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区级角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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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区级角度
汉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陕食安委办发[2012]23号)、《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供餐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学校食堂(伙房)。
第三条各学校要依据各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供餐模式。
(一)学校食堂(伙房)供餐:
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奶+X"模式:
通过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省营养办指定几家品牌企业生产的纯牛奶,采购由区营养办指定范围内的品牌鲜鸡蛋、品牌小面包和品牌纯果汁。
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
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首要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规标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第2章组织机构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区卫生局(区食安办):
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指导试点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学校食堂(伙房)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伙房)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三)区教育局:
负责学校食堂(伙房)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伙房)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托餐家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四)区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区工商局:
负责供餐企业(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六)区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区监察局:
负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职能的行政责任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八)区财政局:
落实区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九)区物价局:
负责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十)区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计划"实施进行宣传。
(十一)区审计局:
负责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岗。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学校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原料生产、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储存、配送、分餐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与质量监督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实行"以区为主"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区级人民政府是"计划"实施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供货企业(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分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八条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货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九条学校、供货企业(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学生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学校、供货企业(单位)食品安全自律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学校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学校食堂的账目、供餐方案、营养食谱等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3章学校食堂(伙房)和校外就餐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伙房)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
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食品采购。
(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针对"计划"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招投标、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各学校所需蛋、奶、面包、果汁、米、面、油、蔬菜、肉(禽)类农副产品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油区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食品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
(二)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
凡进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均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
学校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要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
要定期公示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接受学生、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三)学校要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
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定期同供货商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从农户个人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
第十四条食品存放管理。
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安全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第十五条重视学校食堂(伙房)管理。
(一)学校应加强对食堂(伙房)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伙房)经营服务工作。
学校食堂(伙房)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食堂(伙房)管理员。
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伙房)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二)学校食堂(伙房)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公示上墙。
第十六条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
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建立供货退出机制。
供货单位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区级"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停止其供货资格并将其清退出供货名单。
1.供货企业(单位)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2.出现违反供货合同(协议)的行为,包括严重降低供货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货数量、供货期间严重缺失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
3.供货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进入名单但尚未实施供货的企业(单位)、家庭(个人)。
4.供货期间有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货或服务态度恶劣等现象,情节较为严重者。
5.在协议供货时间内连续停止供货三天以上者,或频繁发生停止供货情况者。
6.在区营养办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第4章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严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伙房)、供货餐企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三)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五)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六)严禁制作凉菜;
(七)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八)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九)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
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十)严禁非食堂(伙房)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区和食品原料存放区,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5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处理暂行办法》(全国学生营养办[2012]1号)、《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陕食安委办发[2012]23号)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协调配合,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积极应对,及时妥善处理,积极做好患者救治善后处理等工作,维护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七条各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相互通报,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学校、供货企业(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学校、供货企业(单位)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共同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办。
第三十一条各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要定期对纳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依法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抽检频次,及时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相关职级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巡查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伙房)、供货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全覆盖和常态化。
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二)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十)对供货企业(单位)、原辅料供应者、农产品种养殖和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建立辖区内供货企业(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要及时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供货企业(单位)通报相关部门和学校,停止其供餐资格并将其清退出供餐名单。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2.学校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3.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5.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7.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9.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0.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扰乱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2.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
4.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三)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与学校商品交易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供货企业(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停止供货经营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8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