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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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订《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我省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作出重大部署,提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使残疾人和全省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小康社会迈进的目标,为未来一个时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颁布实施《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完成了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为规划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科学依据。

成功举办了山西省第三届特奥会、第七届山西省残疾人艺术汇演、山西省第九届残运会、第一届残疾人声乐器乐表演赛;我省选手参加了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海世界特奥会、广州亚残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生命阳光馆展演;组织了山西省第四届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宣传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表彰全省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人道主义思想广泛弘扬,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进一步改善。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各项任务指标全面完成,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30.1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达到45所,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达到131个,3.7万人次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到129个,城镇新就业残疾人2.92万人次;对57.5万人次农村残疾人进行了扶持;城乡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达到10多万人次。

投入1.3亿元,对11个市90个县(市、区)1.24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危房实施了改造,使1.5万名残疾人受益。

市、县普遍建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救助工作站、维权示范岗,共为残疾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327件。

创建5个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城市无障碍环境明显改善。

基层残疾人组织得到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初步建立,为残疾人服务的条件得到改善。

广大残疾人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稳定的制度性保障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服务亟待改善,残疾儿童在接受教育、抢救性康复等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

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是我省推进转型跨越发展的机遇期,也是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时期。

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省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意见》要求,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一)总目标。

——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依法保障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

——加强残疾人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残疾人事业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残疾人为本。

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

2.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立足省情,讲求实效,加大投入,加快发展,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

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4.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5.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

政策、资金、项目重点向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促进区域和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均衡发展,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市级试验区和专项试点县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6.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

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要求迫切的实际困难。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能力,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专栏一:

主要工作目标

1.社会保障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

——城乡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逐步提高基本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

——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实施“集善工程”、“长江新里程计划”等一批助残慈善项目,推进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快发展。

2.公共服务

——完善康复服务网络,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4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开发力度,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城镇新就业残疾人2万;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保障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35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提高发展能力;为5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

——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3.8万人次补助。

——加强残疾人公共文化和体育健身服务,进一步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补助。

——加快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地方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

——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开展残疾预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

3.支撑条件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法规政策建设,制定《山西省实施〈无障碍建设条例〉办法》、《山西省实施〈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建设好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培养。

——新建、改建、扩建一批骨干残疾人服务设施。

——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统计和残疾人状况监测。

运用好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

——产出残疾人事业科技和理论研究成果。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提高救助水平,重点予以关照;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扶贫办等六部门《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将残疾人纳入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范围,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

落实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

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

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

落实政府为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最低标准保险费政策。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

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

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

4.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

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

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落实好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5.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

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

主要任务:

——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健全保障机制,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4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组织供应20万件各类辅助器具,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政策措施: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重点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及性问题。

2.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落实国家制定的康复机构和精神病患者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建设一批专业化骨干康复机构以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和康复医院。

积极争取国家将我省有条件的省、市级康复机构纳入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扶持范围,将我省一批社区康复站纳入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扶持范围。

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

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

建立示范性社区康复站。

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制定社区康复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4.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

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等国家重点康复工程。

5.扶持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

落实《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配置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定制改造、信息资讯等服务设备以及专业人员培训设施,配置各类辅助器具展示样品中心。

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组织供应辅助器具,提高适用性和使用率。

6.制订康复医学发展规划,加强康复医学学科建设,提高康复医学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建立省级康复人才教育基地。

实施康复人才培养工程,使康复专业人才总量增加、结构合理、水平提高。

逐步落实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体系和晋升体系。

落实好听力语言康复,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等技术标准。

(三)教育。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

——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将特殊教育纳入政府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价体系,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2.将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并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

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跨区域招生、建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依托有条件的教育机构设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辐射带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

3.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一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

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普及程度。

重视0-3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

帮助0一6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接受科学的康复教育指导。

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

4.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

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支持特教高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改革培养模式,加快残疾人技能型人才培养。

帮助农村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

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托养机构、残疾人扶贫基地等要承担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的任务和职责,探索残疾人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机制和模式。

5.普通高校要创造条件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

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为少数民族残疾学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

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帮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

完善盲、聋、重度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招生、考试办法。

聋人参加各类外语考试免试听力。

6.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升特殊教育师资能力。

高等师范院校应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加快特殊教育教师培养。

根据国家规定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教津贴。

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

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教职工编制标准,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深化课程改革,完善教材建设,加强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学生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心健康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

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省助学金。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8.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的信息化水平。

认真落实手语翻译员培训、认证、派遣服务制度。

(四)就业。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鼓励残疾人创业,城镇新就业残疾人2万人。

——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措施:

1.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制定《山西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落实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施收费减免、税收扶持有关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

落实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的相关政策。

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

2.实施残疾人就业工程。

切实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促进更多残疾人在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以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家庭服务、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

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援助和扶持政策。

加强对外来务工残疾人、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3.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

以就业为导向,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着力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

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

举办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参加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4.落实《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组织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培养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鼓励医疗机构录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帮助有执业资格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所。

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

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并扶持就业。

为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培训,帮助听力言语残疾人就业。

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免费开展残疾人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工作,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即时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结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专门服务。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鼓励和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贴心的就业服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遵守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禁止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和违法雇佣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

6.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认真执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辅助标准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办法。

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备独立开展就业服务的条件,建立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能力评估和劳动保障协理相结合的专业就业保障服务队伍,为用人单位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信息发布和推荐残疾人就业等支持性服务,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适应评估、职业介绍等服务。

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依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与社保协理员。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

7.依托农村扶贫开发和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家庭服务业和其他增收项目,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五)扶贫。

主要任务:

——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35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提高发展能力。

——为5万名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继续实施“阳光安居工程”,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优先帮扶。

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

完善贫困残疾人口的识别机制,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范围。

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多渠道安排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

2.继续开展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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