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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操作指南

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操作指南

根据有关社会组织法规政策规定,社会组织在年度工作(检查)报告书中填报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确保打印的报告书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内容完全一致。

未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检查)报告书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社会组织承担。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检查)报告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

同时,需注明年检事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就有关年检的问题进行沟通。

一、填报程序

1.网上填报。

3月1日起,各社会组织登录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

2.网上初审。

社会组织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后,民政部门对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

初审未通过的,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初审通过的登录系统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双面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与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其印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报民政部门审查)。

3.预公示。

对网上初审通过的参检社会组织拟定年检结论,并在黔西南州民政局官方网站上进行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复核审查。

根据社会组织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年检年报材料,结合抽查、专项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后,对参检社会组织确定年检结论。

纸质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的,视为未完成年检年报工作,民政部门将依法处理。

二、填报说明

    

(一)基本信息

1. “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金”等事项,应与《法人登记证书》登载内容完全一致。

若社会组织正在办理上述某项的变更手续,则分两种情况:

若民政部门已批准变更,可填写已变更内容;若已上报,但是民政部尚未批准,则填写原证书上内容。

2.  “行业分类”根据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范围填写,主要包括:

科技研究、生态环境、教育、卫生、社会服务、文化、体育、法律、工商业服务、宗教、农业及农村发展、职业及从业者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其他。

3. “成立时间”,是民政部门批复同意成立的时间。

4. “法定代表人”中“社团职务(担任职务)”,是指法定代表人在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担任的负责人职务。

主要包括:

①会长(理事长、主席等),②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等),③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等),④秘书长。

 “政治面貌”包括:

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

5. 合署办公是指两个不同的机构在同一处所联合办公,在职能上相互依赖,业务上密不可分,人员上交叉任职。

此处的合署办公分三种情况:

与党政机关合署、与企业合署、与事业单位合署。

6. “网站地址”,填写社会组织建立的用于发布本组织各类信息的网站地址。

7. “办公电话”、“传真”,填写社会组织秘书处(办公室)的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填写用于社会组织对外电子信件联络的秘书处(办公室)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电子邮箱。

年度报告书中的通邮、通讯方式须确保可送达和联系,否则将影响信用记录。

8. “单位会员数”、“个人会员数”,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正式履行入会手续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数量。

9. “理事会及负责人”,主要反映社会组织理事会结构、人员组成等情况。

10. 社会团体中的“负责人数”是指会长(理事长、主席等)、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等)、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等)、秘书长的总人数,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行政负责人”是指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

11. “70岁以上负责人数”,是指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负责人中年龄超过70周岁的总人数。

12. 社会团体中“理事长(会长)”“任职日期”和基金会中的理事“任期起止时间”,是指以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为准。

“政治面貌”包括:

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

13. “理事长(会长)”中“工作单位及职务”,是指理事长(会长)工作关系所在单位和所任职务;如已退休,则填写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14.  “秘书长”中“是否专职”,主要了解社会团体秘书长的专、兼职情况。

秘书长专职,是指专门从事秘书长工作,与是否有其他身份无关,但国家机关实职领导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把手领导除外。

“产生方式”,是指秘书长选任的程序,即理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未经选举直接聘任。

15. “秘书长”中的“任职日期”,是指首次担任社会团体秘书长职务的具体时间,以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为准。

“政治面貌”包括:

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

16.  “现职公务员兼任负责人”,反映国家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

“现职公务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管理,或者依法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分):

贵州省总工会、共青团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贵州省作家协会、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贵州省归国华侨联合会、贵州省法学会、贵州省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贵州省红十字会、贵州省黄埔军校同学会、贵州省留学人员联谊会(贵州欧美同学会)、贵州省中华职业教育社、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贵州省计划生育协会等。

17. “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干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参照执行。

此处只填写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18. “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理事”,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的理事的情况。

19.  “工作人员”,主要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数量、年龄、性别、知识水平、党员等构成情况。

“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社会团体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20. “事业编制数”指社会团体使用的经省编办批准的事业编制数量。

21. “工作人员”中的“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

“助理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

22.  “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指社会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的,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负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有关人员。

23. “党建工作情况中”的“党员数”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人数。

“党组织”包括:

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临时党组织、联合党支部、党组。

24. “志愿者”是指本年度曾在社会团体从事志愿劳动,不领取薪酬的人员(但可以领取补贴)。

“志愿劳动时间”是指本年度志愿者为社会团体志愿劳动的累计时间(以小时计算)。

25.  “机构设置”,反映社会团体设置的分支机构(其中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等情况。

① “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② “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③ “办事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具体是指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等工作部门。

④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社会团体设立的,专门管理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的管理机构。

⑤ “实体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因自身业务活动和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登记,举办的事业性实体、经济实体(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26. “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的职能。

27. “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社会团体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

28. “举办公益活动”、“公益活动支出”、“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规定,经批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培训、职称评审、认证、鉴定等活动”,反映社会团体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相关活动的情况。

29. 公益活动,是指在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内部建设情况

30. “本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根据社会团体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名称、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章程等方面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情况,如实进行选择、填写。

“批准时间”是指民政部门批复的时间。

31. “本年度会议及换届情况”,对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按照社会团体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进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的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填写。

如社会团体未按章程规定的时间、次数或方式进行换届或开会的,请在“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理由。

32. “会议召开方式”,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

2018年度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2次以上的,其中只要有1次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的,按现场会议方式填报。

33. “内部制度情况”,对照社会团体内部制度建设和实际管理情况进行如实填写。

34. “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含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情况。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际数量,每个机构分别填写一张表格。

① 名称、业务范围、设立方式、设立时间、负责人、住所等,按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② “机构类型”,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三个选项中进行选择,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分支机构的一种,在本栏中选择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③ “设立方式”,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指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前经民政部门登记且发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情形)、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选项中进行选择。

如果不属于以上三个选项,在“其他”一栏中填写具体设立方式,如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

④ “负责人”中相关信息,按照负责人的实际自然情况如实填写。

负责人任职程序包括社会团体选举产生,社会团体指派或任命,社会团体聘用,自主选举,自主聘用。

⑤ “财务管理”,反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活动情况。

⑥ “财务核算”,反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收支的核算情况,包括有财务收支,纳入社会团体核算;有财务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核算;有财务收支,独立核算;无财务收支。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收支汇入社会团体财务报表的,属于“有财务收支,纳入社会团体核算”。

⑦ “专项基金”,是指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时的专项基金数额和2017年末的余额,除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以外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无须填写。

35. “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办事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的情况。

36. “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实体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实体机构的情况。

“持股比例”,是指社会团体所持有的该实体机构的股份比例。

37. “党组织建设情况”中的“党员总人数”指社会团体全体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人数,不是会员中的党员数。

38. “党组织建设情况”中的“参与内部治理情况”可多选。

39. “党组织建设情况”中的“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上级组织划拨、党费结余、社会组织行政经费列支。

40. “党组织建设情况”中的“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是指党组织关系不在社会团体的党员参加其他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情况。

41. “党组织建设情况”中的“未建党组织原因”包括:

符合单独建立条件未建立、有党员但不符合单独建立条件也无法联合组建、无党员。

党组织关系在社团的党员人数达到3人及3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党组织。

    

    (三)财务会计报告

42. “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

具体项目的界定,请参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43. 财务会计报告,请社会团体财务人员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尚未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请在“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

44. 按要求需提交审计报告的社会团体,财务会计报告中数据,应与审计报告中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45. 在提交的纸质材料中,“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需要社会团体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业务活动情况

46. “本年度业务活动总体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是简要总结社会团体在2018年度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情况,以及2018年度业务活动的计划。

47. “相关收支、职能和本年度举办重大业务活动的情况”,反映社会团体会费、公益活动和公益活动支出情况、具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以及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的重大业务活动的情况。

(1)“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情况”的“会议名称”是指最近一次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会议名称。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他。

①“原会费情况”是指未按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修改之前的会费情况。

②“调整后的会费标准情况”,主要反映的社会团体按照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要求调整会费的情况

i、“调整后会费标准与原会费标准比较情况”,“提高”是指调整后会费标准的一档或者几档比原标准高,“降低”是指调整后会费标准的每一档都比原会费标准低,或者其中几档比原标准低(或取消)、其余档次与原标准一致,“不变”是指调整后会费标准的每一档都与原会费标准一致。

ii、“召开会议的名称、时间及表决方式”是指社会团体修改会费标准的会议名称、时间。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他。

③“规范调整以产销量、企业规范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情况”,如社会团体不是以这种方式收取会费的,可直接选择“不涉及此项”。

 i、“已调整会费计征方式”是指调整后,社会团体不以产销量、企业规模为基数收取会费,而以别的方式收取会费。

 ii、“按产销量、企业规范等方式确定会费档次,规定每一档次会费金额”是指,调整后社会团体仍以产销量、企业规模为基数收取会费,但会费标准不超过4档,且明确规定每一档次会费的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

④“取消分支(代表)机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情况”,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没有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可直接选择“不涉及此项”。

⑤“调整会费档次情况”,如社会团体没有调整会费档次数,可直接选择“不涉及此项”。

⑥“会费基本服务项目情况”是指社会团体调整后的会费标准中,是否明确了会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

⑦“通过调节会费标准,预计2018年可减轻企业负担数”,社会团体可根据会费标准调整情况,自行测算2018年减轻企业负担金额。

⑧“调整后的会费标准(含会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社会团体需详细列出调整后每一档次会费标准,以及会费提供的基本服务。

(2)“公益活动和公益活动支出情况”,主要反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活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以及社会团体近4年的公益活动支出情况。

①“公益活动”是指是指在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

  i、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ii、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iii、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vi、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②公益活动“主要服务方式”包括资金资助,技术,信息,专家人才,培训,生产销售,咨询,其他。

公益活动“主要服务领域”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扶助某领域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③“公益活动支出”是指社会团体开展以上公益活动产生的支出。

不得将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支出,不得将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计入公益活动的运行费用。

④2017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17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2018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以及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3)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

① “职能”,描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由本社会团体承担的职能。

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准确名称。

③ “实施中与行政机关关系”,描述履行职能过程中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例如:

某事项由本会具体操作,某行政机关制定规则、进行监督。

(2)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

①  “事项”,描述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本社会团体承担的各类事项。

②  “依据”,具体的政策文件、合同等名称。

③  “实施中与行政机关关系”,描述承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过程中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例如:

某行政机关委托本社会团体承担某项资质审核事项,先由社会团体进行初审,由行政机关最终确定,并以行政机关名义发证。

    

    (4)2018年度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情况

①  “活动具体名称”,是指社会团体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对外名称。

②  “时间或周期”,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举办时间或举办周期。

③  “规模”,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场地面积。

④ “成交额”,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展卖、交易的具体成交数额。

⑤ “参展厂商数”,是指参加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厂商的总数。

⑥ “参观人次”,是指参观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人次。

⑦ “国际排名”,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在国际同类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中的排名。

没有排名的,填“无”或“0”。

(5)2018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

① “活动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该活动的对外名称。

② “参加人数”,是指参加该活动的人数。

③ “举办方式”,主要包括:

社会团体独立主办,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主办,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主办,与营利性组织合作主办,与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作为承办方或协办方参与等其他方式。

④ “地点”,是指该活动在何地或者什么地域举办。

⑤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6)2018年度举办全省性文艺评奖的情况

① “全省性文艺评奖”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市州开展的冠以“全省”“贵州省”等名称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

② “项目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的该项目的对外名称。

③ “起始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第一次举办该项目的时间。

④ “活动周期”,是指该项目的举办周期。

⑤ “评选范围或评选条件”,是指该项目所针对的参与人。

⑥ “批准单位”,是指该活动如属于按照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类型,其举办经过哪个部门的批准。

⑦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7)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规定,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规定的程序经过批准。

对于经省政府批准保留、已向主办单位反馈且向社会公示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

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坚决停止,不得继续举办,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

①“项目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的该项目的对外名称。

②“起始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第一次举办该项目的时间。

③“活动周期”,是指该项目的举办周期。

④“评选范围或评比对象”,是指该项目所针对的参与人。

⑤“批准单位”,是指该活动如属于按照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类型,其举办经过哪个部门的批准。

⑥“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⑦2018年度举办培训、职称评审、认证、鉴定等活动的情况

① “活动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该活动的对外名称。

② “类型”,是指该活动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1、创优,2、鉴定,3、认证,4、排序,5、授牌,6、推荐,7、冠名,8、研讨,9、展览,10、培训,11、职称评审。

③ “时间或周期”,是指该活动的举办时间或举办周期。

④ “对象”,是指该活动目的所针对的参与人。

⑤ “地点”,是指该活动在何地或者什么地域举办。

⑥ “批准单位”,是指该活动如属于按照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类型,其举办经过哪个部门的批准。

⑦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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