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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甲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篇一:

甲醇燃料实验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甲醇燃料实验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组织

1、每班作业都要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

2、要有兼职现场安全检查员,负责督促检查加油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

3、成立群众性的消防组织,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加强消防技术训练,做到防消结合。

二、制订和落实业务安全措施

1、制订“用户进站加油须知”,内容主要包括:

①站内严禁烟火。

②严禁在加油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作业,诸如不准在站内检修车辆,不准敲击铁器等。

③严禁向汽车的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甲醇燃料。

④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摩托车、轻骑、拖拉机等进站前要熄火并不得在站内发动。

⑤严禁携带一切危险品入站。

2、加油站内严禁闲杂人员随意出入和逗留。

3、高强电闪、雷击和雷击频繁时,停止加油。

三、加强明火管理

1、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和随意动火。

2、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3、加油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四、安全用电规定

1、加油机底部向上0.5米、水平方向4米、油罐口水平方向3米以内为危险区。

危险区内的电器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

2、严禁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加油站上空。

3、室外照明灯具,必须是封闭式。

4、加油站内不得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五、防静电规定

1、地下卧式油罐要在首尾两端设有两组静电接地装置,其电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

罐体与接地极之间的连接扁铁或导线,要采用螺栓连接,并做沥青等防腐处理。

其它部位的静电接地装置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00欧姆。

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检测二次。

2、地下卧式油罐进油管应下伸到距罐底15厘米处,并有弯口。

严禁喷溅式进油。

3、加油机、加油胶管上的消除静电连接线,必须完好有效。

4、加油站工作人员不得穿着化纤服装。

六、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加油站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加油站主管公司每月和重大节日要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技术状况、灭火作战预案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

范措施。

4、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将每次检查结果登记在册,台帐保存期限为一年。

七、消防管理制度

1、甲醇燃料加油站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本站实际制订灭火战斗方案,作为实战和灭火训练的主要依据。

内容包括:

①组织领导和指挥系统。

②加油站的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及管线走向,其它油品的存放地点、数量。

③灭火操作人员的配备和分工,警卫力量的配备和布置,物资的抢救措施。

④站内建筑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及施及之间距离。

⑤各部位灭火所需要的灭火器材、数量,现有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品名、数量。

⑥灭火和抢救物资的操作程序、时间要求和应急补充措施。

⑦对外通讯联络、外部支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2、消防器材的配置:

①设置两台加油机的加油站,要配备3千克二氧化碳灭火机或“1211”灭火机4个;8千克干粉灭火机或65千克干粉灭火机2个;石棉被四块;0.5立方米砂箱2个;消防铁锹4把。

②消防器材的分布要以油罐、加油区为主,摆放整齐、位置合理,道路畅通,取用方便。

3、消防器材要定人管理,按时检查,经常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篇二:

甲醇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甲醇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

特殊情况下应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甲醇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

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

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漏甲醇残液。

第五条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七条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等。

第九条甲醇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

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

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条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一条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

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二条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取样分析后的残液、充装后管道内的残液、泄漏、设备维修时的排放残液等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三条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四条甲醇低沸点易挥发,须做好保冷工作或在夏季用冷却水冷却罐壁。

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六条甲醇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

严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甲醇贮罐或槽车中罐注甲醇。

第十七条中间槽向贮罐输送甲醇的压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贮罐。

第十八条甲醇充装、循环、贮罐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检维修、置换、倒换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并应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灌装、放置和转运甲醇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

2、甲醇灌装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一般灌装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85%。

3、露天贮放要防止撞击。

4、用小桶乘装搬运时要防止撞击,滚动时垫好木板。

5、灌装的容器、槽车,须首先用惰性气体置换,使氧含量小于0.5%。

6、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7、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醇、溢醇油等事故;

8、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

槽车卸醇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9、槽车装卸甲醇应静置15min以上;

10、罐车装醇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11、甲醇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车开盖接入鹤管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12、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

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3、甲醇车和贮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

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14、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流的联锁措施。

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口处;

15、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二十条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罐区和到贮罐、槽车上去操作。

篇三:

甲醇分厂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甲醇分厂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试行)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教育的管理机构,职责与权限,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考核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甲醇分厂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概念:

3.1主要负责人:

是指单位的厂长、经理等。

3.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3特种作业人员:

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如:

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含电梯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锅炉作业人员(含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押运员等。

3.4其它从业人员:

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4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4.1管理机构

4.1.1企业的生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在厂长领导下,由安全环保科负责;

4.1.2各车间(科室)班组(工段)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培训教育;

4.2安全环保科

4.2.1负责全分厂从业人员生产安全培训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4.2.2;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4.2.3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写安全培训教育学习资料;

4.2.4负责对新入职员工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

4.2.5协助省、市、县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4.2.6在业务上指导和督促检查各车间(科室)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并提供有关安全培训教育资料;

4.2.7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日常安全教育;

4.2.8总结推广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经验。

4.3各科室职责

4.3.1负责本部门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培训教育;

4.3.2做好本部门调入人员、外来人员的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4.3.3负责本部门主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与考核;

4.3.4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典型事故案例;

4.4各车间职责

4.4.1负责组织本车间员工参加分厂安全环保科及有关科室举办的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4.4.2负责组织日常安全培训教育;

4.4.3负责对新调入人员、转岗人员、外来(施工、实习)人员进行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4.4.4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4.4.5结合本分厂情况,做好安全培训教育的宣传、报导工作;

4.5各有关部门安全培训教育的否决权限

4.5.1有权停止未经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4.5.2对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及格者,有权停止其工作,直到考核合格为止。

5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要求

5.1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5.1.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的应急救援安全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教育的内容。

5.2特种作业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独立从事特种操作,并按规定定期参加复审。

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3新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单位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分厂级、车间(科室)级、班组级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5.3.1“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对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招工人、合同工、临时工、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兵、外单位调入本单位人员)等;

5.3.2分厂级安全教育(一级),由安全环保科组织,岗前安全培训教育主

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本单位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规定;

(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四)防火、防爆、防尘和防毒基本知识;

(五)气体防护基本知识及防护器材、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七)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八)有关的事故案例等。

分厂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为40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分配到车间岗位工作。

5.3.3车间(科室)级岗前安全培训教育(二级):

由所在车间(科室)主任组织,安全员具体负责,其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车间(科室)的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工作环境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三)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四)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六)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维护保养;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本车间(科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九)本单位以往曾发生的事故案例及应吸取的教训等。

车间(科室)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为24学时。

5.3.4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三级):

由班组长负责。

其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一)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岗位责任制、岗位操作法;

(三)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作用及正确使用方法;

(四)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五)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及事故案例等。

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为8学时,经过三级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5.4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5.4.1单位工艺技术、设备等主管部门,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其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未经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4.2从业人员转岗、干部转岗以及离岗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级、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5.4.3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培训教育的内容主要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的风险管理情况等。

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实习人员,要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

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

培训教育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管理要求、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通过以上各个方面的培训教育,使全分厂职工受教育面达到100%,因故没受到教育者或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补课,直到合格为止。

5.5日常安全培训教育

5.5.1分厂每年都要对从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进行考核,成绩记录在《安全作业证》上,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待岗进行培训教育,期间禁止上岗操作。

5.5.2各车间(部门)要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的培训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5.5.3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安全活动日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组织领导,有活动记录,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5.5.4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

应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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