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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6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计划指标;

(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

(五)“三旧”改造计划指标。

第三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省级预留指标和分配给市县指标。

省级预留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相关民生项目,分配给市县指标用于本地区除省级预留指标保障范围外的项目建设。

分配给市县的指标实行直接分配与奖励分配相结合制度,引导和倒逼各地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和拆旧复垦,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省直接分配给各地的指标包括根据重大平台和省产业转移园分配的指标,以及在本办法实施后五年内直接分配给粤东西北各地的扶持指标。

除此之外,省不再直接分配指标给各地。

省可根据各地“三旧”改造和拆旧复垦情况、引进重大制造业项目落地情况奖励分配部分指标给各地。

第四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工作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工作会议)。

工作会议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或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

省工作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法制办作为成员单位。

市、县级工作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省工作会议负责审议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省有关分配方案不得为具体建设项目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市、县级工作会议负责审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和落实到建设项目的具体方案。

未经工作会议审议,不得为具体建设项目安排指标。

第二章编制与分配

第六条编制。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逐级上报到省国土资源厅。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年度内省级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矿山五类单独选址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计划建议。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单位及各地级以上市计划编制情况,统筹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

第七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分配。

每年12月31日前,省国土资源厅以当年国家下达广东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为基数,按照50%的比例确定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分配总量,用于解决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前的指标需求。

预分配给各市指标数量,以当年分配的省重大平台指标数、存量建设用地盘活面积及重大制造业项目供地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

除按照前款规定预分配指标给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外,增加预分配扶持指标给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具体数量以各市近三年计划指标使用年均值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各市应将省预分配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预分配给本行政区域的县、市,各区计划指标由地级以上市统筹安排。

第八条分配。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并抄送国土资源部。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省预留部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支持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和有关民生项目等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及重大政策项目建设,其余指标根据省重大平台及省产业转移园、各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落地的重大制造业项目以及对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扶持安排分配到各市。

(1)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计划指标。

该计划指标由省负责管理,具体数量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级立项或省授权、委托、下放给市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矿山等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精准扶贫、环保设施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计划建议清单,以及国家当年要求单列下达的农民住房、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专项计划指标等情况确定,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各地需使用该类指标进行报批用地时直接由省予以核销。

该计划指标中,农民住房指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农民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2)省重大平台及省产业转移园计划指标。

该计划指标分配到各地执行。

其中,省重大平台计划指标数量根据前三年度该区域范围内计划指标使用年均情况确定;省产业转移园计划指标数量根据上一年度该园区评价情况及前三年度园区范围内计划指标使用年均情况确定。

(3)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重大制造业项目等奖励计划指标。

该计划指标分配到各地执行。

其中,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奖励计划指标根据上一年度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含“三旧”改造及拆旧复垦等)面积,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一次性下达到相应的县(市、区);重大制造业项目奖励计划指标根据投资额度以及经省、市确认已供地情况,按照供地面积一定给予计划指标奖励,一次性下达到相应的县(市、区)。

区获得的奖励计划指标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安排,奖励计划指标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规定。

(4)扶持计划指标。

在本办法实施后五年内对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按各市前三年计划指标使用年均量的50%—20%分配扶持计划指标,其中第一年为50%,逐年降低到第五年的20%。

五年后不再分配扶持计划指标。

2、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根据国家下达的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以各市本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为依据,确定各地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根据省向各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

根据国家下达的相关计划指标总量,以各地级以上市上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需求为依据,结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5、“三旧”改造计划指标

该计划指标的分配另行制定。

各市应当参照以上做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本市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执行与调整

第九条各地报批省级立项或省授权、委托、下放给市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五类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及其留用地、安置地,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农民住房,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保障性安居工程、精准扶贫、环保设施等民生项目用地时,可使用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计划指标,同时需提供有关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省重大平台和省产业转移园计划指标原则上用于相应区域范围,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底自行统筹调剂在本市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各市获得的奖励计划指标原则上在获得奖励的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并优先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用地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底自行统筹调剂在本市范围内使用。

重大制造业项目,若地方计划指标确有不足,可向省申请预支重大制造业项目奖励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省分配给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计划指标由各地按照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省国土资源厅可于每年10月底收回各地剩余的扶持计划指标,供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共同使用。

第十三条 各市使用省分配的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本地区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等省重点产业项目及特色小(城)镇用地。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国家和省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各地通过拆旧复垦农村建设用地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可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使用。

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因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抗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特殊情况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地应当严格执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和耕地保有量计划,引导各类项目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尤其是优质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使用期限为当年12月31日,届时各地仍未使用完毕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回,报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后由省统筹安排。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批准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照违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市政府要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重点根据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保障情况、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以及‘三旧’改造的实施管理、进展成效、群众满意度、整治利用质量等情况,于1月底前形成自评报告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自评报告,结合相关数据,对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纳入地级以上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考核范畴,作为下一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省国土资源厅根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及时在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计划在线备案系统中登记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在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和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中完成计划指标扣减,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台账一致,有部系统登记记录和省系统扣减记录的用地报批件方可在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按权限审批农用地转用及使用未利用地的,所需的计划指标应在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批准前予以安排,并在报政府批准前在省厅电子政务系统中进行计划指标预扣登记,所需计划指标将在登记后予以预扣减,政府批准时间为正式扣减时间点。

无预扣记录的市批用地视为未落实计划指标,报省国土资源厅正式备案时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部门间常态沟通机制。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和备案相关项目时,要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通报共享相关信息,共同促进科学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提及的民生项目包括:

全省范围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住房、精准扶贫、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环保设施、体育设施、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项目、福利殡葬、劳教监狱。

本办法提及的省重大平台包括:

南沙新区(自贸区)、横琴新区(自贸区)、中新知识城及深汕合作区。

本办法提及的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包括:

粤东西北12个地级市及龙门县、惠东县、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广宁县、怀集县、封开县及德庆县。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5〕64号)同时废止。

凡我省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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