐漸淡化,市場本身的商品化的運行邏輯是無情的,久而久之福利供給便會產生逆選擇的效應。

(二)常見民營化類型:

目前政府與民間合作一起推動社會福利約可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為「個案委託」;第二種類型為「方案委託」;第三種類型為「公設民營」第四種類型為「補助或獎勵」。

1.個案委託:

如家暴或兒虐保護個案、緊急收容安置個案、遊民安置個案。

這些民間的老人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護理之家願意與政府簽約的理由有二:

(1)有固定的案源,收入較穩定。

(2)政府簽約意含著,機構服務品質不差。

2.方案委託:

政府為廣納民間專業,擴大服務供給層面,常將新興或特殊案主之服務方案委託給較具經驗營運正常之機構承接,例如:

居家服務送餐抵家方案、技癢家庭服務方案、獨居老人緊急救援方案……等。

3.公設民營:

公設民營為新興之政府與民間合作模式,內政部為有效結合民間資源、委託民間一起推展社會福利服務。

一样採取公設民營的缘故,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六項:

(1)減少政府財政支出。

(2)政府精簡員額-人力精簡。

(3)配合時代潮流或政策趨勢。

(4)促使服務普及化、多元化。

(5)社會需求增加。

(6)借重民間的經驗、資源與專業能力。

例如:

台北市萬芳醫院(北醫承接)、台北市兆如老人安養護中心(恆安老人中心承接)

4.補助:

大体上政府決定給予各縣市補助民間機構團體補助的理由,係基於以下幾種情況:

(1)政府補助較創新、較專業的服務項目;

(2)社區民眾有需求,機構團體有設備設施可提供服務(如營養午饭服務);(3)政府想做的事,找民間合作,故予以補助;(4)民間團體想辦活動,向政府申請補助但通常需要提出計畫。

但補助對象與補助項目,大致可歸納為以下三項:

(1)政府必然要做的、特別重要的,優先補助。

(2)要紧仍侷限在內政部補助的項目。

(3)老人團體辦理娛樂活動的項目,則給予象徵性的補助。

簡言之,能够搭配以上的方法,做為委託、監督與評鑑的附加協助。

(三)政府、受委託者、案主與家人對社福民營化趨勢之影響分析:

1.政府:

(1)變化-社會福利民營化係指政府角色的減少與責任的轉移一样來說,政府的社會與經濟活動,可區分為三種不同的型態:

供給(provision)、補助(subsidy)、與管制(regulation)。

而詳盡來說,民營化的目的确实是減少政府充當供給者的角色、減少政府經費的支出和減少政府的管制。

(2)角色-引導者、買方、補助者、規約者、觸媒或協調者、風險分擔或散步者、最終防線提供者

2.受委託者:

(1)理由:

政府為因應科層危機與財政危機及擴大供給將司部門之市場與志願部門納入供給行列,期望廣納民間人、物、財力,及免費志工來減低政府壓力並同時擴大整體服務多元及迅速之供給。

(2)成功之道-唯有貫徹以下改革重點:

健全中央與地址財政、正確的社區主義、正確的志工概念、提升第三部門的品質、健全的福利市場結構、公開消費者與提供者之間足夠的資訊交換、和盡量幸免提供者為了利潤而選擇有力的消費者,方能將服務提供達到最正确化。

3.案主與家人:

家庭部門的責任不外乎:

扶養責任、現金提供、實務給予、提供就醫費用、疾病照料扶持、情感支持等功能。

可是經過家庭核心化、人口高齡化、產業結構雙薪化、失業率爬升的當下,貧富差距益形擴大「用者付費」雖提高勒個人選擇之彈性,其實是強化了個人責任。

因此在民營化趨勢下弔詭式的將政府供給責任轉嫁私部門,而購買的義務則回歸到消費者(民眾)身上,但在社經巨變之當下,社會排除可能增加,如何強化民眾之市場購買力便成為政府之難題。

(四)結語:

在民營化趨勢下,國家一方面將服務供給者移交由民間部門,另一方面則是極小化國家供給者的角色,強調政府使能者

的角色。

而地址政府便成為使能者的角色,可分三個層次來探討:

1.促使個人的發展:

係指極大化個人的潛能並使其能影響個人照顧計畫的設計和服務輸送方式,另也意味著致力於發展那些支持照顧者的服務方案。

2.促使社區的發展:

此種觀點較側重,在集體行動上,包括兩個要紧的要素:

(1)強調社區式資源的動員與支持(特別是非正式和地址志願部門),期能助長社區參與和民主化的決策。

(2)減少地址政府社會服務部門直接提供服務,強化他們在決定和影響社區資源上的功能。

3.監督和評鑑:

除經費的補助者、使能者及規範者的角色外,政府也應負責對服務品質的監督和評鑑。

政府可實施以下三項機制來確保服務品質:

(1)申訴:

可瞭解利用者對服務的感受,不僅能評估服務可近性和有效性,也可同時檢視政策及資源配置的適切性。

(2)檢測:

成立檢測單位,授權去檢查、報告和治理所有的服務品質。

(3)契約監督:

監督和評估契約的過程一般是耗時費力的,因為服務本身的主客觀滿意度之判準不易衡量,最好質性與量化的研究並重,研究人員也應該有相關的訓練(Hughes)。

 

一、團體工作常不可幸免面臨衝突情境,作為一個團體領導者,你如何看待團體中的衝突緊張現象?

你會用那些實務技术將團體衝突轉化成朝向團體整合或目標達成之正向動力?

解答:

團體運作過程中常會面臨衝突情境,團體領導者如何看待此衝突緊張現象,並利用相關之實務技术,茲討論如下:

一、團體領導者如何看待此衝突緊張現象,可從團體發展的歷程進行试探,包括以下階段:

(一)團體聚會期

1.成員行為表現:

(1)團體第一次見面是引介的開始,成員會有二組明顯的行為,一為沉靜而退縮,一為活力而粗糙的。

(2)在治療性或強制性團體中,成員對領導者會特別不友善,懷疑領導者的企圖,把仇恨指向代表權威的領導者身上。

2.領導者行為:

能够澄清團體的期待,認定雙方的需求和產生衝突的缘故,以正向的態度來面對成員抗拒行為,並訂立出團體契約。

(二)團體形成期

1.成員行為表現:

團體成員開始與他人互動,易產生小團體,並有可能攻擊其他被選作為代罪羔羊的成員,影響團體溝通網絡與決策模式的建立。

2.領導者行為:

能够再度澄清團體規範,運用團體壓力減少小團體的聯盟行為,並讓成為代罪羔羊的成員表達其感受,促使成員間能够分享對團體衝突的观点,及處理招架領導者的行為。

(三)結束期

1.成員行為表現:

成員可能會抗拒團體結束,以致出現兩極情緒,例如否定、失落感、憤怒等負向反應。

2.領導者行為:

能够帶領成員去回顧團體進行的歷程,鼓勵成員彼此回饋,並積極的處理成員情緒,了解成員抗拒缘故,必要時提供轉介服務,讓成員不致有被拋棄的感覺。

二、團體領導者可利用之實務技术

除了上述領導者在每一階段能够視衝突情境所利用的技术外,尚可利用下列的團體技術,來解決團體衝突的情境,例如:

(一)反應的技術:

去傾聽成員的心聲,並反映、澄清雙方的需求,並摘要出團體對話中的重點。

(二)互動的技術:

領導者能够進行角色示範,解說衝突的缘故,並聽取成員們的意見。

(三)主動的技術:

領導者能够與成員進行面質的工作,並進行機會教導,亦讓成員能够充分分享和發問。

二、林先生今年六十六歲,育有四位子女且各自成家,目前僅與配偶同住,去年底才剛從工作崗位退休:

(一)試分析林先生退休後可能的變動。

(二)試問為促使退休者成功調適退休後的生活,社工者可規劃那些福利服務方案?

解答:

(一)試分析林先生退休後可能的變動:

1.生理上:

70歲以上,人在健康上有专门大之變化,除新陳代謝減少外,行為上也越顯遲鈍、感覺也開始變化,也開始有了一些慢性病。

記憶、推理、閱歷、問題解決能力和心理堅毅性或易變性,都影響成人的內省,評價過去經歷和規劃未來的能力。

成年晚期不會因為年齡的變動認知機能衰退。

成年晚期在認知機能上仍维持相當的水準。

2.心理上:

經歷了各種經驗、決策、養育子女和形成個人哲學的努力,成年人達到新的意識思維。

經過創造性的因應過程,每一代的老年人都把現實的要求與他們的過去歷史的重大事件結合在一路。

對過去、現在、未來的整合構成了心理歷史觀(Psychohistoricalperspective)。

3.社會上與死亡觀:

不可幸免的,在成年晚期嚴肅的、害人的和令人不快的有關死亡的問題,充满著他們的思想。

成年中期的大多數人失去自己的父母,而在成年晚期,他們的伴侶也相繼归天,這些死亡是個人心理壓力之來源。

(二)試問為促使退休者成功調適退休後生活,社工者可規劃之福利方案:

1.健康照護:

(1)老人預防保健服務

(2)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費用補助

(3)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2.經濟平安:

(1)低收入戶老人一辈子活補助

(2)中低收入戶老人一辈子活津貼

(3)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3.教育及休閒:

(1)長青學苑/老人大學

(2)屆齡退休研習活動

(3)興設老人福利服務(文康活動)中心

(4)各類優待方法(搭乘國內交通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半價優待)

(5)其他休閒育樂活動(如敬老園遊會、長青運動會、槌球比賽、老人唱歌比賽)

4.安養照顧:

(1)居家照顧服務:

居家服務、設置居家服務支援中心、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設施補助改善。

(2)社區照顧服務:

老人保護、日間照顧、營養餐飲服務、短时间或臨時照顧。

(3)機構照顧服務:

社區安養設施、興建老人公寓、提升安養設施服務品質、增建或改善老人安養機構、增設老人養護機構或老人養護設施設備。

5.心理及社會適應

(1)設置老人諮詢服務中心

(2)籌組長青志願服務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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