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修正案新增考点习题演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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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修正案新增考点习题演练

修订前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修订后: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订点解读】:

对于新增的第五款我们要把握几点

(1)扩大了减免罪责的年龄范围,掌握一个数字,已满75周岁,即大于等于75周岁的人

(2)区分故意和过失,75周岁故意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过失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故意和过失都是从轻或者减轻,一个是可以,一个是应当。

简要记忆:

年满七十五,故意是可以,过失是应当,故意过失皆从轻或者减轻。

这个要注意和第三款区别,第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论故意,过失都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习题演练一】

1.【单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清明节期间某甲(13岁)因在坟山大意放鞭炮,导致坟山旁边的住户失火,造成20万的财产损失,甲构成失火罪。

B.某乙(15岁),贪图他人财物而绑架他人,后被抓获。

乙构成绑架罪。

C某丙(20岁),因在自习室偷拿同学一套司法考试教材(价值200元)当场被发现造恶骂,心生不快,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讲对方刺成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D.    某丁(77岁),因在家与老朋友打牌发生争执,一时激动,用菜刀把老友砍成重伤。

丁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解析】选项A,根据17条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某甲不构成失火罪。

A错误,选项B,根据刑法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中犯罪里面并没有包括绑架罪,某乙15岁不对绑架罪负责。

B错误,选项C,甲不构成盗窃罪,不满足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起刑点,因为是轻微伤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的伤害程度最低是轻伤选项C错误,选项D,根据17条第五款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丁因于老友打牌争执,一时冲动将老友砍成重伤,过程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因此D是对的。

【答案】:

D

 

【案例分析】

1.2006年3月初,李某(1987年2月生),见邻居石某最近炒股暴富,便生歹意,预谋绑架被害人石某勒索钱财,考虑到自己石某身材搞大,恐一个人对付不了,于是找到了自己的外甥袁某(1991年2月生)帮忙,并答应事后给袁某一半分成,袁某见钱眼开,欣然答应。

同年3月9日2时许,李某、袁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石某住处,强行将石林清把李某带至山区的一处住房。

李、袁某找到当地的一个老光棍燕某,谎称石某欠他们钱财,致使他们遭受严重损失,并承诺待石某还款后给其2万元报酬。

燕某同意并负责就地看押石某。

尔后,当天李某、袁某对石某拳打脚踢造成轻微伤,要求石某打电话给其妻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现金20万为由,速把钱送到一客户手中,迫于无奈,石某照做,当天获取20万。

第二天,石某和袁某直接打电话给石某的妻子和其他家属,索要赎金人民币40万万元,让他们将款打入李某,袁某事先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中。

2006年3月10日,燕某得知被害人石某与李某等人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于次日下午将石某放走。

见此情形,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袁某抓获归案。

经查,李某200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2年出狱。

【1】2006年3月9日当天,李某、袁某将石某扣押并向其索要人民币2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为什么?

【答案】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李某、袁某直接向石某索取20万,并非向第三人索取财物。

石某的妻子并不知道丈夫被绑架。

【解析】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的核心是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

现实中,考试中,很多抢劫罪不再是那种“短,快”传统意义上的当场的理解,而是将被害人一直非法拘禁,直到其交钱为止。

只要非法拘禁不间断,就仍然是当场,没有改变当场暴力劫财的本质。

 

【2】2010年3月10日,李某,袁某向其石某之妻勒索40万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为什么?

【答案】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或者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李某,袁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扣押绑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解析】如何分绑架罪和抢劫罪:

区别两者的关键有两个方面:

第一,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第二,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

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及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

【3】燕某构成犯罪吗?

有的话是何罪?

有何犯罪情节?

 

【答案】燕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燕某客观上形成根据刑八规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燕某已满75岁,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解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

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4】李某构成何罪?

有何犯罪情节?

李某构成绑架罪,是绑架罪的共犯。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某自首行为,同时重大立功 ,可以减轻或者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已经删除)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解析】刑法38条的修订把握如下

(1)把握禁止三个特定,特定活动,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

(2)执行机关有原来的公安机关执行,改为社区矫正,更具有人性化(3)如违反三个特定和管制刑罚,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法》而不是《刑法》,处理机关是公安机关

【习题演练】

【多选】

1下列关于管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A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由人民法院执行

B判处管制应当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D对于违反管制要求的禁制令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解析】管制的期限规律数字3,2,3.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不是人民法院,A错误,判处管制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不是应当,B错,刑八修正案第38条第三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C正确,选项D正确,是修正案原文

【答案】CD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解析】对四十九条死刑使用对象的限制的修正掌握好如下几点:

(1)不使用死刑的对象包括2个绝对不适用,一个相对不适用,绝对不适用即修订前的A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一个相对不适用即有条件不适用,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是并不是绝对适用,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个知识点可以出现在案例分析中,也可以出现在选择题中。

【多选题】

1.下列关于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是()

A甲审判时17岁,犯故意杀人罪,手段极其残忍毒辣

B乙系餐馆投毒,毒死餐馆十人,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

C丙78岁,在卖西瓜时因买客讨价还价产生纠纷,一时激愤用西瓜刀把对方砍成重伤。

D丙76岁,因对其老伴65岁出轨离婚极端气愤,想了几天后,把昔日的老伴邀请到家中,将其杀害并肢解,手段特别残忍

【解析】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选项A甲审判时只有17岁,犯罪时绝对在17岁以下,不适用死刑,或者有可能不构成犯罪,选项B,羁押期间流产也属于审判时怀孕的情况,因此选项AB都正确,不适用死刑,选项C不适用死刑,丙为激情犯罪,属于间接故意,刑法修正案八49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丙不是以特别残忍的方法实施犯罪行为,所以丙不适用死刑。

选项D符合刑八修正案的规定,丁可以适用死刑

【答案】ABC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解析】对于五十条死缓变更要注意一下几点:

(1)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而不是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这是刑八的修订的地方,对死缓的考验时间比原来增加,且是个确定值

(2)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二年减为无期,若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若有故意犯罪,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无需等到两年期满。

【习题演练】

【单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因巨额贪污被判处死缓,在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也没有立功表现,二年后减少到25年

B乙因抢劫罪被判处死缓,在监狱中故意伤害他人,要等两年期满后才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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