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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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江苏省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加强对气瓶充装的管理与监察,提高气瓶充装单位工作质量,确保气瓶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

从事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液化石油气体充装和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取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及在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办理瓶装气体和气瓶经销安全注册。

第三条《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逾期未申请换证或未被批准换证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

第四条各气瓶充装、经销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充装单位条件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条件:

1、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批文;

3、健全的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体系并应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应符合GBl726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应符合GBl726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6、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应符合GBl7266《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7、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应符合GBl7267《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自备瓶(自有瓶加托管瓶)应不少于5000只,溶解乙炔气充装站自备瓶(自有瓶加托管瓶)不少于3000只,氧气充装站自备瓶(自有瓶加托管瓶)应不少于2500只,其它瓶种应不少于1000只,特种气瓶应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但不得少于100只。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根据气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内容应包括:

l、充装单位安全质量方针、目标;

2、颁布令;

3、组织机构人员任命;

4、安全管理体系图、安全控制程序图;

5、岗位责任制:

6、管理制度;

7、安全操作程序或规程。

8、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充装注册登记取证

第七条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注册登记包括:

申请、受理、审查、注册发证;气瓶充装单位增项按照取证审查;气瓶充装换证程序包括:

申请、审查、注册换证。

省局委托市局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申请、受理、审查工作。

第八条申请

1、首次申请注册登记和已经注册登记需增加或改变气体品种(简称增项)的充装单位,均应先向市局提交《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及“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1),充装单位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见附件1-2)、充装单位充装设备仪器情况(见附件1-3)并书面阐明申请的理由。

2、换证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局提交换证申请,填报《申请书》和相关表格。

第九条受理

市局负责受理气瓶充装单位(含增项)的申请工作,市局接到《申请书》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批复(见附件2),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省局。

第十条试充装

充装单位在经确认符合充装站基本条件并批复同意充装后,方可进行受理范围内的气瓶试充装工作,试充装从批准日起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审查依据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检验站技术条件》等规范、标准。

第十二条审查内容和要求

l、取证审查

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审查内容分气瓶充装条件及充装工作质量两个方面,主要根据相关标准对包括气瓶充装及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人员素质和资格,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等进行检查,详见附件3、附件3-1、附件3-2。

2、增项审查

主要是审查充装单位与申请增项的气瓶充装工作的适应情况,按照取证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

3、换证审查

主要是审查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

对气瓶充装有关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气瓶充装质量情况;审查用户服务意见和用户反馈意见。

详见附件3、附件3-1、附件3-2。

第十三条审查项目分必备条件部分和一般条件部分

1、必备条件部分审查,是指充装单位必须符合的条件。

审查组根据充装的气体品种确定审查项目,必备条件应符合附件3的要求,合格率应达到100%。

必备条件的审查结论意见为“具备”、“不具备”。

2、一般条件部分审查(见附件3-1、3-2),是指充装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审查组根据充装的气体品种确定审查项目,一般条件的审查结论按评定得分。

第十四条审查组的组成

1、气瓶充装单位审查由市局或经市局授权的中介机构组织,可邀请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审查组人员力求少而精,一般3人,最多不超过5人,审查时间1-2天。

省局视情况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2、审查组人员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接受审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密切配合,并承担审查所必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审查组评定意见

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后,须写出审查报告并及时报审查组织单位,报告内容和要求应包括:

1、审查工作概况(包括审查组组成、审查依据、日程安排、分工等);

2、审查内容及基本情况:

气瓶充装单位附报附件1、附件1-1、附件1-2、附件1-3及附件3“气瓶充装单位审查情况表(必备条件部分)”、附件3-1“气瓶充装单位审查情况表(一般条件部分)”、附件3-2“气瓶充装单位审查情况表(一般条件部分)”;

3、审查结论意见;(按附件4“审查评定结论意见表”)

4、整改意见和建议。

5、新增单位应附有关管理部门批文复印件。

第十六条审批、发证和换证

1、省局接到市局书面上报的气瓶充装单位有关审查资料,经审核同意后,由省局行文予以注册登记。

《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一式三份分别由充装单位、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

2、换证一般在第二年初统一办理。

换发《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时,应缴回原《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第四章经销安全注册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应在市局办理安全注册,安全注册实行年度审核。

安全注册的细则由各市自定。

1、已取得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合格证;

2、当地燃气管理部门的燃气经销定点证;

3、经贸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取得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6、有合法的气瓶充装单位委托销售的授权书。

第五章充装单位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是从事气瓶充装的凭证,气瓶充装单位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按气体充装类别、品种进行充装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充装。

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在本充装站托管的气瓶(车用气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将按规定要检验的气瓶送至经省局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并对气瓶的安全和气体质量及数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在市局办理过经销安全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瓶装气体用于销售。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已在市局安全注册的气瓶销售商采购气瓶用于充装。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对气瓶充装站的监督管理,气瓶充装站实行年审制度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1、市局或授权的中介机构应对气瓶充装站进行每年一次年审。

年审时,应参照换证审查要求对充装站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2、对每年年审均合格且总分≥90分的的充装站,到期可免予审查,由市局报请省局直接换证;

3、年审不合格的充装站应暂停充装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充装;

4、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充装站,由市局报请省局吊销《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在《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内一年未从事充装的单位,由市局报请省局给予暂停或取消充装资格,如需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应经重新审查确认符合充装条件后才能进行充装。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搬迁建设工程,其储气罐(球)、压力管道开工报告应经市局审核同意,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若更改名称,应及时持有关批文、原《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申请报告(应加盖原公章和新启用章),经市局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每半年应将充装气瓶的数量和按规定应送和己送检气瓶数量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违章充装,事故隐患严重且不及时改正的充装单位,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依据有关规定查处,必要时提请省局暂停或取消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资格。

第二十九条充装单位发生燃烧、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迅速上报。

第三十条各市局应在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率(下称检验率)书面报省局锅炉局。

检验率的统计方法如下:

检验率=当年已检验瓶数/(当年气瓶总数÷相应检验周期)(液化石油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焊接气瓶、无缝气瓶分别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实行,原颁发的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的意见、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1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附件1-1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件1-2充装单位主要人员基本情况

附件1-3充装单位充装设备仪器情况

附件2气瓶充装单位受理通知书

附件3气瓶充装单位审查情况表(必备条件部分)

附件3-1气瓶充装单位审查情况表(一般条件部分)

附件3-2气瓶充装单位审查情况表(一般条件部分)

附件4气瓶充装单位审查得分与审查评分意见对照表

附件5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起草:

邱维倬审核:

戴鹤松批准:

顾竟成

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申请书

申请类别:

新申请、换证(原注册登记证号:

PZZ苏-)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充装地点: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话(区号)传真: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单位印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受理通知书

编号:

PZZ苏-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申请书》。

经研究,同意受理你单位关于气瓶充装注册登记的申请。

请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江苏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有关要求做好审查准备工作。

 

受理机构(章):

受理日期:

年月日

注:

自收到本受理函起,你单位应在12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否则,该受理函自动失效。

 

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主管部门

 

安装施工单位

 

安装监督检验单位

 

现有固定资产总额

 

气体储存能力M3

 

充装气体种类

 

充装气体名称

 

单位职工总数

 

持证充装人数

 

 

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名称

 

检验单位钢印号

 

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只)

种类

数量

托管气瓶数量(只)

种类

数量

 

 

 

 

 

 

 

 

 

 

 

 

 

 

 

 

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签字)(公章)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充装单位主要人员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岗位

职务或职称

持证情况(或操作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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