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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李刚

目录

提纲————————————————(1页)

摘要———————————————--(2页)

正文————————————————(3-6页)

参考文献————————————————(7页)

 

论文提纲

一、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模式

二、建立大病费用统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内容摘要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与生活保障三部分。

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障宜建立大病费用统筹的新型医疗制度;生活保障可仿照城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

关键词:

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Contentthe

Ourcountry'sruralsocialsecuritysystemmainlyincludesold-agesecurity,healthcareandlifetoensurethreeparts.Old-agesecurityshouldtakefamilysecurityandsocialsecuritycombinationofmode;Medicalsecurityshouldbesetupaseriousillnessoftheoverallplanfornewmedicalsystem;Lifecanbemodeledaftertheestablishmentofruralcityguaranteeminimumlife.

Keywords:

SocialsecuritysystemTheruralsocialsecuritysystemRuralsocietyendowmentsecurityThenewruralcooperativemedicaltreatment

 

试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2003年我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6年农村五保户供养纳入财政预算、2007年开始强力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2009年我国又决定推进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努力使全体人民“老有所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社会保障,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关系着亿万农户的家庭幸福。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这是继在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合作医疗之后的第三大社保制度,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和保障民生的新的重大举措。

这三大制度建设的渐次推进,将使农村居民也能够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益。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应包括:

农村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与农村生活保障三部分。

一、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模式

   在我国农村,还不可能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完全一致的模式,而应实行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形式。

因为,家庭养老是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做法,目前,这种养老模式的基础并没有完全丧失,要想彻底改变也并非易事,而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顾此失彼的教训,我国农村的家庭养老短期内不可能取消,它仍是农村养老的一部分。

   但是,农村实行社会养老是必然趋势。

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是对付“白发浪潮”的需要,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引导农民消费、积累建设资金的需要。

此外,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是家庭保障有余而社会养老不足。

因此,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是我国农村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当前应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基本方案》及我国一些试点的经验,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低标准起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

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一般宜从低到高,留有余地,而不宜盲目攀比,一步到位。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和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应定在一个能基本满足农村实际生活需要的低水平上。

凡年满20岁的农民,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适合的交费档位和灵活的交费时间参加养老保险。

由于大多数60岁以上的健康农民仍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因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以适当延长至65岁,标准为100元/人月左右,这个水平基本能满足老年农民的生活需要。

   第二,建立由政府组织和管理、财政投人的强制性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政府负有公共管理的职责,因而是举办公共事业的最稳妥的主体。

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表现为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事务的管理;设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强制性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应多元化,既有农民个人缴纳,也有集体补助,还应有财政的投人。

实践表明,强制性的保险,没有政府的投人是很难奏效的。

当然,投人的力度应通过科学测算而定。

   第三,建立严格、高效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

资金短缺间题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瓶颈。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保命钱”,因而,把有限的农民养老保险金管好、用好就显得更加重要。

根据国内外经验,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即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友,按有关法规经办农村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自主经营管理。

国家应对其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尽量降低和避免风险。

第四,采取“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模式。

根据对国内外各种保障模式的分析可看出,“个人账户储备积累”模式运行得最为正常,它强调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强化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逐步淡化政府的交费责任,突出个人的自保意识,这也是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取向。

因而,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仍将主要靠自己。

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交费和有关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并可以转移和继承。

   第五,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环节,而立法滞后是这些年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据调查,多数农民有参保的意愿,但总担心政策会变,故而不愿积极主动去参保。

因此,必须改变当前仅靠政策指导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尽快制定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建立大病费用统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后,通过运动搞起来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已经名存实亡,农民重新面临看病难的问题。

有专家通过调查指出,解决农民看病难的出路在于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政府牵头,多元筹资。

由于长期“以农养工”、“二元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改革是逆向的。

因此,在城市应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而在农村,政府则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农村社会保障给予支持。

建立国家与农户共同投人,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国家投人的有限资金发挥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作用。

同时,要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引导社区经济实体、慈善机构、团体、个人捐助,充实农民医疗保障基金,国家投人的资金可以从国家卫生事业经费中转移一大部分,也可以通过税收转移一部分。

第二,建立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

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缴费形成家庭账户,供全家共同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家庭成员日常门诊费用。

根据测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交费,基本可以满足这一需要。

统筹账户由国家和当地政府出资形成,国家财政补贴,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地方政府投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这部分资金集合起来,用于支付患大病、慢性病的患者的医疗费用。

大病的确定及统筹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根据当地情况决定,但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量人为出”。

两个账户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这样农民“病有所医”的问题基本可以解决。

除此以外,对于特别困难的成员,应建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强化基金的运营和管理。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了各级政府及农民的缴费额,因而结合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将很可观,而且这跟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而保证基金高效运营,保值增值,监管得力至关重要。

管得好,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管不好,合作医疗制度将永远失去存在的群众基础。

根据智利的成功经验,基金交由专门的经营机构依市场化原则进行管理,加强投资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管理规章,并严格执行,这是合作医疗得以开展和健康发展的保证。

第四,坚持社会化的原则。

社会性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特点,它符合大数法则基本原理,即参与者越多,越普遍,保障效果越好。

统筹层次是衡量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互济功能越强,保障效果也越明显。

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当以县(区、镇)而不是以村或乡为基础,通过国家立法(而不仅仅是“自愿参加”),促使农户参加进来,扩大参保基数,扩大医疗保障基金的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同时应根据各统筹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区情、符合民意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此外,要特别注意激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切实为农民办实事。

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农民收人水平与生活水平都大大提高,但是,虽然政府一再宣传合作医疗的好处,但响应者并不多。

这说明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识还是不够强,更深层的原因是农民曾狂热地信奉和追随过农村合作医疗,然而最后都心灰意冷了,他们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再不敢轻易相信什么了。

有资料说,有的地方合作医疗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作风恶劣,侵吞公共利益,谋一己私利,农民感觉不到合作医疗的好处,对组织者失去信任。

有的干部及家属多拿药、拿好药,带头欠费。

甚至有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就是“群众交钱,干部吃药;群众吃草药,干部吃好药”,农民丧失了对制度公平的信心。

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必须注意让干部带好头,公平、公正,让农民真正从中得到实惠,才能激发人们参加合作医疗的热情和意愿。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而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农合的建立,在农村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机制,使农民看病就医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我国农村9亿农民的健康和利益,是我国医疗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而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给予社会成员以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是国家实施的最后一道保障的安全网,也是保障制度最低层次的目标。

目前,我国城市已全部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且做到了“应保尽保”,为城市贫困人口构筑了最后一道保障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但在农村,这项社会保障的“兜底工程”开展得远远滞后于城市。

目前,仅在某些经济发达省市如广东、上海、浙江等地的少数地区开展。

事实上,我国农村还有10%的人口尚未脱贫,或由于种种原因返贫,农村人口是最需要帮助和关心的弱势群体。

因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如何更合理地构建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上,有人认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事关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设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首先需要理清设计思路。

一种思路是根据同类人群在不同方面的需要,设立一个不同类型救助金的结构,以满足不同方面的需要。

另一种思路是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特征或者本人特征,设计可以有差别的救助金标准系统。

也有人认为,农村集体补助特困户资金是“救命钱”,不能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它具有明显的刚性特征,因此,应通过征税的方式筹集资金,这样既可以体现税收在保护贫困人群方面的强制性,也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发展方向。

因此,应将农村集体补助特困户资金与五保户供养资金一起列人新的农业税附加统一收取。

在发达国家,把社会救济称作社会保障网必然的漏洞守门人或者称作社会保障的“兜底工程”,社会救济资金从公共财政资金中筹措,足见设立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通过税收加以筹措。

领取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家庭状况等,确定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样既能保障特困农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又不会让国家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科学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逐步实现低保信息化管理,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和不断完善。

总之,我国农民社会保障现状不容乐观,但通过社会各界、各方面的共同关注和努力,农民这个特殊群体也会享受到社会保障的阳光雨露,并以此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而走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康庄大道。

 

参考文献

 

学生:

李刚

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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