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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课件内容
司法会计鉴定
第一章绪论
法务会计概论
法务会计的由来
法务会计的目标
法务会计行为及其方式
法务会计行为主体
法务会计学
司法会计鉴定概论
司法会计鉴定的历史沿革
司法会计鉴定的性质
司法会计鉴定的目标、主体、方式和对象
第一节法务会计概论
法务会计的由来
法务会计的目标
法务会计行为及其方式
法务会计行为主体
法务会计学
一、法务会计的由来
几份可供参考的资料:
1、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启示.会计研究,2004(7)
美国法务会计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四十年代。
二战期间,美国FBI雇佣500多名会计师做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总额为51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可称为历史上最早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
美国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Accounting”(法务会计)一词。
1982年FrancisC.Dykeman发表了著名论文“法务会计:
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1986年AICPA发布实务指南第7号,列出了会计师提供诉讼服务的6个方面,1988年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成立,1992年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成立。
2、商兰芳.法务会计发展的中外比较及启示.
经济论坛,2007(17)
19世纪早期,美国和英国已经出现了指导会计人员如何提供恰当的专家法庭证词的文章。
法律法规的调整增加了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最初称作调查会计。
美国国家税务局采用了许多适
应于法庭技术如净值法,来侦察逃税者。
在美国国税局雇佣这些特殊的会计人员控告著名的奥·卡朋犯罪集团偷逃税款,结束了这一犯罪集团的犯罪生涯。
3、D.LarryCrumbley.ForensicAccounting:
OlderThanYouThink.
JournalofForensicAccounting,2001
Aformofforensicaccountingcanbetracedbacktoan1817courtdecisioninvolvingabankruptestate.AyoungScottishaccountantissuedacircularadvertisinghisexpertiseinarbitrationsupportin1824,andinthelate1800’sandearly1900’sarticlesbegantoappeardiscussingexpertwitnessing,evidencearbitration,andawards.MauriceE.Peloubet,apartnerinaNewYorkCityaccountingfirm,probablyfirstpublishedthephraseforensicaccountinginanarticlein1946.
资料的总体评价:
1、不详细,难以追溯法务会计的形成与发展;
2、不一致,难以作为判断基础;
我的认识:
1、认识的出发点:
任何理论不可能突然冒出来,都有其历史演进过程。
2、法务会计行为与理论的形成也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1)会计审计
(2)审计现代报表审计和舞弊审计
(3)舞弊审计法务会计
(1)会计审计
管理的需要会计产生
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管理的要求,才产生计算与记录的需要(郭道扬,1999)
鉴督管理的需要审计产生
审计是有目的地获取和评价与经济行为和事项有关的确认与反映的一种系统方法(AStatementofBasicAuditingConcepts.AmericanAccountingAssociation,1973)
(2)审计现代报表审计和舞弊审计
审计的天然职能——查错防弊
1973年美国会计师协会(AAA)发布《审计基础概念报告》,将审计明确界定为“运用自身所特有的方法与程序收集和评价必要的信息,判定会计信息以及产生会计信息的系统遵循既定规则的程度”。
这是现代审计的定义,实质上已经偏离了审计最初的动因。
因为管理的需要,对会计行为的监督成为必然,而监督本身最原始的功能是查错防弊。
在古罗马和古埃及的庄园中,庄园主往往将管理事务交由管家处理,便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管家又将会计方面的工作交由有文化的奴隶进行,形成了一种“代理人记账制度”,每到年度终了,管家将账簿交由庄园主审查,以解脱受托管理的责任。
到中世纪的欧洲庄园经济,在庄园的经营过程中,庄园主逐步认识到账目真实可靠的重要性,开始聘请官方的审计人员来检查管家的账簿。
这些庄园主目的在于检查管家是否诚实可靠,防止损失和盗窃(郭道扬,1999)
早期审计是检查受托人个人的正直性,而不是检查他们的会计账簿的质量。
只有在认为可能存舞弊行为的情况下,才对簿记的正确性和公允性加以证明。
因此,审计的目的2000年以来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复式簿记的出现带来了技术的进步,但揭发舞弊行为仍然是审计的目标。
(迈克尔查特菲尔德著,文硕等译.会计思想史.北京:
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P169.)
.(3)舞弊审计法务会计
涉及舞弊就必然涉及对舞弊的法律制裁。
法国早在1320年就设置了巴黎审计厅,由其对预算中所列示的普通收支及特别收支进行审计,该厅由国王指定政治顾问与法律顾问掌理,,通过他们的工作也使审计厅具有皇室行政法院的作用,法国官厅之审计组织一开始便具有司法性质(郭道扬,1999)
审计与司法的密切结合,以后逐渐成为一种传统。
法兰西共和国,1807年9月16日成立审计法院,成为这种传统的最高形式。
结论:
法务会计的刍型出现
早期审计的目标在于检查舞弊,甚至将早期的审计视为舞弊审计也不为过。
在19世纪英国频繁发生公司舞弊案的审计中,这种体现尤为突出。
而此时的审计一开始就与司法结下不解之缘,审计业务内容与现在的法务会计业务或司法会计业务大同小异,。
法务会计得以产生,不仅仅是因为21世纪初的几个大舞弊案,还有更深层的原因。
由于监管的需要,社会的推进,审计行为自然而然地出现了一种专业化分工,只不过由于严重的舞弊现象导致审计的这种专业化分工倾向迅速凸显了。
审计由详细审计阶段向现代报表审计转向的重要契机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经济危机。
美国率先在1936年开始了类似的研究工作,到1973年FASB成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开始具有世界意义,会计学科领域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向,财务会计成为会计学科中的显学,而详细审计则逐步过渡到报表审计。
审计目标发生了变化,鉴证会计报表成为审计的显性目标,而对舞弊进行的审计则独立出来。
现代报表审计与舞弊审计的分离,对法务会计的产生具有要意义。
由于严重的舞弊总是与严厉的问责和法律制裁相伴,当运用会计技术与审计技术展开法律调查,解决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成为广泛而独立的社会活动时,法务会计应运而生。
法务会计是从舞弊审计中分离出来的,是特定领域和特定业务的舞弊审计。
二、法务会计行为的目标
法务会计是特定领域、特定业务的舞弊审计,其特性就在于它的目标。
法务会计行为是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行为,它提供服务的目的在于为法律事务中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提供证据。
2002年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APS11》(StatementofForensicAccountingStandards–APS11),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务会计服务是“为解决争端或法庭诉讼目的提供分析结果和证据”。
张苏彤(2006)认为,法务会计的总目标就是“为相关人士或组织提供、陈述或解释会计证据信息,满足法律的需要,解决法律问题”。
法务会计服务就是,“旨在寻找符合既定责任或公司其他活动合法性目标的证据”(Panigrahi,2006)。
如果不是为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提供分析结果或合法性证据,那么它提供的仅仅是会计服务或审计服务,而不是法务会计服务。
法务会计提供的服务不仅内容上要满足法庭诉讼的需要,而且在形式上也要符合其要求。
法务会计可视为以法院裁决经济案件中的罪犯可接受的形式提供财务信息的科学(GeorgeA.Manning,2005)。
法务会计服务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提供服务的程序要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结果的表达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
三、法务会计行为的主体
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是法务会计行为的执行者。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需要判定财务会计事项合法性的法律事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不仅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以法务会计人员的身份介入各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法律事务,而且不同领域的非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只要他能够熟练地运用财务会计和审计技术,也可以法务会计师的身份介入法律事务,使得法务会计行为的主体界定变得极为复杂而带有不确定性。
APS11在界定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时,采用了两个概念,一是,(法务会计)“人员(member)是指实务中的人员,包括一个(法务会计)人员的合伙企业、公司、其他社会团体,及其每一个雇员;二是,“法务会计师”和“专家”是指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人员。
从目前国内外法务会计实务看,尽管法务会计主体具有多样性特征,但也可以发现一些共性。
其一是,不管来自何种行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在为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提供证据时,必须具有会计、审计技术,因为只有具备这些技术才能为财务会计事项提供分析结果以及合法性证据,并为社会所认可;
其二是,这些财务会计事项并不是普通意义的财务会计事项,而是特定领域、特定业务的财务会计事项,即它们都处于法律事务中,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裁定,需要对它们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和判断。
因此作为法务会计行为主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他可以不具备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但必须具备社会认可的会计、审计技术;
2、他必须运用会计、审计技术为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提供分析结果和合法性证据。
界定:
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是具有会计、审计技术并运用这些技术为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提供分析结果和证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服务机构。
四、法务会计行为的方式
错误认识:
法务会计就是查账
法务会计行为的方式是法务会计行为实现其目标的方法和手段。
为了提供财务会计事项合法性的分析结果和证据,法务会计行为的主要方式是法务会计调查和法务会计鉴定。
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调查和鉴定是针对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而展开的,其行为本身已是一种法律活动,是法律调查和司法鉴定的组成部分。
这是正确理解法务会计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正确认识法务会计行为方式的出发点。
“二元论”观点:
司法会计活动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
问题是,会计检查是会计系统内部提高工作质量的自觉行为,冠上司法二字,并不改变其性质,反而使概念的外延有了很大的局限性。
从法务会计调查(forensicaccountinginvestigation)属于法律调查这个角度分析,采用法务会计调查概念更恰当的,更能体现其法律属性,也许这正是西方国家广泛采用“forensicaccountinginvestigation”这个概念的原因。
“二元论”强调,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是诉讼活动中的检查和鉴定活动,有范围过窄之嫌。
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并不是判定一项社会活动是否属于法律活动的标准,法律活动的范畴比诉讼活动的范畴要广得多。
没有提起诉讼,诉讼活动没有发生,并不意味着该项调查活动不是法律活动。
为了判定“过去财务数据及其相关活动”(Panigrahi,2006)的合法性,需要法务会计行为主体进行法务会计调查和鉴定,同时,经济活动主体和其他相关主体为了判定预期出现或采纳的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也需要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提供证据支持,譬如纳税申报主体为了确定预期申报的应纳税额的合法性,咨询法务会计行为主体,这时法务会计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式,不再是调查和鉴定而是一种咨询服务了,这种活动是法务会计行为的延伸。
因此法务会计的行为方式可归结为三种类型,即法务会计调查、法务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咨询。
五、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
有两种观点较为盛行,
一种观点以张苏彤教授为代表,认为“从动态的角度来看,表现为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信息流;从静态的视角来看,法务会计的对象指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数据集”(张苏彤,2006)。
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以财务会计信息作为法务会计的对象,其缺陷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仅仅考察财务会计信息不够全面,还应当将部分财务会计业务活动纳入进来,Panigrahi(2006)采用“过去财务数据及其相关活动”这个表述要更恰当;
另一方面,没有限制条件,与舞弊审计没有区别,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是法务会计行为的客体,是法务会计行为所介入的法律事务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不能离开了法律事务这个范畴。
另一种观点是“二元论”所持的观点。
这种观点在对象表述方面存在矛盾,
一方面认为司法会计学研究的对象是财务会计事实,另一方面又将财务会计问题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
其优点在于“特指诉讼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这个限制,尽管有限制过窄之嫌,但能部分体现法务会计的特性。
国外实务界,存在一种现象,一方面,一些法务会计服务中心或公司,除提供法务会计服务以外,还提供了会计、审计甚至于非会计、审计服务项目,如“BarryDraperBScFCAMAE-Founder,ForensicAccountingServices”提供以下服务:
(1)为企业核查舞弊,
(2)舞弊调查,(3)个人伤害和致命事故,(4)利润和业务中断损失,(5)税务调查,(6)细节调查,(7)公司失败,(8)婚姻争端,(8)业务计划。
这些业务中,除
(1)
(2)(4)(5)之外,其他业务很难说是法务会计服务。
另一方面,法务会计师不仅已受雇于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多种政府机构(DahliGray2008),而且多种社会服务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法务会计师的身份提供服务。
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提供非法务会计服务,非法务会计师可以提供法务会计服务,使理论研究易于作出过宽的界定,似乎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是所有的财务会计信息。
在国内实务界,法务会计服务主要由司法机关提供,即使是其他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提供,也主要是由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理论研究易于作出过窄的界定,似乎只有诉讼活动中的财务会计事项才是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
法务会计行为不等同于法务会计师的行为,在缺乏严格身份限制(也不应该有这种限制)的情况下,法务会计师提供的服务也不一定是法务会计服务,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有自己的明确边界。
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是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
离开了法律范畴,法务会计就没有自身的特性,也就不成其为法务会计。
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只是财务会计信息,还包括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业务活动。
结论:
法务会计行为就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服务机构,运用其专业技术,采用法务会计调查、司法会计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咨询等方式,为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提供分析结果和证据的服务行为。
第二节司法会计鉴定概述
司法会计鉴定的由来
司法会计鉴定的性质
司法会计鉴定的目标、方式和对象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由来
国外:
对法国审计法院推想
AyoungScottishaccountantissuedacircularadvertisinghisexpertiseinarbitrationsupportin1824,andinthelate1800’sandearly1900’sarticlesbegantoappeardiscussingexpertwitnessing,evidencearbitration,andawards.
国内:
《周礼·地官·小司徒》载:
凡民诉,以地比证之;地诉,以图证之。
《周礼·秋官·士师》也载有:
“凡以财狱诉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
《折狱龟鉴》记载,唐朝江阴令赵和在咸通初年,审理淮阴东村和西村农民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中,就采用核对钱物和对账的方法,最后作出了正确的定案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一词是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需要,检察机关在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的侦察中,涉及到大量财务会计事实需要查证,检察机关开始关注司法会计鉴定。
198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会议通过《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在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建立司法会计技术门类,并把它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的序列。
辽宁省率先在全国开展了这项工作。
198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东北财经大学联合举办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期司法会计鉴定培训班,有56名全国各地的检察技术干部参加培训,使这项工作在全国开始起步。
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后,全国各地纷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以下同)机构,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2005年9月30日,司法部重新公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作为“决定”的配套法规。
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人大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实施)和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变化
1、两部诉讼法都将法定证据形式由原先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2、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启动模式发生变革,法律赋予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形成了当事人和法院均可启动司法鉴定的混合模式。
民事诉法第76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强化了我国司法鉴定人的出庭制度。
4、在法律层面首次提出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参与诉讼程序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性质:
1、科学性
科学技术活动、可验证性
2、法律性
程序合法、专家证人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目标、方法和对象
目标:
为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提供证据
方法:
会计与审计方法、法律调查方法
对象:
财务会计事项
第二章法务会计业务准则
国内外研究述评
国内
国外
法务会计业务准则综论
性质
内容框架
第一节国内外法务会计准则研究述评
一、国外研究述评
1、美国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TheFederalRulesofEvidence)第702条规定:
“若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法官或者陪审员理解证据或者裁决争议事实,则凭借专业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而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者其他形式就此作证。
只要具有任何形式的实质性的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业知识就可以作为专家证人”。
2、加拿大
2001年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ICA)在其发布的法务会计准则讨论稿中对法务会计业务的内涵、领域作了详细的解释
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特许会计人员协会(ICAA)于2002年6月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计告APS11》,其后又颁布了《指南说明GN2——法务会计》。
从国外法务会计业务准则的准备与研究制定讲,都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职业组织进行,为什么因为在他们看业,法务会计行为是一项社会服务。
二、国内法务会计准则研究述评
目前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成果不多,与我国存在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争相吻合,分两块展开研究,一块是法务会计准则研究,一块是司法会计标准研究。
法务会计观的研究
姜月运(2006)认为“务会计原则和准则是指为实现法务会计的目标而制定的法务会计工作规范”。
他从一般原则、执行准则和报告准则三个方面讨论了法务会计准则基本框架。
其基本思路明显受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影响,并将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作为法务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缺陷显见。
谭立(2005)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着眼,在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基础上,讨论了我国的法务会计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主要是立足于我国法律制度来探讨的,没有涉及具体业务准则的研究。
其目的较为显见,希望融合法务会计研究与司法会计研究的成果。
较为系统的研究来自于刘洪波和崔颖
他们(2008)在《浅析法务会计准则建设中的若干问题》(《事业财会》)一文中提出法务会计准则的基本框架,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层准,主要内容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准则和会计调查准则,同时对构建方法作了探讨。
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思想受会计准则的影响较大。
司法会计观下的标准建设
司法会计观的标准建设,主要放在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建设方面。
华明昌(2005)构建了一个庞大的标准体系,将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分为前提标准、评价标准和报告标准,对司法会计鉴定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在理论上有一定价值,操作性欠佳。
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探索较深入的是于朝,他(2001)
从广义和狭义上讨论了司法会计标准,认为广义的司法会计标准包括两类,一是专用技术标准,一是引用技术标准。
这种区分是值得商榷的。
而狭义的标准,实质上就是专来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判定标准。
2008年底,在高检院的支持下,他开始主持制定司法会计师业务准则,他提出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可以由以下准构成:
(1)司法会计师业务基本准则
(2)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101号——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类型与一般原则
(3)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111号——司法会计鉴定的受理程序
(4)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121号——财务会计事实与判定依据
(5)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131号——财会资料证据与识别分工
(6)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141号——财务会计错误与判定依据
(7)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151号——司法会计鉴定的责任与风险
(8)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201号——司法会计鉴定的一般程序
(9)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211号——司法会计鉴定方案
(10)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221号——司法会计鉴定证据
(11)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231号——司法会计鉴定方法
(12)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301号——财务类问题的鉴定规程
(13)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311号——资产价值类问题的鉴定规程
(14)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315号——资产结存及溢损类问题的鉴定规程
(15)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316号——财务往来事项类问题的鉴定规程
(16)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321号——经营损益类问题的鉴定规程
(17)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332号——投资损益类问题的鉴定规程
(18)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338号——涉税类问题的鉴定规程
(19)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341号——所有者权益类问题的鉴定规程
(20)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401号——司法会计鉴定书
(21)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402号——司法会计分析意见书
(22)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403号——司法会计咨询意见书
(23)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1404号——司法会计估算意见书
(24)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