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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红安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我县校车采取“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市场运作、公司运营、财政补贴”的运营与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二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县委、县政府成立红安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以及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综治办、公安、教育、交通运输、财政、工商、安监、质检、物价、国税、地税、广电、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镇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我县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校车办”),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一、负责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召开,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研究落实扶持校车奖补优惠政策;

四、建立并完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安监、教育、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做好非法营运车辆的整治取缔工作;

五、建立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在学校周边建设安全固定的停车场,完善错车台、警示牌、减速带等安全设施;

六、根据县“校车办”核报校车公司的校车安全运营情况,实施奖励。

第三条乡镇政府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本辖区校车服务公司,并落实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各乡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六考”和安全工作考核范围。

一、校车服务公司由各乡镇政府牵头组建,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优先满足有经验的区间客运公司成立校车服务公司,在没有区间客运公司的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融合民间资本,积极动员有公益心、有实力、有校车经营意愿的业主组建。

二、完善学校附近安全设施,合理规划、设置本辖区农村客运及校车营运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在本辖区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取缔本辖区内无牌无证车、超载车、农用车以及其他安全性能无保障的接送学生车辆,确保学生乘坐安全车;

四、与校车服务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监管本辖区校车服务公司营运过程,规范校车运营秩序,督促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监管制度;

五、组织制定本辖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本辖区各单位(部门)开展校车安全事故联合应急演练。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职责:

(一)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职责;

(二)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三)定期对校车及驾驶人(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购或租用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审验,对车辆安全技术组织检验;

(四)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五)在学校门口、重点路段做好上学放学、节假日重点时段的护导协勤和交通秩序管控;

(六)严厉打击不合格车辆从事接送学生幼儿的行为,严肃查处校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将情况通报县校车办、教育、交通运管部门、校车公司和相关学校、幼儿园。

二、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将校车纳入道路运输管理范围,加强校车营运秩序的监管;

(二)针对周末、节假日等中小学生客流相对集中的时段,督促指导校车公司采取合理调度等办法,确保学生上下学运力充足;

(三)建立校车营运车辆驾驶员重点时段、恶劣天气安全信息提醒制度;

(四)联合公安、教育行政部门从严治理从事非法营运的接送学生车辆,确保有序运营;

(五)加大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力度,规范完善站点、错车台建设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交通标志及安保设施。

三、财政部门职责:

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的规定,每年筹措一定的资金用于校车奖补,协助制定并落实校车奖励补偿政策。

四、工商部门职责:

负责对从事校车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和汽车维修企业按要求严格审核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整治活动;对登记核准的校车服务公司监督管理。

五、教育部门职责:

(一)调研并掌握全县校车安全情况,对校车管理政策提出建议,接受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条件审核,监管校车公司运营情况,并将监管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二)建立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将交通安全作为工作重点纳入学校年终考核内容;

(三)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全体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师生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

(四)会同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开展校车专项整治活动。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职责:

(一)建立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学生上下学教师护导责任,组织学生监护人、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三方签订接送合同,与自行接送子女上下学的家长(监护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合理安排本地学生乘车离校时段,实施周五、节假日学校错时、错年级放学制度,建立错时放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管联动机制,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三)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组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教育学生上、下学时拒乘超员超速车、非法营运车;

(四)建立点名制度、上下学教师及领导值班制度,完善学校与校车司机(照管员)或家长的交接手续,组织学生有序乘车,杜绝学生踩踏拥挤、意外留置车内等安全事故发生;

(五)监督校车运载学生过程,督促校车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六)建立校车运行管理台账,由值班教师及值班领导对校车当天运营情况做好详细记载,记载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七)发动师生、家长举报问题车辆,做到及早防范。

七、安监部门职责:

督促检查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依法依规查处校车安全事故。

八、质检部门职责:

审核和检查校车质量情况,办理和审核校车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九、物价部门负责:

建立校车营运收费指导价格管理机制,督促检查校车公司按物价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收费,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十、国税地税部门职责:

研究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评估支持校车服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

十一、广电部门职责:

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营造校车安全舆论氛围。

十二、审计部门职责:

审计监督涉及校车的资金和校车收费情况。

第五条校车公司职责:

一、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建立规范的校车运行、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安全维护等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二、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

三、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等情形。

四、自觉接受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学校及有关单位共同建立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联合应急演练。

第三章校车公司申办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校车公司申办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类型的企业名称,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有符合公司类型要求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校车安全教育及应急预案等制度;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运营必要的校车,校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七条组建校车公司的基本程序:

一、校车服务公司投资方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登记核准后筹建校车专营服务公司;

二、公司投资人与乡镇中心学校一道制定校车营运方案。

主要包括:

摸排当地学校、幼儿园布点情况,确定乘车学生及幼儿人数,规划校车行驶路线及校车停靠点,制定车辆配置计划(包括业主拟购置的专用校车数、购置车辆的车型及购车的时间安排等),提出收费的成本依据、标准和办法,向县交通局作出不干扰现行客运市场的承诺等;

三、乡镇中心学校及当地政府同意校车营运方案,乡镇政府向县“校车办”报送征求意见函;县“校车办”分别向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物价局、县质监局等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

四、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物价局、县质监局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县“校车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五、县“校车办”向县工商局报送政府意见;公司投资人持有关校车服务公司所需的前置许可证件向县工商局申请公司注册登记;

六、校车服务公司按照运营方案购置专用校车;

七、校车服务公司依法申请校车驾驶员和校车使用许可;

八、校车服务公司依据物价部门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布学生乘车费用标准;

九、校车服务公司按照制定的营运方案开始营运。

第四章校车准入及校车使用许可和驾驶员准入

第八条校车必须实行公司化运营,校车准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并安装校车内外监控系统,车身宽度和长度以适应我县农村道路条件为宜;

二、校车服务公司必须从事校车专营的经营业务,不得从事其他兼营活动;必须以划定的区域为经营范围,不得跨区域接送学生;

三、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限额不得低于60万元/座;

四、其他条件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程序:

一、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质监部门认可的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县教育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三、县教育局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应当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员许可的申请程序:

一、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校车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校车按照以下程序备案:

一、每学年初,校车公司将本公司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整理成册,分别报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备案;

二、县公安交警部门对审验合格的校车实行编号管理,发给统一校车标牌;

三、学校、幼儿园与审验合格营运车辆所在校车公司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待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后,方允许其从事接送学生业务;《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需书面反馈所在乡镇政府,同时需报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校车运营过程,接受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管理;校车司机驾驶行为及车辆时速等,遵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校车接送学生过程,接受学校和家长监督;校车公司和学校建立校车运行管理台账,记录车辆日常运营情况。

第十四条在国家校车优惠政策还未出台前,县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校车补贴,并通过税费优惠、鼓励社会捐资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一、新车购车补贴和营运成本补贴;

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减免校车在购买及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本级部分收费,并补贴校车保险费;

三、用足用好各级给予的校车优惠政策;

四、对在当年内认真履行职责、服从管理、运行规范、无安全事故发生的校车,经考核后,在年终给予一定的安全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管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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