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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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

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

 (我国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签署,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六日核准,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对我国生效)

  缔约各方,

  认识到为养护和管理中白令海狭鳕资源合作采取与国际法相一致的措施的紧迫性,并

  注意到一九八二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本公约适用于从白令海沿海国划定领海宽度的基线起的200海里以外的白令海公海区域(以下简称“公约区域”)。

为科学目的,本公约下的活动可在白令海内扩展到公约区域外。

  第二条 本公约的目标应为:

  1.在公约区域建立狭鳕资源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国际机制;

  2.恢复并维持可实现最高持续产量的白令海狭鳕资源的水平;

  3.就白令海的有关狭鳕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真实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进行合作;以及

  4.在各缔约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供一个将来可能要求的论坛,以考虑在公约区域确立养护和管理除狭鳕以外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

  第三条

  1.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各缔约方同意:

  (1)召开由各缔约方参加的年会;以及

  (2)建立一个科学技术委员会。

  2.各缔约方应通过并在必要时修改年会及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四条

  1.年会的职责应是:

  (1)确定下一年度的公约区域内狭鳕的允许捕捞量(以下简称AHL);

  (2)确定下一年度的公约区域内捕捞狭鳕的国别配额(以下简称INQ);

  (3)通过在公约区域内养护和管理狭鳕资源的其他适当措施;

  (4)为科学技术委员会确立一个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

  (5)接收每一缔约方关于对违犯本公约规定和依据本公约通过的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调查和处罚的报告;

  (6)确立公约区域内任何的探捕狭鳕作业的条件,并决定除本公约包含的狭鳕以外的海洋生物资源合作科学研究的规模;

  (7)讨论合作执法措施;

  (8)考虑依据第十一条确立的中白令海观察员计划的有效性,并通过在第十一条中所提及的登临和检查程序的一个手册;

  (9)在公约区域内考虑除狭鳕以外的、与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10)讨论白令海沿海国的与白令海狭鳕捕捞有关的科学数据和养护措施;

  (11)讨论在公约区域内的渔业补给活动,包括这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12)通过本公约附件的修改;以及

  (13)履行源于本公约规定或在必要时为实现本公约目标的其他职责。

  2.主办年会的缔约方应发表并保留应实施的所有养护措施的记录。

  3.在履行以上第1款所列职责时,年会应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

  第五条

  1.每一缔约方在年会的决策时有一个表决权。

  2.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年会上关于实质事项的决策应经协商一致地做出。

若任何一缔约方认为一个事项是实质事项,该事项应被视为实质事项。

  3.除第2款所涉及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的决策应由所有缔约方所投的赞成或反对票的一个简单多数做出。

  第六条

  1.年会应在各缔约方中轮流举行。

  2.下一届年会的会址应在前一届年会上决定。

  3.各缔约方应在每届年会结束时选举一位会议主席和一位副主席,其服务期到下届年会结束时终止。

  第七条

  1.年会应基于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整个阿留申盆地的狭鳕生物量的评估,协商一致地确立下一年度的AHL。

  2.如为达成协商一致的所有努力失败,AHL应依据附件第一部分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1.年会应协商一致地为每一缔约方确立下一年度的INQ,INQ的总和不应超过AHL。

INQ不应转让给本公约的任何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

  2.若为达成协商一致的所有努力失败,各缔约方同意在公约区域捕捞狭鳕的活动应按附件第二部分规定进行。

  第九条

  1.由每一缔约方至少派一名代表组成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年会上确立的工作计划对本公约所包括的区域的渔业产量、狭鳕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信息进行汇总、交流和分析,并从事年会可能涉及的其他科学事宜。

委员会还应确立第十条要求的各缔约方提交渔业数据的格式和程序。

  2.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在年会之前召开并应将其会议结果提交年会。

  3.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努力协商一致通过其报告。

若为达成协商一致的所有努力失败,这一报告应包括科学技术委员会各缔约方代表的不同观点。

  4.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向年会提出包括下一年度的AHL在内的狭鳕养护和管理方面的建议。

  5.科学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公约其他规定或年会的决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条

  1.各缔约方应合作从事狭鳕资源的、以及年会可能决定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包括在公约区域内、外测定狭鳕的洄游方式。

各缔约方也应在交流这些资源的科学数据和为这类科学研究采用标准的方法方面进行合作。

  2.各缔约方应每年向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告包括捕捞产量和努力量的统计数据、捕捞作业的时间和区域、偶然捕获的溯河性鱼类或其他海洋生物在内的渔业数据,或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而要求的其他生物学和技术数据。

  3.在任何其他缔约方要求下,一缔约方应就向公约区被要求的缔约方的任何渔船上派驻要求的缔约方的科学观察员的事宜进行双边协商。

  4.在任何年度AHL为零时,年会在科学技术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可根据任何有关缔约方提交的、经年会批准的研究计划,授权各缔约方的渔船在公约区域内从事狭鳕探捕作业。

这类作业的条件应由年会确立。

  第十一条

  1.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其国民和悬挂其旗帜的渔船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和据此通过的措施。

为本公约的目的,“渔船”是指任何用于或准备用于商业性开发海洋生物资源的船只,包括母船和直接从事这类捕鱼活动的其他任何船只。

  2.每一缔约方应

  (1)确保其渔船只能由该缔约方发放特别授权后,方可在公约区域捕捞狭鳕;以及

  (2)认定从事了违犯本公约规定或这类授权的捕捞狭鳕的渔业活动,构成了对其国内法规的违犯。

  3.每一缔约方应要求其在公约区域捕捞狭鳕的渔船:

  (1)在白令海时使用实时卫星位置传送仪器;

  (2)在进入公约区域前48小时,将其准备进入的打算通知其他各缔约方。

通知的程序应在年会上确立;及

  (3)在任何鱼或鱼产品转运到运输船前24小时,将其转运地点通知其他缔约方。

  4.各缔约方应:

  (1)在真实时间的基础上通过双边渠道交换由实时卫星位置传送仪器收集的信息;以及

  (2)在年会确立的充分定期的基础上交换捕捞数据,以确保有效执行有关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5.各缔约方应根据下列原则建立一个中白令海观察员计划:

  (1)由有关缔约方在充分提前的、双边确立的条件下,每一在公约区域捕狭鳕的渔船应接受除船旗国之外的一缔约方的一名观察员。

若没有这一观察员,该渔船应有一名船旗国的观察员。

  (2)应根据计划中包括的程序培训观察员,并向其颁发证书。

  (3)该计划应将相当比例的非船旗国缔约方派遣的观察员作为其目标。

  (4)在非船旗国缔约方派遣的观察员方面,每一缔约方应要求其渔船承担这类观察员的食、宿费用。

与费用有关的其他问题应在有关缔约方之间做出安排。

  (5)观察员的活动应包括监督依据本公约通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执行(例如与捕捞活动及其地点、偶然捕获物和渔具有关的措施),并将他们发现的情况报告船旗国缔约方和观察员所属缔约方。

  6.每一缔约方可根据下列情况在公约区域内执行本公约的规定:

  (1)为使本公约或据此通过的措施得以遵循,每一缔约方同意任何其他缔约方的经正式授权的公务人员,可登临和检查在公约区域内悬挂其旗帜的渔船。

  (2)这类公务人员可检查渔船(船员生活区和机舱间除外)、渔获物、渔具以及有关的文件和日志,并在船上询问船长、渔捞长和其他职务船员。

  (3)这类公务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由其政府颁发的授权书,尽可能减少对渔船依据本公约进行的作业的干扰和不便,并按照年会通过的一个手册上规定的程序进行。

  7.在依据上述第6款进行的对一艘渔船的检查发现违犯本公约规定或据此通过的措施的证据时:

  (1)应将被指称的违犯情事通知船旗国缔约方。

船旗国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内法规,采取包括立即调查的适当措施。

该船旗国方应命令该渔船停止对公约规定或据此通过的措施的违犯,并在适当情况下,命令该渔船立即离开公约区域。

  (2)在任何情况下该渔船

  i.在任何年度在公约区域从事了除经授权的探捕以外的捕捞狭鳕活动:

  a.AHL是零;

  b.根据公约规定不允许捕鱼时;

  c.在该渔船所属缔约方捕捞狭鳕的总捕捞量已达到了其INQ之后;

  ii.未经该船旗国缔约方特别授权而在公约区域作业;或

  iii.没有符合年会上通过的一个手册中所要求的观察员或没有能运转的实时卫星位置传送仪器而在公约区域作业;

  以及在船旗国缔约方不能立即控制该船或不能立即承担对渔船作业的责任的情形下,登临缔约方的公务人员可继续进行依据上述第6款所开始的登临,直至船旗国缔约方的公务人员能够登临该渔船或承担对该渔船作业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缔约方应合作以确保本公约规定和据此通过的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完全遵守。

特别是,有关缔约方应磋商并采取必要的、可行的步骤,以确保这种遵守。

  (3)只有船旗国缔约方的当局可审讯并处罚违法活动。

确定违法行为必要的证据,不论为何方所掌握,应根据各缔约方各自的法规,尽快向有管辖权的缔约方提供以审讯违法行为,并应由该缔约方有关主管机构裁量并适当运用。

  (4)有关法规规定的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情况相匹配。

  第十二条

  1.各缔约方同意提请本公约的任何非缔约方,注意其国民、居民或悬挂其旗帜的船只的捕鱼作业,可能对本公约目标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有关事项。

  2.各缔约方依据国际法,鼓励任何非缔约方尊重本公约规定以及据此通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3.若任何非缔约方的国民、居民和悬挂其旗帜的船只的捕鱼作业,对本公约目标的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各缔约方应单独或集体采取与国际法相一致的、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阻止这类作业。

  4.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阻止在其法规下注册的船只为规避遵守本公约或据此通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而转换注册。

  5.各缔约方可经一致同意,邀请任何非缔约方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年会。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若就本公约的解释和应用发生争端,有关缔约方之间,应采用他们自己选择的、有效的和平方式进行协商以解决争端。

  第十四条

  1.本公约的附件应是本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所有关于本公约的引用应被理解为包括附件。

  2.根据第四条1(12)项,年会通过的一项附件的修正案,应视为所有缔约方政府接受该项附件修正案。

一项附件的修正案应在保存机关收到所有各缔约方接受此项修正案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3.保存机关应将接受附件修正案的每一通知的收到日期通知所有各缔约方。

  第十五条 年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语言应为英文。

  第十六条

  1.本公约应开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大韩民国、波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在华盛顿签字。

  2.本公约应在至少四个签字国,包括白令海沿海国即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向保存机关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3.本公约应在每一其他签字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的第三十天开始对该其他签字国生效。

  4.在本公约生效后,各缔约方经一致同意,可邀请其国民和船只希望在公约区域进行捕捞狭鳕的其他国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本公约应在任何这类国家交存其加入书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对其生效。

  第十七条

  1.除公约附件外,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时间向保存机关提出修正案案文,提议修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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