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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使考勤管理进一步科学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勤管理是企业规范化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考勤结果是计发员工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考勤工作必须做到严谨、准确,及时。

第三条公司要求每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考勤制度,立足本职岗位,勤奋务实地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五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或生产经营需要,可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公司员工必须配合。

第六条公司实行每天7.5小时工作制度。

员工每月出勤满24天可调休4天。

病假、事假、婚丧假、工伤假、产假期间不计算调休假。

第七条工作时间

夏制时:

上午:

8:

00—12:

00

下午:

14:

30—18:

00

冬制时:

上午:

8:

00—12:

00

下午:

14:

00—17:

30

第八条保安、厨师、驾驶员、服务员等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在每天7.5小时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全年调休假日为48天,公休日为12天,累计全年休假60天。

春节期间统一放假天数冲减全年休假时间。

第十条每月调休假以6天为一个休假计算单位,连续缺勤(不含调休假、公休假)1-6天者取消当月一天休假。

全年出勤满305天享受公休假12天,每缺勤10天减去一天公休假。

妇女节公司女员工可享受半日假期(下午)。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十条公司实行上、下班考勤管理办法,并确定专(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

第十一条所有员工有事(病)需请假,须按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并交考勤员登记。

第十二条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及时上报考勤员并按规定记录好出勤。

事后补办的将予以批评处罚。

第十三条员工的调休假、事假、婚假、产假必须提前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

无特殊情况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考勤员的设定及职责

一、考勤员的设定

1、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经培训后负责部门的考勤管理,并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各班组的考勤员由班组自行确定。

3、考勤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若作调整应及时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4、考勤员每月享受50元的岗位津贴。

二、考勤员职责

1、考勤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坚持原则,认真把好考勤关。

2、考勤员必须确保考勤的及时性、真实性。

考勤记录应公开挂示,以便接受检查和员工监督。

3、考勤员要认真做好出差、外出、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调休假的登记及资料的汇总存档工作。

对于不按程序弄虚作假的,追究考勤员的责任。

4、考勤员必须对每天的出勤做认真核定并填写考勤表,不得提前或滞后填写,考勤表必须保持整洁,不得涂改。

5、每月1日前须完成上月考勤统计汇总,以便核算工资。

第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参加所在部门的考勤。

第四章迟到、早退

第十六条以年为单位考核,凡在规定的上班时间迟到或早退1分钟以上5分钟以内,第一次发生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罚款20元;第二次发生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罚款30元;第三次发生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罚款50元;第四次发生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罚款80元;第五次发生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罚款100元,同时取消一个月年终奖,取消当月绩效考核奖金。

对于六次以上者处以200元罚款,停职培训经考核后再确定工作岗位。

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等客观情况)特殊原因造成迟到、早退、旷工的,员工应说明理由,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凡在规定的上班时间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给予当事人记旷工半天处理。

第五章旷工

第十八条以年为单位考核,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累计旷工七日(含七日),连续旷工五日(含五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罚外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当年累计旷工一日者取消半年年终奖,取消半年绩效考核奖励;矿工两日者取消全年年终奖,取消全年绩效考核奖励,不得晋升工资。

第二十条旷工半天罚款150元;旷工一天罚款300元。

第六章加班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施目标管理,员工未完成本职工作所进行的规定时间外劳动不属于加班。

第二十二条员工加班原则上须在事前提交加班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方可生效,未进行事前申请的,一律不计加班。

出差期间遇休息日、节假日和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为加班。

第二十三条加班时间以调休形式予以补偿,员工调休应凭加班依据和调休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因工作需要不能以调休形式补偿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可给予加班费补偿。

第二十四条公司严格控制法定假日及正常休息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应及时安排调休。

第二十五条正常值班人员不计发加班工资,夜班值班享受相应的夜班补贴。

第七章休假管理

第二十六条婚假

一、婚假为7天;

二、配偶一方在异地的,公司报销往返路费,假期工资照发。

三、婚假必须一次休完,不允许分次存休。

第二十七条丧假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休丧假5日。

二、异地奔丧的适当另加路程时间,假期工资照发,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律自理。

第二十八条产育假

公司工会负责登记女员工婚育情况,女员工怀孕60天内必须向工会汇报,工会做好产前登记和教育工作,以保证怀孕女工充分享受相关待遇。

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公司将劝其离职,以下所述产育假为符合国家规定正常生育的女员工。

一、对怀孕的女员工,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其工作时间,其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工作时间。

二、女员工生育前后给予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配偶生育,男员工可享受10天护理假。

三、女员工怀孕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的,产假不超过15天;怀孕满4个月的,产假不超过30天。

四、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按月发放,不影响年终奖的发放,亦不影响晋升工资。

五、女员工育婴,婴儿一周岁以内的,每天给予哺乳时间1小时,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小时。

六、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及孕期妊娠反应剧烈,上班确有困难的员工,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休事假。

七、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的,不享受产育假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调休假

一、由于工作需要不能正常享受周休及法定假日的,可享受调休假。

调休假原则上在年度内按规定分期使用。

享受调休假期间如遇到国家法定假日仍按公司规定执行。

二、家距200公里以上者调休假原则上实行累计13天左右可申请休假一次(包含路途天数);家距200公里以下者原则上每个月调休一次,每次四天,因工作原因当月没享受完的调休假日,经批准可结转下月。

当年调休假不能调休完的,经批准可结转至下年度第一季度调休。

三、享受调休假期间由公司报销往返路费和中途住宿费车票、住宿报销标准参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享受差旅补助费。

调休假报销次数四次/年。

四、员工调休假要严格遵守规定,服从公司在工作周期上的统一安排。

员工为了生产和工作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调休假的,应予以表扬,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休假的经审批可计发加班工资(不含各类补贴)。

五、下列情况不计算调休假:

(一)企业选送到在各类学校学习培训期间。

(二)享受产假、婚丧假、病假、事假、工伤假期间。

(三)没有从事企业实际劳动人员。

六、调休假的审批:

(1)调休假的审批必须顾及企业的整体工作需要,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批准。

(2)公司员工调休假审批按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条事假

一、事假不发放工资。

当月休事假3日以上的,不能享受当月的绩效工资;全年请事假累计10日以上者,年终奖只能享受评定标准的50%;超过20日的,当年不能享受年终奖。

二、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审核员工的请假事由,凡请假事由不充分或弄虚作假的,部门负责人不能批准,凡部门负责人徇私舞弊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和处理并罚款200元。

第三十二条病假

一、请病假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请销假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休假。

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证明,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享受病假待遇。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当年连续医疗时间1-3个月(含3个月)的,公司按规定支付病伤假期的基本工资。

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根据情况研究确定。

三、病假期间只能享受当月的基本工资;全年请病假15日(含15日)以上者,年终奖只能享受评定标准的50%;超过30日(含30日)的,当年不能享受年终奖。

第三十一条年度带薪休假(建设期间暂不执行,执行时间待定)

一、员工入司满一年的,可享受年度休假。

(一)连续工龄1—5年者,每年享受5天年度休假。

(二)连续工龄5—10年者,每年享受10天年度休假。

(三)连续工龄10—15年或具备国家承认的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被公司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每年享受15天年度休假。

(四)连续工龄超过15年者,每年享受20天年度休假。

二、员工休年休假要严格遵守规定,服从公司在工作周期上的统一安排,公司应尽量安排其休假。

员工为了生产和工作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年休假假期的,应予表扬,可计发加班工资,但不计发各类补贴。

第三十二条请假程序

一、员工休假除婚、丧假外,应优先请休调休假。

二、请假须事先通过办公网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由考勤员在办公网登记公示。

三、上班后请假、口头请假不予批准,过后补假的原则上按旷工处理。

四、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请销假:

1、员工

请销假4天(含)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部门负责人授权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批的,其审批权限不得超过2天,2天以上4天(含)以下的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4天以上15天(含)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5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30天以上经总经理审批后通报董事长。

2、班组长

请销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以上15天(含)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5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30天以上经总经理审批后通报董事长。

3、二级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副主任,含享受车间副主任级待遇的班组长)

请销假10天(含)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0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15天(含)以上的经总经理审批后通报董事长。

4、一级部门副职、工程师

请销假4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4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10天(含)以上由总经理审批,并通报董事长。

5、一级部门负责人、主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请销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以上3天(含)以内由总经理审批,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并通报董事长。

6、高管

总经理、党委书记请销假由董事长审批,其他高管请销假由总经理审批,通报董事长。

六、婚、丧、产育等特假一律须经员工所在部门审核,按程序逐级审批。

七、员工请调休假必须由所在部门统筹安排,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程序逐级审批。

八、员工请假超过30天,销假上班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在原岗位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复岗培训后重新安排上岗。

第三十三条销假程序

一、员工请假、休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并根据请假权限在所属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办理销假手续。

二、员工请假、休假期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请示续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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