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于的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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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于的案例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于的案例
篇一: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
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歧视女性未成年人;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
“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
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
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
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
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
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
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
30)。
【案例分析要点】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
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
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的规定:
教师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以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打学生“耳光”是属于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行为;致使学生一节课没上,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王老师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教师法》第37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之规定,可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
如果矛盾激化,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解。
案例反思:
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
力,学会做学生思想工作.,用规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学校有计划的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
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教育合力,对孩子实施有效的教育,促进孩子健康、和谐发展。
4、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
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
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
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
吴老师解释说:
“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
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
(1)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
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2)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
为什么?
【案例分析要点】
(1)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
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2)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
《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某中学为整顿教学秩序,搞了一次日常教学秩序检查评比活动。
初三
(1)班班主任金老师为严肃课堂教学秩序,争取在此次活动中夺得好成绩,于是便公开在课堂上宣布,从今以后,谁上课迟到影响了班级荣誉,除批评教育外,另罚款5元,充当班费,年底一律不评为三好学生。
一日,该班学生冯刚上课迟到了,课后即受到班主任金老师的当众批评,并被罚款5元。
学生家长对教师罚学生款的做法很有意见,反映到学校,但学校却明确表示支持金老师的做法,理由是认为目前学生违纪现象严重,靠以往的单纯进行批评教育的方法已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辅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应该是必要的。
篇二: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事例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事例
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最安全、最可靠、最温暖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条明文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可是不少家长忘记了还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爱怎么管就怎么管,要怎么打就怎么打,而未成年的孩子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在家庭中发生了一些儿童受侵害的悲剧。
20年4月12日夜11时,北京房山区琉璃河地区43岁的农民骆淑平,因对8岁的儿子王闯多次未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及说谎之事不满,遂持木把笤帚对王闯进行殴打。
王闯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去反抗,也不躲避,任母亲毒打,造成双臂及下肢大面积创伤,并引发肾功能衰竭,法医鉴定为重伤。
检察院对其母提起了公诉,房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此案,她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
北京一家医院提供的消息说:
一个5岁的女孩被父母逼着学弹钢琴,如不弹够父母规定的时间便被呵斥或打骂,她却没有一点自我保护意识,任由父母打骂。
她的父母还认为“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才”。
一天,孩子弹钢琴时突然全身不停地抽动,破口大骂,眼鼻错位,被医生诊断为脑神经介质发生障碍的“抽动秽语综合症”,是由压力过大所致。
从此,孩子一见钢琴就犯病,家长只好将钢琴卖掉。
30岁出头的下岗女工王某,把自己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女儿陈莹身上。
1999年7月7日晚上,王某在家里教5岁的女儿练习书写阿拉伯数字。
陈莹写了一会儿,就叫嚷着找小朋友玩去,王某坚决不许。
直到晚上11时半,小陈莹就是写不好“8”和“9”这两个数字,气得王某顺手抄起苍蝇拍就打女儿。
个性倔强的陈莹干脆就不写了,也不躲避母亲的抽打。
这时,气到极点的王某,找来擀面杖,抡起来就打女儿的腿和后背。
当晚,女儿上床后,直喊肚子痛,并在床上不停地翻滚。
王某一看慌了神,急忙把孩子送到医院。
然而,医生终没能留住小陈莹的生命。
以往提到家庭暴力,受害的往往是老人、妇女,而今,家庭暴力已殃及到未成年的孩子。
在国人心中,“不打不成才”的传统家庭教育观念根深蒂固。
专家说,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自护观念在心里也没有树立起来,暴力侵犯儿童案件不在少数。
因此,一些专家、教授、医师向全社会的所有家庭呼吁:
住手!
再也不要打孩子。
过分溺爱、过度保护将束缚孩子自由飞翔的翅膀,而暴打孩子将折断孩子的翅膀。
呼吁全社会每个家庭都给孩子一双真正自由飞翔的翅膀
Ⅰ.青少年受到侵害的原因
我们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
由于生活环境复杂,存在着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和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我国法律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虽然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方面的保护措施,但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这些保护有时会出现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使青少年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对于这种伤害一定要用辩证的方法去看待。
这种伤害既包括显性的表面的伤害,即对青少年身体的伤害,同时还包括对青少年心理、精神层面的伤害,最严重的是生命的剥夺。
这种隐性的伤害主要是指来自学校老师、家庭中父母的伤害,不易被社会觉察和理解。
但应与家长、老师的教育目的相区分。
同时,另一方面青少年也要自主思考、
自我判断和反思。
对于来自学校、家长的侵害注意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目的和方式两个层面预防和警示自己。
Ⅱ.青少年可能受到来自几方面的侵害
对于十三四岁的青少年来说,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以及我们有限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可能常常会受到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侵害,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侵害。
青少年受侵害的四种常见的来源,即意外伤害、家庭侵害、学校侵害、社会侵害。
意外伤害往往是由于一些突发的责任事故,例如交通意外和自然灾害引起的。
家庭侵害、学校侵害和社会侵害往往是以暴力的手段侵害青少年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给青少年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等问题。
对青少年的伤害不仅包括身体方面的伤害,而且还有心理和精神方面的伤害,甚至剥夺了青少年年轻幼小的生命。
学校家庭中的侵害行为有许多。
面对小霸王,不卑又不亢。
(来自同学的侵害)
校园是我们健康成长和努力学习的美好乐园。
为什么校园里会发生暴力事件?
校园暴力多与某些学生的生活环境和不健康的心理相联系。
由于对家长、老师、同学不满,以盲目反抗情绪和攻击的态度对待别人;也有的孩子从小缺乏与同龄人的正常交往,不会与人和睦相处,养成了随便打人骂人的坏习惯。
另外,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些孩子结成团伙,名为讲“义气”,实际专门欺负弱小或是他们看不顺眼的同学
2)面对老师父母,加强沟通相互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五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个法律,不仅是给未成年人定的,也应该是给学校的每个教师定的。
从一起起老师侵害学生的案件中可以看到,不少教师心里就没有装着这个法,他们不但没有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甚至在残害着未成年人。
教师以暴力侵犯我们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的生长发育过程,使之丧失在校园中对老师的信任感与依赖感。
更为严重的是,这将会造成未成年人心理的扭曲,使之出现反社会人格,并带有较强的攻击性,可谓贻害无穷。
①20年3月15日上午,江西南昌市莲塘某中学,在上第四节课的时候,有十几名高一
(1)班的学生因未完成李老师头一天留下的6道数学作业题,便遭到每题抄写1000遍、一共6000遍的体罚。
作为高一的学生,面对这个令他们胆战心惊的天文数字,只是逆来顺受,没有及时反映到校长那里,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②西安雁塔区鱼化乡老烟庄某小学二年级老师惩罚未完成作业的学生出了个“损招”。
20年3月25日上午,肖老师命令未完成作业的12名学生(7个男生,5个女生),当众脱裤子,并在教室里转一圈示众,班主任还指派两名班干部对不听话的学生强行脱裤子。
③据《云南日报》报道,4月3日晚7时30分,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上村乡中学初一(4)班的学生正在晚自习。
历史课教师聂朝宽发现学生张波及另外两名学生没完成作业时,便将3名学生叫到黑板前罚站。
好动的张波与坐在二排的一名学生用粉笔头互相打闹,聂老师便上前连扇张波10个耳光,把16岁的张波扇倒在地。
张波当场口吐白沫,昏迷不醒。
聂老师还认为张波是假装晕倒,抓着头发拎起又补了两个耳光。
过了几分钟,不见张波起来,惊慌失措的聂老师连忙叫上10多个学生将张波送往乡卫生院抢救。
晚上9时,张波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的学生现场目击:
张波是被聂朝宽老师活活打死的。
村民王某告诉记者,他的孩子跟张波在一个班读书,每次孩子从学校回家来,都诉说他和同学被校长和聂朝宽等老师打骂惩罚。
孩子说,去上村乡中学不是读书,是坐牢,环境太恶劣了。
——《时代潮》20年第十期
我们要辩证地分析来自家庭和学校方面的侵害,一方面家长、老师教育学生的目的是爱护学生,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学生要主动地与父母、老师交流思想,避免相互不理解而造成的伤害。
对于老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家长的不正确想法和做法,要敢于拒绝,甚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自家庭的侵害。
一方面家长教育我们的目的是爱护我们,帮助我们健康成长;另一方面我们要主动地与父母交流思想,避免相互不理解而造成的伤害。
对于家长的错误教育方式,对于家长的不正确想法和做法,要敢于拒绝,甚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青少年学生也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充分认识到受教育既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青少年学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认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意外事故和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侵害。
这些侵害严重侵害了我们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但给我们青少年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而且给我们带来严重的心理和精神创伤,使我们的身心受到巨大的摧残,剥夺了我们的健康,甚至部分青少年的生命和希望,毁灭了一部分青少年儿时的梦想。
还存在着自然灾害,如突发的洪水、地震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侵害,如犯罪行为。
这些都可以给我们青少年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对我们的安全构成威胁。
青少年的安全意识差和防范突发事件的训练的缺失,是造成意外伤害的重要原因。
相关链接触目惊心的数字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路多、车多、人多,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这“三多”使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
路多、车多对于我国道路交通的发展来说本来是件好事,但是这“三多”凑在一起,无形中就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机会。
看看下面的这些数字,你会觉得这不是在瞎说。
建国后的五十多年以来,我国道路发展迅速,1999年,全国公路总里程已达135200千米,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11605千米,在全世界排名第四。
1990年到20年的十年间,我国民用汽车总量由551.36万辆增加到1608.91万辆,平均每年增长11.3%。
其中私人汽车拥有量由1990年的81.62万辆增加到20年的625.73万辆,平均每年增长22.6%。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第一大国。
据2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到20年11月1日为止,我国总人口数达到129533万人。
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手段落后,科技含量不高。
举个例子来说,日本的首都东京有14500个路口,全有信号灯,其中一半是自动控制的。
我国36个大城市总共只有7000个灯控路口,还不到东京一个城市的一半。
在我国,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1131起,有229人因此死于非命,这相当于每天都从天上掉下一架波音飞机的损失。
1998年,我国共发生与学生有关的交通事故8197起,造成3640人死亡,10257人受伤。
1999年,全国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少年儿童多达7389人,占全年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83500多人的9%。
1999年,全国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少年儿童多达17223人,占全年因交通事故受伤总数的6%。
在同学的身边,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着,由此而带来的悲剧,每天都在上演。
交通事故和它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不是耸人听闻,它就像一只伺机捕食的猛兽,随时准备袭击那些敢于违反交通规则的人们。
知识点2身边的保护
Ⅰ.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的原因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应受到各方面的特殊保护;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各个方面肩负着保护青少年的责任。
他们采取的保护措施给我们创造了一个安全的心理环境。
我国法律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虽然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方面的保护措施,但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这些保护有时会出现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使青少年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因此,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教给我们必要的保护自己的方法和技巧,可以使我们更冷静地面对侵害,保护自己,为自己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的空间。
学习掌握自护知识,有助于迈好人生的第一步。
人生的路很漫长,青少年时期是打基础的阶段,学会自护是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功。
学习掌握自护知识,有助于增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
Ⅱ.青少年必须学会自我保护
社会经验不足的青少年,在面对侵害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时,往往因处于被动地位而受到侵害。
因此,在复杂的社会生活环境中,青少年必须学会自我保护。
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是未成年人向成熟迈进的重要一步。
面对一些突发的事故和侵害,我们应该积极争取社会、学校和家庭等方面的保护;如果这些保护不能及时到位,我们就要尽自己所能,用智慧和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青少年必须要学会自我保护,树立防范意识,知道防范的方法,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
误区警示经常有父母说:
“孩子是我的,我想让她上学就让她上,不想让她上就可以不上。
”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点拨这种言行是错误的。
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接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作为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作为义务,任何人都必须履行。
同时接受教育对公民的自身和国家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父母不让孩子上初中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初中教育是适龄少年和儿童必须接受的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初中学生是否接受学校教育不是个人的自由。
学校有保障贯彻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任,家长必须让适龄子女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教育。
同时这种言论也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
所以这种说法没有道理。
Ⅲ.社会的各方面关注、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我国青少年占全国人口将近半数,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4亿,约占总人口的1/3以上。
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的大事。
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
“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不只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都要一起来关心和支持。
只有加强综合管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
”因此,在实施素质教育的整个过程中,学校、家庭和社会,必须相互沟通、积极配合,以便能够使素质教育达到更好的效果。
对青少年的素质教育,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紧密结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一个系统工程。
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实生活中,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和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事情屡有发生,为了防止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进行有效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便是立法制定专门的法律来明确社会各界的职责,强.化社会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
此外,由于青少年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特征,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也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加上一些不法之徒教唆、诱青少年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非常繁重复杂的社会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不仅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还要制订关于青少年的专门法律,用法律来保护青少年的正当权益,约束青少年的行为。
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防止意外伤害提供帮助请拨打“120”——生命转折线
在遇到突发疾病,意外事故伤害时,拨“120”电话,请记住以下几点:
准确说出病人所在的详细地址,尽量提前接车,平时不可随意拨打。
请你学会自我保护招数:
家有病人事危急,快拨“120”莫迟疑,详细地址认真讲,转危为安忧变喜。
2.遇险与自救——游泳抽筋了,脚尖快上跷
小故事:
暑假里,晓莹与同学赵兰去游泳。
到了游泳池,晓莹换上泳装,草草冲了澡,便跳进了泳池。
赵兰则冲淋浴,做操,活动身体。
等到晓莹游完50米,她才下水。
在游第2个50米时,晓莹感到不对劲了,她的小腿越来越沉重,抽筋了。
最后小腿竟伸不能伸,屈不能屈,疼得她侧身抓住池壁,被赵兰扶上了岸。
经医务室医生做了按摩,才恢复正常。
常识:
游泳时应记住以下几点:
篇三: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11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
弟继续上学。
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歧视女性未成年人;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
“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
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
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
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
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
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