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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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广州市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规范我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利于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促进全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广大学生根本利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为前提,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为重点,以缓解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向往和优质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为出发点,依法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依法行政,依法招生,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二、基本原则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统筹制订招生入学办法,核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对象和规模,协调解决各教育指导中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各教育指导中心受区教育局委托,按照区教育局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学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各教育指导中心服务范围及招生联系方式见附件1),整体谋划制订本学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省、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统筹做好教育资源配置,妥善做好本学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区教育局、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工作部署,在所在学区教育指导中心领导下实施本校招生工作。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并按“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
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原则上为学生户口地址与学校距离在3公里以内;公办初中招生划片范围原则上为学生户口地址与学校距离在5公里以内。
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和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区域内改造、撤并、新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及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无法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再向社会进行公示。
对招生地段、范围进行少量微调的,需报经区教育局批准。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分配坚持以户籍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
凡具有番禺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为其子女(被监护人)办理入学(升学)报名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安排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保障具有番禺区户籍且符合“人户一致”条件(即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房产证明地址一致,且父母或监护人拥有该房产100%份额,适龄儿童入户该址满一年以上;或适龄儿童户口地址所对应的房产属于适龄儿童祖辈,且祖辈拥有该房产100%份额,适龄儿童入户该址满3年以上。
在广州市招生入学规定时间报名)的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公办小学。
同时要综合考虑特殊人才子女、拆迁安置户子女、经政府安排入住保障性住房儿童等群体的适龄儿童学位。
租住政府安排的廉租房(或公租房)的承租人子女,如果户口地址与租房地址一致的,由租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按地段生安排对口学校;如果户口地址与租房地址不一致的,由租住地教育指导中心在本学区内统筹安排。
市政拆迁安置房的承租人子女,在拆迁安置期间,可选择入读租住地段或户籍地段对口学校。
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番禺区户籍适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为其统筹安排入读本学区内公办小学。
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实行多校划片电脑随机派位或单校划片挂钩入读的形式。
具有番禺区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在广州市招生入学规定报名时间办理报名手续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根据本学区的实际情况,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采用划片挂钩或多校划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安排初中学位。
具有番禺区户籍的小学非应届毕业生,或未在广州市招生入学规定报名时间内报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在本学区内统筹安排其公办初中学位。
非番禺区户籍而具有广州市户籍且在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升学,如确需要在我区升学的,由毕业学校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本学区内的公办初中。
具有广州市户籍而非番禺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若其监护人在番禺区以外无自有产权房,在番禺区拥有产权房(或在广州市内无自有产权房,以其番禺区合法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在小孩入学当年5月31日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需要申请在番禺区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根据本学区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其小孩入读本学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含政府补贴学位的民办学校)。
统筹安排入学主要是落实其义务教育学位,并非确保其入读地段对口学校。
(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
民办学校招生以“免试”为原则,自主、合理地设置招生的范围和确定招生标准、方式。
民办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与需要,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
三、相关规定
(一)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要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安排随班就读或送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地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校招生范围内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做好学区内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同时,要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合法领养和家庭寄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积极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对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应引导其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确需在番禺区就读的,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把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稳妥推进房地产小区业主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原则上新开办小区配套公办学校招生年级只开设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中途不增设其他年级。
凡小区内配套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解决该小区户籍(含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及附近居民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读,以及预留用作解决该年段将户口迁到该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学位后,如有剩余学位,优先解决在入学当年,该住宅小学近6年(初中近3年)未有安排小孩入读该小区配套公办小学(或初中)的业主(指购房并在申请入学当年5月31日前收楼且拥有该房产100%份额。
下同)子女。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人数超出所剩余学位数,则按购房先后顺序安排;如果安排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后还有剩余学位,所剩余的学位由各教育指导中心根据本学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未能通过上述安排入读该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的业主子女,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我区的民办学校。
业主是来穗人员的,必须在广州市办理了《广东省居住证》,才排序安排其子女入读配套公办学校。
符合我区“积分申请入学”条件的业主子女,可通过参加我区“积分申请入学”的办法,申请免费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同时获得小区配套公办学位和“积分申请入学”学位的业主子女,可自主选择入读该小区配套公办学校或“积分申请入学”安排学位的学校。
各教育指导中心在安排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时,要预留一定的学位,用作解决该年段将户口迁到该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学位。
如果招生报名后才入户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超出预留学位数,则按入户先后顺序安排,超出部分由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本学区内其他公办学校。
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与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了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安排协议的,原则上按协议的相关规定安排业主子女学位。
如果符合条件申请入读人数超过学校承载能力的,则参照上述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安排基本原则排序安排。
不按小区配套公办学校规定招生报名时间报名、或被该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录取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业主子女,视作放弃该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安排,教育部门不再为其安排该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
没有配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住宅小区,如果其业主子女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按地段生资格安排入读附近的公办学校;如果业主子女户籍不属于该住宅小区的,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民办学校。
如果业主子女符合我区“积分申请入学”条件,可通过参加我区“积分申请入学”的办法,申请免费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四)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
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和公示(具体条件见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免费就读,并报区教育局中小学教育科备案。
经军人所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广州市教育局联合审查,符合入学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原则上按广州市教育局核定入读的学校安排学位。
未经广州市教育局审查的军人子女,由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持《广州市番禺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卡》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入学当年4月30日前向区人社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区人社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原则上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根据区人社部门审核的申请人的入学学校意向安排学位(不含学位不足的小区配套公办学校)。
4月30日后提出入学申请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五)统筹安排具番禺区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途转学学位。
具有番禺区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需要中途转学至户籍地公办学校插班的,若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可向户籍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户籍教育指导中心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户籍地附近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并非确保其入读地段对口学校)。
除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外,原则上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接收非番禺区户籍的学生中途转入插班。
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原则上不接收非该校招生范围户籍的学生中途转入插班;如果具有本小区户籍学生申请转入小区配套学校人数超出学校承载能力,则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
(六)规范各种招生行为。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
小学班额原则上不能超45人、初中班额原则上不能超50人。
超出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所招收的学生或招收未满六周岁的小学生,区教育局不为其办理学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经区教育局核准招收入学的学生,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并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实行常态编班,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不得为分班而对学生进行学业测试。
四、招生报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公办小学招生报名录取。
小学实行通知入学与报名入学相结合。
凡具有番禺区户籍且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就近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各教育指导中心、各小学要及早公布报名办法,通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子女(被监护人)入学。
公办小学招生实行网上报名。
具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及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借读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5月上旬至5月中旬,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点击“公办小学报名”,进入相关界面填写报名信息。
并根据网上预约时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纸质资料审核学校不一定是最终录取学校)。
经公办小学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
番禺区户籍适龄儿童因疾病、出国等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当年8月下旬向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递交补报名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学位。
(二)公办初中招生报名录取。
具有番禺区户籍且在户籍地学区内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在读公办小学统一为其报名,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电脑随机派位或划片挂钩入读户籍所在学区的公办初中学校。
具有番禺区户籍在户籍地学区外学校或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户籍地段内公办初中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5月上旬向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回户籍所在地升学者,可按该地区小学毕业班学生升学的办法安排升学。
因特殊情况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当年8月下旬向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递交补报名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学区内的公办初中学校。
初中特长生招生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需要报读初中特长生的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拟读学校报名,并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进行技能测试。
对获得特长生资格升学的学生同时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公示。
初中特长生一经录取,视为本人自愿放弃地段生资格,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入读我区其他公办初中。
(3)民办学校招生报名录取。
报读我区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实行网上报名。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入学当年5月中旬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点击“民办小学报名”,进入相关界面填写报名信息。
具体办法见当年《民办小学招生网上报名指引》。
报读我区民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实行网上报名。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第7天起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点击“民办初中报名”,进入相关界面填写报名信息。
具体办法见当年《民办初中招生网上报名指引》。
(四)小区配套公办学校招生报名录取。
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实行现场报名。
有配套公办学校的住宅小区,其业主适龄子女属于广州市户籍需要报读小区配套公办小学的,按照公办小学招生网上报名办法办理。
符合入读小区配套公办学校非广州市户籍的业主适龄子女,于当年5月上旬,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带备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学校现场办理报名手续和进行资料审核。
经学校审核、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
当年6月30日前公布录取结果。
(五)“积分申请”入学报名录取。
“积分申请”入学实行网上申报、审核。
符合我区“积分申请入学”申请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可为其子女申请免费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3月底在网上申请。
;4月下旬公告番禺区各镇、街可提供申请的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免费学位分布情况;5月中旬公示最终积分排序及录取结果。
通过积分申请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入学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待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
通过积分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再受理转学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的申请。
具体见当年番禺区“积分申请”入学工作指引。
五、工作要求
(一)制订招生工作细则,及时发布招生信息。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根据各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及早制订本学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地段(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
各教育指导中心于每年4月10日前将当年的招生工作细则报区教育局审批,区教育局于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地段(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咨询电话。
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发布本学区、学校招生地段(范围)的准确信息,明确告知社会各界“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必须以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
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学校根据实际,组织招生政策宣传和宣讲会,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充分的咨询机会,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于当年3月10日前将本校的招生方案送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审核,然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招生方案包括学校的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规则、录取时间、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区教育局于每年4月15日前在番禺教育信息网公布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经公布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
(二)提高各级招生人员的政策水平,增强服务意识。
中小学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稳定。
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依法招生;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工作,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大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各教育指导中心和学校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三)做好新生资料的审核和档案收集工作。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注册时,学校要对其户口簿及居住证明材料原件进行验证,并把户口簿复印件作为该学生的档案资料保存。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番禺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提供其监护人在广州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
小学新生入学时,要带《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注册。
学校在为新生注册时,要对《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进行验证,并将接种证的情况转记到《学生疫苗接种卡》(该卡学校可到当地医院防疫组领取),作为学校学生档案资料保存。
(四)全面强化监督问责。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密切关注学内各校的招生情况,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及时查处、纠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招生行为。
区教育局将于每学年初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学校的招生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涉事学校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涉事学校校长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不得列入各级系统评优评先范畴。
对情节严重又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民办学校向社会进行通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民办学校,建议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解聘校长。
六、实施时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意见在实施期间,如上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各教育指导中心服务范围及招生联系方式
2.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3.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主要工作时间安排
附件1 各教育指导中心服务范围及招生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服务区域
地址
联系电话
网址
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
市桥街、东环街、桥南街、沙头街
桥南街南珠路63号
34587678
34589568
西片教育指导中心
钟村街、石壁街
钟村街骏兴路二号
84771282
34715686
北片教育指导中心
大石街、洛浦街
大石街岗东路175号
84788564
84792984
南村教育指导中心
南村镇
南村镇市新公路北段28号
84763298
84763733
化龙片教育指导中心
化龙镇、新造镇、小谷围街
新造镇永兴路3号
84729818
84720546
石楼教育指导中心
石楼镇
石楼镇黄山路121号
34862100
34860718
石碁教育指导中心
石碁镇、大龙街
石碁镇富怡路16号
34560203
84551812
沙湾教育指导中心
沙湾镇
沙湾镇沙湾大道教育街2号
84731908
番禺区教育局
番禺区
番禺区清河东路319号区政府办公中心东副楼5楼
8464165684641676
附件2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对象
证明材料
优抚群体类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实际居住地证明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适龄孤儿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区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特殊行业类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区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子女
市城管委发的《广州市环卫工人(非广州市户籍)子女入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在穗缴纳社保证明
进藏干部子女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
人才类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
人才类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有关证明
优秀外来工子女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