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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对外观设计的影响

色彩对外观设计的影响

摘要

色彩作为外观设计的三要素之一,对外观设计究竟有何影响,一直以来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本课题通过广泛收集资料,数据分析,小组讨论等方法,整理了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案例,研究了色彩的属性和特征,主要目的是明确色彩对外观设计的影响。

本课题主要研究成果在于:

收集、翻译、整理了22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中涉及色彩的规定,收集了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案例;系统地研究了关于色彩的基本理论;归纳了关于色彩的几种不同观点;深入分析了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同相近似的判断原则,阐明了在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意义以及色彩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

通过研究,我们得出的结论是:

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存在多个层次的权利范围,在外观设计三要素中,色彩和形状、图案是并列关系;在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是对产品的确权,如果没有声明保护色彩,那么在相近似性对比中就不考虑色彩的影响;包含有色彩的外观设计,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因其是否请求保护色彩而扩大或缩小,而是使保护范围的中心发生了一定的偏移,由形状和图案确定的保护范围偏移向由形状、图案和色彩共同确定的保护范围。

第一章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越注重其外观设计。

由于优秀的外观设计能为工业产品生产者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随着外观设计专利事业的发展,关于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的学术讨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色彩对外观设计究竟有何影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在学术界关于色彩对外观设计的影响争论不休的同时,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也不断增多。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法律中都涉及了色彩,但像我们国家一样对色彩予以保护,并在法条中单独提出作明确规定的国家不多。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1]对外观设计给出了定义,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有三个,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在三要素中,形状、图案是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脱离形状和图案的色彩不能单独成为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主体。

由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都没有明确指出色彩对外观设计的影响,也很少有研究者对这一问题进行过系统地分析,造成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同相近似判断以及侵权判断中,不同的当事人对色彩的作用有各不相同的理解。

例如:

请求保护色彩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何影响,是扩大还是缩小了保护范围?

色彩与形状、图案是什么关系,色彩在三要素中的地位如何?

如何理解在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

这些问题在司法界争议很大,存在很多分歧。

色彩对外观设计的影响,是一个让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都感到困惑的问题。

本课题针对目前的情况,从收集、翻译、整理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入手,系统地研究了关于色彩的基本理论以及色彩对产品的重要性,总结了现行的几种不同观点,深入分析了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同相近似的判断原则,并阐述了色彩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

第二章国内外与色彩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案例

第一节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1]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

彩色图片应当采用着色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

[2]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3简要说明的部分规定申请人可以对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

[2]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是相互依存的,有时其界限是难以界定的,如多种色块的搭配即成图案。

[2]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7.5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的判断要根据颜色的色相、纯度和明度三个属性以及两种以上颜色的组合、搭配进行综合判断。

色相包括赤、橙、黄、绿、青、蓝、紫及其组合;纯度指鲜艳程度;明度指明暗情况,也即亮度。

单一色彩的外观设计仅作色彩改变,两者仍属于相近似的设计。

[2]

第二节国外专利法及外观设计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要求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但对于成员国或缔约方以何种方式保护,却未作具体要求。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法律中都涉及了色彩,但像我们国家一样对色彩予以保护,并在法条中单独提出作明确规定的国家不多。

[4][5]

(1)《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专利图片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专利图片指南》中37CFR1.84(a)关于图片标准的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允许提交的图片的两种类型:

一是黑白图片,二是彩色图片。

提交彩色图片的情况很少,除非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彩色图片是必要的展现设计主题的唯一的实际的媒介。

彩色图片可能有足够的质量在打印的专利中以黑白来展现图片的细节。

专利局可以接受请求书中递交关于提交彩色图片的请求,用来解释为什么彩色图片是必须的,允许在外观设计专利中提交彩色图片。

专利或者申请文件包含了至少一个有色彩的图片,专利申请文件出版有彩色的图片时,将要求提供交纳必须的费用。

(2)《美国审查指南2005》中的相关规定:

用黑色墨水绘制的照片,可以仅递交一套黑白图片。

外观设计申请递交彩色图片或照片应在归档时递交请求。

初审审查员来考虑是否接受递交彩色图片或照片的请求,阐明因为色彩是主要的一个部分,所以彩色图片或照片是必须的。

如果在正式申请的绘图中有色彩,应在简要说明中加入对色彩的描述。

如果彩色照片或彩色绘图文件归入原始申请,色彩应考虑作为公开的外观设计整体中的一部分。

如果从申请人在归档时的图片省略色彩也可以清楚看出其基本的设计,也允许在后来归档的正式图片或绘图中省略色彩。

如外观设计公开的正式图片受限于在说明中陈述的外观设计草图特征,不是原始的外观设计的精确的再现。

申请人需递交请求文件接受正式的彩色图片或彩色绘图。

(3)分析及结论: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

在美国,专利受理部门愿意接受黑白照片,或者绘制视图。

申请人若提交彩色图片,应根据37CFR1.84(a)

(2)的规定递交请求书并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并且在简要说明中加以描述。

但对于色彩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以及在侵权判断中的作用等内容,相关法规中未作具体规定。

[7]

《日本意匠法》和《审查指南》外观设计部分中都有与色彩相关的内容。

(1)《日本意匠法》中与色彩相关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外观设计的定义:

本法称外观设计,是对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在视觉上可引起美感的创作。

第二章外观设计的注册及其应用的第三条,设计的注册:

在新式样登记申请前,在该新设计所属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的人士,在日本国内可就通知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就能容易的创作出来,该新设计(前面各款显示的内容除外)不受前面规定的限制,不能申请新设计的登记。

(设计的新颖性丧失的例外)

第二章外观设计的注册及其应用的第六条,注册外观设计的应用(仅涉及5~7条):

5.新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在该物品有机能上的变化情形时,如果要将变化前后该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申请外观设计登记时,必须将其理由及该物品的该项机能说明记载于申请书上。

6.依据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提出的图片、照片或样品模型中,若附有其新设计的色彩时,对于白色或黑色中任何一色,应省略彩色。

7.依照前项规定省略彩色时,必须将其理由记载于申请书上。

(2)日本《审查指南》外观设计部分中与色彩相关的内容:

第一章日本外观设计保护体系,第2条第1段对外观设计法中设计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

新外观设计法比1959年外观设计法增加一个新定义“外观设计(包括部分外观设计)”清楚的定义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更确切的说,“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用于外观设计上对视觉产生的美学感受”。

在1921的外观设计法中,“设计”指的是一个“物品”的本身并与“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关于一个物品)”的关联,并能够指定外观设计表达“设计(在内部分级)”。

在1959年的外观设计法中“设计”是指物品“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

进一步的,在新外观设计法中,物品的设计也包括“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用于局部外观设计”并且详细说明外观设计和其外观是不可分割的关系。

物品的形态在一项或部分外观设计中具体表达,在其中物品的表达由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相互的结合所组成。

物品的形态的表达在一项外观设计中形状、图案、色彩这些成分所组成,只要在新外观设计法下的外观设计(有形的物品),它必须有其形状(简单的存在于任意的形状、图案,或可能作为一项没有形状的外观设计,或仅仅是由它们的结合的最简单的形态,即使可能被称为模型化的版权作品都不能成为“设计”)。

“图案”是起装饰作用的在一项外观设计的形状内的三维的或平面的对图形、图表、表面色彩分类的表达。

“色彩”是一项外观设计自身的由于使用的实际的材料的色彩,或者通过染色或涂料应用于外观设计的颜色。

附录十三外观设计注册的实例:

当设计的表示用样品替代绘图,其应用应在详细的细节和色彩上忠实于原作。

(3)分析及结论:

日本专利法规中对色彩的阐述绝大部分限于“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也就是说色彩是与产品的形状、图案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色彩的保护是基于形状、图案的保护之上的。

日本在法条中虽没有明确作保护色彩的规定,但可以提交有色彩的外观设计,对色彩是予以保护的。

[14]

欧盟成员国迄今为止包括奥地利(Austria)、比利时(Belgium)、塞浦路斯(Cyprus)、捷克斯洛伐克(CzechRepublic)、丹麦(Denmark)、爱沙尼亚(Estonia)、芬兰(Finland)、法国(France)、德国(Germany)、希腊(Greece)、匈牙利(Hungary)、爱尔兰(Ireland)、意大利(Italy)、拉托维亚(Latvia)、立陶宛(Lithuania)、卢森堡(Luxemburg)、马耳他(Malta)、波兰(Poland)、葡萄牙(Portugal)、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文尼亚(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荷兰(Holland)、英国(UnitedKingdom)共25个国家。

欧盟关于外观设计的保护,除了各国外观设计法律、国际条约、比荷卢三国统一的外观设计法外,其统一的欧盟外观设计保护为《欧盟理事会关于共同体体外观设计的(EC)第6/2002号法规》,即《共同体外观设计法》,以及《欧盟第2245/2002号委员会条例》,即《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

[43]

(1)《共同体外观设计法》及《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

在《共同体外观设计法》标题二与设计相关的法律的第一部分第三条有设计的定义:

“设计”的意思是产品的整个或者一部分特征的展现,特别体现在,产品自身的以及起装饰作用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材料。

《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一章申请程序第四条设计的表现法:

用绘画或照片来表达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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