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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的履约,加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企业法人、项目部、作业层的行为,维护企业法人的利益以及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为企业赢得效益、赢得信誉的“双赢”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量化责任、硬化考核、强化追究、细化奖惩的原则,遵循事前分析、事中监控、事后评审的程序而制订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安施工企业的生产对象和完成一个建安产品的施工过程及成果,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的施工,也可以是其中一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为基础,以实现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为目标,以与此相适应的一整套施工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作保证,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所承包的国内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企业法人通过项目经理组建的项目部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项目部通过经济合同实现对作业层的管理。

第七条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竞争、合同履约主体,是工程项目的利润中心;项目部作为一次性组织和一次性授权管理主体,随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而组建,随工程项目的完工、工程款清结而解体,是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中心;作业层是社会化、独立化、专业化的施工组织。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负责。

稳步推进项目经理的职业化、社会化进程。

第八条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之间,通过委托书、授权书、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项目部与作业层之间,按市场法则建立合同关系。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采取直接管理、授权各子、分公司管理,子公司自行管理三种类型。

(一)对大型工程或集团公司认为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成立直管项目部。

作业层按照工程特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企业内部采取劳务承包或单项工程、单价切块承包。

(二)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除上述

(一)类外,集团公司授权各子、分公司进行管理,各子、分公司对集团公司负责。

(三)以各子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各子公司成立项目部管理,各项目部对子公司负责,集团公司对该类项目进行宏观监管。

第三章企业法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法定资本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国家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人是指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企业法人通过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为企业法人获取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的职责:

(一)投标承揽工程;

(二)主持对中标合同的分析分解,确定工程项目的工程费用和管理费用;对项目成本进行测算和综合评估。

(三)依照工程项目规模、工期长短、难易程度,对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经理实施一次性奖励;

(四)按照规定程序招聘、聘任项目经理,并报送业主及有关方面;

(五)依据合同履约要求和企业法人确定的上缴利润和管理费及其它各项指标,与项目经理签订委托书、责任书;

(六)帮助项目部进行施工现场准备,为项目部进场施工提供必要条件;

(七)审批项目经理提交的项目部机构设置方案和项目副经理、三总师人选,并对副经理及三总师人选聘任;

(八)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按市场法则为项目部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审批项目部在市场无法租赁调剂的特种设备购置计划,并组织招标采购,设备产权归企业法人所有;

(十)根据项目施工和管理的需要,为项目部提供合格的主要工程技术、工程管理人员及劳务;

(十一)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财务、成本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并进行动态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二)及时审查、批复项目部报送的报告、报表;

(十三)项目部撤销后,在保修期内按合同要求承担工程项目的维护、维修,进行质量回访,并办理项目部遗留下来的竣工、交验事宜。

(十四)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合作原则,分别履行上述职责。

(十五)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企业法人应对项目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法人的权力:

(一)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二)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按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阶段性审计和项目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制审计,项目完工后委托、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终结审计;

(三)企业法人拥有更换、撤换项目经理的权力;

(四)批准解散项目部、解聘项目经理。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利益:

(一)按照责任书规定,按期足额收取项目部以货币形式上交的利润和各项费用;

(二)按照责任书规定,获取应享有的其它利益。

第四章项目经理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工程承包合同履约,直接对企业法人负责。

项目经理依照与企业法人签订的委托书、授权书、责任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获得利益。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正确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廉洁自律,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指挥能力及应变能力;

(四)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五)具有经聘任单位确认与工程项目等级相称的资质和资格;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的产生与解聘:

(一)实行项目经理竞争上岗制。

企业法人每年要采取多种形式在预审合格的项目经理中开展竞争,筛选出任职候选人员名单,分类排序储入项目经理库备聘。

投标时按工程特点及难易程度预选项目经理随投标书报于业主。

工程中标后,由企业法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考核审批程序确定,正式聘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任职期间,不得在项目部使用不可撤销职务的权力。

(三)项目经理的任职在工程完工、债权债务清理完毕、财务清结、任期审计结束后,由企业法人解聘终结。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法人有权分别予以更换或撤换项目经理:

1.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项目经理的;

2.业主认定不能继续担任项目经理的;

3.由于渎职,造成工期严重滞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约的;

4、拒不按责任书规定上缴各项费用和利润的;

5、违反党纪政纪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6.触犯刑律的。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实行风险担保,按完成该工程项目责任目标获得一次性奖励金额的10%作为担保金。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全面主持项目施工和管理工作,承担合同履约责任,全面负责项目部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严格执行与企业法人签订的责任书,确保项目目标成本、目标利润的实现,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按期以货币资金上交企业法人利润和各项费用;

(四)执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搞好现场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维护企业良好信誉;

(五)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地向企业法人报告工程进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以及市场开拓等重大事项,报送业主需要的文件和有关报表;

(六)参与企业法人就该工程项目重大事项与业主、监理、设计单位进行的磋商、谈判和决策,协助企业法人跟踪所在区域的工程信息,受企业法人委托,为开拓新市场做好指定的工作;

(七)根据与企业法人签定的责任书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权力:

(一)按照企业法人批准的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编制,提出副经理、三总师人选报企业法人审批后聘用,选择、聘用一般管理人员,对聘用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奖惩,辞退项目副经理、三总师,需经企业法人审批;

(二)依据有关法规,采购劳务;

(三)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资金使用计划,在允许范围内行使资金调配权;

(四)依据有关法规和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决定项目部人员的计酬方式、工资、奖金的分配方案;

(五)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项目部物资采购、设备租赁方案,根据施工需要,可自行购置小型设备并在成本中予以摊销;

(六)以企业法人代理人的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按照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七)有权拒绝各方面不合理的摊派和要求;

(八)企业法人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利益:

(一)项目经理任职期间,月收入按本项目部管理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5倍发放;

(二)项目经理在工程完工、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经企业法人考核和项目终结审计,全面完成责任书各项指标可获得责任书规定的一次性奖励;

(三)项目经理超额完成责任书指标,另行嘉奖。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对二十条第

(二)、(三)款奖励有异议的,可以请求集团公司/子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调解。

调解有争议的,报企业法人裁决。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管理:

(一)项目经理由企业法人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1.建立项目经理备选人才库;

2.组织项目经理资质考试、应聘资格考评和认定;

3.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培训、考核和测评工作,定期对备选项目经理业绩作出评估;

4.组织备选项目经理参加竞争选聘。

(二)项目部撤销后被正常解聘的项目经理,进入企业法人人力资源部门待聘,由企业法人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五金”,超过半年未继续获聘项目经理职务的予以安排适当工作。

第五章项目经理部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部(简称项目部)是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承包工程合同,承担工程项目从开工到完工的全过程施工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项目部,该工程的后续合同均由该项目部统一执行;企业法人征得业主同意,该项目部可执行所在地就近的其它独立合同。

每一合同均应分别签订责任书,独立进行核算和奖惩兑现。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副经理、三总师、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组成。

管理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的难易程度、规模大小、工期长短,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商务、综合三类管理部门和岗位。

(一)项目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编制,由项目经理申报企业法人审批、备案后确定;

(二)副经理、三总师,由项目经理提名,经企业法人审批后聘任;

(三)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由项目经理提名,征求企业法人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由项目经理聘任(集团公司直属特大型工程除外);

(四)项目部的一般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直接聘任;

(五)项目经理的配偶、子女、近亲不得在该项目部担任副经理、三总师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也不得在该项目部从事财务、人事、劳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的组成人员,优先在企业法人劳务市场招聘,进行双向选择;确有必要时,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在社会上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中标合同编制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成本控制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安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并确定相应控制目标;

(二)严格成本控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形象进度满足合同要求;

(三)负责工程价款结算,及时、全面收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有关原始证据,办理合同变更、索赔与反索赔等事宜;

(四)负责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革新,推广应用“四新”成果,提高工程项目技术含量和工艺水平,接受企业法人的委托,按照市场法则完成下达的科研项目;

(五)负责办理与业主、监理、设计、地方政府关系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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