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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在岗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考勤、休假的综合管理。

第四条公司假期分为:

公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节育假、年休假、陪考假十一种。

第五条公司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的管理流程及遵守规则:

 

第二章员工作息时间

第六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冬季工作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每日上午8:

30~12:

00,下午2:

00~6:

00;夏季工作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每日上午8:

00~12:

00,下午3:

00~6:

30。

实行轮班值班制及其他特殊岗位员工除外。

第七条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为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日。

第八条其它法定节假日

㈠“三八”妇女节:

公司全体女员工休假半天;

㈡“五四”青年节:

公司全体青年休假半天。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九条管理权限: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考勤员的归口管理;各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考勤员的指定和监督;考勤员负责本单位员工的考勤和记录。

第十条考勤员指定:

公司各单位必须指定公正无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的员工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一律实行兼职,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员工的考勤工作。

第十一条考勤内容:

记录本单位员工每日的出勤和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旷工、公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节育假、年休假等缺勤情况。

第十二条考勤表填报要求:

将员工出勤或缺勤情况按规范的考勤符号如实填写;经本单位第一负责人签字审核后,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考勤和有关缺勤汇总表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计发员工薪资的原始凭据。

第十三条考勤员职责:

㈠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㈡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㈢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㈣及时汇总上报本单位考勤结果。

第十四条考勤处理:

㈠凡未按时上交考勤汇总表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拒绝造发该单位员工次月的薪资。

㈡凡考勤人员弄虚作假,视考勤人员违纪情节给予减发其当月绩效薪资50~100元的处理,并对单位第一负责人给予减发当月绩效薪资20~50元的处理。

第四章请假程序

第十五条员工缺勤必须出具相关资料或经主管领导批准的假条给本单位的考勤员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书面请假的应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请假,事后两天之内补交请假手续。

过期补交证明或假条的,则视为无效,其缺勤作为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审批权限:

各层级审批权限限定在三天以内,超过三天应由主管领导报上一级领导审批。

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休假须报党政办登记。

第五章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管理

第十七条迟到是指上班时间已到、未经领导批准而未到岗者。

早退是指未到下班时间而擅自提前离岗者。

擅离职守是指工作时间内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

第十八条对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在15分钟以内的员工给予扣当月绩效薪资30元/人·次的处理;对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在15分钟~30分钟以内的员工给予扣当月绩效薪资50元/人·次的处理。

第十九条对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擅离职守15次及以上的员工,公司可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旷工管理

第二十条旷工是指未经上级领导准假而不到岗者。

员工有下列情况者,作旷工处理:

㈠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者。

㈡无故不上班者。

㈢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㈣假期已满,不办续假手续,又不到岗位上班者。

㈤虚报请假原因或涂改病休证明,经查属实者。

㈥未经领导同意,私自休假或换班者。

第二十一条员工当月旷工在3天(含3天)以内的,按其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其当月岗位薪资和当月半月的绩效薪资。

员工当月旷工在3天以上的不发当月绩效薪资并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岗位薪资;无故缺勤四小时以内的按旷工半天计算,无故缺勤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内的按旷工一天计算;减发薪资于员工旷工的次月执行。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五天的,公司可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公假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经组织安排,出差、参加短期学习或社会活动等,统一按公假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公离岗,在1天及其以上不到公司报到的,应书面或口头向上级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外出的原因、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公离岗,时间在2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时间在3~5天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时间在5天以上的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六条员工公假期间,不影响其薪资待遇。

第八章事假管理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由员工本人呈书面假条,经上级领导批准生效,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假的限制天数及减发薪资的规定:

㈠员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月不超过3天,一年累计不超过30天。

㈡员工事假期间,员工当月事假在3天(含3天)以下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其当月岗位薪资和绩效薪资;员工当月事假在3天以上10天(含10天)以下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其当月岗位薪资和和半月绩效薪资;员工当月事假在10天以上的不发当月绩效薪资并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岗位薪资。

㈢减发薪资于员工事假缺勤的次月执行,各单位员工所减发的薪资返还该单位,由该单位负责人用于奖励当月因分担请事假员工工作量的员工。

第二十九条对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的员工,公司可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病假管理

第三十条员工因病请假需出具医保定点医院的休息证明及相关资料。

凡弄虚作假,骗取病休证明蒙骗公司的,一经查实,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病假待遇:

㈠员工病假1个月以内的,发放岗位薪资并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其当月绩效薪资。

㈡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1个月(含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其待遇按其基础薪资的70%计发,停发绩效薪资。

㈢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待遇按基础薪资的60%计发,停发绩效薪资。

㈣员工病假期间,其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㈤减发薪资于员工病假缺勤的次月执行,各单位员工所减发的薪资返还该单位,由该单位负责人用于奖励当月因分担患病员工工作量的员工。

第三十二条员工长期患病在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后按《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十章工伤假管理

第三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含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治疗时,必须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的《工伤报告单》、医保定点医院的工伤休息证明可按工伤假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伤治疗结束,由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及医院意见,由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工伤员工是否痊愈复工。

第三十五条员工持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复工通知书》方可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复工手续。

第三十六条员工工伤假期间,不影响薪资福利待遇。

每三十七条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一章婚假管理

第三十八条员工结婚,须由员工本人书面请假,凭双方结婚证明,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可享受婚假。

第三十九条若员工配偶在外地,需到外地结婚时,可按照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费用自理。

第四十条婚假只限于办理婚事时一次性享受,过期作废。

第四十一条婚假期限:

㈠男年满二十二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周岁为法定最低结婚年龄。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者,为晚婚。

㈡男女双方均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年龄而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可分别享受5天婚假。

㈢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可分别增加20天婚假。

如只有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则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可增加婚假20天,另一方只能享受婚假5天。

㈣员工再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

第四十二条员工婚假、路程假期间,不影响其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章丧假管理

第四十三条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由员工本人书面请假,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给予丧假5天。

第四十四条若员工死亡的家属在外地,需员工前往办理丧事的,可按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费用自理。

第四十五条员工丧假、路程假期间,不影响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章探亲假管理

第四十六条参加工作满一年并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同父母、配偶长期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十七条探亲假期:

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

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

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

第四十八条员工探亲可按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并按规定报销路费。

第四十九条员工申请探亲时,须由本人提前一周书面请假,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填写《员工探亲登记表》。

第五十条员工探亲、路程假期间,发放固定薪资并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其当月绩效薪资,减发薪资于员工探亲假缺勤的次月执行,所减发的绩效薪资返还该单位,由该单位负责人用于奖励当月因分担探亲假员工工作量的员工。

第十四章产假管理

第五十一条女员工生育,按《大英县关于计划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凭定点医院证明,经公司计生办审定可作产假处理。

第五十二条女员工进行下列产前检查的,作出勤处理:

㈠女员工由开始妊娠至怀孕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㈡女员工由怀孕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㈢怀孕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

㈣有特殊病者,凭医生证明可按医生要求时间不定期检查。

第五十三条产假期限:

㈠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推迟分娩者,持医院证明,经公司计生办审定后,其超假天数可按病假处理,不抵扣产假。

㈡女员工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㈢女员工已婚晚育者(已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者),增加产假30天。

第五十四条女员工产假期间,不影响其薪资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条凡哺乳不满一周岁孩子的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包括路途往返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视为出勤。

第五十六条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已婚妇女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生育第二胎的,休护理假7天,护理假期间,不影响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章节育假管理

第五十七条无论男女员工施行节育手术,均可凭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报公司计生办审批,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按节育假处理。

第五十八条节育假期:

㈠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㈡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㈢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㈣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㈤人工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休息14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息30天,同时结扎输卵管,另加休息1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产后结扎输卵管,另加休息15天(自然流产相关假期参照人工流产相关假期执行)。

第五十九条员工节育假期间,不影响其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章年休假管理

第六十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限为:

㈠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㈡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㈢累计工作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㈢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使用,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生产、工作实际,在保证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并兼顾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原则上应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应及时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薪资报酬包干使用。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其支付年休假薪资报酬。

第六十五条年休假期间,不影响员工薪资福利待遇。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部门务必于年初安排好员工的年休假。

可采取员工个人申报,各单位、部门平衡后确定,并将年休假计划于当年1月20日前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而员工本人不愿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处理,不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十八条中干(含技术带头人)休年休假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班子成员休年休假必须经总经理同意,总经理休年休假必须经董事长同意。

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休假须报党政办登记。

第十七章陪考假管理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岗员工,因子女参加中考或高考的,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可休陪考假。

第七十条员工子女参加中考,可休陪考假4天;员工子女参加高考,可休陪考假3天,休假从子女参加考试的前一天开始。

第七十一条夫妻双方均在公司工作,其子女参加中考或高考的,夫妻双方只能一方休假。

第七十二条如员工可利用轮休或法定节假日陪伴子女参加中考或高考的,不再享受陪考假。

第七十三条员工休陪考假期间,不影响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单位考勤管理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薪资扣款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个工作日。

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单位要在保证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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