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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炉技术管理规程完整

 

焦炉技术管理规程

 

冶金工业部

1992年7月

目   录

1 总则1

2 装煤1

3 推焦2

4 熄焦与筛焦4

5 焦炉加热制度4

6 煤气操作制度6

7 焦炉及其设备维护制度8

9 附则10

附件A 焦炉工艺系统检查制度表10

附件B焦炉等级标准11

附件C 焦炉延长结焦时间和停炉操作要点12

 

焦炉技术管理规程

1 总则

1.1为保证焦炉及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好炉体,生产合格的焦炭和有效地回收化学产品,减少污染,特制定本规程。

焦炉是复杂的热工设备,一代焦炉应使用二十五年以上,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精心操作,精心维护,以保证焦炉延长使用寿命。

1.2正确执行技术管理规程是焦炉高产、稳产、低耗和长寿的具体保证。

焦化厂厂长,炼焦车间主任应组织全体职工确保规程的执行。

1.3配煤比和炼焦制度的确定,应保证焦炉炉体安全、推焦顺利,按标准或技术条件生产焦炭、化学产品和炼焦煤气。

变更煤种或较大围调整配煤比时,必须作配煤试验。

1.4焦炉炉体是耐火砖的砌体。

不顾客观条件超负荷生产或炭化室不装满煤或不按推焦计划推焦以及强制推焦等,都是不允许的;要加强产、供、销、运的平衡和机械设备的维修,应避免频繁地变动结焦时间或更换加热煤气。

1.5炼焦车间的装备组成包括

a、焦炉;

b、贮煤塔、炉端台和炉间台;

c、熄焦塔、水泵和粉焦沉淀池或干熄焦装置;

d、焦炉机械(推焦机、装煤车、拦焦车、熄焦车及电机车、交换机;装煤推焦机、捣固机等);

e、焦台和筛焦楼;

f、除尘装置。

1.6焦炉生产过程包括

a、装煤、平煤或捣固煤饼及装炉;

b、炼焦;

c、推焦;

d、熄焦与筛焦。

1.7焦炉技术操作制度分为

a、装煤及推焦制度;

b、焦炉加热制度(温度与压力);

c、煤气操作制度;

d、焦炉及其设备维护制度;

e、焦炉建设、大中修及停炉应注意事项。

1.8本规程可作为各单位制定具体规程的依据。

1.9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焦炉,小焦炉可参照执行。

2 装煤

2.1 顶装焦炉用装煤车装煤。

装煤车上开关闸门,下煤装置和振煤装置等应保持完好。

捣固焦炉用装煤推焦机把煤饼送入炭化室。

装煤推焦机与捣固装置之间应设有信号联系装置。

2.2 为了保证焦炉正常操作及稳定焦炭质量,应对装炉煤进行检验,符合炼焦工艺要求才能使用。

对相邻班组的配煤质量稳定性要求:

a、水份     ±1%

b、挥发份    ±1%

c、灰份     ±0.5%

d、细度     ±2%

2.3 煤塔贮煤量应不少于其容积的三分之二,非双曲线煤塔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双曲线煤塔清扫时间按需要确定。

2.4 装煤车应按规定顺序在各排漏嘴下受煤。

漏嘴放煤顺序的制订,由车间主任批准。

2.5 每孔装炉煤均需称量,允许与规定装煤量有±1%的偏差。

2.6 在推焦前应将装煤孔上的泥和沉积炭扫净;炉顶余煤只能在平煤时扫入炭化室。

2.7 装煤开始时,应用高压氨水或蒸汽喷射,使炉产生适当负压;平煤完毕后,立即盖好装煤孔,用调有煤粉的稀泥浆密封盖与座之间的缝,并进行压缝,同时关闭高压氨水或蒸汽。

捣固焦炉配备的消烟除尘车的引燃装置、供水设施和除尘系统须经常保持运行可靠。

2.8 装煤车各漏斗卸煤顺序,以先两侧,后中间为原则。

力求装满煤、平好煤、不缺角、少冒烟。

2.9 平煤时带出的余煤,由单斗提升机回送至炉顶余煤贮槽,这部分煤只能装在装煤车煤斗的上部。

2.10 在保证每炉最高装煤量和获得优质焦炭的原则下,确定平煤杆的高度位置。

炭化室装满煤的标志是平煤杆由炉退出时能带出一部分余煤;捣固焦炉应把捣固好的煤饼完全送入炭化室,如煤饼倒塌时,应用炉顶小车补满。

2.11 对病号炉应由车间规定专门的装煤制度。

2.12 应建立装煤推焦机煤箱受煤、捣固机操作的专门制度,以保证煤箱布煤均匀、煤饼密实、表面平坦。

2.13 禁止下列操作:

a、将泥土废砖及铁器等杂物扫入炉;

b、将清扫煤塔的煤和平出的回炉煤装入煤斗下部;

c、装煤不满,不平煤或装煤结束后半小时以上再补充装煤;

d、对非装煤炉号打开高压氨水或蒸汽阀门(或经常漏蒸汽、漏高压氨水);

e、使用弯曲的平煤杆操作;

f、装煤车轨道无安全档、接头断裂、轨距比标准距差±30毫米以上;

g、将装煤车轨道固定在拉条上;

h、炉顶堆存余煤;

i、装煤套筒与走行的联锁装置失灵;

j、捣固煤饼在炉前倒塌时强行送煤;倒塌的煤料不及时运走;

k、装煤推焦机在带炉门捣固煤料,捣固机未退至原位时开车;

l、装煤推焦机煤箱活动壁未关好即放煤。

3 推焦

3.1 应严格地按循环推焦图表推焦。

应根据生产任务要求和炉体、机械设备维修方便的原则编制推焦图表,并严格执行,变动推焦图表由厂长或车间主任批准。

3.2 应根据焦炉砖材质、炭化室宽度、焦炭质量以及炉体、设备状况和操作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焦炉周转时间。

装炉煤水份为10%时,硅砖焦炉的一般周转时间:

炭化室宽407毫米为16小时;炭化室宽450毫米为18小时;炭化室宽350毫米为12小时。

需要强化时,缩短周转时间也不得超过1小时。

3.3 每座焦炉中后期的最短周转时间,由冶金部或省冶金厅(冶金总公司)按焦炉技术鉴定报告审定。

3.4 班推焦计划的制订

每班推焦工作计划,由负责热工的车间主任制订或核准。

值班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3.4.1 根据推焦表及其应推焦炉数。

3.4.2 考虑前一班执行推焦计划情况。

3.4.3 结焦时间不得短于周转时间15分钟;烧空炉时结焦时间不得短于周转时间25分钟。

3.5 在一定结焦时间下,焦炭的成熟程度是根据相应的温度制度、焦饼中心温度、焦饼表面温度或观察上升管煤气颜色来判断。

焦炭不成熟不准推焦。

3.6 推焦系数

3.6.1 推焦计划系数K1:

标志着推焦计划表中计划结焦时间与规定结焦时间想吻合的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K1=(M-A1)/M

式中:

M——班计划推焦炉数;

   A1——计划与规定结焦时间相差±5分钟以上的炉数。

3.6.2 推焦执行系数K2:

用以评定班按推焦计划实际执行的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K2=(N-A2)/M

式中:

N——班实际推焦炉数;

   A2——超过计划推焦时间±5分钟的炉数。

3.6.3 推焦系数K3:

用以评价焦化厂和炼焦车间在遵守规定的结焦时间方面的管理水平,计算公式如下:

    K3=K1×K2

3.7 因故延长推焦,在故障排除后允许加速推出早已成熟的焦炭,但每小时比正常计划增推炉数不得超过两炉。

3.8 乱笺的炉号应在不长于五个周转时间恢复正常。

病号炉在计划中注明,作为特殊处理。

3.9 炭化室自开炉门到关炉门的敞开时间不应超过7分钟,补炉时也不宜超过10分钟。

焦饼推出到装煤开始的空炉时间不宜超过8分钟,烧空炉时也不宜超过15分钟。

个别情况需要延长时应由车间主任批准。

3.10 在推焦机(装煤推焦机)、拦焦机、熄焦车三者之间应有信号装置;推焦杆与焦侧机械应有联锁。

推焦机司机在确实得到焦侧拦焦机和熄焦车做好接焦准备的信号后才能推焦。

3.11 每次推焦均应清扫炉门、炉门框、磨板、小炉门的焦油和沉积炭等脏物。

装煤后炉门应调节严密,严禁炉门冒烟着火。

3.12 推焦机司机需准确记录每个炭化室的推焦时间(即推焦杆头接触焦饼面的开始时间)、装煤时间(即平煤杆伸入小炉门的开始时间)、推焦最大电流及一切不正常现象(如炉温过高过低、炉体损坏、装煤不满等)。

3.13 应采用无撞击推焦法,减少对炭化室的侧压力,以保护炉墙。

3.14 难推焦管理

3.14.1 每座焦炉应规定极限推焦电流,当超过极限时,应分析研究,并采取降低推焦电流的措施。

3.14.2 严禁强制推焦。

3.14.2.1 严禁接连两次推焦。

每次未推出均应查找原因,在排除障碍后,在值班负责人在场并准许情况下,方可进行第二次推焦;三次以上推焦必须有车间负责人准许并在场。

3.14.2.2 在机侧焦饼上部已塌落下来,必须将塌落部分扒出,直至见到焦饼收缩缝和一段垂直焦饼面后,才能再次推焦。

3.14.3 出现难推焦后应在短期处理完毕。

3.14.4 禁止推生焦和相邻炭化室空炉时推焦。

3.14.5 在推焦困难情况下,禁止将炉头焦扔入炭化室。

3.15 应及时消除炉门冒烟或着火。

经调节无效或在炉上无法维修的炉门,应在推焦前用备品炉门更换。

3.16 当推焦延迟10分钟以上时,必须将待出焦的炭化室炉门对上,大螺丝再次拧紧。

3.17 推焦杆根据需要装设压缩空气清除沉积炭的装置。

并建立清除沉积炭的制度。

3.18 严禁用变形的推焦杆或杆头推焦。

3.19 在更换煤气、停止加热及有暴风雨时,必须停止推焦。

4 熄焦与筛焦

4.1 熄焦

4.1.1 熄焦车对位时,来回走动一次,确认与导焦槽对好后才能发出允许推焦信号。

4.1.2 在接焦前,熄焦车的放焦闸门应紧闭;电机车的风包压不应低于0.4MPa。

4.1.3 熄焦车接焦时行车速度应与推焦速度相适应,使推出的焦炭能均匀分布在车箱。

熄焦时车体要做一些移动;熄焦后要泄水。

4.1.4 必须保证熄焦塔喷水装置熄焦迅速、均匀。

对喷水管、粉焦沉淀池、清水池和高置槽等设备,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4.1.5 焦台的受焦与放焦应按顺序进行。

焦炭在焦台上凉焦时间应大于10分钟。

焦台上的红焦必须及时熄灭。

4.1.6 禁止下列操作

a、同一个熄焦车箱接两炉焦炭。

b、将熄焦车焦炭倾放于充满焦炭的焦台上。

c、将红焦放到皮带上。

d、在未停止出焦时清扫熄焦车轨道。

4.2 筛焦

4.2.1 为保证焦炭按规定分级,应制定焦筛定期更换制度,并设专人定期检查焦筛。

4.2.2 运焦系统各岗位设备必须设有联系信号及联锁装置。

开停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顺序进行或经集中操纵室统一操作。

4.3 保持皮带通廊、转运站、筛焦楼下铁道等处清洁。

5 焦炉加热制度

5.1 为保证焦炭均匀成熟,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焦炉加热制度(温度制度及压力制度)。

5.2 根据每座焦炉在调整时期所得实际数据,按照不同的周转时间,制订加热制度表,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a、标准火道温度。

b、加热煤气消耗量。

c、烟道(总的和两侧的)吸力。

d、上升气流蓄热室顶部吸力。

e、交换开闭器进风口尺寸。

f、配煤水份。

g、每炉装煤量。

加热制度表由车间副主任批准。

5.3 温度制度

以生产优质焦炭的焦饼中心温度来确定标准火道温度与机焦侧温度差。

焦饼中心温度一般为1000±50℃。

5.3.1 直行温度

5.3.1.1 直行温度的测量与调节,是指导焦炉温度的主要控制项目。

一般以机侧中部和焦侧中部立火道为标准火道。

在单集气管焦炉上,也可选择焦侧第五火道为标准火道。

选择时应考虑单双数火道均能测到。

5.3.1.2 直行温度于交换后5分钟(30分钟交换一次时,也可选用10分钟)起由交换机室端的焦侧开始测量,在两个交换时间全部测完。

5.3.1.3 每间隔4小时测量一次直行温度,测温时间应固定;并换算成交换后20秒的温度。

5.3.1.4 硅砖焦炉立火道测温点的温度,最高不得超过1450℃。

5.3.1.5 昼夜直行温度的均匀性用直行昼夜平均温度均匀系统(K均)来考核。

    K均=((M-A1)+(M-A2))/2M

式中:

M——焦炉燃烧室数。

   A1——机侧测温火道温度超过其平均温度±20℃(边炉±30℃)的个数。

   A2——焦侧测温火道温度超过其平均温度±20℃(边炉±30℃)的个数。

计数时应将检修炉和缓冲炉除外。

5.3.1.6 昼夜直行平均温度的稳定性用安定系数K安考核。

    K安=(2N-(A1+A2))/2N

式中:

M——昼夜直行温度的测定次数。

   A1——机侧平均温度与加热制度所规定的标准温度偏差超过±7℃的次数。

     A2——焦侧平均温度与加热制度所规定的标准温度偏差超过±7℃的次数。

5.3.2 横排温度

5.3.2.1 横排温度的测量与调节,是为控制焦炉横向温度的合理性。

全炉检查测量每季不少于一次,焦炉煤气加热时,酌情增加测量次数,并编制十排及全炉曲线。

为了进行温度比较,单号燃烧室从机侧开始测温,双号燃烧室从焦侧开始测温。

5.3.2.2 从机侧第2火道至焦侧第2~4火道的温度应均匀上升并接近一直线,即横排最高温度点应在焦侧第2~4火道。

各火道温度与标准温度线相对温度差不大于20℃,且相邻火道温度差也不大于20℃者为合格。

5.3.2.3 为了适应各火道装炉煤堆密度不同的要求,对大型焦炉允许制订某些火道温度脱离直线的标准,但需报公司备查。

5.3.3 边火道温度

5.3.3.1 边火道温度按保证其对应焦饼与中部的焦饼同时成熟的要求决定,可用测量焦饼中心或其表面温度来核查。

5.3.3.2 每半月至少测量一次边火道温度。

要求边火道温度与其平均温度差不大于±50℃。

温度不换算冷却值。

5.3.3.3 当推焦炉数减少,降低燃烧室温度时,应保持边火道温度不低于1100℃。

当大幅度延长结焦时间时,边火道温度应保持950℃以上。

5.3.4 蓄热室温度每月至少测量一次。

当接近极限温度时,尤其是粘土砖蓄热室焦炉,应增加测温次数。

硅砖蓄热室顶部的温度不得超过1320℃;粘土砖蓄热室顶部温度不得超过1250℃。

5.3.5 测定炉顶空间温度应在结焦时间的三分之二时进行。

炉顶空间温度宜控制在800±30℃,不应超过850℃。

5.3.6 小烟道温度不得超过450℃;分烟道温度不得超过350℃。

5.3.7 投产六个月以上硅砖焦炉,在有计划加快炼焦速度时,允许昼夜提高火道温度不得超过60℃;当接近极限操作温度时,不应超过20℃。

5.4 压力制度

为了焦炉加热正常和保证整个结焦时间煤气只能同炭化室流向加热系统及炭化室不吸入外界空气,须制定压力制度。

5.4.1 在任何操作条件下(正常操作、改变结焦时间,停止加热、停止推焦等)结焦末期炭化室底部的压力应大于空气蓄热室顶部的压力和大气压力。

5.4.2 确定集气管的压力,应以炭化室底部压力的结焦末期不小于5Pa为原则,并考虑到调节装置造成的压力波动值。

5.4.3 确定集气管的压力时,应考虑到夏冬季大气温度的不同面使煤气静压头有10 ̄20Pa的变化。

5.4.4 加热系统的压力主要根据空气系数和炉顶看火孔压力压力保持0~5Pa来确定。

5.4.5 无论结焦时间长短,空气蓄热室顶部上升气流的负压应保持大致不变,其吸力不得低于30Pa,中小焦炉不得低于20Pa。

5.4.6 每个蓄热室顶部的吸力与标准蓄热室比较,上升气流时不超过±2Pa,下降气流时不超过±3Pa,在边部蓄热室上升气流时允许相差±4Pa,下降气流时允许相差±5Pa。

6 煤气操作制度

6.1 加热煤气操作制度

6.1.1 焦炉加热用煤气的质量和压力必须满足焦炉正常生产的需要,并经含氧量验证合格(允许用爆发试验)后才能使用。

6.1.2 当煤气总管压力下降至500Pa时,必须停止加热。

6.1.3 加热停止后,应立即准备废气交换。

在进行废气交换时调节旋塞应关闭。

禁止将废气铊换向至中心位置。

6.1.4 当焦炉用贫煤气加热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a、为了保证安全,焦炉两侧走廊和地下室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0.03mg/L。

b、贫煤气含尘量不许超过15mg/m3。

c、贫煤气温度不应超过35℃。

d、煤气蓄热室的任一部位,包括交换开闭器在,其吸力不得小于5Pa。

蓄热室封墙,以及交换开闭器与砌体连接处,应十分严密。

e、因故停止加热,再恢复送煤气时,单用贫煤气加热的焦炉,应逐个向煤气蓄热室送入少量的贫煤气,待其在蓄热室燃烧产生废气后,再正式送入贫煤气;复热式焦炉,可仿效执行。

f、正常生产时,任何室不许一侧用贫煤气加热,而另一侧用富煤气加热。

g、当被迫换用富煤气后,至少3小时才能改用贫煤气加热,而且只能在白天进行更换煤气操作。

h、烟道翻板应装置限制器,以免完全关闭。

6.1.5 当停止推焦超过循环表所规定时间碇小时以上时,应减小处于结焦末期炉号的加热煤气量。

停止推焦3小时以上时,应减少全炉加热煤气量和空气量。

富煤气加热焦炉长时间停止推焦时,可以采用间断加热方法处理。

对高温号燃烧室应及时检查处理并报告煤气工长,事后立即负责热工的车间副主任报告。

6.1.6 焦炉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加热,并相应调小吸力。

a、煤气总管压力低于500Pa;

c、交换设备损坏,短期不能修复将影响正常加热;

d、煤气管道损坏影响安全操作。

6.1.7 安全

a、交换机室应装设煤气压力警报信号器。

b、在加热煤气压力曾经下降到零的情况下,当再将煤气送入加热前,必须先通过少量蒸汽或氮气吹扫管道,然后用煤气置换蒸汽或氮气。

待煤气检验合格后方准送入炉。

c、交换机室必须备有蓄电池电灯。

d、在冬季,当用焦炉煤气加热煤塔漏嘴、振动筛等处时,应标定出最低使用压力。

当煤气压力降低至接近最低使用压力时,应停止加热。

e、焦炉两侧走廊及地下室应装设一氧化炭报警装置。

当用贫煤气加热时,在所述地区作业人员应佩带毒气警报仪。

6.2 荒煤气操作制度

6.2.1 集气管主管煤气温度不应超过100℃,为此在桥管和集气管喷洒氨水。

每吨装入煤所需氨水量,在单集气管焦炉上不少于6m2,在双集气管焦炉上不少于8m3。

氨水分配管压力不得低于0.1MPa。

6.2.2喷氨水装置在喷嘴和旋塞,应保持良好状态,每班必须进行检查。

定期检查与清扫集气管和吸气管上的焦油盒。

6.2.3 上升管与炉顶、桥管连接处,桥管与集气管连接处,应保持严密。

上升管水封盖的上下水道须畅通,严禁上下水漏至炉顶上。

6.2.4 为了调节和控制集气管煤气压力,应装置自动调节机。

煤气压力应用自动记录仪记录。

6.2.5 机焦侧集气管压力应保持基本相同,以防止双集气管焦炉在结焦后期冷荒煤气经炭化室顶部窜流。

如发生荒煤气倒流,应分段管理桥管翻板。

6.2.6 确认煤气鼓风机发生故障无法保持吸气管吸力时,可打开集气管的放散管放散煤气;必要时还可打开数个上升管盖放散。

6.2.7 上升管、桥管应在每炉推焦前清扫干净,在同一座焦炉上打开上升管盖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个。

烧空炉时可以增加一个。

6.2.8 禁止打开高压氨水或蒸汽阀门和用长时间打开上升管盖作为消除炉门冒烟的手段。

6.2.9氨水停止供给时,必须立即将工业用水通入桥管。

此时关闭集气管上的喷嘴。

7 焦炉及其设备维护制度

7.1 焦炉炉体维护

7.1.1 建立焦炉档案,有计划地检查并记录下列情况与数据;

a、炭化室墙砖有无变形、孔洞、裂缝、凸凹、麻面、剥蚀、烧融及其他缺陷;

b、炭化室底部与顶部情况;

c、炉头墙与炉门框及炉门坎之间的严密情况和离缝大小;

d、立火道烧嘴调节砖及调节孔的情况;

e、蓄热室串漏情况及格子砖状态;

f、砖煤气道是否有堵塞和窜漏现象。

7.1.2制定消除炉体有缺陷部位的修理计划进度表,并立即付诸实施。

7.1.3 炉体日常热修与维护,应有专门的热修组,并分区固定专人负责。

7.1.4 修炉用的耐火材料及辅助材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7.1.5 无法用抹补修补砌体时,右采用喷补或焊补。

补炉后应立即清除散落的泥浆等杂物。

7.1.6 对病号炭化室应特别监视和维护,并作好记录。

7.1.7 大面积热修炉室时必须留有不同结焦时间的缓冲炉。

在推空炭化室的炉头和装煤孔对应部位均需安设临时挡墙。

7.1.8 与修区相邻的炭化室中的焦炭完全成熟后,才能推焦。

7.1.9 将炉室“填死”须经公司或厂批准。

7.1.10 每年检测一次蓄热室顶与交换开闭器之间的压力差,以判断蓄热室阻力。

7.2 护炉铁件的管理

7.2.1 投产两年后的焦炉,炉长年伸长率一般不超过0.035%,当超过0.05%时应检查原因。

炉长每半年测量一次。

炉体伸长量=(横铁部位伸长量+下横铁部位伸长量)/2  毫米

炉体伸长率=炉体伸长量/设计炉长×100%

7.2.2 炉柱曲度及各部位大弹簧每季测量一次;各部位小弹簧每年测量一次。

并记录松紧弹簧的经过。

7.2.3 应保证横拉条处于完好状态。

拉条沟应严密,杜绝装煤孔和上升管部位窜漏煤气和热气,以及炉顶存煤着火烧坏拉条。

拉条直径细至原来的3/4时应补强,细至原直径的2/3时应更换。

更换拉条应有技术措施。

7.2.4 炉柱与保护板间隙每季度至少测量一次。

遇有异常,应查找原因。

小弹簧应有足够大的压力传递给保护板,保护板上下角(或靠上下端的压块)应与炉柱贴靠。

7.2.5 炉门的修理和更换应按计划进行,炉门修理站应经常存有备用炉门。

7.2.6 炉门框上的磨板应低于炉底,炉门框侧面不应超过炉砖边缘,否则须及时调整或更换。

7.2.7 抵抗墙顶面埋设的焦炉纵中心标志应保持完好。

测量炉长及炉柱曲度的挂线位置每两年至少校正一次。

炉柱、弹簧、炉体伸长等的测量点应作好标记,每次测量应在同一测点上。

7.3 煤气设备

7.3.1 负责热工的车间副主任每月至少核查一次煤气设备与检查记录,并责成修理班排除隐患。

每年检查一次煤气管件情况并测量一次管道各段压力差。

7.3.2 复热式焦炉的非经常运转设备,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空负荷运行,并定期维护。

7.4 焦炉机械

7.4.1 所有焦炉机械定期检修,其易磨损件应有适量备品。

保持备用焦炉机械完好状态,定期轮换使用。

7.4.2 保持焦炉机械的轨道端部车挡的可靠性。

7.4.3 保证各种机械车辆和交换机的手摇传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手摇轮(柄)应定点存放。

7.4.4 推焦杆、平煤杆或捣固焦炉托煤板正在炭化室,如突然停电时,必须用人力将推焦杆和平煤杆或托煤板由炉退出;将导焦槽的焦炭扒出并熄火;炉门关上;提起装煤车漏嘴套,关上装煤孔盖,并将装煤车堆离炉顶。

熄焦车如有红焦应人工喷水熄灭。

7.5 焦炉生产期间的管理

7.5.1 各厂每年对焦炉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5.2 焦炉经过一段时间生产后(一般10年),其后每3-5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鉴定,以确定焦炉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即最短周转时间),预测炉龄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等。

7.5.3 焦炉鉴定中如认为焦炉热工方面问题较多,应组织力量(包括邀请有经验的人员)进行认真调节。

7.5.4 炭化室高4米以上的大中型焦炉的鉴定报告,报冶金部备案。

8 焦炉建设、大中修及停炉应注意事项

8.1 焦炉的新建和重建

焦炉是冶金工厂中的大型窑炉,投资大、技术复杂、使用寿命长,不易积累建设经验。

焦炉的设计质量、砌筑安装、烘炉开工的技术管理好坏,对新建、重建焦炉投产前的完好状态至关重要。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8.1.1 新建、重建的焦炉、特别是炭化室高4米以上的大中型焦炉的设计水平应上一步提高;主要是完善某些工艺,减轻笨重劳动,改善劳动条件,加强环境保护和提高自控水平。

8.1.2 焦炉的砌筑、安装、烘炉和开工应在有经验、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与指导下进行。

8.1.3 焦炉投产后,应组织有经验的热工人员进行调整,应在半年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和规定的工艺指标。

一年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向冶金部报告,请求指派人员进行指导。

8.2 焦炉的大修和报废审批程序

8.2.1 凡属下述情况者,应经三个以上不同单位有经验人员参加的论证会讨论,并有书面材料和结论。

a、凡影响全年生产量两个月以上者。

b、凡影响20%以上炉孔局部冷修的焦炉。

c、进行更大围修理或拟报废焦炉者。

8.2.2 硅砖炉炉龄,一般应在25年(争取达到30年)或平均每孔推焦总次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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