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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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管理科负总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管理,现场检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条各单位(含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分管机电的副科(区)长对本单位电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未设机电副科(区)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科(区)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准时参加电管例会和机电例会。
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机电矿长(副总)请假。
第五条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带队按时参加矿每月组织的达标和安全检查。
同时,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记录备查。
第六条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管理科负责。
工作面开工前,由技术部门提供巷道设计图及工作面地质资料,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机电管理科提供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
供电系统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机电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立即整改。
否则,不准送电。
第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
其中移动变电站,“三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
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设备检修,确保检修质量。
第八条修配工区、综机工区参与电气设备进矿后的验收,对出厂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调试,重点对过流、漏电保护及防爆性能进行整定、校验,机电管理科负责抽查。
使用单位领用时要检查验收,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禁止下井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要制定实施井下电工培训计划,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井下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机电管理科要加强“双突”区域现场检查,定期对在用机电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如发现失爆、失保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供电,并及时汇报调度所及矿有关领导。
隐患整改后必须经机电管理科、安监处共同验收方准送电;“双突”区域内发生失爆或失保的,要严格按照本文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加重处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或两次检查中均出现同一安全隐患的,要给予责任单位机电区(队)长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电气设备、电电缆和小型电器交接验收制度,接收单位要在介入起5天内办完交接手续,有争议者以机电例会或矿生产会平衡为准,对不按时交接的,机电管理科可强行划拔转账移交。
第十二条矿生产各单位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每月对全矿井下电气管理进行评比。
评比分甲、乙、丙三个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降低一个评比等级,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火事故的;
(二)电气设备完好率,小型电器、电缆吊挂合格率均低于90%的
(三)累计三次不参加电管例会或机电例会的;
(四)不参加矿组织的重大机电事故调查的;
(五)发生重大机电责任事故的;
(六)井下三大保护装置及皮带机保护装置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第二章井下供电
第十三条井下供电消灭失爆、失保、明火和明电,杜绝重大电气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电气责任事故。
井下发生各类电气事故时,各单位要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尽可能减少事故影响范围,以便及时恢复送电。
强化井下电气事故追查、分析、登记制度,机电事故处理要实行“四不放过”原则,有事故分析、落实防范措施、责任人处理记录,并通报全矿。
第十四条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等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保护接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六节规定;保护整定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整定值三相符。
实际整定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整定值大于计算值的为失保。
第十五条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双突”区域实行双局扇,双电源供电。
局扇电源电缆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道,局扇接地,并与配电点接地网相连。
第十六条井下供电系统绝缘电阻值每月测量一次,接地保护接地电阻每季度测量一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天实验一次,漏电保护每月进行一次远端模拟漏电实验。
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使用前个种保护(包括远端模拟漏电)要进行实验。
各单位安全保护实验记录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以及其它检修实验记录要认真填写,经队领导审查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管理科。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专责到人,挂牌留名。
专责牌用红漆填写。
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等均视为不完好设备。
备用电气设备挂“备用”牌,备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切断电源,挂“停用”牌,禁止使用。
停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复用前必须有申请和措施。
长期停用(三个月以上)设备必须上井维修。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上架,安设在便于检修的位置。
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一致,否则均为不完好设备。
第二十条严禁开关小喇叭嘴接660伏电源(检漏继电器或厂家说明书允许的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电压使用,否则均视为失保。
第二十一条新安装的设备未移交前由原单位维护,待拆除设备未拆除前由原单位维护。
多家单位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从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一用户维护,从第一用户至第二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二用户维护,依次类推。
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拥护维护。
第二十二条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和修理的各项防爆技术要求遵循《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
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调整的内容和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气失爆:
(一)外壳变形严重,凸凹超出正常情况的10毫米或裂纹开焊的;
(二)防爆面有油漆、杂物或锈蚀严重的;
(三)防爆面有机械伤痕或砂眼,且程度超过《标准》规定的;
(四)防爆面紧固螺栓或螺孔滑扣、垫圈缺损1/3以上、弹簧垫圈失去弹性或松动的;
(五)密封圈有破裂、缺口或割开套在电缆上使用的;
(六)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七)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金属抗圈放在挡板里边或金属抗圈放在密封圈里边的;
(八)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刀削或挫细的;
(九)螺旋式喇叭嘴亲嘴或用手向上紧方向能拧动半圈以上的;
(十)电缆编号进入密封圈的;
(十一)闲置出线孔没有挡板者或挡板不合格的;
(十二)进线装置出现松动的;
(十三)观察孔透明板用普通玻璃或有裂纹破损的;
(十四)隔爆面间隙超过《标准》规定的;
(十五)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接头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
(二)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去保护性能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
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三)电气设备故障造成掉电且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
(四)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交接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电气设备蹬空的,给予双方单位机电区(队)长10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双倍处理。
(五)电气设备和电缆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元的罚款。
(六)不按时完成职能部门安排的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七)不按时上交煤电钻电缆截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根50元的罚款。
(八)不按时上交实验记录、资料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项50元的罚款。
(九)电缆有冷包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的罚款。
(十)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50元的罚款。
(十一)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不完好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50元的罚款。
(十二)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并发设备管理和电缆管理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井下停送电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因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排除机电故障或检修机电设备而影响其它单位或局扇运行(含例行检修时间)的停电作业要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
第二十五条停电申请由各单位熟悉井下现场的电工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停电申请单一式五份,要认真填写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影响局扇时注明台数)、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简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停电申请单必须在矿调度班前会上由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的审查)及被影响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矿当天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
批准生效的停送电申请单分别报送调度所、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机电管理科,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第二十七条从事停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备齐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
第二十八条停送电操作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开关停电后要上紧机械闭锁,挂全矿同意编号的停电牌或专人看守;严禁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电牌;必须谁停谁送,严禁约时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按停送电申请单审批的停电时间施工,变更停电时间要重新申请审批;影响较大的停电作业工作前、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通知被影响单位。
停电后因故不能按时完工的,要报告调度所追加时间后再进行工作,否则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第三十条多家单位同在一条供电线路工作时,必须分别提出停电申请,严禁多家单位共用一份申请单作业。
停电时各单位要分别在断电开关上挂停电牌,先完工、先摘牌,由最后摘停电牌人员恢复送电。
恢复正常宫殿2后,各单位检修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第三十一条以下几种情况停电作业可不办理停电申请:
(一)井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灾害等紧急情况需停电的,可先停电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
(二)例行检修时间不影响其他单位、局扇和安全生产的;
(三)每天实验检漏器及风电闭琐的;
(四)临时紧急排除影响生产的机电事故,检修人员向调度所及矿总值班汇报并得到同意的。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变更或检修局扇线路时两台局扇要分开停电,保证一台局扇正常运行。
“双突”头严禁两台局扇同时停电,严禁无计划停电。
第三十三条每天实验漏电继电器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此间,凡使用局扇的单位要安排专人看管开启局扇。
同一变电所的两台检漏电器实验要间隔10分钟以上,避免同一掘进工作面两台局扇同时停电。
第三十四条牌坊瓦斯时由机电管理科编制停送电安全措施,切断所排瓦斯流经区域的电源。
通风区编制措施前要停电范围告知机电管理科。
停送电措施与排瓦斯措施同时审批后执行。
瓦斯排放完毕恢复供电时,必须接调度所通知,由现场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送电。
第三十五条高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执行高压操作票制度,压葛遵循停电、验电、放电
挂地线操作程序,坚持正确使用高压防护用具。
停电时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均应断开,作业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督。
高压双回路供电系统在同一路出现故障需要倒电时,操作人员要判断清楚故障线路,将故障点线路断开方可倒电。
第三十六条有人值班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建立停送电记录,值班电工记录当班发生的事故停电和计划性停电。
几乎停电时停电人要在记录本签字。
第三十七条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准送电:
(一)故障未排除前;
(二)打有栅栏或无人工作的巷道;
(三)风电瓦斯电闭琐失去作用的采掘工作面;
(四)长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经检查或无复电措施;
(五)存在供电安全隐患;
(六)对供电线路情况不了解。
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不写停电申请单私自拆接火的,给予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的罚款;
(二)无计划停电或事故停电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造成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三)有计划停电但不按措施施工,造成误送、误停的,给予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
(四)经审批但不按矿审批时间停电作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强行停送电造成电气事故影响生产的,给予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
(六)故障停电时,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范围扩大的给予责任人200-300元的罚款;造成瓦斯超限或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七)使用不规范停电牌或停电作业结束人员撤离后未摘停电牌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四章防爆检验
第三十九条机电管理科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贴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条经集团公司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帖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一条防爆检验员对所检验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负责,要每周对包干范围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巡回检查,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处理,对失爆面未及时处理的防爆电气设备可责令停止使用。
防爆人员失职或徇私舞弊的,矿将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时,要通知防爆检验员到场检验贴证。
防爆合格证要认真填写电器编号、使用地点、贴证日期及有关防爆性能参数,加盖防爆检验员专用章方可有效。
内容不全的,防爆检验员不予贴证。
第四十三条修理单位检修后出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要有检验记录,对防爆检验员查出的不合格电气设备,修理单位要立即返修。
第四十四条井下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换证检验工作,固定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换证工作,严禁使用防爆检验合格证过期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四十五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防爆合格证过期、漏贴或脱落的,使用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由防爆检验员更换或补贴。
第四十六条严禁私自挪用倒装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特殊情况需倒装时,要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副矿长(副总)签字同意后交机电管理科办理换证手续。
拆除上井的防爆电器无论合格证是否到期都必须经修理单位检修合格后重新贴证方可下井使用,禁止二次私自下井使用。
新领的防爆电器必须在一周内下井安装到指定地点,严禁存放于库房内。
第四十七条处罚:
(一)防爆证过期、损坏或丢失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0元的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每台件100元的罚款;因防爆检验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合格证过期、漏贴的,给予防检员100元的罚款;
(二)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不经检验贴证私自下井使用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未经检验员贴证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发出的,给予发放单位每台件50~100元的罚款;
(四)拒绝协助防检验员贴证的,给予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私自更改防爆合格证日期、编号、使用地点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六)防爆检验员未按新界定的标准(一年或半年)换证的,给予防爆检验员100元的罚款;
(七)修配工区、综机工区所修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并未经检查验收下井使用的,除给予使用单位处罚处,还将给予修配工区或综机工区200—500元的罚款。
第五章井下电缆
第四十八条全矿4平方毫米及以上的低压橡套电缆由机电管理科电缆组集中统一编号、发放、试验、计划、库存,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电缆。
第四十九条电缆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
电缆压有编号(型号、规格、编号及长度),电缆修补及试验后留有记录。
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及绝缘完好状况。
第五十条电缆吊挂做到整齐、消灭脱钩及铁丝吊挂现象,不得与管路及棚梁等交叉。
电缆穿过风门必须用穿墙套管保护。
新吊挂的电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要认真整改。
施工单位改棚、开窝、透硐或注浆时,要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好电缆,施工的同时设计电缆吊挂方案,与井巷工程同步进行。
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重新吊挂整理。
煤电钻停用时,电缆要盘绕在电缆架上。
第五十一条新进电缆要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证明,附有技术监督部门的不延燃试验报告。
无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扩套龟裂、粘连以及延燃电缆要退回供应部门,禁止下井使用。
新进电缆出厂资料由电缆组收集保存。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领用电缆要提前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由电缆组发给。
如无相应规格电缆,允许放大一级截面发放,但不允许缩小截面,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井下电缆禁止倒装使用,特殊情况须经矿机电副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并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倒装手续。
第五十四条电缆领取后要在三天内安装使用,拆除的电缆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电缆组。
第五十五条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拆除时确需截断的,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方可。
煤机专用电缆及煤电钻电电缆严禁截断使用。
井下电缆严禁冷包头。
第五十六条电缆使用到编号时要立即更换上井,不允许继续使用;编号进入胶圈使用时按失爆论处;一头或两头无号使用按规定罚款。
第五十七条加强电缆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
因管理不善造成护套损坏又因生产需要不便更换上井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和追查处理报告,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到机电管理科管理队联系进行现场冷补。
露芯线或断丝必须更换,禁止冷补。
第五十八条严禁煤电钻电缆与普通U型橡套电缆混用,否则按失爆论处。
煤电钻电缆每半年重做一次线头,截下的电缆头交机电管理科登记保存,到期不做线头者,按失保论处。
第五十九条修配工区管理电缆要确保质量,各种参数符合规定要求。
地面修补后的电缆要工艺合格,浸水耐压试验符合要求,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以上方准下井使用。
职能部门验收时要按标准把关。
第六十条长度大于20米的电缆要两头编号,20米以下的电机符合电缆及短接电缆中间编号,并在编号两侧涂红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的由电缆组负责。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相互移交电缆时,机电管理科要派人参加,三方共同在现场核实后,填写移交单,交电缆组办理转帐手续。
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电缆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六十二条安装工区回收电缆时,使用单位要将电缆甩开,运到上下顺槽外口后,到安装工区联系回收,办理移交手续。
否则造成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十三条敷设电缆的巷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井下电缆选用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敷设电缆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四百六十九条、四百七十条、四百七十一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电缆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综采工作面电缆要放入电缆槽内,工作面出口电缆要用吊梁悬挂或绑扎吊挂(单指屏蔽电缆),不得与风、水、油管混吊。
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私自存放电缆,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并给予机电区(队)长100-200元罚款;
(二)未经同意倒装挪用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三)未及时安装、拆除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超一天50元的罚款;
(四)私自截断电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太小,给予责任单位300元以上的罚款;
(五)拆除电缆时从接线喇叭嘴截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头100元的罚款,另按被截电缆长度原值处以罚款;
(六)使用电缆一头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两头均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200-400的罚款;
(七)护套损坏,给予责任单位每处100元的罚款,电缆挤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以上的罚款;
(八)电缆冷补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九)丢失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按原价50%-100%的罚款;
(十)电缆吊挂不符合要求、巷道修理后电缆不恢复吊挂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十一)电缆缺少标志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元的罚款;
(十二)煤电钻不用时,电缆不盘放在电缆架上的,给予责任单位50元的罚款;
(十三)使用单位不将使用过程中拆除下来的电缆(属其它单位回收的电缆)运到上下顺槽外口者,给予责任单位50-100元的罚款;不办联系单及移交单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
(十四)巷道维修施工时未采取措施保护电缆,擅自乱挂乱放或将电缆砌在墙内且无穿墙套管防护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往电缆上注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六章小型电器
第六十九条小型电器及4平方毫米以下的信号电缆由机电管理科小型地契组统一领发、编号、管理。
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专用除外)。
第七十条小型电器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实行编号管理,修复后有记录。
库存的小型电器做到防爆性能合格、零部件齐全完整、摆放整齐。
第七十一条新进的小型电器、信号电缆要证件齐全,信号电缆要经不延燃试验合格。
否则要退回供应部门,严禁下井使用。
第七十二条领用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要提前申请,由小型电器组审批(特殊情况需队里审批)备料发放,领取后三天内安装到指定地点。
第七十三条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禁止倒装或挪用,特殊情况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同意,到小型电器组办理手续。
拆除的小型电器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小型电器组,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四条加强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失、丢失现象。
需要更换时,一律以旧换新(圆皮线按90%交旧),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五条现场使用的小型电器上板、吊挂于便于检修和操作的位置,上方不得有淋水,所有喇叭嘴方向水平或向下,从板后进线。
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小型电器三通、四通等吊挂高于电缆,以防进水。
挂专牌,注明单位、责任人姓名、编号用途。
第七十六条地面修理的小型电器要检验合格,信号电缆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方准下井使用。
小型电器不合格、不经防爆检验员验贴证以及信号电缆绝缘低、护套老化等均不准发出,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七十七条各单位相互移交时,必须双方现场核实,认真填写移交单,双方签字后交小型电器组办理转账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七十八条安装工区回收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时,使用单位要运到上下顺槽外口,交安装工区回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十九条处罚:
(一)私自存放小型电器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50元的罚款;私自存放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百米200元的罚款;
(二)审批后不及时领用的,安装或拆除后不及时回收上井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每百米)每超过一天10元的罚款;
(三)私自挪用、倒装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30元的罚款,信号电缆每百米100元的罚款;
(四)丢失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的50%~100%进行处罚;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