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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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各类科研机构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实力、创新能力和学术地位,推进学科建设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包括学校批准建立的各类研究所(室)、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色与应用研究基地及挂靠在我校的国家级、省级、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科研单位。

校级科研机构使用“河南师范大学×××研究所(重点实验室、中心、研究基地)”名称。

第三条科研机构是学校加强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外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学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突出优势学科,鼓励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四条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强科研机构体系建设是完善学校科研管理体制的基础性工作。

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整合校内外相关学科、技术和人才资源;有利于在相关学科领域形成具有特色与优势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科研机构按照“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协调发展,梯次推进”的原则进行建设和培育。

学校鼓励依托优势学科设立科研机构,鼓励校企联合建立研究机构。

第六条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决定对科研机构支持、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科研机构的申请与论证

第七条科研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建设:

1.科研机构一般应依托二级或三级学科,鼓励跨学科交叉。

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3.有学术造诣深厚、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4.具有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比较充足。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实验场所和充足的实验仪器设备。

6.学术交流活动开展较好。

7.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学术咨询机制。

8.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应符合相应机构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校级科研机构,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

1.符合学校科研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2.具有2~4个特色突出、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成果水平应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居于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且所在的二级学科点一般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

3.科研机构方向带头人一般应为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比较合理、有良好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的研究队伍,研究队伍中本校固定人员不少于12人,博士、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45岁以下人员不少于60%。

4.近三年承担有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3项以上,可支配科研经费:

理工科类100万元以上,文科类30万元以上,艺术、体育类等可根据研究特色酌情调整。

5.具有较好的科研条件。

理工科类应具有不少于120m2的实验室用房和办公室用房,实验仪器设备总价值应不低于250万元,图书资料充足,具备上网条件;文科类应具有不少于40m2的办公用房(不含资料室用房),图书资料充足,具备上网条件。

跨院系的科研机构,须落实研究和办公场所,由依托单位负责协调。

6.近三年举办有1次以上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或多人次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并邀请有多名国内外知名专家讲学。

第十条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须提交相关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国家级和省级科研机构申请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填报。

校级科研机构申请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1.科研机构名称及研究方向。

2.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3.建设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包括本机构建成后对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对依托单位学科建设的作用与贡献等)。

4.已具备的条件和优势:

(1)现有研究工作基础(包括现有研究方向及其在国内外的影响和地位、近三年来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承担的重要横向项目等);

(2)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学术带头人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高水平人才的引进和稳定情况,研究生培养情况等);

(3)已具备的科研条件(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配套设施、基地建设等);

(4)合作与学术交流;

(5)制度建设与运行管理情况。

5.预期建设目标(从科学研究任务、科研条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等方面阐述)。

6.机构设置及学术委员会。

7.管理与运行机制。

8.主要工作规划。

9、依托单位意见。

10.专家论证意见。

11.学术委员会意见。

12.校长办公会意见。

13.附件。

附件内容包括:

1.科研机构固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拟任职务等主要信息)。

2.拟聘任学术委员会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单位、研究方向等主要信息)。

3.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4.近三年来承担科研项目及经费清单。

5.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获奖清单。

6.近三年来学术著作、论文、发明专利、产品研发等科研成果清单。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我校正式在职人员担任,特殊情况下可聘请校外同领域知名专家担任科研机构负责人或名誉负责人。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由所在单位(机构)提出相关申报文件,通过科技处、社科处并报学校审核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具体程序是:

1.科研机构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所在院(系)意见,报送科技处、社科处。

2.科技处、社科处根据工作计划,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论证专家组,适时组织科研机构论证活动。

3.科技处、社科处将专家论证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发布文件批准成立。

第三章运行与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机构由科技处、社科处统一进行管理,具体负责科研机构的审核、规划、建设、评估检查等业务性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除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外,科研机构一般应挂靠于相应的学院,以利于科研工作开展。

挂靠于学院的科研机构,行政、人事管理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业务工作由依托学院、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机构一般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科研机构设所长(主任)1人,副所长(副主任)1~2人。

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由主管校长与所在院(系)、科技处、社科处共同协商提名,由科技处、社科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负责人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情况时,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撤销负责人职务,并追究相关责任。

科研机构负责人因退休、调离学校不再履行负责人职责等,科研机构和依托学院应按照遴选程序重新遴选上报负责人。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研究人员采取聘用制,所长(主任)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对本所(中心、室)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为:

1.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本机构工作计划,全面落实相关研究开发任务。

2.制定本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3.提出业务秘书、研究室主任人选,报所在院(系)批准;聘用研究室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4.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5.负责向学校或院(系)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校级以上科研机构均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其职责是论证本科研机构建设发展规划,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评议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指导和开展学术活动。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7~13人,其中本单位任职的学术委员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校外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知名专家担任,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发展较好的省级以上重点科研机构设置一名专职秘书岗位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岗位,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编制单列。

专职秘书负责协助科研机构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专职科研岗位用于引进和聘任本领域的高水平优秀人才,加强科研机构研究力量。

专职科研岗位上岗人员重点从事本机构研究方向的科研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编制须由科研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征求依托学院同意后共同申请,以科研机构和依托学院共同申请上岗的专职科研人员由双方共同管理。

科研机构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编制申请须经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论证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科研机构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的引进和聘任由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进行。

兼职人员可根据科研机构研究工作需要,由科研机构负责人在校内外聘任。

第二十二条科研机构一经批准,应及时制定本机构章程,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发展规划。

科研机构要切实加强运行管理,每年年初要制订年度任务目标和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及时报科技处、社科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科研机构成立后,若有人员变动(尤其是机构负责人)、科研计划等方面的调整,应及时向科技处、社科处通报,遇有重大变动,应按有关程序向批准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校级以上科研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刻制公章,按照学校公章管理规定办理刻章有关手续,加强公章管理。

我校各级科研机构公章的使用,仅限于学校内部的工作往来,不得单独对外使用。

对外开展科技合作等业务往来,须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科研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科研机构的所有资产均归学校所有,依据学校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和外单位资助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文件管理无形资产。

科研机构获得的科研成果须署名科研机构名称,同时可署名所在学院名称。

科研成果署名是今后科研机构考核评估成果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科研机构获得的科研经费按《河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1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科研机构对外开展技术合作、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时,必须通过科技处、社科处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科研机构无权单独对外签订各类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九条学校参照本办法定期制定考核细则并参照考核细则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估验收。

考核的依据是科研机构制订并备案的建设目标与发展规划,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科研机构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科研绩效增长情况和学术水平提升情况等。

第三十条学校在评估与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择优支持。

对于成绩显著者,学校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研机构;对方向不明、力量薄弱、业绩平淡、管理混乱、限期不能改善的科研机构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四章建设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新立项建设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机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科研成果等与在建机构不重复)设立专项建设经费。

专项建设经费由学校根据建设计划统筹支持,主要用于新立项科研机构大型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改善等。

国家级科研机构专项建设经费依据建设规划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支持。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每个支持50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河南省科技厅立项的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个支持100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

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立项建设的省部共建科研机构参照河南省重点实验室资助标准进行。

河南省委宣传部立项的河南省重点社科研究基地和河南省科技厅立项的河南省软科学研究基地每个支持10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每个支持20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如确有特殊建设需要增加建设经费,可依据建设规划和专家论证意见适当增加支持。

专项建设经费分两年拨付,对安排专项建设经费的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学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实际建设进度,开展建设计划论证、建设中期评估和验收考核。

学校对在建的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厅级文科科研机构和校特色与应用研究基地设立运行经费。

国家级科研机构每个每年支持50万元,省部级理科类科研机构每个每年支持30万元,所在学院没有省部级科研机构的理科类厅级科研机构每个每年支持10万元;省部级文科类科研机构每个每年支持20万元,厅级文科科研机构每个每年支持10万元、校特色与应用研究基地每个每年支持8万元。

运行经费将按照身份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支持。

获得专项建设经费支持的省级以上科研机构,正式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或建设期满两年经学校组织的验收后安排运行经费。

第三十二条科研机构专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必需的软件购置和基地建设改造;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小型仪器及办公设备购置、重要学术活动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图书资料、高水平论著出版费以及日常办公等。

第三十三条科研机构经费使用报销,须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四条科研机构建设项目包括基地建设改造、实验设备及大型仪器、软件购置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五条科研机构须制定建设期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依托学院的科研机构,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需征得依托学院同意。

第三十六条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科研机构建设期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审核和论证。

科研机构建设项目每年论证1~2次。

第三十七条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的实施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科研机构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2.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听取科研机构汇报并审议建设项目,对建议立项建设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

3.有关部门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包括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项目审计等。

4.建设项目完成后,科研机构应提交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工程(购置)合同、审计报告、验收报告等完整的资料档案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科研机构的调整

第三十八条科研机构经过建设培育或整合申报,晋升为高一级科研机构的,原机构名称可继续保留,建设经费(含运行经费)按照高一级科研机构支持和管理。

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经过建设培育,某些研究方向形成了新的特色和优势,可以申报省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机构应予以撤销:

1.人才流失严重,研究队伍力量薄弱,不能完成机构的基本任务。

2.研究方向失去优势且未有新的研究方向产生,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研究成果严重不足。

3.管理长期混乱,对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科建设基本不产生作用。

4.在科研机构的评估和考核中,多数重要指标未达到要求。

第四十条经审批撤销的科研机构,原依托单位要妥善安排好该科研机构相关人员的工作,并进行清产核资,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使用权的转移,原有科研课题仍按学校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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