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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车辆及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及专用设备管理,不断建立健全车辆装备维护制度,完善统筹协调、调配机制,加快甘肃高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步伐,根据中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节 清障救援车辆及专用设备调拨领用

第一条 清障救援车辆及专用设备的调拨、领用必须严格按照车辆调拨领用规程进行。

第二条 清障救援车辆及专用设备领用程序。

(一)使用单位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车辆使用申请,经审核整理后,报至甘肃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保障中心;

(二)中心根据各单位实际用车需求情况,填写意见,呈报高管局领导上会讨论;

(三)凡上会通过者,按照高管局领导批示,填写车辆装备调拨审批单(一式四份),详细填写车牌号、车型、车种、使用年限、投产年月等车辆信息;

(四)车辆装备调出单位认真填写固定资产移交单,并由负责领导签字,加盖公章;车辆装备调入单位需要填写车辆装备调入固定资产等记单。

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双方移交的监理工作。

(五)车辆装备调出单位应确保车辆设施、手续齐全,车辆完好,车辆移交清单必须由车辆装备移交、接管、监理三方当场签字确认方能生效;

(六)车辆装备移交、接管单位必须及时做好车辆装备档案的更新工作。

第二节 清障救援车辆及专用设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 车辆装备使用必须按照车辆装备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由车辆装备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使用车辆装备。

第四条 应急救援大队的车辆设备、日常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且建立相关台账,定期进行统计、维护、更新,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不准将设施设备借与他人或移作他用。

第五条 车辆日常安全检查

(一)发动机的检查:

起动是否正常,性能是否良好,冷却系统是否正常。

(二)转向系的检查:

拉杆球头、方向盘间隙的检查。

(三)行驶系的检查:

传动装置是否良好,轮胎磨损及气压,悬挂机构的检查。

(四)制动系的检查:

手制动和脚制动检查,气泵和液压的检查。

(五)电器部分的检查:

灯光是否良好,蓄电池充电状况,喇叭、雨刮器、仪表是否正常。

(六)润滑油部分的检查:

机油是否缺少及压力是否正常,全车润滑点检查。

(七)液压油检查:

液压油要定期更换,检查缺损,应立即补充。

(八)连接部分的检查:

检查连接部分是否脱落或者有裂痕,要及时加以紧固和修复。

(九)操纵系统的检查:

对操纵系统进行全面检查,以防在现场操作中出现操作不灵敏的现象。

(十)附件的检查:

检查随车附件是否完整无缺,并且没有损坏,以及随车标志牌是否残缺。

第七条车容车貌的检查。

(一)驾驶室:

驾驶室清洁卫生工作,必须每日打扫、清洁;

(二)发动机:

必须定期对发动机进行除污、清洗;

(三)底盘和车厢:

每日必须对底盘和车辆进行清洗,以良好的车容车貌上路作业。

第八条 车辆交接班需严格按照车辆检查项目进行详细检查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必须现场检查、检验清障救援车辆及其装备是否完整、良好,并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需及时给于补充或维修。

第三节 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车辆装备维护保养规定

为了确保车辆及装备运转正常,提高安全性能,降低运行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保证运输质量,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作业。

(一)日常维护

1、坚持“三检”。

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时检查车辆的机构及各部件的连接情况。

2、坚持“四清”。

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3、防止“四漏”。

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4、保持车容整洁。

(二)按照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国家安全管理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应自觉及时参加安检、临检、季检、月检及年审。

(三)按照国家汽车维修制度,汽车维护周期以及作业内容,参加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一条 行车规定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及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中心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不允许带着思想包袱开车,不在心情沮丧时开车,不在闹情绪时开车,要控制情绪,保证行车安全。

(三)驾驶员要避免疲劳驾驶,保证睡眠充足、精力旺盛,强化自我意识,加强体能锻炼,培养合理的饮食习惯,提高身体素质,科学安排行车计划,注意劳逸结合。

(四)车辆起步时必须观察车内各种仪表,保证正常运行,检查左右反光镜和车外的障碍情况。

严格执行“车未停稳不开门,门未关好不起步”的安全规定。

低速起步,顺序换档,根据道路情况正确使用离合器换档,做到“八不操作”,保持正确的驾驶姿态,确保安全起步运行。

(五)严格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挥灯信号、交通管制以及现场公安交警的指挥。

严禁超速、超载行驶,按规定正确使用车辆运行中灯光切换的作用,确保安全畅通。

(六)行经下陡坡、长坡和溜滑路段,严禁脱档熄火滑行,应正确使用排档,利用发动机牵阻作用控制车速。

(七)转向时,根据道路条件,灵活准确使用转向器,严禁双手离开方向盘和原地转动方向。

(八)车辆进站,应提前减速靠边,缓慢进站,停直摆正。

(九)车辆掉头或倒车,若无人指挥,应确保后面情况安全再倒车,必要时下车观察。

(十)车辆需要停车时,应提前减速,车速降至5公里时,踩下离合器,轻踩制动踏板,平稳停车。

严禁紧急制动(除紧急避险外)。

(十一)车辆中途发生故障,应靠边停车,拉好手刹,打开应急灯,设置好故障三角牌,避免防碍交通。

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时,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离开车辆。

遇油路故障,严禁直接供油。

(十二)掌握灭火方法,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车辆起火时,应及时灭火和报警。

(十三)收班停车后应挂进低速档或倒档,拉好手刹,关好门窗,锁好车门。

第十二条 冰雪路行车注意事项

(一)起步或行驶过程中,禁止猛抬离合器和急加速,应稳定油门匀速行驶。

(二)避免猛打方向。

(三)控制车速,车辆需减速时采用换低档的办法,充分利用发动机的制动,尽量少用刹车。

  

(四)适当加大行车距离,同时注意与左右车辆的距离。

(五)在无中央隔离带公路上会车时尽量靠右慢行。

(六)若使用防滑链,需装在驱动轮上。

(七)雨天行车规定:

1、保持挡风玻璃清洁,雨刮器灵敏有效,刹车不得有跑偏现象。

认真观察道路交通动态,走准路线,根据道路和运行情况,正确使用排档,安全行驶。

2、控制车速,处理障碍要提前采取措施,避免盲目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以免车辆侧滑,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严禁脱档熄火滑行。

3、行经停车险道或被水淹没的道路,在未了解水情路况下,应在安全地带停车,防止路基塌陷和塌方等自然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掌握安全行车操作技能

(一)离合器使用“快离慢合,柔和分离”。

吊二档,稳三档,中速利用四、五档。

(二)初雨乍晴,防路滑,停车避让用点刹。

(三)六坚持:

1、坚持你快我慢;

2、坚持你抢我站;

3、坚持你超我让;

4、坚持你挤我停;

5、坚持你斗气我沉住气;

6、坚持你开英雄车,我开文明礼貌车。

(四)七不操作

1、起步不耸;

2、换档不响;

3、转弯不歪;

4、车速不快;

5、会车不抢;

6、空转不轰;

7、停靠不偏。

(五)十防

1、行人稠密防横穿;

2、道理良好防快车;

3、坡陡坡长防机损;

4、雨天路滑防翻车;

5、直线会车防擦挂;

6、转弯道上防碰车;

7、溜滑路段防侧滑;

8、傍山险道防路虚;

9、交叉路口防抢道;

10、夏天火热防困倦。

(六)八严禁

1、严禁无证、照不齐驾驶;

2、严禁酒后驾驶;

3、严禁超速、超载、超时疲劳驾车及违章抢、挤、钻、逼、超车;

4、严禁驾驶时用手机接打电话和“随身听”;

5、严禁驾驶带“病车;”

6、严禁私自将保管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7、严禁驾驶室仪表台上堆放杂物;

8、严禁驾驶时穿高跟鞋、拖鞋、打赤膊、不关门行驶等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安全操作其他规定

(一)定期接受安全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

(二)保持车内灭火器材的安置和使用性能良好,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和更换。

(三)加添燃料时应将发动机熄火。

(四)遵守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有关安全法规、维护安全、保障交通畅通。

第四节 车辆在特殊条件下的操作规定

第十五条 通过桥梁时的操作

(一)车辆通过桥梁时,应注意桥头附近交通标志,遵守其规定,且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降低行车速度;

(二)遇到窄桥时,应尽量避免在桥头换档、制动、会车和停车;

(三)通过漫水桥、便桥、浮桥以及一些简易桥梁时,应当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在引导下低速通过。

必须让车上所有乘员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四)通过有冰雹、泥泞的桥梁时,过桥前应对桥面情况进行勘查,必要时桥面铺垫一些防滑物品,而后选择桥面中间缓慢通过。

第十六条 通过隧道、涵洞时的操作

(一)通过隧道、涵洞前,应观察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重点注意检查装载高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二)进入隧道、涵洞时,不要加速行驶;

(三)通过双车道隧道时,应靠右行驶,注意用灯光与来车交会,稳速通过,切忌抢行;

(四)在隧道、涵洞内不得随意停车。

第十七条山区行驶时的操作

(一)出车前及途中停车休息时,应认真检查车辆转向、制动、车轮和传动部分以及装载物品的重心位置与捆绑情况;

(二)根据需要配备易损零件、防雨、保湿和严寒起动所需的预热设备以及充足的燃料和冷却液等,以供途中使用;

(三)要随时注意制动器的工作状况。

气压制动系的车辆要经常观察气压表读数;液压制动系的车辆要防止“气阻”,压踏板“软弱”时,则须停车检查;

(四)下车时严禁发动机熄火或空档滑行;

(五)坡道上严禁停车。

因故必须停车时,拉紧驻车制动器并将发动机熄火;上坡停车挂低速档,下坡停车挂倒档。

需长期停车的需用三角木垫住车轮。

第十八条冰路行驶时的操作

(一)在一般结冰道路上行驶,需装上防滑链,平稳操作.会车时要选择安全地段,提前避让,必要时停车让行;会车不要太靠近;不可猛抬或急踩踏板,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减速;

(二)在结冰的山路上行驶,要装防滑链,根据冰层厚度、坡度大小和坡路长短决定是否可以通行;上坡避免减档,下坡时尽可能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下陡坡需用行车制动器控制车速时,应采取用间隙制动。

第十九条雪路行驶的操作

(一)道路两旁的树木、电杆等参照物判断行驶路线,稳握转向盘,尽量选择路中央或积雪较浅的地方慢行,如行车时间较长,要佩带有色眼镜,以防雪光伤眼;

(二)在弯路、坡道等危险地段行驶时,应侧重注意选择行驶路线,必要时可以停车勘察路况。

如道路上已有车辙,应循车辙行驶;行驶中不可急转急回转向盘,以防偏出车辙而打滑或下陷;

(三)在雪坡道行驶时,应提前换入低速档,上坡中避免换档;加速时不可过急,否则会导致车辆后溜,如车辆已后溜,应先使车辆后倒,然后停车再重新起步。

起步时应缓慢,均匀踏下加速踏板,不可过急或断续加速;

(四)行驶中应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控制车速。

必须使用行车制动器时,应在不踏离合器踏板的情况下,间断轻踏制动踏板;

(五)在雪路上遇对方来车,应选择比较安全的地方会车,必要时可在较宽的地段停车让行,然后再行驶;

(六)严寒天气需长时间停放车辆,应选择无冰雪的路面停车,无上述条件时,可清除车轮下的冰雪,以免轮胎与地面冻结在一起。

如车胎冰结,则须挖开轮胎周围冻结的冰雪和冰土再行驶,切勿强行起步,以免损伤轮胎和传动机件。

第二十条 热天气行驶时的操作

(一)行驶中要注意防止发动机过热,随时注意水温表的读数。

如温度过高,要选择阴凉处停车降温,或掀起发动机盖罩通风散热;

(二)发动机过热并缺水时,应在发动机急速状态下加水,或一面打开散热器和发动机放水开关,一面向散热器徐徐加入冷却水换去热水降温。

在开启散热器盖添加冷却水时,要防止烫伤。

不得在发动机高温下熄火加注冷却水;

(三)燃料供给系发生气阻时,应停车降温;

(四)发现轮胎温度、气压过高时,应选择阴凉处停息,让其自然恢复正常,不可采取放气或泼冷水的方法降温、降压;

(五)要主意检视制动效能,谨防制动轮缸皮碗(液压制动)膨胀变形和制动液汽化造成制动失灵的故障。

长下坡要主意途中停车以自然降低制动器温度,保证制动效能良好。

制动鼓温度过高时,切不可用冷水浇泼,以防制动鼓裂损。

山区行车最好安装制动鼓滴水装置,以改善其散热条件;

(六)蓄电池电解液由于炎热容易损耗,应定期检查,不足时加注蒸馏水。

第五节 车辆行驶紧急情况时的操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车辆抛锚时的操作

(一)如果遇上车辆抛锚,首先要保持镇定,不可惊慌;

(二)尽可能将抛锚车辆移至道路或远离道路的右边允许停车的合适位置,如高速公路上,尽量设法将车辆离开高速公路;

(三)离车后至少100米的地方摆放三角危险警告牌,如在高速公路,距离则至少应是500米。

若没有三角危险警告牌,可打开车子的后厢及发动机盖代替,并亮起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在夜间抛锚时,必须将危险报警闪光灯放在车顶上,以向其他道路使用者示意;

(五)为安全起见,不可让乘客留在车内或在车辆四周。

若需留下帮忙,应站在距离来往车辆较远的一边,千万不要在道路上行走;

(六)如果在隧道中抛锚,千万别置之不理,应该立即寻求支援;

(七)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要将车辆停留在危险或阻塞交通的位置上。

第二十二条 车辆爆胎时的操作

(一)当轮胎发生爆胎时,不要慌忙,应沉着冷静,以防慌忙中向相反的方向急转转向盘或采取紧急制动,造成车辆成蛇形前进或者侧滑,否则就难免造成翻车或撞车的事故,而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二)当已经察觉爆胎时,双手感觉到握住的方向盘迅速向爆胎的一侧急转,此时应尽力抵住转向盘的自行转动,极力控制车辆直线行驶,如果已经产生转向,不要硬性将转向盘转过来。

(三)在控制住方向的情况下,轻踩制动踏板,绝不可过于紧张而采取紧急制动,应使车辆缓慢减速,待车速降到适当的时候,稳稳地将车辆停住。

(四)如果可能的话,将车辆逐渐停靠到路的右边更加稳妥。

第二十三条 车辆行车制动失灵时的操作

(一)在低速行驶的情况下,反复踏制动器的踏板,制动力可能会恢复.慢慢拉紧驻车制动器操纵杆,同时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鸣笛警示其他过往车辆。

然后把车开到路旁,关闭发动机,送修理厂检修。

(二)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迅速换至低档位,同时寻找安全的行驶路线,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必要时利用路边的树木、栏杆等牢固的障碍物擦挂车体,使车辆减速,并迅速告知车内人员向车厢内部挤靠。

第二十四条 更换轮胎时的操作

(一)将车辆移至路边的安全地点;

(二)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变速杆移至停泊档的位置,并拉紧驻车制动器。

距车后至少100米的地方摆放危险警示标志。

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距离则至少应150米。

 

第六节 清障救援车辆及专用设备维护保养

第二十五条 常规保养应由车辆、设备负责人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清障车辆的例行保养,必须严格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规定执行。

应急、清障救援车辆必须在管理处确认的具有维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七条 当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应立即报告分中心监控室和中队长,并及时到修理厂进行维修。

维修、保养期间,需更换零配件价值在100元以上时,必须报大队长同意后才能更换。

第二十八条 车辆维修必须填写车辆、设备修理联系单,并有大队负责人、管理处分管应急救援队伍的领导签字同意,特殊情况可先将车辆、设备进行维修再办补签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所有清障救援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车辆、设备,保证车辆、设备性能完好。

第七节 清障救援车辆及专用设备维修

保养费用核销管理

第三十条 清障救援大队车辆维修费用应包含在大队每年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中。

同时应急救援的财务原则上由管理处财务科统一建账,大队财务人员只负责票据、银行现金交款单、日常开支备用金、开支发票的整理报销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清障救援车辆及专用设备的维修必须按照车辆维修审批手续,逐级进行审批,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维修后补添维修审批单,维修费用账目结算时必须附维修审批单才能够报销。

第三十二条 车辆和装备需大修时,清障救援大队所属管理处必须向局应急救援保障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维修。

对未经申报或未批准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的费用由维修单位自身承担。

第三十三条 车辆维修费用发票必须符合财务账目报销相关规定。

第八章 清障、应急救援特种车俩操作规程

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原则,保障人身、设备及工程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二、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包括工种、机械(设备)和施工作业等部分,根据事故性质及作业特点,本规程分为《主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两部分,未及部分按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三、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和所操作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熟悉相关行业规定的清障救援安全技术规程,遵章守纪,服从指挥,规范作业;

四、作业中采用新技术或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六、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验检测,获得检验检测合格证后再投入使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附件的齐全、灵敏、可靠;

七、作业现场所有人员包括后勤人员,都应能够正确佩戴和使用有关劳动防护用品;

八、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不同专业交叉作业时,应明确各自责任,统一指挥生产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装吊工安全操作规程

1、熟识和掌握装吊工一般知识及作业对象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持有安全操作合格者,方可独立操作。

2、检查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设施等,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方可进行作业。

作业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救生衣等。

3、掌握和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的性能,确认是否完好,方可使用。

4、检查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规定,夜间作业是否有足够的照明和安全电压工作灯。

5、尽量避开双层作业,确属无法避开时,应对下层采取隔离防护措施,确认其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6、在使用起重机械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机械的安全操作规定,不得要求司机违章起吊。

7、钢结构拼装遇到螺栓孔错位时,应用尖头工具校正孔位,严禁用手指头在孔内探摸,以防挤伤。

(二)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起吊重物件时,应确认所起吊物件的实际重量,如不明确时,应经操作者或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2、栓挂吊具时,应按物件的重心,确定栓挂吊具的位置;用两支点或交叉起吊时,吊钩处千斤绳、卡环、起重钢丝绳等,均应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3、吊具栓挂应牢靠,吊钩应封钩,以防在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滑脱;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钢丝绳与物件的接触处,应垫以麻袋、橡胶等物;起吊长、大物件时,应栓溜绳。

4、起吊细长杆件的吊点位置,应经计算确定,凡沿长度方向重量均等的细长物件吊点栓挂位置可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单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一端全杆长的0.3倍处。

(2)双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物件端部的距离为0.21乘杆件全长。

(3)如选用单、双支点起吊,超过物件强度和刚度的允许值或不能保证起吊安全时,应由技术人员计算确定其起吊支点数和吊点位置。

5、物件起吊时,先将物件提升离地面10~20cm,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时,方可继续提升。

6、放置物件时,应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松钩,以免物件倾斜翻倒伤人。

7、起吊物件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别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内侧。

8、起重作业时,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担任指挥信号,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实现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9、起重作业时,司机应听从信号员的指挥,禁止其他人员与司机谈话或随意指挥,如发现起吊不良时,必须通过信号指挥员处理,有紧急情况除外。

10、起吊物件时,起重臂回转所涉及区域内和重物的下方,严禁站人,不准靠近被吊物件和将头部伸进起吊物下方观察情况,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11、起吊物件时,应保持垂直起吊,严禁用吊钩在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

12、起吊物件旋转时,应将工作物提升到距离所能遇到的障碍物0.5m以上为宜。

13、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交绕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

卡环应使其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14、当使用设有大小钩的起重机时,大小钩不得同时各自起吊物件。

15、当用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物件时,事前应制定详细的技术措施,并交底,必须在施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起重量分配应明确,不得超过单机允许重量的80%,起重时应密切配合,动作协调。

16、起重机在架空高压线路附近进行作业,其臂杆、钢丝绳、起吊物等与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规定距离,如不能保持这个距离,则必须停电或设置好隔离设施后,方可工作。

如在雨天工作时,距离还应当加大。

(三)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高处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软底鞋,扎紧袖口,衣着灵便;凡从事2m以上高处作业人员,须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合高处作业者,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点行走和站立处的脚手板、临空处的栏杆或安全网,上、下梯子,确认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3、作业过程中,如遇需搭设脚手板时,应搭设好后再作业。

如工作需要临时拆除已搭好的脚手板或安全网,完工后应及时恢复。

4、高处作业所用的料具,应用绳索捆扎牢靠,小型料具应装在工具袋内吊运,并摆放在牢靠处,以防坠落伤人,严禁抛掷。

5、安放移动式的梯子,梯子与地面宜成60~70度,梯子底部应设防滑装置。

使用移动式的人字梯中间应设有防止张开的装置。

6、搭设悬挂的梯子,其悬挂点和捆扎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应有人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如必须站在移动梯子上操作时,应离梯子顶端不少于1m,禁止站在梯子最高一层上作业,站立位置距离基准面应在2m以下。

8、禁止在万能杆件构架上攀登,严禁利用吊机、提升爬斗等吊送人员。

9、严禁在尚未固定牢靠的脚手架和不稳定的结构上行走和作业以及在平联杆件和构架的平面杆件上行走,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时,应以骑马式的方式向前通行。

10、安全带应挂在作业人员上方的牢靠处,流动作业时随摘随挂。

11、施工区域的风力达到六级(包括六级)以上时,应停止高处和起重作业。

12、在易断裂的工作面作业时,应先搭好脚手板,站在脚手板上作业,严禁直接踩在作业面上操作。

(四) 起重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1、根据起重量和作业安全要求选用千斤顶,使用前应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经试顶确认良好,方可使用。

2、千斤顶应安放在有足够承载能力而又稳定的地面或建筑物上。

上、下接触面之间,应垫以木板或麻袋等防滑材料。

3、千斤顶的放置,应对正被顶物件的中心位置,当同时使用二台以上的千斤顶进行操作时,不得超过允许承载能力的80%,须使各台千斤顶受力的合力作用线与被顶工作物中心吻合,以防千斤顶负重后发生倾斜。

4、千斤顶安置好后,应将物件稍微顶起,确认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顶。

5、千斤顶工作时,不得超过额定高度,随着物件的升高而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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