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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务

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务

 ──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新政策讲解

  ──授课人:

国土局副局长唐自力

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全面培训县(市)、乡镇国土资源干部工作方案通知安排,要求我讲一讲县内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下面就我县执行新《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办法》(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与大家共同学习。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生产要素,人们的任何生产和生活活动都离不开土地。

对人类社会而言,土地不仅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更是一笔不可多得的社会财富。

正如马克思所概括“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围绕土地的所有、使用和处置等问题,所设置的各种制度与制度运行,构成了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它促进和制约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与繁荣。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是世界上土地管理最严格的制度,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的,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的。

一、土地征收与征地补偿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将集体所有地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措施。

土地征收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征用方是国家。

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土地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执行力。

土地征收目的:

是以公共使用、公共利益为内容的公共目的和为实现特定经济政策为内容的公共目的。

征地补偿——是因国家征收土地而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土地征收的补偿是指国家征收土地对原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经济上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它是国家一种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它是一种补偿,而非赔偿;其对象是被征用土地,而不是其他什么;其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构成:

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补偿费等五部分。

我县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直是严格按政策执行的,坚持“三公开”的原则,坚持“三公告一登记”即征地公告(第一公告)、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第二公告)、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第三公告)、征地补偿登记。

二、我县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出台背景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相继批准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新的《条例》与《实施办法》即市政府103号令,均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中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

因此,长沙市人民政府已授权我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我县《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已于2008年4月29日获得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复,批复文件为长政函〔2008〕42号。

我县在2008年5月4日以县人民政府文件颁布了《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并在经过一年左右的摸索和实践于2009年8月11日出台了《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

三、新老征地拆迁政策对比变化的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政策框架由一对一型变为一对多型。

老《条例》对应的只有《实施办法》(即市60号令),新的《条例》对应的有《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市103号令)、《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长政发〔2008〕16号)和《长沙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暂未出台)。

二是实施主体的转变。

由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

新《条例》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辖区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协调,市、县(市)、区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三是补偿方式的变化与补偿标准的调整与提高。

补偿过程简化了调查手续与计算方式,补偿大都采取包干形式,补偿标准提高了,操作越来越便捷,补偿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例如:

(1)土地补偿费中:

其他经济林原政策补偿分三类,分别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70%、60%、50%补偿;新政策只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80%补偿。

(2)土地补偿费中:

其他林地原政策补偿分三类,分别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40%、30%补偿;新政策就只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3)土地补偿费中:

新政策规定对实行货币安置的,在征地时将被征地25%的土地补偿费作为社保资金缴入社保局。

(4)安置补助费中:

果园原政策补偿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年产值标准的4-6倍补助;新政策是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年产值的4-15倍计算)。

(5)青苗补偿中:

水田、旱地原政策规定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水田年产值标准50%计算;生长期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按水田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计算;新政策规定水田按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计算,一类1800元/亩,二类1530元/亩,旱地按旱地征地年产值标准计算,旱地1260元/亩。

(6)房屋补偿中:

以砖混二类房屋为例,由原政策县城内248元/m2、县城外217元/m2提高到550元/m2。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原政策按实际装饰装修及设施的项目结合补偿标准计算;新政策按包干计算补偿费,即砖混二类补偿450元/m2。

(7)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

原政策补14或16元/m2;新政策提高到200元/m2,但必须在按期拆除后才能补偿。

(8)户外设施补偿:

原政策按实际户外设施的项目结合补偿标准计算;新政策实行栋户结合按包干计算补偿费,即4人户(含4人以下)按40000元/栋补偿,每增加一人,增加10000元补偿费用。

(9)实行货币安置农户的住宅房屋增加了购房补助费,农业户补助标准为根据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补偿800元/m2,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补偿200元/m2;被拆迁农户自愿不要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还可得到10万元/人的购房补助费(含市103号令规定的2.53万元/人)。

非农业户购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根据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补偿1200元/m2,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补偿300元/m2。

(10)新政策规定房屋的补偿还要结合房屋建设的时间与建筑物的成新进行补偿。

房屋建设时间小于或等于5年的,按补偿标准的100%执行;房屋建设时间大于5年的,按补偿标准的95%执行。

(11)计算人平耕地面积的方式变化了,原政策人平耕地面积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新政策人平耕地面积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12)所有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按征地面积缴纳20元/m2的社保资金,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乡镇用地须在征地时还要再增缴40元/m2的社保资金。

以上列举了主要变化的地方,其它还有不同之处就不一一列举。

四是安置模式的变化。

由“留地安置”模式变为“货币安置”与“集中和相对集中安置”分区域实施的模式。

实行货币安置模式就要实现两转变一纳入,即安置地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拆迁户由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拆迁户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实行集中和相对集中安置模式的就没有两转变一纳入。

我县征地安置模式如下:

(1)征收星沙、暮云、黄花、榔梨四个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北山、安沙、干杉、黄兴、跳马五个乡(镇)行政辖区和县内其他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2)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农业人口在我县实行由拆迁户自行购买商品房,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购房补助费可全部发放到户。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集中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可实行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实行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均80m2(含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核定用地指标,并另行按规定的450元/m2标准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相对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面积核定,并按重建地土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五是规定的程序比较透明。

预征公告程序(可申请听证)→征地审批程序→征地公告程序→调查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程序(可申请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程序→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程序→抄报有关部门程序。

四、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职责问题

职责之一:

《条例》的第五条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成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职责之二:

征地过程中,如有要求申请听证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收集意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准备陈述。

职责之三: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集中安置)方式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国土部门支付的重建用地补助费实行专户储存,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要积极主动做好安置工作,要在文件规定的24个月过渡期内完成安置任务。

重建安置地选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相对集中安置)方式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国土部门按重建地土地类别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超深基础费实行专户储存,掌握使用,但必须在文件规定的24个月过渡期内完成安置任务。

重建安置地选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职责之四: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职责之五: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报经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当地公安和国土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数,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数量计算。

实行货币安置的农村村民人口年龄结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年龄结构一致。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转为城镇居民,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职责之六: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时,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要按约定批准的用途使用,要约定临时使用时间,要约定拆迁补偿费用,要约定破坏土地的复垦者、清场者及复垦费,要约定无法复垦的补偿费用。

职责之七: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矛盾的协调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职责之八: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符合计划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报所在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五、关于我县拆迁补偿方面几个具体问题操作办法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103号令中未规定到的具体拆迁问题,我县于2009年8月11日出台了《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该文件对以下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户口分、立户及户籍迁入问题

(1)关于户口分、立户问题。

严格农业户口分、立户制度,由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安、国土部门联合审核。

农业户口分、立户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一户只有一子女的,不得分、立户;②单传四代同堂户可伴靠分立一户;③一户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户,其已婚子女可分、立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

(2)关于户籍迁入问题。

(1)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退伍军人、“两劳”人员回原籍四种类型迁入农业户口可以参与当地拆迁补偿安置,2004年1月1日后除上述四种类型之外迁入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迁入地拆迁补偿安置;

(2)离婚分户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离婚双方才能各按一户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否则,离婚双方只能对原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①离婚时间必须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②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实;③必须有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必须迁入长沙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④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迁入前必须有长沙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签字同意落户,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它集体财产的权益的合同。

(3)所有不符合《关于户籍管理工作会议纪要》(长县政纪〔2008〕33号)文件精神迁入的外来农业人口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已迁入的外来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确系无法迁回原籍,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转为非农户后可申请享受政府廉租住房政策。

(二)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

关于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在征地拆迁时对于合法建筑认定与面积计算将是一个关键,原则上是以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合法面积。

我县除按《补偿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认定外,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是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审定,在按现行政策标准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的农业人口,结合长沙县人民政府有关农村村民建房政策规定的标准认定合法建筑占地面积。

二是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补偿问题。

拆迁房屋补偿时坚持一户一基的原则;坚持按《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确认两层合法的原则;坚持一户一基或一户多基的有证户人均建筑面积最高补偿不超过94平方米的原则。

(1)拆迁货币安置区农户的房屋,在确保人均不低于70㎡的前提下,其房屋的合法面积认定标准和奖励措施如下:

①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标准:

1-3人户280㎡;4人户300㎡;5人户350㎡;6人户420㎡。

②奖励措施: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合户按期拆迁腾地的4人及4人以上户实施奖励措施,即按4人户335㎡,5人户420㎡,6人户525㎡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独生子女奖励政策除外);未按期拆迁腾地的拆迁户不得享受上述奖励措施。

③离婚后未再婚的一方和再婚后的配偶户口未迁入的,其房屋补偿按1人户140㎡,2人户180㎡,3人户280㎡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④“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在符合家庭伴靠条件的前提下,其房屋补偿按1人户140㎡,2人户180㎡,3人户280㎡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对于已办理建房证超出上述面积规定的按成本价处理。

(2)拆迁一户一基和一户多基有证的房屋(建制镇集镇范围房屋除外)补偿时,超出前款限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钢混700元/㎡,砖混

(一)类600元/㎡,砖混

(二)类580元/㎡、砖木类480元/㎡、土木类37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以下简称成本价),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3)已退保五保户的房屋拆迁时,其赡养人必须出具赡养协议。

鉴于五保户在退保之前已享受了政府补助,本次拆迁时其房屋补偿按1人户140㎡,2人户180㎡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未退保五保户的房屋拆迁时,其合法建筑面积按上述规定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掌握供其使用。

(4)独生子女户按一户一证的原则予以认定,确认无误后,增加20㎡的合法建筑面积。

(5)一户多基有证的只一基在红线内。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红线内的房屋拆迁时只补偿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修及设施补偿费、一次搬迁补助费,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该户红线外的房屋只认一栋视同于重建地,不参与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征得拆迁户同意,如果要求本次安置的,其所有房屋全部拆除,选择其中一栋按长县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本处理意见补偿,另外的房屋按成本价进行补偿,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偿;如果拆迁户要求本次不安置,可保留红线外一栋作为安置房,红线内的房屋按成本价进行补偿,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6)一次性建成的多层且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县政府相关规定,其一、二层按县人民政府〔2008〕16号文件进行补偿,第三层以上(含三层及地下层)的房屋按成本价处理。

(7)迁入的外来农业户口已经办理建房证的房屋,按成本价进行补偿,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偿;未办理建房证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8)已拆迁安置的拆迁户,有合法房屋需拆迁的。

第一次拆迁的房屋结合本次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一户两基处理,不参与货币安置。

(三)关于只征收部分户外设施的补偿问题。

合法房屋不拆迁,需拆除合法房屋室外必备生活设施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是采取由建设施工单位恢复的原则;二是无法恢复的,按拆除设施量所占该栋设施的比例,以2000元为一个补偿等级进行包干补偿,但每栋最高补偿不超过2万元。

室外设施补偿应与户主签订补偿协议,被征地单位及个人应出具承诺书,该补偿费用在该户房屋下次拆迁时,在室外设施总费用中扣除,不得重复补偿。

(四)关于新建高压电杆、拉线影响耕作一次性补助费问题。

新建电力线路中的高压电杆、拉线不征地需占用土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的影响,作一次性补助,其补助标准为:

菜地450元/孔;鱼池补偿300元/孔;水田200元/孔;旱地150元/孔;其他土地100元/孔。

(五)关于农家乐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房的合法性认定问题。

经国土部门认定的农家乐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房其补偿标准按钢混700元/㎡,砖混

(一)类600元/㎡,砖混

(二)类580元/㎡、砖木类480元/㎡,土木类37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六)关于杆线迁移包干补偿费用如何掌握使用的问题。

杆线迁移包干补偿费用按长县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其补偿费用由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统一掌握,县、区负责实施。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有投入的,由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支付补偿费用的50%给村组,由村组包干使用,剩余部分用于杆线的拆除、迁移和恢复。

六、关于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户的社会保障问题

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保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长政发〔2008〕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年龄段划分:

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分为四个年龄段:

1、不满16周岁;2、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3、女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4、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

(二)被征地农民各年龄段社会保障享受内容:

1、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的人员,一次性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费。

年满7周岁发给每人60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为基准,每增加或减少一周岁增加或减少500元。

例:

0岁为2500元/人,15岁为10000元/人。

2、第二、三年龄段为女年满16周岁至不满55周岁、男年满16周岁至不满60周岁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对未就业的按月发给2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同期失业保险金水平(目前为470元/月,以后按政策调整);就业的暂停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费。

例:

某女1955年1月出生,2011年6月底退休,现年54周岁,可以领取470元/月(以后按政策调整)的基本生活补助费至满55周岁,满55周岁至2011年6月(进入第四年龄段)领取养老生活保障金484元/月。

2011年7月以后进入社保领取基本养老金,预计710元/月左右。

3、第四年龄段为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按月发给不低于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20%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今年484元/月,以后按政策调整)。

去世后,其家属在30日内携带《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登记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与死者关系证明,申领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

4个月养老生活保障费。

(三)社保资金来源:

1、按被征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2、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3、经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即9000元/亩);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利息及增值收入;5、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以上资金尚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县财政解决。

七、关于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的有关问题

根据2009年2月17日我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同意试行的《长沙县农村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实施细则》规定,长沙县征地办负责审定征地拆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核发补贴凭证。

文件中相关政策与操作如下:

(一)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货币补贴标准和优惠政策: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货币补贴标准,按被征地农民保障住房人均面积和规定的供应价格与市场价格综合测定,原则上一年一定,并于上年度十二月底公布下年度补贴标准。

跨年度拆迁项目,同一项目同一补贴标准,以项目首期拆迁补贴标准为准。

2008年县普通商品房均价为每平方米2450元,按上述测定原则,2008年和2009年被征地的农业人口货币补贴标准为:

每人8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1250元。

(含按长县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的购房补贴费中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人均增加的2.53万元)。

独生子女家庭凭计生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证》每户增加2.53万元的补贴。

属“半边户”的(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住户),经房产部门确认该户属城镇居民一方的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以及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的,每户增加2.53万元的补贴。

(二)补贴凭证发放及使用:

货币补贴采用发放补贴凭证方式,不发放现金。

补贴凭证主要用于被征地拆迁农民自主购买县域内住房,确有自主房屋的,可以用于购买商业用房。

自愿申请不在长沙县内购买房屋的,按农业人口数人均2.53万元发放现金到人。

被征地拆迁农民购买商品房时,补贴凭证作为结算凭证由购房人(购房人必须是补贴凭证记载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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