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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及其原辅材料中国烟草标准化

《烟用丝束》行业标准制修订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1任务来源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国烟科〔2015〕133号]将YC/T26《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行业标准修订项目列入201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为适应行业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行业标准修订项目启动会和研讨会多方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

合并YC/T26《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和YC/T27《烟用聚丙烯纤维丝束》,制订《烟用丝束》行业标准。

1.2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分工

项目牵头单位:

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参与单位: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分工:

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制定《烟用丝束》标准制修订的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组织研讨和试验验证,负责《烟用丝束》标准文本的起草,其他参与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和任务分工,参与具体工作。

1.3主要工作过程

2015年9月10日,《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行业标准修订启动会在江苏南通召开.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陈连芳主任传达了刚召开的国家局标准化改革会议精神。

指出标准要体现政府主导与市场驱动两个方面的功能,全面开展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建议《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标准修订中,要统筹研究丙纤丝束标准及聚乳酸纤维等技术进展,注重开展标准整合研制和标准技术指标精简。

会议对标准结构、范围、指标设置和要求、检验规则和判定方法进行了反复研讨,商讨整合标准的可行性,布置开展标准整合调研工作。

12月8日,修订组在安徽合肥召开研讨会,会议分析了2010年至2014年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和烟用聚丙烯纤维丝束的行业抽检监测数据,以及部分聚乳酸纤维的测试数据,对比监测项目和结果,会议认为《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和《烟用聚丙烯纤维丝束》行业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很多项目和试验方法相近,两标准可以整合。

聚乳酸纤维尚处于开发试验阶段,2015年前进行小试,以后未再有进展,故其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和成功产业化还需很长时间。

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研究试验阶段的企业标准《聚乳酸纤维》,能够指导其开发工作,该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和《烟用聚丙烯纤维丝束》基本相同。

因聚乳酸纤维尚不成熟,这次《烟用丝束》行业标准制订未将其列入适用范围,标准的范围仍为适用于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和烟用聚丙烯纤维丝束。

会议还研讨了作为强制性指标“丝束应无毒”不应作为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解决办法:

今后申请制订中国烟草总公司企业标准《烟用丝束卫生要求》,系统提出强制性的卫生要求指标。

会议要求修订组从考虑整合精简和减少检测成本等角度出发,起草标准文本。

2016年4月8日,《烟用丝束》行业标准起草会在广东珠海召开。

会议审议了《烟用丝束》行业标准草稿,对草稿提出了修改意见。

随后,项目组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初稿。

中国烟草化标准化中心邀请烟用材料分标委部分委员、聚乳酸纤维生产厂家和用户专家与项目组成员一起召开《烟用丝束》征求意见研讨会。

研讨会于2016年8月25日在昆明召开。

会议围绕标准初稿未将已试验应用于烟用滤棒制造的聚乳酸纤维丝束纳入标准范围是否缺乏前瞻性、技术指标大幅度精简是否会削弱标准作用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沟通和研讨,达成一致意见:

聚乳酸纤维还处于研发和试生产阶段,不能够提供充分的试验论证数据以制订行业标准,匆忙建立行业标准反而会束缚产品研发,故暂不将聚乳酸纤维纳入标准适用范围;整合标准具有兼容性,今后聚乳酸纤维等新材料成熟应用后,可研讨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初稿中增加标称规格符合性要求、残余溶剂含量、外观等指标。

根据会议意见,项目组修订初稿,形成征求意见稿。

1.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所做工作

《烟用丝束》标准制修订项目总负责人:

杨占平,指导制定标准制修订的总体原则和建立标准框架,协调标准制修订工作。

邢军等其他起草人共同参加制定标准总体原则和建立标准框架,协调标准编制和试验验证等工作。

二、相关领域的国、内外标准研究和制修订情况

国外控制丝束产品质量以供应商和用户之间协议为主,未见统一的烟用丝束标准。

这次为适应标准化工作改革形势,将YC/T26《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和YC/T27《烟用聚丙烯纤维丝束》整合,制订《烟用丝束》行业标准,国内外尚属首次。

三、标准编制原则及主要内容确定的依据

3.1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用丝束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议、技术要求、抽样方法、试验方法、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烟用二纤维素丝束、烟用聚丙烯纤维丝束。

3.2标准编制原则

——以烟用丝束标准为主导、相关法规配套支撑的方式,对丝束产品质量进行管理;

——根据精简整合的改革要求,整合YC/T26和YC/T27两行业标准,制订《烟用丝束》行业标准,作为产品入市的最低门槛;

——精简标准技术要求,凡由市场决定和供需双方决定的性能指标,皆不列入标准。

保留性能评价指标、基准指标。

3.3标准主要内容确定的依据、与两被整合标准在标准技术内容对比

适应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对标准要求相近的YC/T26和YC/T27进行整合,形成《烟用丝束》行业标准;对标准全面精简,由市场和供需双方共同决定的生产工艺设计指标不再列入标准。

减少取样包数量,降低检测成本。

检验规则修改为抽样方法,检验型式和复检判定规则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文件或标准发布。

《烟用丝束》与被整合的YC/T26《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和YC/T27《烟用聚丙烯纤维丝束》相比,各章节修改对比及说明如下:

3.3.1范围

合并两被整合标准适用范围。

3.3.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保留适用的6个文件,两被整合标准的其它17个文件不再引用,如表一所示。

表一整合前后规范性引用文件号对照

烟用丝束

YC/T26-2008

YC/T27-2002

/

GB9687

GB6529-1986

/

GB9688

GB/T8170

GB15193.3

GB15193.3

GB/T16886.12-2005

/

GB/T18771.3

GB/T18771.3

/

YC/T169.1

YC/T169.1

YC/T169.1

YC/T169.2

YC/T169.2

YC/T169.2

/

YC/T169.3

YC/T169.3

/

YC/T169.5

YC/T169.4

/

YC/T169.6

/

YC/T169.7

YC/T169.8

YC/T169.7

/

YC/T169.9

YC/T169.9

YC/T169.10

YC/T169.10

/

/

YC/T169.11

/

YC/T169.12

YC/T169.12

/

3.3.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引用GB/T18771.3确立的术语和定义,增加单丝线密度、丝束线密度、标称规格、特殊规格四个术语,略去两被整合标准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如表二所示。

表二整合前后术语对照

烟用丝束

YC/T26-2008

YC/T27-2002

规格

丝束规格

丝束卷曲弹性回复率

分裂

分裂

分股

滴浆

滴浆

/

切断

切断

/

毛边

/

毛边

标称规格

/

污渍

特殊规格

/

浆块

异味

异味

丝束卷曲指数

单丝线密度

/

/

丝束丝密度

/

/

3.3.4要求

从减少生产工艺设计指标出发,本标准将两被整合标准中按:

“设计要求”的技术指标全部取消。

修订标准提出标称规格符合性要求,要求单丝线密度和丝束丝密度符合标称规格允差范围。

外观中增加色泽一致要求。

表三整合前后技术指标对比

烟用丝束

YC/T26

YC/T27

/

毒性

毒性

异味

异味

异味

标称规格符合性要求

丝束线密度

丝束线密度

丝束线密度变异系数

丝束线密度变异系数

丝束线密度变异系数

/

单丝线密度

单丝线密度

/

卷曲数

卷曲数

/

断裂强度

丝束卷曲指数

 /

截面形状

截面形状

 回潮率

水分含量

回潮率

 /

油剂含量

油剂含量

 残余溶剂含量

残余丙酮含量

丝束卷曲弹性回复率

/

二氧化钛含量

纯白色无明显亮光

外观

外观

外观

色泽一致

/

/

3.3.5试验方法

标准规定了各指标的试验方法,其中异味试验方法修改为“由有资质的检验人员组成三人以上的检验小组,在开包时进行嗅辨,以三分之二以上人的意见为检验结果。

”。

对特殊规格丝束线密度的试验方法加注说明:

“对于丝束线密度低于2.2ktex的丝束,检测线密度的预张力负荷修改为:

“负荷应满足11.0±0.2N。

3.3.6检验规则

根据改革要求,取消检验规则章节,该章节中的检验分类内容和判定复检规则内容全部取消。

(据了解,判定复检规则等内容将制定统一的文件或标准发布。

)修改抽样方法,检验样品减少至三包,抽样方法调整至第五章节如表四所示。

表四整合前后检测规则对比

节序号

烟用丝束

YC/T26

YC/T27

6.1.1

/

产品检验分交收检验、型式检验和监督检验。

未提及

6.1.2

/

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未提及

6.1.3

/

交收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未提及

6.1.4

/

型式检验和监督检验项目如表3所示。

未提及

6.2.1

5.1以同一品种规格、同一时期(一周)生产或到货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

以同一品种规格、同一时期(一周)生产或到货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

以同一名称、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时期或(供需双方一次产品为一批(6.1.1)

6.2.2

5.2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三包丝束作为检验样品。

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六包丝束作为检验样品。

从每批丝束中随机抽取五包作为丝束批次检验样品(6.1.2)

6.2.3

5.3逐包打开检验样品,抽取一定量的丝束作为实验室样品……

逐包抽取一定量的丝束作为检验样品,共计6个,分别注明包号……

从每包丝束中随机抽取10M为一段,共抽足50M作为实验室样品。

6.2.4

5.4每个实验室样品由二部分组成,一部分用于残余溶剂含量、回潮率测试;另一部分用于单丝线密度、丝束线密度、丝束线密度变异系数测试。

每个实验室样品由三部分组成,一部分用于残余丙酮、水分、油剂、二氧化钛含量测试;一部分用于丝束毒性试验;另一部分用于其它项目测试。

未提及

6.3.1

/

若某项指标不符合第四章要求时,则判定该项指标不合格。

若某项检测结果不符合4.2要求时,该项指标不合格。

(6.2.2-11)

6.3.2

/

若B类指标出现不合格,应从相应的实验室样品中重新取样复检,若复检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复检,最终以第二次复检结果为准。

未提复检。

6.3.3

/

一个或一个以上B类指标、两个或两个以上C类指标不合格,实样室样本不合格

一个或一个以上指标不合格,实验室样品不合格

6.3.4.1

/

若丝束毒性试验的结果不符合4.1要求时,判该批丝束不合格。

相同。

(6.3.1)

6.3.4.2

/

若丝束异味结果不符合4.1要求时,判该批丝束不合格。

若丝束有异味或霉变,判该批丝束不合格

6.3.4.3

/

若有两个或两个的实验室样品不合格,则判定该指批丝束不合格。

指标检验结果中两项或两项以上不符合4.2或4.3要求,判丝束不合格。

(6.3.3)

3.3.7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这部分内容与两被整合标准相比,稍作修改:

一、规定丝束包应采用防潮材料,其质量应符合食品包装要求。

和YC/T26规定“丝束包内衬防潮薄膜材料,其质量应符合GB9687和GB9688的规定”稍有不同,方便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合格的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

3.4技术指标变化说明

3.4.1丝束线密度/单丝线密度/卷曲数取舍

这三个指标是形成烟用丝束成型特性曲线的三个基本元素,组合繁多。

原标准用设计值加允差衡量产品规格的控制的稳定性,监督检测需在丝束生产企业报出设计值后,再判定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这些指标是完全由生产企业在产品设计、开发时决定的,故标准整合中舍去这些指标。

新标准针对设计值有时模糊了产品规格范围,造成产品规格名不符实的情况。

如表一所示,试验验证中收集国内外丝束8个品种,有三个品种丝束就出现标称规格低的丝束(7.5Y16000)的实测单丝线密度反而高于标称规格高(8.0Y15000)的丝束的实测单丝线密度。

从设计值角度,这些丝束的检测结果均合格,但易造成标识混乱和误解。

样品编号

13

23

33

43

53

63

73

83

名义规格

7.5

Y16000

3.9

Y31000

3.5

Y34000

2.3

Y-22000

3.14

Y3.55

8.0

Y15000

8.0

Y15000

7.0

Y15000

丝束线密度(ktex)

1.780

3.530

3.760

2.560

3.550

1.640

1.610

1.620

丝束线密度变异系数(%)

0.145

0.174

0.156

0.121

0.244

0.182

0.132

0.145

单丝线密度(dtex)

8.660

4.780

4.400

2.710

3.370

8.000

8.610

7.630

从规范丝束规格出发,本标准在精简单丝线密度和丝束线密度两个由生产企业决定的技术指标后,增加标称规格定义,在4.2中提出:

“4.2丝束标称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丝束线密度应在标称丝束线密度的0.95至1.05倍范围内。

4.2.2单丝线密度应在标称单丝线密度的0.90至1.16倍范围内。

”希望通过增加标称规格符合性要求,规范丝束规格。

单丝线密度规定的范围不对称,主要原因是不同单位标注醋纤、丙纤标称规格时习惯不同:

一种是标称规格中的单丝线密度是用于工艺设计计算的直丝线密度,直丝在丝束生产过程中被卷曲,卷曲中单丝发生弹性变形的同时也产生了塑性变形。

检测卷曲后单丝线密度,因塑形变形,丝束包中丝束的单丝线密度通常是设计单丝线密度的1.06倍,按1.06±10%,单丝线密度的上限范围取标称规格的1.16倍;另一种是标称规格中的单丝线密度代表卷曲后单丝线密度,按1.0±10%,下限范围取标准规格的0.9倍。

3.4.2保留丝束线密度变异系数

丝束线密度变异系数的大小全面反映丝束生产过程的稳态化和质量控制水平及技术进步,新标准中继续保留该指标。

醋纤丝束线密度变异系数不大于0.6%,丙纤丝束不大于1.2%。

3.4.3回潮率/水分取舍

水分指产品中水的百分比,需方极为关注,也有误解。

贸易上常将产品水分作为结算基准;丝束价格不菲,外行总要求丝束水分低一点。

为了迎合需方,供方不惜增加能耗,尽力烘干丝束,但对于醋纤丝束,出干燥机的丝束水分可以烘干至很低,但摆丝打包后又回到6%左右。

多用了蒸汽不说,过高温度干燥还对后序生产和加工带来诸多不利。

供需之间的误解源于水分一词的误导和没有区分不同材料的回潮特性。

化纤几乎不回潮,而经植物纤维改性的醋纤吸湿能力仍很强。

GB9994-200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中,聚丙烯纤维的公定回潮率为0,醋酸纤维素的公定回潮率为7%。

因此,对于纤维而言,使用回潮率指标,更有助于供需双方的沟通。

回潮率是产品中水分对干基的百分比,原标准中醋纤丝束的水分要求为6±1.6%,水分的上限要求是不大于7.6%,转换成回潮率为不大于8.2%。

分析2010-2014年醋纤水分监督抽检数据,醋纤水分最大值为6.5%,讨论确定醋纤水分指标改为回潮率后,醋纤丝束回潮率修改为不大于8.0%,丙纤丝束回潮率仍为不大于0.3%。

3.4.4取消断裂强度

断裂强度用以衡量纤维物理强度,对织物尤为重要。

但对作为滤材主要原料的烟用丝束,其断裂强度主要是确保成型过程中不断带,故对强度的要求并不高。

聚丙烯纤维强度高,远超过该要求;醋纤纤维虽是植物纤维改性,强度低,但通常也完全能够满足成型对丝束强度的需求,未出现过因断裂强度低影响丝束成型的质量问题。

可生产中仍有时出现为使丝束强度达到指标而卷曲等情况,今后细支滤棒等新品的开发将加快,低总旦丝束的步伐也将加快。

低总旦丝的断裂强度将更低,可能出现丝束能满足成型需求,却低于指标要求的情况,不利于新品开发和个性设计。

新标准取消断裂强度指标。

3.4.5取消二氧化钛含量

二氧化钛用于醋纤丝束的消光、增白,对丝束使用性能无明显影响,尤其是彩色丝束等开发对二氧化钛的使用则需更加灵活,且二氧化钛对丝束断裂强度不利,也易导致丝束飞花增加。

规定范围,还有碍工艺开发和个性设计。

新标准取消二氧化钛含量指标。

3.4.6残留丙酮含量修改为残余溶剂含量

醋纤丝束采用溶剂纺工艺,丝束中残余微量的丙酮,因工艺原因,丝束中还有少量醋酸等挥发分,改为残余溶剂含量更为贴切。

丝束中残余溶剂含量高,其味道则较浓,丝束异味风险也随之增大,必须对残余溶剂含量加以控制。

3.4.7取消油剂含量

为减少摩擦,消除静电,控制飞花,丝束生产过程中需通过加内油和外油来维持生产运行和控制丝束质量。

丝束生产企业往往根据丝束规格及飞花状况确定油剂用量,油剂含量是一个在生产过程中决定的指标,故取消油剂含量指标。

3.4.8取消截面形状

丝束的截面形状取决于工艺设计开发及生产线选用的喷丝帽孔的形状。

截面形状根据供需双方对产品开发设计需求而设计。

生产过程中基本保持不变。

今后,随着技术进步和新品开发步伐加快,有可能改变丝束截面形状设计,开发新品,新标准取消截面形状指标。

3.4.9保留无异味要求

烟用丝束本身具有特定的味道。

但在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丝束可能因与有特殊气味的物品混运混贮,产生新的气味,导致不适于烟用。

新标准保留无异味要求。

3.4.10保留外观指标

接头、切断、滴浆等外观指标影响丝束使用性能,关系到烟滤嘴正常生产和质量,因此保留外观指标。

外观增加目测色泽一致,避免因丝束白度差异大,造成烟滤嘴芯色差。

3.4.11关于丝束无毒指标。

丝束应无毒是强制性的。

这一指标今后申报纳入中国烟草总公司企业标准YQ《烟用丝束卫生要求》。

四、标准预期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

《烟用丝束》作为行业标准化工作改革大形势下制修订的标准,将有助于引导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精简、整合的《烟用丝束》行业标准作为产品入市的最低门槛,在保证企业加工水平稳定提高的同时,将有助于促进丝束新品的开发,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不涉及该内容。

六、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对烟用丝束产品的管控,采用的是“以烟用丝束产品标准为主导、相关法规配套支撑”的方式。

烟用丝束产品不仅要遵守《烟用丝束》标准,同时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质检总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以后制订中国烟草总公司企业标准《烟用丝束卫生要求》。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精简、整合YC/T26《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和YC/27《烟用聚丙烯纤维丝束》,制修订《烟用丝束》过程中,对标准的整合、指标的精简、聚乳酸纤维是否纳入范围以及抽样方法修改等有所争议,但基本达成共识。

八、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主要依据

强制性标准是指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标准。

《烟用丝束》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仅是产品入市的最低门槛,故《烟用丝束》仍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九、标准宣贯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烟用丝束》行业标准在开展国家和行业标准整合的大环境下的进行制修订,整合行业标准《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和《烟用聚丙烯纤维丝束》而成,精简大多数技术指标,修改内容很多,需要进行详细宣贯。

建议标准修订牵头单位组织国内烟用丝束生产企业、用户、科研院所召开宣贯会,详细介绍修订内容,充分理解,促进执行。

十、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废止YC/T26-2008《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和YC/T27-2002《烟用聚丙烯纤维丝束》。

十一、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无。

《烟用丝束》行业标准制修订组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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