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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奖学金作业要点

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台文字第0950191077C號令修正發布

一、為執行臺灣獎學金設置計畫第四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學金提供對象及研修課程

(一)修讀學位︰獎學金由外交部、經濟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及教育部共同提供,以鼓勵優秀外國(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學生來臺攻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課程。

各部會提供獎學金種類如下:

1.外交部獎學金:

提供國家以邦交國為主;研修大學部或研究所課程。

2.經濟部獎學金:

提供外交部獎學金名額以外之國家;研修研究所課程,並以理、工、醫、農高科技相關學科領域為限。

3.國科會獎學金:

提供外交部獎學金名額以外之國家;研修研究所課程。

4.教育部獎學金:

提供外交部獎學金名額以外之國家;研修大學部或研究所課程。

(二)先修語文︰為加強外國學生華語文能力,外交部及教育部另提供修讀學位前之先修語文獎學金。

獎學金提供國家依前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受獎人應選擇前往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以下簡稱華語中心)_研習。

三、獎學金待遇

各部會提供每名受獎人獎學金待遇如下:

(一)外交部獎學金:

每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來臺最直接航程來回經濟艙機票一張。

(二)經濟部獎學金:

每月新臺幣三萬元。

(三)國科會獎學金:

每月新臺幣三萬元。

(四)教育部獎學金:

大學部及先修語文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研究所每月新臺幣三萬元。

四、獎學金期限

(1)各類研修課程最長受獎期限如下:

1.大學部:

四年

2.碩士班:

二年

3.博士班:

三年

4.先修語文︰一年

(二)總受獎期限:

每名受獎人受領前款各類課程獎學金總期限,最長為五年。

(三)年度受獎期間:

1.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未能於該期間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2.受獎人應依核定受獎期限,按時抵校註冊。

但經相關學校及獎學金提供部會事先核准延期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

3.先修語文受獎人延期來臺就學者,其受獎期限至遲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4.於學季(期)開始後註冊就學者,自抵校就學當月核給獎學金。

(四)實際受獎期間:

每次獎學金實際核給期限,自受獎人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畢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受註銷月止。

五、獎學金名額

每年獎學金名額總數與各類配額,由臺灣獎學金管理及推動小

組依當年度預算規模及獎學金計畫目的研商議定﹐並由我國駐外使

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

處)受理核配名額申請及辦理遴選。

臺灣獎學金管理及推動小組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獎學金

下年度名額分配表函知各相關駐外館處;駐外館處應於每年一月

三十一日前,將各該分配名額併同獎學金申請簡章公告之。

六、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

(二)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三)未具中華民國僑生身分。

(四)非已在臺就讀本計畫同一類課程。

(五)本計畫受獎期間非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六)未曾受領本計畫同一類課程獎學金。

(七)未受領本計畫各類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八)未曾受註銷本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受獎資格。

(九)未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

現已於外國大學校院攻讀學位之外國大學校院轉學生,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學金。

七、申請及遴選作業

(一)訂定簡章及遴選規定:

駐外館處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申請簡章及遴選規定,並自行受理申請及辦理遴選﹐或與駐地政府、學校、文教機構合作辦理。

各該申請簡章及遴選規定﹐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及函送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備查﹐並副知教育部。

(二)申請期間:

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三)申請文件︰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所屬國籍永久居住地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1.修讀學位︰

(1)獎學金申請表(表格由駐外館處自定)。

(2)護照或其他國籍證明影本。

(3)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該等文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4)已向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如入學申請表影

本)。

(5)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依擬就讀課程之授課語言,檢附任何得證明具有英語或華語文能力文件影本;以英語為母語者﹐免附英語文能力證件。

倘因當地環境特殊等其他因素未能提具該等語文能力證明,得由駐外館處以面試或其他測驗方式評定之。

(6)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2.先修語文︰

(1)獎學金申請表(表格由駐外館處自定)。

(2)護照或其他國籍證明影本。

(3)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該等文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4)已同時向我華語中心及研習華語文後擬就讀大學校院

申請入學之證明(如入學申請表影本等;該等表件應

明確註明各擬入學年度)。

(5)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四)遴選:

1.駐外館處遴選原則︰

(1)應考量獎學金受獎人能配合我國家建設﹐為我國所用之人才﹐以促進產業、經濟、教育等各方面發展。

(2)應優先考量修讀學位申請人及具此等意願、潛力者。

2.駐外館處經審查後﹐遴選正、備取候選人,於四月三十日前將候選人名單(表格由駐外館處自定)函送各相關大學校院(含先修語文獎學金申請人所申請入學之校院)及華語中心﹐作為各校審核入學許可之參考。

(五)核定入學︰獎學金申請人應依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所規定入學申請期限,自行向學校申請入學。

各校於接獲駐外館處獎學金正、備取候選人參考名單後,應依各校自定之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進行審核,並於六月十五日前函復申請人。

(六)通知錄取︰

1.獎學金資格證明書︰獎學金候選人取得入學許可後,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將我國大學校院、華語中心入學許可影本送駐外館處確定受獎資格,逾期視同放棄,並由駐外館處辦理遞補作業。

駐外館處應將正式受獎資格證明書(格式如附件「臺灣獎學金證明書」)核發候選人;未通過學校審核且未獲入學許可者,取消候選人資格。

2.受獎期限核給:

(1)獲大學校院入學許可之學位獎學金申請人,駐外館處

應依第四點規定,核予相關課程獎學金受獎期限。

(2)獲大學校院及華語中心入學許可之先修語文獎學金申請人,於繳交符合本點第(三)項第1款第(5)目規定之語文能力證明影本,駐外館處得依第四點規定核予先修語文及相關學位課程獎學金加總受獎期限;未能提出該語文能力證件者,則先核予先修語文部分受獎期限。

(3)未獲大學校院入學許可之先修語文獎學金申請人﹐於研習華語文後仍有意願留臺攻讀學位者﹐駐外館處於所核配獎學金名額內﹐得憑其華語中心入學許可影本﹐依第四點規定先核予先修語文部分受獎期限。

(4)先修語文受獎期限,僅得於第四點第

(二)項規定之各類研修課程總受獎期限第一年核給。

(七)列冊函報:

駐外館處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受獎人列冊(格式如附件「受獎名冊」)函報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教育部及各相關大學校院(含先修語文受獎者已申獲入學許可之校院)、華語中心,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副本單位均含附件)。

八、受獎期限屆滿之下一學位課程獎學金核給作業

(一)原就讀學位課程受獎人︰受獎人結束一學位學程受獎期,如擬繼續留臺研修其他類學位課程,應依前點規定﹐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各相關文件向原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駐外館處應依規定受理申請、辦理遴選及核給獎學金期限;其獎學金期限不得違反第四點第

(二)項所定各類課程獎學金總受獎期限最長五年之規定。

該等受獎人之獎學金名額﹐以新生計。

(二)原就讀先修語文課程受獎人︰

1.補繳語文能力證明︰依第七點第(六)項第2款第

(2)目規定獲得先修語文部分受獎期限者(已獲大學校院入學許可)﹐於該受獎期屆滿,毋需向駐外館處重提申請﹐並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向該等大學校院繳交符合前點第(三)項第1款第(5)目規定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後,由各該校依第四點規定續核予下一學位課程受獎期﹐並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列冊(格式如附件「先修語文受獎人續領名冊」)函送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及教育部﹐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駐外館處、原就讀華語中心及受獎人(均含名冊附件)。

該等受獎人之獎學金名額﹐以續領計。

2.申請校院入學許可︰依前點第(六)項第2款第(3)目規定獲得先修語文部分受獎期限者(尚未獲大學校院入學許可)﹐於該受獎期屆滿﹐毋需向駐外館處重提申請﹐並應於來臺後於各大學校院系、所規定期間﹐檢附受獎資格證明書影本,向其提出入學許可申請。

經各大學校院依自定外國學生入學規定審核通過﹐且申請人向其提具符合前點第(三)項第1款第(5)目規定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九十五學年度入學之語文受獎人毋需提送此文件)﹐得由該大學校院依第四點規定續核予下一學位課程受獎期限﹐並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列冊(格式如附件「先修語文受獎人續領名冊」)函送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及教育部,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駐外館處、原就讀華語中心及受獎人(均含名冊附件)。

該等受獎人之獎學金名額﹐以續領計。

前項先修語文與學位課程間之受獎期限,不得中斷。

九、受獎期限未滿之續領審核作業

(一)自動審核:

大學校院應對就讀各該校受獎人續領所核定課程受獎期第二年九月起之受獎資格,逐年於二月二十八日前辦理審核,並於事後七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當事人。

(二)學期成績基準︰受獎人應達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依各大學校院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以大學部最低六十分,研究所最低七十分為基準。

就讀博士班第三年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及學期成績基準﹐依各校院規定辦理之。

(三)續領審核基準:

近二個連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前款規定者﹐註銷自當年九月起之受獎資格。

(四)續領名冊:

各大學校院應於八月十日前,於依第十三點辦理獎學金請撥時﹐將續領審核結果依獎學金名額提供部會個別造冊(格式如附件「臺獎續領名冊」),函送各相關部會,並副知教育部(含附件)。

十、獎學金停發及註銷

(1)獎學金停發之情形如下︰

1.大學校院︰受獎人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前點第

(二)項所規定之標準者,停發下一學期獎學金一個月。

2.華語中心︰

(1)除重大疾病或事故等因素外,單月語言必修課缺課達十二小時以上,停發下月獎學金。

(2)來臺研讀一季(期)後,自第二季(期)起之學業平

均成績未達八十分,停發下季(期)獎學金一個月。

(3)於七月三十一日前,未向所就讀華語中心提出華語文能力測驗(http:

//cpt.mtc.ntnu.edu.tw/Eng/index.asp)基礎或以上等級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該測驗報名費,由受獎人自行負擔),應停發獎學金一個月(不含九十五年度入學受獎人)。

但受獎人於受獎期限內(指語文課程後續具下一學位課程受獎資格者),向所就讀大學校院補提此一證明影本,得由該大學校院依其申請,發放一個月獎學金。

(二)獎學金註銷:

1.註銷受獎資格,所餘獎學金不得保留之情形如下:

(1)大學校院︰

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所就讀大學校院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影本。

未通過前點第(三)項規定之續領資格審核。

未依第十一點第

(二)項第1款規定,向擬轉入校院繳交修讀新課程所需語文能力證明影本。

休學或受退學處分。

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

(2)華語中心︰

每學季(期)註冊時﹐未能於所就讀華語中心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影本。

來臺研讀一季(期)後,連續二學季(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八十分。

除重大疾病或事故等因素外,任何一季(期)缺成績。

休學或受退學處分。

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

2.受獎人有休學或受退學處分情事發生﹐其就讀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應即停發其獎學金﹐並函送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註銷其受獎資格,同時副知教育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駐外館處、各該受獎人及先修語文受獎人其後擬就讀大學校院。

3.受獎人有重複領取獎補助金之情事﹐經查證屬實﹐除註銷本獎學金受獎資格外﹐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獎學金。

(三)先修語文受獎人受獎紀錄表:

華語中心應於課程結束前﹐完成所有受獎人下一學位課程擬入學校院之調查﹐並於九月十日前將調查結果連同應停發、註銷獎學金等相關注意事項﹐列表(格式如附件「先修語文受獎人受獎紀錄表」)函送各相關大學校院﹐並副知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教育部及相關駐外館處。

十一、轉換學校

(一)轉校條件:

受獎人於就讀依第七點第(七)項受獎人名冊所載大學校院系、所或華語中心達一學期(季)以上,經擬轉出及轉入校院(中心)核准,得依各校自行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轉學。

受獎人於同一類課程受獎期間內,轉學以一次為限。

(二)語文能力證明:

1.大學校院轉學生應依第七點第(三)項第1款第(5)目規定,向擬轉入之大學校院提送修讀新課程所需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未能於該校院規定期限內繳交者﹐註銷自轉入該校院月份起之受獎資格。

2.華語中心轉學生未依前點第

(一)項第2款第(3)目規定,向擬轉出中心送交華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者,應於其所定期限內,向擬轉入中心繳交。

但九十五年度入學之先修語文受獎人,不在此限。

(三)函轉獎學金款:

接受轉入之學校於核准受獎人轉學後,應函請轉出學校將受獎人剩餘月份獎學金轉至新校,並副知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教育部、相關駐外館處及該受獎人。

十二、獎學金核發等事宜

(一)機票購買︰外交部提供之獎學金受獎人來臺單程機票﹐由駐

外館處先行代購,事後檢具收據及機票影本報請外交部核銷歸墊﹐回程機票由外交部代購。

(二)健康檢查︰為加強受獎人之健康照顧,外交部得安排該部

在臺之受獎新生接受身體健康檢查,相關事宜由該部協調

學校及醫院辦理,費用由該部臺灣獎學金預算支應。

(三)按月核發︰受獎人抵校註冊後,由所就讀之大學校院及華語中心於每月五日前依受獎人出缺席情況及成績核發獎學金。

(四)保險費︰受獎人應強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保險費均由所就讀學校自其獎學金中扣除。

(五)費用扣除︰各大學校院及華語中心得依自定之規定,協助財務困難之受獎人向學校申請自獎學金一次或分期扣除學雜費、保險費等應繳費用,餘款發放予受獎人。

十三、獎學金請撥及核銷

受獎人所就讀大學校院及華語中心每年應依下列程期及方式﹐向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辦理獎學金請撥及核銷:

(一)辦理程期︰

1.八月十日前請撥當年九月至十二月份獎學金,並核銷當年一月至八月份獎學金。

2.十二月十日前請撥次年一月至八月份獎學金,並核銷當年九月至十二月份獎學金。

(二)辦理方式︰

1.撥款:

(1)檢附受獎人名冊(依獎學金提供名額﹐分部會個別造

冊),並分別開具領據,向外交部或教育部辦理撥款。

(2)國科會及經濟部獎學金經費由教育部代收轉撥﹐各該

領據應註明撥款機關為教育部。

2.核銷:

(1)外交部獎學金:

檢附受獎人印領清冊或可資證明撥入受獎人金融帳戶之支出憑證,向外交部辦理核銷,並繳回結餘款。

(2)教育部、經濟部及國科會獎學金:

國立大學校院:

檢附各校執行該三部會獎學金經費個別執行成果表及經校長、主辦會計及出納核章之收支結算表(格式如附件「收支結算表」)各一式二份,連同各該部會名額之結餘款﹐函送教育部,由教育部於會計年度終了將經濟部及國科會名額部分轉交該二部會辦理結案;其原始憑證應留校備供審計部審核及有關單位查核。

其他大學校院:

檢附受獎人分部會印領清冊或可資證明撥入受獎人金融帳戶之支出憑證,連同經校長、主辦會計及出納核章之收支結算表(格式如附件六)二份,向教育部辦理核銷,並繳回結餘款。

經濟部及國科會名額部分﹐由教育部於會計年度終了轉交該二部會辦理結案。

十四、學校專責輔導及華語中心授課時數

(一)受獎人抵校註冊後,各大學校院及華語中心應為其舉辦新生講習會(包括說明如獎學金續領之成績核計方式、獎學金發放方式與停發及註銷情況等)、按月核發獎學金、掌握停發及註銷情況、辦理續領審核及續核予語文受獎人學位受獎期等。

(二)受獎人未依期限註冊﹐各大學校院及華語中心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列冊函送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並副知教育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相關駐外館處。

(三)受獎人在臺就學期間,各大學校院及華語中心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與其保持聯繫,並提供課業及生活上之輔導及協助。

(四)華語中心應為受獎人安排每週至少十五小時語言必修課程(不含文化研習、戶外參訪及專題演講等其他課程或活動)。

十五、駐外館處辦理及協助事宜

(一)駐外館處應向駐地政府機關(構)、大學校院及學生等宣傳本獎學金計畫,主動提供來臺留學資訊,辦理獎學金受理申請及遴選等事務,並應協助受獎人辦理赴臺簽證及簽署在臺遵守我國法令規章之臺灣獎學金承諾書(格式如附件「臺灣獎學金承諾書」)。

(二)舉辦受獎人來臺行前講習會(包括說明本要點受獎相關規定、來臺辦理外僑居留證注意事項、勿從事非法打工與在臺就學及生活環境等)。

(三)受獎人學成返國後,應與其保持聯繫,舉辦在臺研習成果發表會及學習心得、生活經驗分享座談會,提出綜合評估函報獎學金提供相關部會,並副知教育部及外交部,作為業務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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